电视法制节目的品牌构建与形式创新思考分析

2020-09-06 13:46谢宁
视界观·上半月 2020年9期

摘    要:在我国的电视法制节目中,是强化民众法律知识的重要过程,更是宣传法律条款的主要途径;电视法制节目应建立完善的品牌效应,以此来提升全面的法制意识。本文就主要针对电视法制节目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最后制定明确的品牌构建和形式创新的策略,以此为发挥电视法制节目优势和作用而提供保障。

关键词:电视法制节目 ;品牌构建;形式创新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科学技术也获得了飞速的发展,基于信息技术的新媒体不断涌现并快速普及,在为人们生活带来更多便利和欢乐的同时,对传统电视节目也带来了巨大的冲击。电视法制节目是加强我国法治建设,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宣传工具,在这样的背景下,电视法制节目必须进行全面的创新,积极打造自身的品牌,才能适应新时代发展的需求,实现自身的良性发展。

一、电视法制节目中问题表现

(一)节目欠缺创意性,内容较为雷同

在当前的电视节目中,有很多法制节目,虽然数量很多,但是质量参差不齐,名字也较为雷同。如,《法治在线》《法治进行时》等。

在实际生活中,大多数电视法制节目都是以专题的形式来展现的,制作的周期相对而言较一般的法治短新闻的时间要长一些,因此,当出现关于法制与法治的社会热点事件时,电视法制节目就不能在第一时间进行播报,从而影响到节目的时效性。此外,电视法制节目的选题本身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节目选播题材大多数是公安类,大多数以火爆现场、监控视频来吸引观众,仅仅是单一的讲述发案过程、破案经过,少部分法庭类题材,仅仅是播出一些枯燥无味的庭审画面,仅仅是就事论事,并没有起到普法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因此,有些时候电视法制节目还会陷入无题可做或者无法操作的局面。

(二)存在模糊的法律概念,用词存在不严谨的问题

法制节目中用词不严谨的现象普遍存在,比较常见的是把犯罪嫌疑人称为“犯罪分子”,失足女成为“三陪女”,这也表现出节目记者和编审法律意识淡薄。此外,在一些纠纷和民事案件中,存在“主观断案” 的现象,甚至会在司法机关未判决前就以个人想法随意下定论,这样将会对节目严肃性带来影响。

(三)传播渠道狭窄,影响到法制节目的发展

当前,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的节奏日益变快,闲余时间不断被压缩,但同时也出现了大量零碎、片段的碎片化时间,而这些碎片化的时间,人们大都是利用手机、平板等小巧的网络终端设备进行休闲娱乐,这样催动了我国新媒体行业的发展。在这样的背景下,人们获取信息的渠道逐渐由传统的广播、电视、报纸转性了互联网、智能手机,转向了微信、微博、抖音等新兴的信息交流平台,这些信息平台上具有海量的、多姿多彩的信息资源,能为人们的生活提供更多消闲娱乐的,使得传统的电视媒体逐渐陷入到落寞期,特别是电视法制节目,其传播的渠道过于狭窄,没有解决接收端存在的缺陷,从而影响到该节目的健康发展。

二、电视法制节目品牌构建以及形式的创新策略

(一)增强节目的新闻特质

首先,做到反应快速,增强新闻时效性。对于法制节目是否可以做出快速反应,应做到第一时间内向观众传递更多信息,也是考验是否可以彰显新闻时效的重要标准。对于实际的法制资讯栏目,重点在“快”字,要在最快时间内实现新闻事件的传达。而对于专题栏目,不但要注重“快”,更要注重“深”,加强事件深度的报道和剖析,对于大事件必须要做到快速反应,从而为观众提供更为真实的事件。

其次,要做到贴近民众,突出接近性的优势。实际的法制节目不但要做到关注民生的实际情况,也要注重服务意识的强化,进而向广大观众更好的传达法律知识,帮助观众更好的解答所有法律疑惑,由此强化节目互动性以及服务性。

最后,以现场体为主,强调正在发生。针对实际的纪实性的现场体表现手法,能够有效的提升正在发生的感受,能够凸显法制事件的新闻价值和意义,进而增强整体的收视率以及效果。主要就是以镜头来展示实际情况,以现场记录的形式来提升广大受众的关注度。其主要就是记者在依法情况下隐性采訪、公安机关的监控镜头所记录的实情、公安民警拍摄的DV法制事件等,这些现场对受众有极大吸引力,并且也有较强教育意义。

(二)加强栏目的品牌构建,展示品牌效应的优势

在电视栏目播出时,塑造良好的品牌效应是形成稳定且高水准节目质量的重要过程,在明确的品牌规划、统一品牌目标,进而确立较为鲜明的品牌结构,真正凸显节目的品牌价值。

首先,以较高水准的节目来创设品牌。想要形成品牌,就应形成鲜明特色。例如,《法治在线》节目中,主要以抓大案、抓现场为主。实际的节目收视率一般水平较高,对于档具新闻时效性和法制思想的专题法制节目来说,应坚持紧抓我国法制脉搏以及法制热点等,确保其能够一直在预设轨道之上。

其次,以完善的推介活动来形成良好的品牌结构。法制节目想要扩大栏目的品牌影响力,应通过与多家网络媒体建立完善的合作平台,形成较为立体且全面的节目传播过程,并以不同的活动形式来构建栏目的品牌。由此拍摄出具有特色的栏目推介活动,从而为品牌栏目的建设提供保障。

再次,以个性化的主持人为代表来形成品牌特色。电视节目中主持人是重要的代言人,其在案发现场的出现会增强观众现场感,而且也能表达“我在现场”中具有的参与感,让节目整体呈现出传播性的效果。例如,《法治进行时》节目中,其中的主持人就凭借自身良好的亲和力以及记者的特质,在市民心中形成了法制形象代言人的特点。而且在节目中,出镜较多的记者也是主持人的进一步的延伸,在深入到不同的法制现场中,在实践中能够表达出我就在现场,进而成为主持人在场的良好补充。并在一系列品牌化运作中,使得栏目形成良好的品牌形象。

最后,建立完善的法制节目时段,进而强化品牌的影响力。对于法制节目应充分的调动频道的收视率和效果,那么就要有效的发挥其中存在的潜在能力。在《拍案说法》中,通过利用节目后在进一步跟进事件情况,以电视剧的形式来打造出法制的时段,进而培养出大批稳固收视群体,并增强栏目的收视率。在统一包装的形式下,会让观众收视形成一定连贯性,杜绝栏目在更替时带来受众流失的问题,进行提高整体的收视率。

(三)借助新媒体优势,建立多元化传播平台

在当前融媒体格局下,电视法制节目还必须借助新媒体在信息传播方面的优势,建立多元化的传播平台,扩大节目传播的渠道,从而提升自身品牌的影响力,构建电视法制节目的品牌。在实际生活中,随着融媒体格局的出现,很多传统媒体及时抓住了信息化建设发展的时机,积极建立了自身的“两微一端”,积极借助微信公共号、微博及网络客户端等网络信息平台进行品牌的宣传。但仍有部分电视法制节目没有抓住网络新媒体平台的宣传要点,没有发挥出网络信息平台的宣传优势,例如:部分电视法制节目的微信公众号和微博内容没有及时更新,影响到了品牌的创新和构建。因此,在当前时代,电视法制节目要想构建品牌,创新形式,还必须在“两微一端”的利用率上下功夫,及时在网络客户端及微信公众号、微博上对社会热点时事新闻进行报道和更新,并尝试着开发自己的App,从而不断拓展传播渠道,扩大品牌优势,吸引更多受众的目光。

结束语:

品牌构建是一项长期的工作,要经过长期累积才能满足品牌构建的要求,因此在实际的法制节目品牌构建中,要科学有效的增强新闻节目的性质,并增强节目品牌构建的效果,真正将品牌效应的优势展示出来,为法制节目品牌的构建通过坚实保障。

参考文献:

[1]李金宝.法制类电视节目塑造品牌的方式和手段——以南京电视台教科频道《法治现场》为例[J].中国广播电视学刊,2011(04):72-73.

[2]刘骏晟.略论电视法制节目的品牌构建与形式创新[J].电视研究,2011(01):58-59.

作者简介:谢宁,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族:汉 职称:记者,学历:本科。研究方向:法制节目何去何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