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法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2020-09-10 13:54董朦朦
看世界·学术下半月 2020年7期

董朦朦

摘要: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是行政法中的一个基本原则,该原则对于个人权益有一定的保障作用。但是目前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实施在实践过程中存在部分问题,为了不断优化行政法中信赖利益原则的使用。本文将对信赖利益原则的基本含义进行叙述,然后简述目前我国行政法领域中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实施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根据相应的问题提出相应对策。

关键词:论行政法;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信赖利益原则的提出,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个人与政府之间产生相应联系时作为个人所需要维护的利益。早在二战时期,信赖利益原则就已经被法律所承认,并且一些国家的相关人员都进行了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为了能够让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我国的行政法领域中,发挥更加出色的效果,得到更加有效地利用。文章将围绕中国行政立法中有哪些问题展开分析,然后给出相应的解决对策,希望能够帮助中国整个市场经济得到更加良好发展和进步。

一、信赖利益的主要内容

(一)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基本意义

信赖利益原则的提出最早是在二战之后由德国正式发展并且实际应用到行政的工作中的基本原则。目前,部分国家同样将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应用到行政程序法律之中成为一个基础的基本规定,由此可见该原则已经具有一定的地位。而我国也对此项原则,曾经进行过相应的研究和探索。根据资料显示,我国一位法律部门的教授认为,如果政府不对自己所做出的行为和承诺,担负相应的责任随意,而更改曾经答应的事情,那么对于被承诺人的利益是一种极大的危害。所以行政信赖保护原则,就是当政府对个人做出的承诺发生悔改的行为时,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就会发挥保护被承诺人利益的实际作用。其实也是对于行政主体提出了相应的制约,使得行政主体不可在自身答应和承诺的事件之中,随意更改、撤销或者废止相应的事项,一旦产生以上违反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相关动作,那么行政主体就需要支付受害者相应的资金补偿。最大程度地降低被承诺人的受损情况。

(二)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理论来源

而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提出是根据相应法律安定说、诚信类推说、基本权利说三个方面而得来的,所以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所遭受的争论需要从法律和理学的角度进行研究和探讨,才能直接发现这项原则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律价值,实施这样的保护原则能否真正对被承诺者有实际的保护作用。

首先,从法律安定说的角度来看,此项原则具有稳定安全的状态,基础法律的相关规定使得整个社会与行政部门具有一定的可安全信赖性,在一个国家之中任何法律的事情都需要符合法律具有安定性的原则,一部法律必须要有据可依,并且法律推行之后人们必须执行,当出现违反法律的行为时就必须严惩。那么整个法律与人民的相关利益就直接挂鉤,如果需要确保法律具有一定的安定性,那么,人们的行政权,就需要得到保护和信赖[1]。保护利益原则在行政法中能够将人民信赖的利益在法律的范围内有相应的政策保障,让人们更加信赖国家的行政权,能够让相应的法律发挥该有的作用。

其次,从诚信类推说的角度来看,则认为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可以被适当的使用在行政法之中。在我国民法中有诚信信用的相关规定,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也就是其衍生版本。如果需要让人民与政府之间产生信赖的关系,那么诚实和信用就是必不可少的,而在行政法之中推出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可以从信赖法律的层面上更加具有时效性,主张政治主体,不可以随意违反相应的承诺,也是提升了整个行政主体的信用力度。

最后,从基本的权利角度来看。在社会之中一个个体是如果需要抵抗国家的权力,那么就需要具有个人基本的权利,一旦出现客观法律与个人价值产生冲突的情况时,基本权利就可以限制行政主体行使法律的权限。那样就能够对国家的公民有一定的保护。其实也就是一个公民在国家生活之中所具有的基本权利,任何自然人、法人、国家都不可侵害作为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

二、目前我国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使用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一)使用现状

目前,我国法学研究者在行政法理论的研究上投入的精力与时间较少,所以整个信赖保护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之中的实施状况没有得到明确的了解和重视,很少有人专门对其进行相应的研究。而少部分人进行研究和探讨时也没有进行很深入的了解和分析,这就导致了我国信赖保护原则的实施,没有相应的规范,如果一味地依靠行政保护主体的权利,那么则很难保护个人在行政过程之中所应当具有的合法利益。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通过问题解释中,可以看出我国行政法中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已经开始慢慢地向前进步和发展,其中明确表明了信赖保护原则的使用相关规定,明确了其在法律行政法规之中所具有的地位,在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不停扩展和扩张的同时,不断增加更多与其有关的相关条例来保障个人的合法权益。

(二)存在的问题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我国法律的实际应用过程中依然存在部分问题。首先,在我国行政法之中的地位没有相当明确的规定。在《行政许可法》中可以发现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只是作为一项保护公民信赖利益基本权益的相关原则[2]。如果想要在行政过程之中,更加有效地保护公民的信赖利益,不断提高人们对于政府的信靠程度,则需要在《行政许可法》之中强化信赖保护原则的地位。其次,在目前行政法之中信赖利益使用的相关区域不够广泛。我国只明确了信赖保护原则可以使用在授意行政行为撤销或者废止的情况中。那居民一旦遭受到与此类情况不符合的相关情况时则无法保证自身的利益,信赖利益原则使用区域的不规范,直接会影响整个行政过程之中,人们可以得到的合法权益。

三、如何有效的建立行政法中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结构

(一)明确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基本内容

如果想要将行政法治中的信赖保护原则有效地利用在居民个人利益的保护中,则需要明确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基本内容,建立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整体结构,通过在行政程序中直接确定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相关内容,那么整个保障原则就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应,当行使这项原则时,就可以有法可依有理有据。任何非法剥夺居民个体与行政部门相关利益的行为都不可以发生作用,居民可以受到法律的相关保护,可以提出一系列行政诉讼等相关受保护行为。

(二)明确信赖利益保护原则适用的区域

由于我国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使用的范围和区域没有相当的明确,所以为了扩大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使用的程度,就需要确定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可以使用的区域和范围[3]。将实际生活之中可能遭遇的行政与个人可能发生的利益冲突进行相应的分析之后再纳入可以使用的范围内,一旦获得此项原则的保护那么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使用的实际状况就能够得到改善,一旦出现违反信赖利益原则中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时,则可以进行指导和整改。

(三)建立完善的行政补偿机制

如果需要确保在信赖利益原则的实施过程之中人民的利益得到实际的保护,就需要建立完善的行政补偿机制[4]。一般情况下政府与个人都不希望发生违背承诺内容的事情,那么,如果一旦发生不可逆的行为时,就需要对被承诺的个体做出相应的补偿。补偿的标准在目前就需要进行确认。包括补偿的程序是否完善并且符合规定。建立一系列完善的行政补偿机制,能够让人民的信赖利益受到损害时得到明确的补偿[5]。在信赖利益遭受危害之后需要让人民个体主动去申请政府行政补偿,首先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功需要进入到法院的裁决过程中,需要最大程度的确保人民的利益能够得到全面的保障。

结语:

综上所述,在经济如此发展的社会生活之中,政府需要转变自身实际状态,真正服务于人民,其中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能够对人民的基本利益起到很好的保护作用,而不断地扩张和完善信赖利益原则使用的机制能够更大程度地确保行政主体在服务人民的过程能够发挥更加有效的作用,也对于行政主体的各个行为有一定的制约。

参考文献:

[1]王宏亮.浅谈行政法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J].中共济南市委党校学报,2019,01:112-114.

[2]单博,程昕.行政法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J].法制博览,2019,07:184-185.

[3]韦小巧.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个案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9,11:12-13.

[4]王瑛.信赖利益制度在行政法中的作用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9,16:11-12.

[5]王雪.《行政许可法》中的信赖保护制度研究[J].法制与经济,2019,09:31-3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