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货币的法律分析

2020-10-14 12:39李录朋
科学导报·学术 2020年14期
关键词:法定货币交易

李录朋

一、数字货币的定义

(一)定义

数字货币(Digital Currency)的定义具有多种形式。英格兰银行对于数字货币的定义为:“数字货币就是仅仅存在于电子形式的资产。”数字货币具体来说,主要包括有央行数字货币,密码货币,虚拟货币等。这诸多的概念既不相同又相互联系,大多数人常将其混淆起来。故下文对于这些概念进行简单的区分。

(二)央行数字货币与电子货币、虚拟货币的区别

央行数字货币是指由一国的中央银行发行的数字货币,其本质是一国法定货币的数字化,故被称为法定数字货币。目前,中国人民银行正在研究的法定数字货币被称为DCEP。当然,该项目仍然处于研究测试阶段,中国人民银行尚未正式发行任何法定数字货币,也尚未授权任何交易平台进行交易。[1]

电子货币本质是法币的电子化,是在全球范围内通过电子网络发行的货币,较纸质法币而言更为方便快捷,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货币的流动性。

虚拟货币主要指网络运营商为了便于用户使用互联网服务而发行的,仅供网络企业内部使用的货币,其信用保障主要来自于发行企业的信用,只支持法币到虚拟币的单项流通,这一特性决定了虚拟货币无法充当法币作为真实世界的支付手段。

简言之,法定数字货币本身是货币,而电子货币只是电子化的法币。法定数字货币由央行发行并做信用背书,信用风险较小且可控,而虚拟货币由于其去中心化、匿名的特点,价值波动大,而且易被洗钱、恐怖融资等非法活动利用,增加了金融体系的风险。[2]

二、数字货币的法律问题

在中国的法律视角下,数字货币仅特指央行法定数字货币,而以比特币、以太币等为代表的代表,其被定性为虚拟货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由于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3]故接下来主要从央行发行数字货币的法律问题及虚拟货币发行存在的风险两方面进行分析。

(一)央行数字货币的法律分析

1.货币发行依据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此项明确授权中国人民银行代表国家行使货币发行权。

央行数字货币从性质上来说,其仍是我国的法定货币,只不过其形式为数字化,发行条件略有不同,故《人民银行法》第四条能够成为央行发行数字货币的法律依据。

2.货币法偿性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此条文即人民币法偿性的体现。央行法定数字货币发行后,其是否仍旧适用关于保障人民币法偿性的条款呢?

对此,笔者认为后续央行出台的法定数字货币,虽是数字化形式,其也属于人民币的范畴,故可因此具有法偿性。然并没有必要出台新的《数字货币法》,其完全可以将原有的人民币管理条例进行修改,以适应数字货币时代,亦或者可将原有条例上升为法律层面,以此来保障法定数字货币。

3.货币所有权转移问题

在目前的纸币市场上,货币所有权转移所适用的规则是“交付即转移”。就货币所有权转移的问题,笔者认为即使在数字货币时代,数字货币也可遵循此规则,完全可以通过电子账户转出、支付,即表明其所有权转移。又数字货币发行和使用中的法律问题涉及《中国人民银行法》《物权法》《反洗钱法》《人民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层级比较复杂,涉及面广,故在数字货币出台后,可制定相关法律对此予以规范。

(二)虚拟货币的法律风险

1.洗钱风险

虚拟货币由于其去中心化和匿名的特征,为各国金融监管机构在反洗钱领域里造成巨大挑战。首先,以比特币为代表的密码货币,其设计初衷就是实现真正的点对点交易,无需借助任何中间的金融机构,如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或清算组织。而这些机构本应在资金流转中承担重要的反洗钱责任。其次,虚拟货币的匿名性,使得传统反洗钱体系中KYC和CIP受到很大的影响,第三,分布式账本的迭代性特点导致监管机关很难溯源每一笔不法交易。第四,网络交易的独特性,导致跨国数字货币交易的管辖权难度增大。

2.逃税风险

由于缺乏对虚拟货币在税收层面的清晰界定和明确规则,自虚拟货币产生以来,就不断地吸引着避税者的目光。随着投资者的增加,这一问题日益严重。使用虚拟货币逃税依然与虚拟货币存在匿名交易、点对点交易和跨境交易的特征有关,随之技术的进步,应对数字货币以及密码货币带来的税务问题,将成为各国税务机关的在未来的重要任务之一。

3.网络安全风险

虚拟货币由于其高度的网络依赖性,故其所存在的网络安全风险亦不可忽视。虚拟货币,特别是密码货币,依赖于持有者个人保存的私钥作为验证机制,一旦私钥失窃,则持有者可能永远无法追回损失。黑客窃取了用户的虚拟货币后,用户是否可以追回或寻求补偿?在上述问题得到技术层面和法律层面的妥善处理前,网络安全将会继续限制虚拟货币发展和广泛应用。

三、我国虚拟货币的立法完善

我国的虚拟货币发展有着自身的特点,其在规模上已经居于世界前列,并引起了其他国家的关注。结合中国虚拟货币的现状,同时借鉴他国的立法经验,本文认为,我国的虚拟货币立法还需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一)制定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防范金融风险

防范金融风险是虚拟货币立法的重要目标。虚拟货币立法必须坚持其不得成为一种新的通货形式的原则。对此,可设立行政许可制度,严格虚拟货币业务的市场准入。

(二)提高立法层次,明确虚拟货币性质、监管主体和对象

目前我国的虚拟货币立法主要是部委的通知、决定,法律的效力层次较低,且对虚拟货币的性质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界定,这样,在发生纠纷时,就带来法律适用的困难,我国急需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在其中对虚拟货币作出专门规定,确立虚拟货币的法律地位。监管职能部门需要出台配套的实施细则,切实有效地对虚拟货币进行监管。

(三)严格发行商法律责任

未来的虚拟货币立法必须要进一步严格发行商和交易服务商的法律责任。首先,发行人有按约交付虚拟货币和安全保障义务。当虚拟货币非因用户原因被盗窃,或者因发行人系统软硬件故障、黑客攻击或病毒入侵导致的虚拟货币丢失,发行商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其次,消费者有使用虚拟货币购买服务条款中约定的商品或服务的权利,发行人不得拒收虚拟货币,不得随意变更、终止虚拟货币服务。最后,应该遵守协议中的其他约定。[4]

(四)加强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监管

立法须进一步规范第三方交易平台,切断虚拟货币非法产业链。制定严格的交易服务商准入制度,制定技术安全标准,并建立实名认证制度,交易审查、备案制度,采取技术对虚拟货币交易进行监测,建立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5]立法还应该明确对于交易平台上的侵权行为持不作为态度的交易服务商,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总结与展望

现代密码学技术的发展为数字货币的出现奠定了技术基础,而基于分布式共享账本和共识机制的创新设计使数字货币技术实现了新的飞跃,引发了全球大规模的数字货币试验。同时我国在加强虚拟货币监管的同时,也正加快我国央行数字货币的研发进程。

展望未来,数字货币趋势发展是不可以阻挡的,在数字货币时代,法律的定性、规制,数据信息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作為法律人的我们,应该顺应时代的弄潮,用睿智的眼光看到未来趋势发展,抓紧深入学习,才能有所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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