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与“法”的社会治理冲突较量

2020-09-10 00:53郑文竹
看世界·学术下半月 2020年8期
关键词:礼法依法治国

摘要:当代中国“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社会治理方式是对传统中国礼法治理的扬弃,而在德与法的社会治理实践中仍存在着历史悠久的冲突问题。道德的法律化是解决冲突的有效路径之一,而教育作为德法的枢纽,更加发挥着关键的作用。

关键词:礼法;依法治国;以德治国

一、“礼”,中国传统的社会道德基石

礼治,是极具中国传统文化色彩的一种社会治理的方法和状态,是我国“以德治国”方略的渊源所在,可以追根溯源到西周时期。“周公制礼”的礼乐制度开辟了我国历史上从习惯到习惯法的关键道路,其指的是一系列维护宗法关系和君权贵族统治经济政治典章,常以大型活动的人数、物品服装规格等外缘形式即“礼乐”体现。

而在经过后世儒家学派漫长的发扬革新与沉淀的过程之后,“礼”成为了中国人道德价值体系的代名词,“知礼守礼、以礼待人”成为了纵贯几千年以来中国人的基础道德。

“子曰:克己复礼为仁。”在封建主流学派儒学的解释学体系中,治人治家治世的终极完美形态为“仁”,而致臻终境的最有效途径为“复礼”,即遵循礼制道德运行下的社会基础规则,而中归落到个人行为准则即“克己”之上。礼治之下,对个人的基本要求遵守封建道德,以义务本位出发达到社会治理的终极目的。

二、“礼”与“律”交汇、“德”与“法”同行

当部分人无法自觉遵循道德规则的时候,律法的作用突显。古人云:“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将然之后。”在自春秋以来的礼法之争中,中国古代形成了以“德治”、“礼乐”、“伦理”等内在教化思想和“法不阿贵,绳不挠曲”等外部严峻刑法相辩证统一的传统,即“内儒外法”,以儒家伦理道德为中心,以法家严峻刑法为辅助,形成了“德主刑辅”的长达两千多年的“礼法合治”封建社会,是中国现代社会“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方针政策的早期雏形和历史根源。

法治和德治以其特有的内在一致性互为表里,在辩证统一中互为支撑地推进我国的法治建设、道德建设和社会治理。

三、贯穿古今的“德法冲突”

而德法在社会治理实践中产生的矛盾集中在法理与情理的争端之中,即“合法性”和“合理性”冲突之中。

这样的冲突古已有之:《论语》有载,“子贡欲去告朔之饩羊,子曰:‘赐也!尔爱其羊,我爱其礼。’”在这一段经典对话之中,能够提炼出一种纵贯千年的道德与律法的冲突模式:即“爱其羊”与“爱其礼”的冲突。“爱其羊”,乃是子贡站在人之基本道德情理层面,不忍羊作为祭祀牲畜平白丢掉性命,代表了一种怜悯、同理心式的道德;“爱其礼”则是孔子站在礼法规则的角度,认为应当遵循现有的社会规则秩序,而不因个人的或者一时的怜悯、同情、不愤等道德情感而破坏正常运行的社会既有规则礼法。这样的经典冲突模式套入我们最近期的社会法治生活中也能正确地说明冲突根源:以近日引发强烈社会争议的广西灵山杨毅光强奸10岁女童致死案二审由死刑改判为死缓一案为例,社会舆论争议的焦点无非是社会公众“爱其羊”式地抱以同理心和道德怜悯,无法理解司法系统能让一个奸杀幼女的“十恶不赦”式犯人从轻判决;而二审法院则站在现有法制体系角度内,综合考虑了罪犯的自首情节等法定从宽情结,为了保障现有法制统一而做出了死立执改判死缓的判决决定。

而在另一种德法冲突模式中,占据制高点的则不再是“法”之一方。仲尼曰:“始作俑者,其无后乎?”乃是其站在人类共同伦理道德的制高点对当时已经不合时宜的礼法规则——即用活人作俑为陪葬活动的质疑。而这种质疑经由历史的推敲,最终由战国后期奴隶制度的土崩瓦解而被证明是具有其理性的。这一种冲突模式能体现在诸如废除徒刑、废除肉刑等每一次较为严苛的刑罚的废止之中,体现了当现行法律严重滞后于人类道德素质发展时被道德纠正、废止的情况。

四、解决冲突的路径思考

如何解决这种德与法的冲突,真正在德治与法治的动态平衡之中稳步维持和推进国家和社会的统治秩序,成为学者们思考和探索的重要研究方向。而其中学术界讨论的焦点问题之一则是道德的法律化。

(一)关于应否推进道德的法律化:

从法律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来看,道德的确是法律产生的最主要渊源,也是推动法律变革的重要理论基础,是区分“良法”与“恶法”的实质判断标准。法律是人类智慧的结晶,每一部法典当中都蕴含了立法时期所占据主导地位的道德精髓。尽管实证分析法学派从“没有不变的、绝对统一的道德”角度坚持法律与道德是可分且无必然联系的,但是道德的多元化并不代表没有当世代统一道德共识的存在,也不意味着后期的学术解释和讨论能够当然地分割剥离立法者在实施立法行为时所受到的道德影响。

而从古至今的每一部法典中都存在着大量道德性篇幅的事实,也从侧面印证了道德的法律化的客观事实和历史可操作性。大量的历史和现实证明,不符合当世人类道德素质发展的法律是不利于长远角度维护社会秩序而被淘汰的,法治建设的与时俱进离不开不断将新世代的主流道德风范融入立法与法律解释体系之中。

(二)关于如何推进道德的法律化:

道德的法律化的必然性并不代表当下所有的道德都应当在法律条文中有所体现,道德的法律化应当有其边界。学者们普遍认为,更为基础性、综合性的、更容易为普通人所理解、接受、自觉遵守的道德应当体现在法律之中作为法律价值的主旋律。而更为高阶的、需要更高素质人群自觉追求的道德则不适宜强行体现在法律条文中为大多数人带来无法达成的义务负担。

道德的法律化也在不同的法律部门中也有其强弱分野。民众司法舆论热点更多的集中在实体刑事和民事法律案件当中,相应的,在民事和刑事法典当中,我们也能看到更多体现道德的“有温度”的法条。例如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当中增设新规:与老人分开居住的成年子女,应当定期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否则属于违法。而在程序性、专业性较强的法律部门,如诉讼法、经济法等领域,明晰的道德相关条款则相对较少。总的来说,一国的法律体系除了要符合基本的道德诉求,更应该在各法律部门体现其科学性与专业性,在法制统一的前提下让诸多法律契合相同的综合道德诉求。

五、法德交融的关键——教育

传统中国强调德礼教育而轻律法教育,受此模式影响,国人在热点个案当中受到德法冲突的冲击时,常常极端地只考虑情理范围的逻辑性而忽略法理范畴的科学性和法制统一性。由此,舆情诉求常常和司法处理结果大相径庭而更深一步地导致了司法公信力的缺失、司法資源的浪费等严重社会问题。

在德治与法治交互发挥作用的新时代,将对民众的法制教育纳入基础道德教育体系显得尤为必要。将“守法”作为道德教育的基础篇目,鼓励民众主动了解法律法理,既能更多的培养优质法律人才,也在普法教育推进的同时推动司法执法在更好的舆情环境下顺利进行,从而达到法理与情理、法治与德治相互统一的理想状态。

“法安天下,德润人心”,将法制教育统一于道德教育之中,融法于德,喻德于法,在法治于德治的动态平衡之中稳步推进国家与社会治理的现代化。

参考文献:

[1] 马小红,于敏.中国传统德治与法治的思考[J].法学,2002(09):15-21+55.

[2] 程秀波.道德法律化的根据与界限[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04):65-69.

[3] 李炎.论法律是否是道德的底线[J].南京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4(01):24-27.

[4] 李兰芬.德治与法治结合的科学精神[J].马克思主义研究,2003(01):33-39+51.

作者简介:

郑文竹,女,四川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理学。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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