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小庆,邓 坤,王敬斌,邹 虹,谭 毅
(江西省水利科学研究院,江西 南昌 330029)
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水许可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整合工作的通知》(办资源[2016]221号)要求,取用水户应当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具有管理权限的审批机关提出延续的申请;审批机关受理取水许可延续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对原批准的取水量和用水水平等进行全面评估,出具评估意见,作为是否批准延续的重要依据。
开展延续取水评估工作,主要以定量为主,定性相结合,简化评估程序,达到便于水资源精细化管理的目的,对于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放管服改革要求,积极响应水利部提出的水利行业强监管的总基调,对促进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对取水许可证到期延续程序只作了原则性规定,缺乏细化要求,与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建设生态文明、深化水利改革发展等要求不相适应[1],目前水利部、流域机构尚未出台延续取水评估技术导则或指南,如何规范延续取水许可申请流程、如何把握延续取水许可评估工作中的重点和要点,成为当前该项工作中亟待解决的一项重大问题。本文以江西省为例,提出延续取水许可评估的技术要点[2]。
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