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直播打赏的法律属性分析

2020-10-13 12:16谢雨昂
西部论丛 2020年1期
关键词:网络直播

摘 要:学界对网络直播打赏的定性一直存在争议。因网络直播打赏产生的纠纷,在要求返还财产时会因为合同性质的不同而产生不同的结果。其中网民与主播均存在过错、主播单方面诱骗这两种纠纷产生的情况最为棘手。以新型赠与合同的视角来看,应从技术、法律规范、平台管理三个方面规制与完善,一方面为网络主播的行为提供正向引导,另一方面对网民起到反向警示作用。

关键词:网络直播;打赏;新型赠与合同;不当得利

近年来,网络直播成为了一种新兴的社交方式,大量网络直播服务使用者(以下简称网民)在此过程中,为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主播)带来了不菲的收益,同时也推动了网络直播行业的发展。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于2019年8月30日在京发布第4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9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8.54亿,网络直播用户规模为4.33亿,其中真人秀直播占较大比重为2.05亿,总体网民使用率为50.7%。

通过上述数据可以看出,网络直播在互联网行业中几乎占据了半壁江山。以流量为基础的“礼物+广告”模式是网络直播行业的双重盈利点,“打赏”作为收益效率最快、收益额最高的方式,其巨大的弹性利润背后隐藏着诸多法律隐患,网民与主播之间的纠纷尤其常见,而且网民打赏的数额越大越容易激化双方之间的矛盾,更不利于解决问题,也无益于网络直播的大环境。

故本文主要研究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合法财产进行大额打赏后,在不同情况下可否返还的问题。

一、网络直播打赏合同的性质

对于网络直播打赏合同的主要存在两种学说:第一,赠与合同说。该学说认为:直播是一种科技形式,以互联网为媒介,将正在发生的事情实时性地呈现在观众面前,从而达到互动交流的目的。主播与网民作为平等主体,双方在意思表示一致的情况下,网民进行合法的财产赠与,应视为赠与合同成立。第二,服务合同说。该学说认为:主播提供直播表演的服务,网民进入直播间表示接受主播的要约,持续观看一定时间构成对要约的承诺,此时用户与主播之间形成服务合同。网民在弹幕中发布信息如果得到了主播的回應,则认为网民得到了收益。需要注意,基于互联网的开放性,主播与网民间适用非强制性服务合同是最合理的商业选择,很多情况下得到收益的网民并不打赏,但可能在某一次观看直播时进行打赏,债务就得到了清偿。所以无论打赏与否,都不影响服务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本文主张赠与合同说。首先,网络直播打赏作为一种自愿性非现场的鼓励行为,存在着更多的干扰因素,导致合同成立的正当性会影响合同最后是否生效。其次,在网络直播打赏合同中,网民没有交付标的物的履行期间,严格来讲并没有使用任意撤销权的机会,所以,如果是因为主播一方的责任导致网民产生后悔心理,则打赏财产自然应该当场返还,否则将构成不当得利;如果主播未及时返还,则网民要在事后要求返还打赏财产。

正是基于互联网的实时性与网络直播打赏的互动性,对赠与人会有更严格的要求,需要网民们在缭乱的网络直播环境中明辨是非、谨慎打赏。也就是说,因为网民们只能在“事后”行使任意撤销权,将大幅度减少后悔的机会,要谨慎打赏,为每一次的行为负责。

二、网络直播打赏财产的返还问题

1.双方均存在过错时打赏财产不得返还。当网民缺乏基本的判断能力,同时主播也没有对网民“坦诚相待”的情况下,网民心生悔意要求返还打赏财产时,不支持返还。首先,网民有足够的机会和时间去确认主播的基本情况,可以询问主播本人或其他网友后再进行打赏。应当认为网民在打赏之前已经进行了自我确认,可以排除威胁、强迫等情况。其次,历来人们都知道“赏出去的财产没有再要回来的道理”,网民在打赏之前应该对自己如何行使任意撤销权以及线上打赏的特殊性具有基本的概念,“任意”不等于“放任”,在主播没有重大违规行为的情况下,网民也不应该存在重大误解。所以在绝大多数网民打赏都没有出现问题时,针对特例,本文并不支持返还打赏财产。网络直播平台或受诉法院应当一碗水端平,不仅对涉事主播进行惩戒与批评,还要对网民进行法制教育,使双方明确自己需要遵守的规则,避免再次发生此类事件。

2.由于主播存在诱骗行为导致网民“误打误赏”,应全部或部分返还打赏财产。网络直播行业竞争越发激烈,很多主播为了赚取更多的利益进行炒作,背后最大的受害者就是广大网民,不得不承认的是,很多网民在尝过主播“炒作”的苦头后,因缺乏救济手段,只能自认倒霉。这不仅使网民受到了财产的损失,更不利于网络直播行业的发展。对于主播获得的不当得利必须要求其返还,没有妥协的余地,同时给予相应的惩罚。

三、规范网络打赏行为的对策与建议

1.技术层面:建立打赏数额分级机制。平台在打赏机制中可以设立数额分级管控。不同等级数额应设置不同的审查监督功能,例如,当网民进行正常数额的打赏时,设置确认打赏弹窗,防止误点的情况;当网民想要打赏数额特别巨大的财产时,可以设置人脸识别支付系统,并且在3天内由客服跟进打赏情况。此外,还应该主动审查在打赏时间段内主播的直播是否有违规、诱骗等问题,确保双方都没有问题隐患。只有平台自觉的监督、网民谨慎的打赏、主播规范的直播,才能在最大程度上减少纠纷的产生,保障网络直播行业的稳定发展。

2.法律层面:颁布相关司法解释。本文认为,在不占用立法资源的情况下,可以由最高院针对网络直播打赏中常出现的纠纷颁布司法解释,作为处理问题的有效依据。目前比较常用的惩戒方法有查封账号、公开道歉等手段,但很多主播认为这些手段“无伤大雅”,所以应考虑适当增加处罚力度,例如罚款、限制网络活动等。法律如果对主播有着高要求,对网民也会起到一个反向警示的作用。

3.管理层面:平台辅助管理做到及时止损。任何一个网络直播平台都应该健全网民举报渠道、及时关停直播间、注销违法主播账号等功能。此外,还应严格执行实名注册制,一个平台中一人只能开通一个账户,杜绝本人账户查封后,主播借用亲朋好友身份注册其他账户。如果出现“一人多账户”,则会对网络直播的监管造成压力,也在无形中为主播制造了更多的犯错机会。只有保证“一人一账户”,才能在发生纠纷时迅速准确的定位到当事人,有效减少网络直播中的隐患。

四、结语

未来网络直播行业的发展具有无限的可能性,网络直播打赏也会作为主流的盈利模式也将长期存在,我们对“大额打赏”的概念应该做扩大解释,各地法院出台的关于数额的指导参考只是一个衡量标准,更为重要的是要结合网民自身的经济情况以及纠纷事实等因素综合考量,避免执法时在数额上“一刀切”。已出台或准备出台的法律法规针对的是网络直播中的普遍问题,并非是网民的“保护伞”,在享受网络直播服务的过程中必须做到自主判断,在打赏之前多权衡利弊。打赏需谨慎,因为在极度主观的情况下,法律对于“反悔”的保护力度要远远小于网民自身对于真相的价值考量。

参考文献

[1] 中国互联网络中心(CNNIC)第4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2019年8月30日.

[2] 网络直播打赏的法律性质认定及撤销权.[D].潘红艳.罗团.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8(04).

[3] 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研究[D].牛安琪.吉林大学.2018.

[4] 中国演出行业协会网络表演(直播)分会行业主播黑名单(第三批).

作者简介:谢雨昂,2000年生,女,汉族,吉林省吉林市人,本科大三,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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