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及实务研究

2020-09-10 09:06肖伊越
看世界·学术下半月 2020年7期
关键词:实务知识产权模式

摘要: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引导下,同时随着国家层面上对知识产权的一系列重要部署,近年来,为加大对知识产权应用的支持力度,拓展企业尤其是创新型中小型企业的融资渠道,中央及地方都相继发布了针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相关政策及法规,构建起知识产权融资政策体系,同时自2008年以来,推动各地探索建立了多元化的知识产权融资模式,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国内至今已成为一种理论上相对成熟的融资方式。但由于知识产权价值难以确定、知识产权担保风险无法化解等问题,阻碍着实践中知识产权融资的发展。鉴于此,通过介绍四川专利权质押融资发展及现有模式,探讨知识产权融资风险分担的最优模式。

关键词: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实务

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范畴

2013年,银监会联合国家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发布的《关于商业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中,对知识产权融资的定义是: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以本人或他人合法拥有的,依法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做质押,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或其他法律主体进行融資。即,融资人可以自己享有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作为抵押进行融资,也可以第三人享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进行融资。

而可对知识产权进行质押的出质人范围包括三类人,其一是享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的著作权人、专利权人、注册商标持有人等知识产权权利所有人;其二是转让知识产权财产权中的受让人,其三是可再次转让知识产权相关财产权许可的许可使用权人。

根据《著作权法》、《专利权法》、《商标法》中规定的各知识产权权利性质,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在2019年公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将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纳入可进行应收账款质押的债权中,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分别包括: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包括《著作权》第十条规定的财产权种类及许可使用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包括专利权及专利实施许可权,商标权中的财产权包括注册商标专用权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权。

二、《民法典》中促进知识产权质押的新变化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质押,在《担保法》第七十五条、七十九条、八十条中对其进行了具体规定。同时,新颁布的《民法典》第四编担保物权中,在第四百四十条、四百四十四条中对其进行了规定,其中,《民法典》规定,以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而在《担保法》中则是质押合同自向相关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即意味着,在现行的《担保法》中,质押合同自办理质权登记之日起生效,实践中,若一方未按约定办理登记,仅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对方因合同未生效而产生的损失。在知识产权融资实践中,因质押合同为从合同,其未生效可能仅是使得投资方的资金处于风险中,在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并不必然给投资方造成实际损失。因担保合同这一特性,《担保法》对规定显然使得投资方需承担更大的风险。而在《民法典》生效后,知识产权质押合同,合同双方若无其他约定,则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同时在合同中,双方可对办理出质登记及未按约办理登记的违约责任进行约定。

知识产权出质登记办法分别由《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规定》进行规制,不同的知识产权其质权登记略有区别。其中,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办理注册商标及专利权的质押登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负责办理著作权质押登记。

三、四川专利权融资现状及四川专利权质押融资模式

(一)四川专利融资发展

近年来,随着各级政府相继制定知识产权融资政策,知识产权融资业务得以发展。据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原四川省知识产权局)公开的信息显示,2018年,四川全省有效发明合计52074件,其中质押专利3416件,专利质押融资总额115.97亿元左右;至2019年9月,全省有效发明合计58850件,比2018年增长6776件,全省累计融资额近300亿元,质押专利4086件。通过以上公开信息侧面反映了,专利在质押融资邻域的利用率较低。

(二)四川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

随着四川作为专利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试点省份以来,通过不断探索建立了风险补偿、保险保证2种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新机制,同时探索了“银行贷款+保险保证+风险补偿+财政补贴”专利权质押融资新模式。而四川各地也相继建立了符合各地实际情形的知识产权融资模式。

1.成都模式

2014年,成都市科学技术局、成都市财政局共同出台的《成都市市级科技企业债权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市级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拨款设立债权融资风险补偿资金,创立“增信+补偿”的知识产权债权融资机制,放大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同时,引入保险机构,对投保的企业给予保费补贴。确保有担保公司参与的融资,风险补偿基金分担的融资损失比例不超过40%;有政府、投资机构或只有银行参与融资的,风险补偿基金分担的融资损失比例不超过60%。

2.绵阳模式

2015年,绵阳市科学技术局公布《绵阳市专利权质押融资贷款贴息实施细则》,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首次利用专利权质押进行融资贷款的,给与贷款当年发生利息额的30%贴息补助。2019年,绵阳市财政局和科技局印发《绵阳市科技和金融结合信贷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将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纳入到绵阳市科技和金融结合信贷融资风险补偿基金合作的补偿范围,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按融资损失的35%-50%提供风险补偿,实现专利质押融资风险分担。

3.德阳模式

德阳在2016年被列入专利权质押融资试点工作城市以来,先后出台《关于支持开展(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及其保证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德阳市专利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德阳市专利保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政策文件,引入专利权质押融资保险保证机制,建立政府、银行、保险公司、评估机构、企业的“五方合作”模式。建立政府、银行、保险三方风险共担机制,同时政府对贷款利息、保险费、专利价值评估费以及对合作银行、合作保险机构的工作费给予专项补贴。

2017年,四川省政府将“德阳模式”确定为“第一批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可复制可推广经验成果”。同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推广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的通知》,将“德阳模式”在全国推广。

四、知识产权融资发展的局限

尽管近几年来对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给与很大政策支持,但由于知识产权价值的不确定性,为减少担保实现时资产流失风险,融资人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得到的融资额度普遍较低。

在金融机构确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额度前,通常首先由专业评估机构对知识产权价值进行评估。目前评估机构根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无形资产》的相关规定,对知识产权价值评估采用的方法主要包括三种:

一是收益现值法:即在企业持续经营的条件下,通过估算知识产权在其经济壽命期限内的合理预期收益,并以适当的折现成现值,借以确定其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利用收益现值法衡量知识产权价值的关键是知识产权的收益年限、收益率、折现率。

二是市场法:即针对知识产权所在市场,参照同类交易案例中的交易价格、交易时间、交易条件等交易信息,同时参考评估对象近期交易信息,综合得出资产价值。

但由于知识产权天然的独特性、新颖性等特性,即使是最相类似的知识产权,因其所用于的商品种类、经营企业不同,价值也千差万别,故利用市场法评估知识产权价值误差较大。

三是成本法:即在知识产权还未投入使用,经济收益很难确定时,通过评估知识产权成本确定其价值。确定知识产权价值的核心在于知识产权形成的全部投入、重置成本、贬值。

由于成本法无法考量资产可以实现的经济利益,且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不同于传统有形资产,其成本与价值之间并非一一对应关系,故使用成本法评估知识产权价值存在较大价差。

在知识产权融资中,金融机构往往更看重知识产权的收益现值,看重知识产权未来收益能力,故更倾向于采用收益现值评估法进行的知识产权价值。但知识产权作为自诞生之初就是为鼓励新的发明创造的存在,尤其是专利,随着新技术的更新迭代,专利的有效期将大幅缩减,这就使得知识产权的价值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贬值甚至荡然无存,当知识产权价值贬值后,必定会影响金融机构债权的实现。故金融机构在放贷时,其放款额度必将低于知识产权在当时的评估价值,同时,为避免在担保实现时资产有流失的可能,金融机构往往还需对融资人资信情况,若是企业,还会对企业的整体营状况进行评估,综合考虑放贷额度。这就使得融资额往往远低于知识产权价值,甚至低于融资人的期望额度。

且即使是降低放贷额度,金融机构的仍旧存在较大的坏账风险,从而导致知识产权融资发展缓慢,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融资困难。

五、目前四川的专利质押融资风险分担模式

为降低金融机构放贷风险,四川采用“贷款+保险保证+政府基金补偿”的专利质押融资新模式,在2019年12月,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四川省财政厅共同出台《四川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中,对该模式进一步明确为通过专利、商标质押进行融资,且单笔贷款不超过1000万元的融资贷款提供风险补偿基金。同时明确企业与合作银行直接合作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产生的本金损失,风险补偿基金、银行按5:5的比例进行分担;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参与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质押贷款产生的本金损失,风险补偿基金、银行按4:6的比例分担。

六、结语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作为企业尤其是中小型创新型企业进行融资新方式,对促进经济发展有着积极的拉动作用,但因为知识产权价值的不确定性、时效性等特点所带来的风险,极易导致金融机构参与知识产权质押的积极性不高。通过建立多方分担+政府支持的风险共担机制,降低金融机构风险,可以激活知识产权质押领域的新市场。

参考文献:

[1] 李鹃.担保融资中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J].中国海洋大学学报,2016(4):85-91.

[2] 王利宾. 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困境及制度创新研究[J].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报,201834(6):88-94.

[3] 李林启,郑雨.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探析[J].西部学刊,2020(114):47-54.

作者简介:

肖伊越,女,汉族,四川泸州人,硕士,法律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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