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生产、进口和出口水产苗种的法律责任及其完善

2020-09-10 20:53蔡诗巍裴兆斌郭云峰
海洋开发与管理 2020年4期
关键词:水产养殖

蔡诗巍 裴兆斌 郭云峰

摘要:为促进我国水产养殖业和水产品贸易的发展,文章梳理我国关于生产、进口和出口水产苗种的相关规定,分析对非法生产、进口和出口水产苗种进行处罚的原因和力度,并提出建议。研究结果表明:水产苗种是重要的渔业资源,具有自身特点和内在规律,我国以法律形式对生产、进口和出口水产苗种进行规定;我国对非法生产、进口和出口水产苗种进行处罚的法律规定较宽泛,建议以法律形式完善水产苗种检疫体系、完善水产苗种许可制度以及规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条款。

关键词:渔业法;水产苗种;水产养殖;水产品贸易;处罚

Abstract:In order to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aquaculture industry and aquatic products trade,the paper reviewed China′s laws and regulations on the production,import and export of aquatic seed,analyzed the reasons and intensity of penalties for illegal production,import and export of aquatic seed,and made recommendations.The research results showed that aquatic seed was an important fishery resource with its own characteristics and inherent laws.China has regulated the production,import,and export of aquatic seed in legal form,and the illegal production,import,and export of aquatic seed has been penalized.The legal provisions are relatively broad,and it is recommended that the aquatic seed quarantine system,the aquatic seed licensing system,and the provision of lighter or lighter penalties should be improved in legal form.

Key words:Fisheries law,Aquatic products breeding,Aquaculture,Aquatic products trade,Punish

0 引言

渔业资源是重要的自然资源,对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发挥重要作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对水产苗种相关的处罚依据和法律责任等规定得较宽泛,为非法生产、进口和出口水产苗种的行为提供可乘之机。非法生产、进口和出口水产苗种严重危害人民身体健康,且在一定程度上增加我国进出口水产苗种的障碍,从而影响我国水产品国际贸易。

1 生产、进口和出口水产苗种的相关规定

1.1 《渔业法》

水产苗种是指用于繁殖、栽培生产、科研试验和观赏的水产动植物的亲本、稚体、幼体、受精卵、孢子及其遗传育种材料[1]。水产苗种具有自身特点和内在规律。①水产苗种具有生命性。作为特殊商品,水产苗种是繁衍后代和水产养殖苗用的关键因素,其他水产品无法取代。②水产苗种的生产具有时效性。水生生物有自身的繁殖期且受季节的限制,如错过最佳繁殖期,水产苗种不仅养殖成活率低,而且会失去苗用价值,达不到养殖生产的目的,即使人为因素介入也无法获得最佳效果。③水产苗种生产、进口和出口的技术性较高。管理和经营水产苗种的过程极为严密,对相关技术要求极高,须对技术人员进行专门培训,尽可能地避免水产苗种生产、进口和出口的盲目性。因此,我国以法律形式对生产、进口和出口水产苗种进行规定。

2013年《渔业法》第十七条规定:“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必须实施检疫,防止病害传入境内和传出境外,具体检疫工作按照有关动植物进出境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引进转基因水产苗种必须进行安全性评价,具体管理工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2]。在非法生产、进口和出口水产苗种的法律责任方面,《渔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的,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渔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处罚主体,即“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3]。

1.2 《渔业法》修订草案

2019年8月,农业农村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其中包含一系列对生产、进口和出口水产苗种的规定。

《修订草案》第十四条规定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核发,即“从事水产苗种生产活动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原种场、良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由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核发。”第十五条规定水产苗种生产者义务,即“水产苗种生产者使用的亲本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建立水产苗种生产经营记录,并至少保存五年。水产苗种生产经营记录应当包括亲本引种和培育、苗种繁育生产、疫病防控、用药和产品销售等信息。水产苗种出售或者运输前应当按照有关动物检疫法律规定实施检疫。”第十六条规定水产苗种进出口管理制度,即“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国务院渔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审批。首次引进水产种质资源应当通过国务院渔业主管部门组织的生态风险评估。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应当实施检疫,防止病害传入境内和传出境外,具体检疫工作按照有关动植物进出境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引进轉基因水产苗种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具体管理工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七条规定对违法输出水产种质资源、经营苗种的处罚,即“未经批准向境外输出或者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不对外交换或者有条件对外交换水产种质资源的,未经生态风险评估引进水产种质资源,或者引进转基因苗种未进行安全性评价的,没收水产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未经审定批准的水产苗种的,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 非法生产、进口和出口水产苗种的处罚

2.1 处罚原因

(1)单位(个人)生产水产苗种没有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或超过许可证核定标准。单位(个人)从事水产苗种生产须有固定的生产场所,用于生产的水产苗种亲本应符合法律规定的种质生产标准,专业技术人员在水产苗种的生产过程中须符合专业操作流程。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个人)在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后,应遵守许可证规定的生产范围和种类,并可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生产范围和种类的变更手续。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水产苗种繁殖地和栖息地进行采矿和挖沙等污染水域生态环境的活动,如造成水域污染,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处理[4]。

(2)进口和出口水产苗种未经国家或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未按规定检疫,存在安全隐患。单位(个人)进口水产苗种应向国家或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和安全影响报告等材料。进口和出口水产苗种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合格,随后立即向所在地的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5]。如进口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包括水产苗种未被列入进口名录),在水产苗种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合格后,应设置专门场所或由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场所开展试养。

(3)单位(个人)进口未被列入进口名录的水产苗种,或未提供相应材料。单位(个人)进口水产苗种,除须提交一般的申请书和安全影响报告等材料外,还须提供进口水产苗种的所在地信息、进口水产苗种的人工养殖情况和进口国家(地区)水产苗种疫病发生情况等材料[6]。

2.2 处罚力度

我国现行法律仅有《渔业法》第四十四条为非法生产、进口和出口水产苗种做出具体的处罚规定:“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的,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然而本条文对非法生产、进口和出口水产苗种的法律责任规定得较宽泛。

在已有的法律实践中,单位(个人)已取得水产苗种生产和收购许可证,在超过许可证规定范围生产和收购水产苗种时,相关行政机关不予以没收苗种而仅处以罚款。如单位(个人)未取得水产苗种生产和收购许可证,相关行政机关应对其没收苗种并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如单位(个人)进口未被列入名录的水产苗种而未按法定程序提交材料和进行检疫,或出口和生产未被列入名录的水产苗种,则视为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7],相关行政机关应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根据违法情节的严重程度和违法获利的情况决定是否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3 建议

3.1 完善水产苗种检疫体系

我国应根据水产苗种的自身特点和内在规律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特征制定相关法律。长期以来,我国渔业行政管理体系存在漏洞,水产养殖的行业自律尚未形成,水产苗种生产者对“抗生素”等药品的使用不规范,导致水产苗种在出口过程中存在较大隐患。导致这一问题的原因并不是我国出口水产苗种的质量低,而是发达国家对进口水产品的检测标准和信息披露均较为严格和完备。因此,应高度重视我国水产苗种的检疫监管工作。建议以法律形式完善我国水产苗种检疫体系,如在检疫过程中发现水产苗种不符合安全标准,即予以没收,并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决定是否处以罚款。

3.2 完善水产苗种许可制度

现行《渔业法》未对水产苗种许可证做出规定,原农业部于2005年公布的《水产苗种管理办法》中有办理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规定。建议在《渔业法》中规定生产、进口和出口水产苗种应分别取得的相应许可,且包含为生产、进口和出口水产苗种而进行的准备行为(如收购)的许可。其中,水产苗种进口和出口许可证应在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审查合格的基础上,根据《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此外,建议对于单位(个人)超过许可证规定的期限、数量和范围从事水产苗种生产、进口和出口的,应没收超出部分的苗种,并视情况处以相应的罚款。

3.3 规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条款

《修订草案》规定:“未经批准向境外输出或者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不对外交换或者有条件对外交换水产种质资源的,未经生态风险评估引进水产种质资源,或者引进转基因苗种未进行安全性评价的,没收水产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未经审定批准的水产苗种的,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与现行《渔业法》相比,《修订草案》的处罚显然更重,这是现代社会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然而加大处罚力度虽能在一定程度上实现预防和打击违法行为的效果,但仍须考虑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与其法律责任相适应的问题,依法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建议在法律责任方面增加“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如单位(个人)积极返还非法生产、进口和出口水产苗种的盈利,弥补受害者的损失或上交国库,可在罚款上予以從轻或减轻处罚;单位(个人)通过合法途经获得相应许可证后,生产、进口和出口不符合检疫标准的水产苗种(如添加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药品),造成损害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并主动说明情况,最终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可在罚款上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4 结语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内和国际水产品贸易频繁,非法生产、进口和出口水产苗种的案例也日益增加。现行《渔业法》对水产苗种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较宽泛,实践中对非法生产、进口和出口水产苗种的打击力度也存在不足,监管体系的漏洞较大,难以适应水产经济的发展需求。生产、进口和出口水产苗种是水产养殖业的基础环节,须引起高度重视,我国应逐步完善相关立法,促进渔业经济的长期和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 陈静.全面启动辽宁省水产苗种产地检疫[J].江西农业,2019(20):97.

[2]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渔业法的决定[J].新法规月刊,2000(12):7-11.

[3] 薛忠民.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2月1日起实施[J].畜牧兽医科技信息,2000(12):21.

[4] 何家才,王明龙.无鳞鱼养殖疾病防控探索与实践[J].水产养殖,2019,40(9):42-44.

[5] 乐清市开展全市水产苗种监督抽查及水产饲料、渔药等投入品监测工作[J].科学养鱼,2019(8):85.

[6] 李易珊.建立专业队伍开展水产苗种产地检疫[J].海洋与渔业,2019(7):23.

[7] 李庆东,刘万学.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强化水生动物疫病防控[J].黑龙江水产,2019(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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