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建议精准化的有效路径

2020-10-14 16:10龚文娟
科学导报·学术 2020年14期

摘 要:量刑建议精准化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发展的核心,如何使量刑建议精准化有效的进行,离不开各方的努力。不仅需要控辩双方的协商,还需要检察官与法院的有效沟通,也需要有各项配套的机制和法律制度予以配合。文章主要论述量刑协商机制对量刑建议精准化的作用,并且阐述量刑协商机制在实践中的不足,例如协商不充分、缺乏监督机制、控辩地位的不平等。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完善的建议,例如制定完善的协商规范、对协商过程设立监督机制等。

关键词:量刑协商;充分协商;量刑建议精准化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点内容,对于认罪认罚制度的完善适用,司法界和理论界都做了很多的努力和讨论。在这一制度中,量刑建议是推动认罪认罚前进的核心,本文主要针对如何使量刑建议更加精准以及协商机制对量刑建议精准化的重要性和量刑协商机制的缺陷和完善做以讨论。

一、量刑建议精准化的关键性

量刑建议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大力推进的核心。量刑建议的提出正是从宽的体现,而精准的提出量刑建议更有利于促进程序的简易化和快速化,从而达到设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目的:节约司法资源。同时,精准的量刑建议的提出也可以降低被告人的反悔可能性,进而增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稳定性。保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更优推进和实现。

(一)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立的目的

量刑建议的精准化提出基于控辩双方的充分协商,基于对事实真相的清楚了解,基于证据的确实充分等多种因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量刑建议不是控方的单方意思表示,而是控辩双方协商得到的成果,是控辩双方的诉讼合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一个设立目的就是节省司法资源。提出精准的量刑建议有利于促进诉讼程序的快速审结,可以缩短法院的审理时间。由于控辩双方已经通过审理前的充分协商对犯罪事实和受到的刑罚有了共同的诉讼合意,那么法院的审理时间就大大的得到了缩减,可以避免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与我国诉讼程序趋于简易化、快速化发展的进程相符。

(二)增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稳定性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实践适用中有许多问题,例如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对法院审理结果的不服导致出现被告人反悔的情况。由此引发出一系列对被告人后悔权的讨论。如此的反复并不利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稳定适用。精准的提出量刑建议自然离不开控辩双方的充分协商。通过控方与辩护律师、被告人的充分协商达成的量刑建议,更加符合案件的事实真相和被告人的内心期待。不同于以往的幅度刑的量刑建议,直接提出精准的刑罚建议,有利于法院对该案的快速审理,也更容易接受控方提出的量刑建议,从而作出既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又满足被告人内心期待的判决结果。减少了量刑协商中的不确定因素。

(三)保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现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关键是控方与被告人的协商,核心是量刑建议的提出。认罪认罚制度的实现离不开这两个关键和核心。“量刑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效果,检察机关只有落实好量刑建议工作,才能保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价值的最大化实现。”[1]精准的量刑建议包括对刑期、刑种、刑罚执行方式的明确提出,这有利于法院作出符合被告内心期待的判决结果,进而激励被告人作出有罪答辩,降低程序的对抗性,从而提高诉讼效率,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平衡;有利于繁简分流,合理支配司法资源,避免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保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稳定的向前不断发展。

二、量刑协商机制的正当性

2018年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了认罪认罚从宽原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从法条中可以看出,从宽的前提条件是需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且愿意接受处罚,再加之控辩双方经过充分的协商后达成一个双方可以接受的诉讼合意,从而实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目的。在这个过程中,量刑协商这一环节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只有通过充分的协商,控辩双方才能达成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和被告人内心合意的量刑建議,从而提供给法院一个判决的考量基础。

(一)控辩平等模式发展的需要

我国的诉讼模式既有浓重的职权主义诉讼色彩,同时也吸收着当事人主义。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的不断改革,我们正在慢慢的向更优的方向转变。控辩双方地位的不平等一直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问题。量刑协商的前提条件应该是控辩双方处于一个平等的地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要求控辩双方经过充分的协商达成一个合意,协商在这个过程至关重要。我们要通过立法、改革等多方面为这种协商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而控辩平等在这里显得异常重要。量刑协商机制的不断完善激励着控辩平等模式的进步,使我国的诉讼更加优化和平等。同时,控辩平等模式的不断进步也给协商提供了一个公开、透明、公平的环境,从而促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更好实现。

(二)诉讼程序简易化、快捷化的要求

我国的法律改革朝着两个方向前进,第一是公平化,不断的促进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共同实现,第二是程序的简易化和快速化,加强对司法资源的合理支配,节省司法资源。量刑协商是认罪认罚制度实现的关键点。控辩双方的量刑协商达成诉讼合意,给法官以判决的基础,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节省审理的时间和司法资源,促进程序简易化、快捷化的变革。这种简易化和快捷化并不意味着事实真相认识的降低和对证据标准的降低,相反,正是因为较正常审理的案件少了一些步骤,更要对这类案件提出更高标准的要求。要求在审前甚至是量刑建议提出前就有和其他案件在法院审理时达到的标准,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有在审前就做足功课,才能达到公平和效率的统一。

三、量刑协商机制的完善对量刑建议精准化的有效推动

建立认罪量刑协商制度是新时代司法改革的顶层设计之一。认罪量刑协商制度就是在量刑协商过程中,检察官在律师的充分参与下,当然,要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对检方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为前提,检方与被告方达成协议,后控方以商议好的罪名对被告提出公诉,并且提出减轻或者从轻的量刑建议以及适用速裁程序等内容对其从宽处理。在探索量刑建议精准化的道路上,认罪量刑协商是绕不开的重要一环,充分的量刑协商是量刑建议精准化实现的有效途径。

(一)充分的协商促进量刑建议更加精确

“量刑建议的精准化和确定化必须建立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量刑不精准就是协商不充分的体现,幅度量刑特别是幅度过大的量刑建议也是协商不充分的体现。协商越有效、越充分,量刑建议就越精准。”[2]量刑协商是针对量刑问题,控方与被告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就适用或者可以适用的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进行协商,对罪行的承认和程序适用的选择进行协商,形成一个共同的诉讼合意。这种协商尤其是充分的协商可以让控方更清楚的了解事实真相,从而达到事实清楚的标准,才能更为精确的进行量刑。控方经过与被告方充分的沟通后,针对量刑中的刑罚种类、是否使用缓刑、从宽减轻处罚等具体的问题提出精确的量刑建议,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的认罪认罚。

适用何种刑罚;是否需要判处缓刑;减轻、从宽的幅度应该多大都是量刑建议精准化需要考虑的要素。而如何做到对这些要素的精确把握,就离不开双方的充分协商。

(二)降低被告对已签署的具结书的反悔

司法实践中会出现被告人在签署具结书后,经过法院的判决又上诉的情况,这种情况看作是被告人对认罪认罚的反悔,导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节省司法资源的作用失效甚至加重了对司法资源的浪费。这种情况的出现还是由于法律和制度的不完善。在这种情况下,充分协商的作用就体现了出来。就像签订合同,必须要经过双方的充分了解和沟通签订的合同才能严格认真的履行。具结书的内容也需要充分的协商,经过充分的协商的具结书的内容是被告方和控方内心都接受的,那么在法院的判决中根据一份极为精确的具结书作出的判决就会更符合双方的内心期待。从而就会减少被告对签署的具结书的反悔。提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成功率。

(三)充分协商增强量刑建议的科学性

量刑建议的精准化包括量刑建议的科学性,量刑建议自然要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科学性是判断事物是否符合客观事实的标准,是否具有科学依据。量刑建议的科学性即必须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还要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作用,进行有效协商后提出的精确的量刑建议。这种量刑建议的科学性就体现在他的充分协商上,双方经过协商针对某些问题达成一致,具结书合情合理,既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也符合被告人的内心期待,既惩罚了犯罪也鼓励了被告人认罪认罚。精准化是量刑建议发展的趋势,科学性是量刑建议必不可少的特征。

四、量刑协商机制在实践中的不足和完善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自试点以来获得了巨大的成效,适用率也在不断的提高,促进了司法资源的合理支配和我国司法的更优化改革。但是一项新的制度的诞生必然会有他的不足,实践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然存在许多问题亟待解决,例如对值班律师应该如何定位;是否需要限制被告人的上诉权,控辩双方反悔后该如何处理等等。此处重点分析量刑协商机制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的不足。

量刑协商机制在实践中的不足导致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低效适用,削弱了该项制度的功能和作用。第一,协商不充分。量刑协商是在检察官主导下的量刑协商,协商即需要双方的共同商讨,但是由于实践中辩护律师的工作存在诸多障碍,与控方并非完全在平等的地位,所以在协商的过程中并不是站在平等的地位进行,这种协商自然无法达到充分的程度。第二,缺乏完善的协商监督指南,怎样的协商是有效的,如何进行有效的协商,应该怎样进行协商,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和行为规范,就无法对协商有效的评价,进而导致提出量刑建议的基础不够坚实。第三,协商缺乏监督。量刑协商是在检察官主导下的协商,检察院是我国司法体系中的检察监督机关,这就决定了协商过程监督机制的缺乏。检察官与辩护方的协商缺乏一个有效的监督,这个协商过程是否合理合法合规,都需要有一定的机关或者部门进行监督和评价。

随着司法制度的改革,法律不断的完善,认罪认罚從宽制度也在不停的更优化,更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从基础来看,如何完善量刑协商机制。第一,制定完善的协商规范。规范控辩双方的协商行为,有利于对协商这个过程的评价,对何为充分的协商制定一个标准,并且对不符合标准的协商给予一定的惩罚,例如不承认该协商结果。符合标准的协商才可以基于此作出量刑建议。第二,对协商过程设立监督机制。由于控辩地位的不平等,导致协商不能充分的进行。建立单独的部门或机构对协商过程进行监督。引导控辩双方处于平等的地位是充分协商的关键。在检察官主导下的协商过程中,需要加大监督力度,保障辩护方的权利和话语权,使控辩双方的协商建立在一个相对平等位置。

量刑协商机制的完善对量刑建议精准化的过程至关重要,但在实践过程中,不论是量刑协商机制还是量刑建议精准化都仍然有它的不足,有许多问题需要讨论和研究,在不断的实践和理论研究中,司法会不断的进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最终会发挥它的理想价值和作用。

参考文献

[1] 陈国庆.量刑建议的若干问题[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9(5):3-4

[2] 李勇.量刑建议“精准化”的原理与路径[J].检察日报,2019(3):2

作者简介:龚文娟(1997-),女,汉族,甘肃兰州人,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诉讼法学(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