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行政诉讼视角下当事人权利义务平衡分析

2020-09-10 13:23乔恒燕
看世界·学术下半月 2020年7期
关键词:行政诉讼

乔恒燕

摘要:在我国的行政诉讼案件中,为了避免行政当事人在受到权利侵害时而获得对自身合法权利的维护,就需要在行政诉讼案件中调整被告和原告之间的实际情况,从而实现在行政诉讼中更好对行政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有效性的平衡分析。

关键词:行政诉讼;权利和义务;平衡分析

引言:行政诉讼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为了避免在行政程序中出现的错误裁判,确保司法公正的准确性,因此司法部门通过公正、效率、中立以及稳定的方式,实现对行政再审程序以及社会公众诉讼权利意识的增强,有利于保证当事人的最终权利和义务的履行。

一、在行政诉讼中权利和义务的平衡理论依据

法律追求的目标是公平性,而现代行政法律是建立立法、行政、司法这三个方面上的,因为这三者具有互相制约性以及互相支撑性,从而实现了行政诉讼体系的有效运行。在行政诉讼的平衡性理论中,首先需要在行政诉讼中充分保护公民的行政诉讼权,因为行政诉讼权指出了公民的个人独立性,对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塑造有着重要的意义[1]。其次是由于行政诉讼资源在实际的运用中不能浪费也不能以保护权利为名,可以有效的避免诉讼出现泛滥成灾的情况,使行政诉讼出现举步维艰的情况,因此为了保证行政机关合法的执行,就需要尊重每一个人的权益。由于行政法律强调的整体性是平衡法,但在实际的运行中具有不同的运作阶段以及不同的调整领域,所以在行政管理中,更多的是注重行政权的有效行使,实现了对公民的保护。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行政机关处于主导地位,而行政当事人一般处于被动的命令服从者,所以有时候会出现行政过程中部分机关单位的权利较重情况,这就需要对行政诉讼过程中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实现行政诉讼的平衡性。

二、实现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平衡性的依据

(一)缺乏有效的制约措施

在我国的法律中规定,如果相关的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那么就需要从银行划拨相关行政机关的部分存款,但一般情況下,行政诉讼大部分具有急迫性,因此在行政诉讼的判决之前,通常当事人需要承受一定的经济损失,这样造就了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之间具有明显的差异性。对于保障合法人权利比较不利,所以在行政诉法中对于行政相对人的执行措施需要有更加明显以及更加有力度的执行措施,避免了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在权利和义务上的失衡性。

(二)行政诉讼案件范围狭窄

在我国的司法中,法院对于行政案件的受理需要具备以下两个方面,首先是在行政诉讼受案中对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对抽象性的行政行为不能起诉,其次是在行政诉讼中的保护对象是广大公民、法人以及合理的人身财产[2]。我国的《行政诉讼法》虽然有规定行政相对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但是在实际的行政相对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中,行政诉讼案件的最终决定性是根据案件的受理范围决定的。因此在行政诉讼的案件中,只有对公民、法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受到损害时,才能得到司法的救济。但是当公民受到抽象行政的行为侵害时,都无法得到司法的保护,这也就是为什么在受到行政权利侵害时难以得到救济的缘由,因为行政诉讼在抽象行政入侵中难以实现。

三、行政诉讼下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平衡性的探索

(一)通过强化行政机关的强制手段方式

在某些情况下,当行政诉讼中出现被告不按照法院判决的要求执行时,被告自恃身份,对判决的结果置之不理,这种情况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属于藐视法律法规,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可以对被告人判处藐视法庭罪,采取强制的手段方式对被告人进行强制执行。在强制执行的过程中,对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范围、程序等各个方面进行周密性的规定,确保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有利于法律法规形成一整套完整的执行体系。

(二)执行从简放宽的原则

所谓的从简放宽,指的是在行政诉讼中对原告的资格进行放宽,对被告的资格进行简化,但是为了确保行政诉讼的整个过程顺利进行,就需要把握以下两个原则。首先是放宽原告的资格,最大限度的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此如果把行政诉讼的原告局限为行政管理相对人,那么必将使相关人员面临同样的一种困境使大部分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这种情况实际上是对这些公民、法人权利的一种剥夺,所以在《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中,应该对原告的资格进行放宽,其意义不但赋予了行政管理人的诉讼权,而且还使行政司法在案件的审查中的效率得到提升[3]。其次是简化被告的资格,由于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和司法立案中对被告的资格要求过于复杂,从而导致了被告的最终确定变得较为困难,当原告花费了大量的时间、精力、财力、物力去确定被告人后,被告人只需要坐等应诉,这种情况对原告是不平等的,也不利于原告进行诉讼,同时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困难,因此在进行行政诉讼的过程中,在被告无法确定的情况下,由同级政府作为被告,这样可以有效的实现从简放宽的原则,避免了难以确定被告的困难。

(三)对诉讼的案件范围放宽

由于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对于受理的案件范围有一定的规定要求,这也导致了行政诉讼受理容易出现挂漏的情况,如果单纯的、完全的依靠《行政诉讼法》执行司法,会造成司法标准的混乱,给广大公民、法人带来很多麻烦,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团结。因此在行政诉讼的案件中,在原有的法律案件基础上,通过优化的模式,对相关公民的权益进行起诉之后再进行排除,从而使行政诉讼法的案件可以得到有效的救济,避免了广大公民在行政诉讼中劳心劳力。一般情况下,在公民的权利受到侵害时,通过对公民权利进行保护,可以进一步增加相对人其他基本权利的保障,实现了行政诉讼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对等与平衡。

结束语:行政诉讼在我国公民、法人的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具有重要的立法依据,通过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平衡,实现了从公民权益角度出发的需求,从而可以有效的调动当事人的监督积极性,保障了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执行力度。

参考文献:

[1] 曹若愚. 略论行业协会的行政诉讼当事人地位——基于社会公权力视角[J].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 000(006):27-28,37.

[2] 余怡然. 以诉讼观视角探析当事人诉讼促进义务[J]. 常州工学院学报(社科版), 2019, 037(002):95-100.

[3] 余怡然. 以诉讼观视角探析当事人诉讼促进义务[J]. 常州工学院学报(社科版), 2019, 037(002):9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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