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代监察法律制度的历史借鉴

2020-09-10 17:27潘黎威
看世界·学术上半月 2020年10期
关键词:元代

摘要:元代在继承前代监察经验基础上,结合少数民族政权特点及社会实践,构建特色的监察法律制度。元代监察法律制度确立标志中国古代监察法律制度的成熟。故文章讨论元代监察制度的思想基础、阐明具体监察制度的建构及特征,并对当下监察体制改革总结历史借鉴。

关键词:元代;监察法律制度;历史借鉴

一、元代监察法律制度产生的思想基础

先秦儒法之争在两汉时期走向调和,元代通过总结以往历代经验与教训,认识到监察这一既有制度,在吏治方面,统治者高倡以德正君,以德治吏的同时,从来未忽略法律之监督作用,运用丰富法律监督手段加强吏治,从行政机构之设置、官吏选拔任用层面进行考核,对官吏进行监察等多个方面保证吏治清明于政权稳固。元代统治者认识到监察制度在官僚内部可以作为弹劾作奸犯科之吏,对地方可以明察冤狱。因此,元代认为在监察思想层吸收了法家权力监督论之立场,兼采儒家民本思想立场,调和吸收后建立了一套古代监察法律制度,而元代监察制度表现出多样性与协调性的统一,制定《风宪宏纲》、《宪台通纪》、《南台备要》、《宪台格例》、《行台条画》等监察相关法律,并在《元典章》与《至元新格》中规定监察法规相关内容,区分实体法与程序法之分别。元代监察法律制度之细密化与法典化,标志着古代监察法律制度之成熟。

二、元代监察法律制度的建构

(一)监察机构设置

中央朝廷最高监察机构称御史台,掌管监察,负责纠举监督文武百官是否有贪赃枉法、渎职滥权行为,审理犯罪的官吏及平反冤假错案。元朝为了有效处理繁杂的事务和有效控制广大之疆域,进一步扩大了御史台的组织规模。在御史台内设御史大夫,御史中丞,侍御史,治书侍御史等官职。并且在地方设置了监察机构。掌管地方上的监察事务。

1.行御史台

行御史台作为随着元代军事专制统治之确立而逐渐建立。元世祖消灭南宋后建立江南行中书省,随后为加强对江南地方官吏的监察与控制,于1277年在扬州设置江南行御史台(简称“南台”),将南台官署迁至建康(今江苏南京),辖察院与十道肃政廉访司,检查地区包括江浙、江西、湖广等东南地区。南台官职设置御史大夫、御史中丞、侍御史与治书侍御史。1297年元成宗設置陕西行御史台(简称“西台”),西台官署所在地为奉元路(今陕西西安),辖察院和四道肃政廉访司,其检查地区包括陕西、甘肃、四川、云南等西北地区。随后元政府总计设置了四个行御史台,即江南御史台、陕西御史台、河西行台与云南行台,后河西行台和云南行台分别裁撤和迁移。

2.提刑按察司

元政府设置中央御史台之后,将全国划分为二十二道肃政廉访司(由提刑按察司改来),由中央直接管辖八道(称为“内八道”);地方上江南行台管辖十道(称为“江南十道”),陕西行台所辖四道(称为“西四道”)。提刑按察司掌管检查司法活动,定期录囚、监督纠弹各道所属地方官吏。后将提刑按察司改为肃政廉访司,共分二十二道,几乎遍及全国,分别受御史台、江南行台和陕西行御史台之辖治。

(二)监察制度设置

1.御史制度

御史具有整肃吏治、弹劾违法官吏职能,可查出贪污受贿、渎职枉法等行为。御史台有权弹劾纠察中书省、枢密院、制国用使司等内外百官奸邪非违,肃清风俗之事。御史台还能对违法之为进行纠察检举,同时具有录囚权力。御史台可纠弹公侯将相,亦可察举文武百官。因为监察官之职能包括言谏、纠劾二职能,元代御史制度采纳台谏合一之制度,弱化谏官职能,强化御史纠弹职能。御史掌言谏、纠劾二职,将原属于给事中的封驳违失之职也归于御史的职权范围;元承汉唐之制,御史还有一定司法权,监察御史巡察地方州县时亦有权独立审理案件。

2.巡按制度

朝廷要求各监察官规定期间对各地进行巡按,规定了监察官员于相应时间对各地进行巡视,何时出司,何时归司进行规定。同时不仅结合了当时社会生活的实践对巡按时间进行更改,并且规定了各地遍巡的要求,即要求出司之巡按监察官即使出司当年并未就所管辖地区进行巡按,也应当在来年巡按之时对未巡之地进行补巡。

(三)元代监察制度的历史借鉴

读史可知兴衰,明更替。元代监察制度的建置也能从一个侧面窥见历史之映像。因此,考察元代监察法律制度的设置,来分析得失,对当下监察体制改革下提供历史借鉴。

1.独立、权威的监察机关是充分发挥监察效能的重要前提。元代的监察有法是古代监察制度成熟的表现,对权力的行使者、权力的范围、职能和程序进行细致的规定,由一定的法律加以规范。元代实行了独立、垂直之管理体制,保证了检察机关的独立性与权威性,来实现对各级官员的有效监督,而我国目前现行之监察体制实行双重领导体制:中央设置国家监察委领导全国各级监察委员会,地方监察委受同级人民政府及上级监察委的领导。这样的双重领导体制虽有利于社会主义法治统一,但是对于行政权和监察权的界限的混乱的问题是否能够被厘清?行政权力是否会干涉监察权力的行使。因此,以元代监察法律制度为借鉴,我国对监察制度之完善,必须从我国国情出发,加强监察机关之独立性,保证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享有充分自主权,而不至于受到其他不合理之干涉。

2.科学的监察官选任制度是充分发挥监察效能的关键,元代统治者非常重视监察官员的选拔与任用,并制定了一系列选拔标准与任用程序,辅以考课标准。当下,我国现行监察制度的深化改革中应高度重视监察官的综合素质要求,严格监察官之选任与考核。选拔和任用监察官员时要贯彻坚定的政治立场,坚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配置一套更符合国家监察现状之选拔、任用及考核制度。

3.反监互察机制是充分发挥监察效能的必要措施,元代虽说御史台之监察权力十分广泛,但是元统治者为了防止监察官员弄权行私,贪赃枉法,亦制定出一套监察监察官之制度-即反监互察机制。我国现行监察体制是一种多元、自上而下之线性体系,尚未形成统一,纵向指挥有力监督到位,横向分工明确协调监督的工作机制。为此,我们可以借鉴的是元代之反监互查机制来适用在现今的监察体制深化改革之过程中,逐步建立起全国各级监察机关之间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

三、总结

元代构建了特色的监察法律制度,标志了中国古代监察法律制度的成熟。在深化改革的背景下、监察体制深入攻坚的时期中,相信会给我们带来不一样的启示。

参考文献:

[1]明辉.综论元代监察法律制度[J].法学杂志,2009(1).

[2] 袁啸.中国古代法监督制度的特点[J].法学杂志,2008(6).

[3] 张生.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演变:从复合型体系到单一性体系[J].行政法学研究,2017(4).

[4] 张国安.论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及其现代借鉴[J].法学评论,2009(2).

作者简介:

潘黎威(1996-),男,汉族,浙江绍兴人,西北政法大学2019级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民事诉讼法学。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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