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直播热潮下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2020-09-10 13:54王雪颖
看世界·学术下半月 2020年7期
关键词:网络直播网络安全

摘要: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和“互联网+”政策的不断推进,网络直播行业迅速兴起。参与和观看网络直播的未成年人越来越多,随之而来的法律问题也不断显现。网络直播热潮下未成年人的权益容易受到侵害。通过对未成年人参与网络直播现况进行探究,分析网络直播对于未成年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原因,结合国外治理经验,针对现存在的问题从政府、平台、家庭、学校和社会多方面提出解决对策和建议,以期促进未成年人的网络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

关键词:网络直播;未成年人保护;网络监管;网络安全

一、问题的提出

网络直播,即互联网直播服务,是一种全新的互联网视听节目。网络直播是近年出现的新兴产物,它吸收了互联网的优势,通过视讯方式进行网上现场直播。由于它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以及趣味性强,得到了大量网民的追捧,其中便有未成年人的身影[1]。网络直播行业的兴起,给人们带来全新的娱乐体验的同时,由于网络直播内容的良莠不齐,不良风气的形成也严重影响着未成年的身心健康。2019年3月27日,共青团中央维护青少年权益部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联合发布《2018 年全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情况研究报告》。报告显示,我国未成年人网民规模达1.69亿,互联网普及率达93.7%,从各学历段情况看,小学、初中、高中和中职学生上网比例分别为 89.5%、99.4%、96.3%和99.0%,未成年人的主要上网目的是“利用互联网学习”(87.4%)、“听音乐”(68.1%)、“玩游戏”(64.2%)、“聊天”(58.9%)。短视频作为新兴休闲娱乐类互联网应用受到未成年人青睐,其使用比例达 40.5%[2]。但由于近年来短视频和网络直播的内容良莠不齐,频繁出现不适宜未成年观看的内容,甚至存在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内容,网络直播安全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关注和热议。如何在网络直播环境中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确保未成年人能够享有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成为了社会亟需解决的问题。

二、网络直播造成未成年人权益侵害的原因

(一)网络直播的监管体制不够完善

网络直播作为新兴行业,近年来的不断发展也推动着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但我国的网络直播监管机制仍然存在一些问题。(1)监管模式的单一。我国的网络直播监管模式主要采取政府监管为主。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网络直播行业的不断兴起,网络直播主体的模式的不断多元化,传统单一的监管模式已经无法满足当前的监管要求。(2)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在对网络直播平台的法律规制方面,2016年国家网信办和文化部出台了《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等规定,对一大批不合格的网络主播和网络平台进行了专项整治和查处。在保护未成年人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方面,仅在《网络安全法》和《中国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做了原则性规定,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规则。总体来看,我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政策规制还有许多空白,虽然推出了相应的政策法规,但由于修订不及时,观念落后于发展,未能形成统一有效和长期持续的行业标准和规范[3]。(3)监管权限的分散。由于国家对于互联网监管体制的顶层制度设计存在缺陷,监管主体过多,从而导致监管权限的分散。我国拥有众多的网络监管部门,如文化部、公安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尽管监管体系非常庞大,但对于各自的分工并不明确,导致监管效率不高。

(二)网络直播平台的监管不力

网络直播行业蓬勃发展,作为网络直播的运营者,我国网络直播平台却没有尽到相应的监管义务。网络直播行业的特殊性,如不良信息的飞速传播和直播形式的实时互动等,决定了网络监管具有一定的难度。由于平台的监管不力,导致的直播环境的浑浊和乱象,严重阻碍着网络直播行业的发展。作为企业,网络直播平台应当承担起合理审查直播内容,实时监管直播进程的社会责任。网络直播平台应当在如下几个方面做到监管和审查,(1)对于直播平台主播的审查。网络平台主播作为直播内容的输送主体,其素质直接决定了直播内容的好坏。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网络直播的门槛低,对于网络主播的审查不严格,网络主播数量急速增长,素质堪忧。平台为了追求经济利益,采用主播带动用户的盈利模式,开发了“打赏”等互动功能,平台进行抽成,导致部分主播为了吸引眼球而做出违法违规行为。对于直播内容的监管不足,导致大量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直播内容出现,对未成年人的权益造成了侵害。(2)监督技术的落后和不足。网络直播具有实时性,用户可以在线同网络主播进行互动,这种实时性让未成年人感到新奇,但也是基于这种“同时性”,导致监管难度加大。传统的监管技术手段采用人工筛查,成本较高且具有滞后性,无法满足网络直播的“实时性审查”要求。对于直播内容中出现的不良信息,无法第一时间进行控制和查处。(3)對于观看直播的用户审核。相关政策要求网络直播平台对于用户必须进行实名制审核,但在实际操作中,效果并不显著。仅仅是注册阶段的实名制审查,并不能真正的做到用户的严格审查,后续并没有定时的“观看审查”制度进行跟进。

(三) 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的缺乏

网络直播形式新颖,深受未成年人的喜爱。互联网直播的兴起,也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未成年人的价值观。未成年人正处于价值观形成的初期,自我保护意识弱,心智不够成熟,缺乏判断力,容易在网络世界中寻求认同感和合群感,如果没有正确的引导,很容易沉迷于此。同时,未成年在参与网络直播过程中,对于直播的内容无法进行有效的过滤,无法预见网络直播中的不良信息对于自身的危害。未成年人的防范意识弱,缺乏自我意识的保护,个人隐私容易受到侵犯。近年来,未成年因为沉迷网络直播而违法犯罪的新闻也屡见不鲜。不少未成年人对网络直播的真相认识不清,抱有做“明星梦”的幻想,为了博取眼球做出了一些违法犯罪的事,如不少未成年挪用父母的存款对主播进行巨额打赏。

三、国外针对于网络直播监管的相关对策

(一)美国

美国拥有完善的网络监管体制,政府注重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制定了多部法律对网络直播进行规制,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儿童网络保护体系,包括《通信内容端正法》、《儿童网络隐私规则》和《儿童互联网保护法》等多部法律[4]。除了专门的法律性文件,美国还通过严密的信息筛选机制,对未成年人的网络直播环境进行规制。美国政府要求在学校和图书馆等相关地点的网络系统中必须安装信息过滤软件。其次,在手机的网络直播客户端,开发了家长控制模式,可以对直播内容直接进行一定的筛选和过滤,从而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发展。

(二)德国

德国拥有严格的网络直播监管体制,特别是在对于网络直播平台的审查上,采取了严格的平台制度进行规范。德国政府对于网络直播平台采取“注册申请制”的规定,要求平台像当地的广播机构一样进行登记,申请领取牌照才可营业。同时德国对于网络直播平台的责任承担问题做出了一定的说明,根据《社交媒体法》中的相关规定,德国拥有200万以上用户的社交网络平台必须自行承担责任,对于直播内容中的诽谤等信息进行实时清理,否则会面临高额罚款[5]。

(三)日本

日本对于未成年人的网络权益保护非常重视。2019年4月1日,日本政府出台了《保证青少年安全安心上网环境的整顿法》,以保护未成年人的网络安全。该法规中,对于不良信息的标准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另外,日本注重于对于过滤软件的技术开发,在直播平台中予以使用,能够及时的对于不良信息和有害信息进行过滤和拦截。

四、在网络直播视域中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措施

(一)健全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保护监管体系

近日,共青团中央召开2019年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座谈会,多年筹备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今年有望颁布。长期以来,我国对于未成年网络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对于网络直播的监管模式并未形成长效化的机制。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网络权益,应当尽快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对于网络直播平台的专项整治,实行常态化、精准化打击。当前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网络权益的法律法规方面,缺少专门性的高位阶的立法文件,大多数是规范性文件,不具有权威性。对此,应当积极制定针对性的法律法规,为未成年的网络安全提供法律依据。在我国法律规定上,对于直播内容中的“不良信息”并没有明确的界定标准,也无形中加大了对于网络直播监管的难度,应通过积极的探讨,制定具体的网络污染信息的判断标准,避免法条的模糊导致适用的不准确性。对于网络直播乱象的处罚力度不够,不足以到达威慑和惩治犯罪的后果。应当立法提高网络直播违法违规的成本,对于主播的不规范行为,采取限制一定期限内再度从事直播工作的惩罚;对于主播平台的不作为行为,采取停业整顿等措施进行惩治。如果情节严重涉及到犯罪,应当按照刑事案件进行处理。党的第十八届四中全会中提出,强调综合治理,我国的网络直播监管模式应当从单项式的传统的政府监管,转向综合的多元化的综合治理,更好的发挥监管效果,为未成年人的网络权益保护保驾护航。

(二)强化直播平台的责任,加大处罚力度

营造安全健康的未成年人网络生态,应当加强对于网络直播平台的监管,理清直播平台的责任,加大对其违法违反的成本。加强对于自身平台直播内容和主播素质的监管,积极配合筛查,及时删除不良信息。对于网络直播平台的从业人员,应当加强自身素质,遵守相关的行业规范。在全国实行统一的职业资格培训准入制度,让网络主播“持证上岗”。对于用户的注册审核进行严格的把控,采取身份证和刷脸的双重保障验证机制,在参与直播过程中不定时对于用户进行再次认证。对于直播内容的审核方式,采取人工和机器结合的筛查手段,同时倡导技术人员开发绿色软件等,对有害信息进行及时的过滤,提高审查的效率。对于用户的隐私和个人信息,特别是未成年人的信息进行严格的保护,不得任意泄露。

(三)强化家庭、学校和社会的监管责任

父母应积极了解和沟通未成年人的喜好,主动关心他们的成长,培养未成年人正确的网络使用习惯,从消极的避免转换为积极的引导,避免网络的“温室效应”。家长应自觉保护未成年的隐私,防止未成年人沉溺于网络,受到网络不良信息的侵害。教育部门应当将网络安全教育课程纳入中小学的教学内容中,加强对于青少年的网络素养的培养,增强未成年的自我保护意识。新闻媒体和社会组织应当加大对于合理使用网络直播平台的宣传教育,社会企业应当主动承担其应有的责任,建立公众举报和奖励机制,通过强化群众监督,进一步净化网络直播环境。

参考文献:

[1] 肖姚, 谷松岭.浅谈我国未成年人的网络安全保护[J].法制与社会.2018,(31).

[2] 中國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18 年全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情况研究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19 年3月.

[3] 季为民.建立中国特色未成年人互联网运用保护规制体系[J].青年探索特别策划.2019,(4).

作者简介:

王雪颖(1996—),女,四川成都人,成都市双流区四川大学法硕非法学专业 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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