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金融监管模式研究:问题、借鉴、路径

2020-10-20 01:42王艳梅李泽昱
商业研究 2020年3期

王艳梅 李泽昱

内容提要:区块链技术蓬勃发展的背景下,现有的监管体系面临巨大挑战,区块链金融监管中,无论是监管理论基础与监管模式都需要与区块链金融技术发展同步创新。不同于以往的监管制度,沙箱监管创设了一种合作型监管关系,我国可以在吸收沙箱监管模式和“试验区”经验上进行续造式发展。具体而言,应当在秉承包容性监管理念的同时对于区块链金融技术企业的不同发展情况施行针对性的合作型监管,并设立具备技术性监管手段专属监管机构,实现技术发展效率与监管严格度之间的平衡。

关键词:区块链金融;沙箱监管模式;包容性监管;合作型监管;技术性监管

中图分类号:DF43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148X(2020)03-0145-08

收稿日期:2019-10-26

作者简介:王艳梅(1973-),女,辽宁营口人,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商法学、金融法学;李泽昱(1996-),男,辽宁昌图人,吉林大学法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金融法学、商法学。

基金项目: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全球治理视阀下供应链穿透式监管的立法表达”,项目编号:19SFB2039。

以区块链金融为代表的新兴金融科技具有多样性、科技性、虚拟性、业务开放性、风险隐蔽性等特点及特有的风险特征[1],并隨着区块链技术的加入,使金融业务领域得到拓展,支付结算、财富管理都极大地提高了金融效率,金融服务得到优化升级[2]。区块链金融在我国的起步较晚,相关的应用领域主要集中在社交金融、征信融资、电商支付、股权交割、时间戳和数字货币等方面[3]。 “区块链金融”理念频繁出现于互联网金融变迁的各个阶段,并不断地优化和升级。证券行业专家甚至认为区块链将动摇并最终取代目前现有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4]。而缺乏监管的区块链等金融科技技术会在竞争政策和系统性风险之间建立新的联系。区块链等新兴的金融科技手段所带来的主要问题便是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管,保守的监管思路赶不上金融科技激进的发展潮流,这便意味着监管制度也需要随着区块链等金融科技的发展进行相应的监管创新。当前世界上采用的监管模式大体可以分为四种:放任自由发展,个案分析监管,单独改变规则式监管,严格监控型[5]。其中备受推崇的是英国率先推出的沙箱监管模式,即综合个案分析并针对不同企业类型而单独制定相应监管规则的全新监管模式。我国就曾经在上海自贸区试行了改革制度,试点改革制度的包容性理念无疑为沙箱监管模式的本土化提供了理念的适应性、体制的兼容性以及规则的合法性基础[6]。但是试点模式又不完全与金融沙箱监管模式一致。我国区块链金融监管制度的探索应当结合国际上已经试用若干年的“监管沙盒”和中国的“试点”机制,推出中国特色的监管沙盒制度。因此本文以我国目前区块链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为切入点,对英国监管沙箱模式的特点进行本土化分析,并以区块链金融监管制度构建的逻辑为主线展开论述。

一、问题:我国区块链金融监管面对的挑战

在区块链金融技术迅猛发展的今天,中国必须构建既不阻碍发展和创新,又能保障消费者和维护金融稳定的监管制度,保持区块链技术发展效率与监管政策之间的平衡。从立法的功能分析,金融类法律结构上一类是鼓励、促进型规范,另一类是限制、禁止型规范,这两类规范“双向并用”。我国目前为了规避金融风险对区块链金融采取了强硬的规制措施,但一味采用紧缩型监管政策并非长久之计,不仅难以实现规避金融风险之目的,还将抑制金融创新。如何对区块链金融适当规制,防范并化解其潜在风险,使科技创新更好地为我国金融与经济发展服务,维护我国在国际金融科技领域的话语权,无疑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当前我国对金融科技监管制度主要面临如下不适应的问题。

(一)监管立法反应滞后于区块链金融科技的发展,对金融消费者保护不足

以百度、阿里巴巴、京东、腾讯为代表的中国互联网企业极大地促进了区块链技术的发展,阿里巴巴甚至持有322项区块链专利,位居全球第一[7]。截止至2018年3月底我国以区块链业务为主营业务的公司数量已经达到了456家,产业已经初步形成规模[8]。在金融科技发展的过程中,金融风险的类型也有所变化。既往的金融风险多是基于中心化金融危机的系统性风险,而所谓区块链技术本身是一种去中心化、无需权威机构验证的、公开透明的信息开放的平台,已无系统性风险可言。但是很多由区块链金融技术产生的如“数字货币”剑走偏锋,事实上取代了银行的位置,变成了不再公开透明的“银行”角色。由于我国既往的金融宽松政策,导致这些金融创新企业没有任何风险预案,亦没有相关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则,导致消费者无法通过适当的途径救济自己权利。实际上区块链金融技术确有存在突破传统金融监管体制的监管模式的可能,并由此产生一系列的相关风险。有相关实证研究表明,区块链的风险会随着意外事件、技术能力以及市场价格波动[9]。在2018年P2P企业的跑路、暴雷也正说明了采取宽松金融监管模式所带来的金融风险亦更加凸显了适应区块链金融科技技术模式监管的必要性。

区块链技术提供的其实是一个记录和传输数据的平台,该平台透明、安全、可审计,并且由于其采用了一种区别于既往中心服务器存储模式的分布式存储模式从而能够抵御停机。区块链技术与加密货币相结合,使得使用它的组织变得更加分散、透明和高效。区块链技术所使用的分布式存储技术采用了一种特殊的激励机制——由于不再采用传统的中心服务器式的存储,因此不得不采用激励机制从而使用户“协助”其进行数据的存储。如比特币和以太坊采用的“挖矿”奖励机制[10]。由于区块链技术所具有的诸多特性,使得消费者作为金融服务合同中弱势的一方,对于区块链过强的技术性缺乏了解,当区块链技术留了代码“后门”而不是完全基于分布式分类账技术的情况下更容易发生金融消费者利益风险。区块链金融所采用的技术特殊性不同于以往固定模式结构的证券信托股票等市场,区块链等技术所带来的是全新的技术和金融产品服务模式,不适用目前监管体制的商业模式[11]。对于既有金融类型的消费者事前、事中权利保护尚且不足,更不必说难以适用现有的规制方法的区块链金融中消费者的权利保护。由于区块链技术的代码不透明等问题,区块链金融与传统金融类型相比存在更大的消费者利益风险,消费者作为不公开透明的市场里的信息获取较少的一方更容易遭受潜在的风险。在对于区块链等金融科技企业规制的过程中应当吸取证券股票市场立法上的经验,不仅仅需要加强对于消费者权利的事后救济,更应当注重对于消费者权利的事前、事中保护,设立相应的消费者权利保护和权利救济机制。

(二)多头分业监管无法适应快速增长的区块链金融发展

我國传统的金融监管主体仍是一行三会。虽然国务院于2018年3月13日提出了机构改革方案,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整合,组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此举减少了政府监管部门之间的职能冲突与冗杂,但是仍难以准确把握区块链金融核心技术的发展动态。虽然我国为追赶金融科技的发展成立了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但是该机构的具体职能仍不甚明确。区块链金融技术具有区别于传统金融产品的科技性、去中心化、虚拟性、业务开放性等特点,同时区块链金融技术又能完美的与证券银行保险等传统金融业务相融合。对于区块链金融的监管不再适用于传统的机械式的分类,正因如此也导致了对于区块链技术的监管政策具有严重的滞后性,其产生往往出现在创新服务之后。随着金融服务模式的创新,金融监管主体也应当进行适时的调整。

在当下区块链技术手段与技术企业层出不同的背景下,对于区块链等技术尚无任何一个现有的合适的金融监管主体对其进行监管,对其仅仅是进行一般的金融企业类型监管。同时由于区块链等技术的科技专业性,也使监管主体对于被监管的企业难以进行明确的定位划分。虽然有一些国家如美国将金融部分的区块链视为证券进行监管[12],但实际上区块链技术不仅仅可以应用于证券领域,甚至可以应用到银行转账等领域。如果将区块链金融区分证券或银行监管,那么相关技术人员亦需要分散到各个监管部门,如此分散的资源调配将不利于金融科技的发展。区块链相关的金融企业不是单纯意义上新兴的科技型企业,亦有部分传统金融与科技相结合的公司或传统金融借助科技手段进行拓展。如美国SEC通过了Overstock公司的S-3申请,允许其通过区块链公开发行证券,这无疑是一种利用新兴的科技手段发行传统证券的行为[13]。这时难以界定适用传统分类模式界定其为银行营业模式、证券营业模式或是保险营业模式。传统的金融机构监管分类不仅容易使监管部门产生迷惑从而难以对其实施有效监管,也会让企业陷入进退维谷的状态,最终极大地影响金融科技的发展。因此,单纯地依靠传统的金融监管部门分类,难以对区块链金融形成有效的监管。

(三)犹豫不定的周期性监管政策难以有效应对区块链金融的技术创新

事实上2015年之前我国对于区块链等新兴金融服务类型采取“自由放任”(laissez-faire)式监管,即不再明确监管产品的定位和地位,对其按照一般的金融企业实行最宽松的监管政策。但从2015年后我国要求新的行业准入者必须完全遵守现有法规的司法管辖区的限制紧缩性监管[14]。由于我国传统监管方式的透明度较低,导致我国目前对于区块链等新兴金融科技企业监管力度强弱难以把握,于是便出现了“紧缩—宽松”监管政策反复变动的监管周期。传统立法所遵循的立法稳定性荡然无存,即使区块链金融产品公司意欲遵守立法,但是立法的朝令夕改的法律亦使得法律的尊严受到了损害。

如此往复周期变动的监管模式不利于区块链金融技术的发展。但是过于宽松难免产生像P2P企业爆雷、跑路等现象,过于严格又会严重抑制区块链金融技术的发展,如我国对于区块链产生的数字货币采取持续性的严格监管政策[15]。实际上我国现有的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已经极大地抑制了金融科技的发展[16]。单纯的抑制政策或者绥靖政策都无法正面的解决这些复合型问题。

二、借鉴:英国沙箱监管模式的应用、特点与本土化

金融科技监管沙箱(Regulatory Sandbox)是指为金融科技企业测试创新型产品、服务、商业模式和发行机制而提供的安全空间。建立金融监管沙箱目的是能够使企业在进行测试活动过程中遇到问题时不会立即受到以往的监管规则的约束,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促进金融创新;更加重要的是金融沙箱监管制度能够在对企业实施有效监管的条件下同时确保企业和消费者获得应有的保障。2015年11月英国金融服务监管委员会(FCA)率先发布了可行性报告之后,在英国政府的支持下促进以保护消费者利益和企业间有效竞争的目标,英国建立了金融沙箱制度。

(一)沙箱监管模式实现了金融稳定与技术效率之间的平衡

对金融科技发展的具体规制,涉及发展规划、金融、竞争、消费者保护等整体性的法律规制。以往的法律规制多是基于稳定考量而轻视技术发展和消费者的保护,而金融沙箱制度很好地平衡了制度的监管与技术发展之间的矛盾。

我国现阶段相关法律的出台大多是在基于事实层面科技发展风险造成了结果后而采取的事后管控,相关立法也是“偏重稳定型的金融监管”,秉持金融稳定性大于金融发展效率的理念。而区块链金融技术作为金融科技发展的引领型技术更加迫切的需要一种与之相适应的监管模式与监管制度。英国沙箱监管制度更加注重在避免与现有法律框架冲突下实现区块链金融技术的发展效率及各价值主体之间的平衡。例如,创设了先行部分限制性授权、根据不同发展情况进行个别指导,对在符合流程的管控下仍然出现了风险的企业进行特殊豁免;并在相关文件中明确限制性授权以及超出权限经营的后果,同时对于欧盟法及国际法框架内的授权进行了说明;对于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权利平衡亦写入了授权许可内[17]。即英国沙箱监管模式的监管法律在保证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给予企业适当的豁免规则,同时在宏观的法律框架内对不同企业进行微观调整,以求达到法律规制与技术发展的平衡。

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亦仿照英国沙箱监管模式纷纷建立了本土化沙箱监管制度。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于2017年2月颁布了《监管指南257: 在未持有澳大利亚金融服务和信贷执照的情况下测试金融产品和服务》,新加坡金融监管局于2016年11月颁布了《金融科技监管沙盒指南》,中国香港地区亦分别于2016年至2017年间相继出台了《金融科技监管沙盒》、《证监会监管沙盒》、《保险科技监管沙盒》[18],我国台湾地区亦颁布了“金融科技创新试验条例”[19]。2018年由FCA发起,数十个国家地区的主要金融机构参加的全球金融创新网络也悄然兴起,各个国家和地区在推进金融科技监管制度前行的同时也在注重消除金融科技创新的全球的差异性,从而减少监管的差异化给企业带来的不确定性。FCA于2018年2月提出了“全球监管沙箱”(Global Sandbox)的构想,即允许跨国家地区管辖区域的企业同时参与监管沙箱测试[20]。同时于2018年8月7日,包括FCA和香港金融管理局等11家来自各个国家和地区的金融机构签署了全球金融创新网络备忘录[21]。通过加入全球性金融沙箱服务组织,可以使各个国家或者地区的监管者在测试过程中共同合作,从而能让监管者在进行金融沙箱测试的过程中能更好地发现和解决跨境监管问题。

区块链金融技术的特点决定了其作为金融科技发展的核心,更加需要一个包容性的交流监管平台。全球性金融沙箱监管组织建立了一种新的方式来促进金融科技企业之间的技术交流以及解决对其监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通过国家地区之间的交流,更好地让国家把握自己的立法与科技发展的动态前言。金融沙箱监管更加注重金融科技进步与金融科技监管政策的同步发展,并在监管与科技发展的平衡之间提供了一种全新的出路。

(二)沙箱监管模式创设了监管部门与监管对象之间合作型监管关系

传统的规制理论认为法律对于科技发展的管制模式是一种理解和处理法律与技术之关系的模式,主要体现在国家通过法律对技术发展进行管制,其背后的核心预设在于法律是对技术发展进行管制的必要手段[22]。但是金融沙箱监管制度突破了该项传统规制,英国所采取的并不是单纯意义上的“规制”式监管,而是“合作”型监管。即根据企业事实类型的不同,对其“量体裁衣”定做不同的监管规则。2008年金融危机后各国都在尝试进行金融去中心化,以减少金融危机所带来的损失。作为金融科技发展主力的区块链技术和分布分类账技术的发展使无须中央权力机构验证存储的数字货币成为可能。各个国家或地区特别重视对于区块链核心技术的争夺,企业皆因为掌握了核心的技术而处于贸易优势地位。于是便有了通过新干预主义从而培养出处于竞争优势地位的企业的新型监管模式说[23]。在这种背景下,金融沙箱制度创设了一种新型的合作型监管模式,这种合作关系利于在保障金融消费者权利的前提下培养出具有技术优势的企业先行占领市场份额。

截止至2018年7月3日,英国FCA公布了最新了沙箱监管企业名单,共计69个企业申请参加第四批金融沙箱模式监管测试,28家企业成功通过各项测试进入第四批企业名单。28个企业中,7个企业使用了分布式分类账技术;5个企业使用了其他类型区块链相关技术;6个企业使用了大数据分析进行金融产品的分析投放;4个企业采用了类似于P2P的点对点贷款平台模式;4个企业使用了其他目前金融产品未曾使用的方法或技术,如心理学的投资博弈方法等。其中采用区块链技术的企业占比高达46%。从中我们可以直观地看出英国监管部门并没有采用类似于美国的传统分类式监管,其突破了银行、证券、保险的传统监管分类式监管模式,采用了由单一中央权力机构对泛属于金融科技类企业进行大类监管与调控。这种单一机构监管能更加直接地了解企业发展的具体情况,根据企业不同发展时期的不同问题进行针对新监管调整,从而增强企业资源调配效率。

在区块链技术发展现阶段,使用区块链技术进行跨国支付具有高效性等特点,无需通过传统的国际结算西联银行等进行结算,也因此不再需要几个工作日的耗时,仅仅几秒钟就能完成跨国支付。在对一些沙箱测试中使用了区块链的企业监管过程中,FCA抛弃了以往的“命令式”监管模式,选择了与企业合作一同进行创新的全新模式。例如,英国FCA与研究使用区块链技术来结算跨境支付的Epiphyte公司展开了合作,从参与沙箱测试的区块链企业中选取企业进行跨境转账研究[24]。并且英国服务商已经使用Ripple旗下的区块链技术完成了跨境支付功能的部署[25]。

金融沙箱监管模式更加符合“基于市场约束的金融监管理论”,而合作型监管模式能使企业的发展较少受制于框架的规制而更多地服从于市场发展本身的规律,同时在保证企业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增强企业能动性。

(三)沙箱监管模式相比于我国的“试验区”模式的比较

自贸区无论是强调自由化必要性,还是强调救济的必要性,金融界其实始终在致力于建立这样一种体制,可以更充分保持微观自由,也可以在特定瞬间得到政治权力的及时庇护。自2013年上海自贸区成立以来,我国以“暂停相关法律实施”为基础的自贸区已经形成由点到线再到面的格局,成为先行先试的典范。“试验区”制度为金融沙箱监管制度提供了借鉴,但是金融沙箱监管制度亦不简单与我国试点制度相类似,金融沙箱监管制度与我国既往的试点制度存在如下区别:

首先,以往的改革“试点”往往针对的地域范围过于狭窄,地方保护型政策问题也十分突出。而沙箱监管政策采用了由單一的直属的专门机构指导监督,更容易达到资源最优配置。若在具体方法上由国务院直属的金融稳定委员会下设立金融创新中心负责管理沙箱监管的运行,从而突破区域性的结构限制。其次,金融科技不仅仅影响某一具体金融类产业的发展进程,甚至还会带来金融产业整体的产业革命,引发现有经济和金融的体系性巨变。因此对此类技术的发展与应用更加需要做出有效制度安排,把技术开发、技术管理、技术成果纳入到法律规制的道路上,对于金融科技活动实施体系化的法治监管。金融沙箱监管可以与既有的法律理论分析框架相融合,从而寻求技术发展与制度监管的平衡点。最后,“试点”改革秉持稳定优于发展,本身就具有了制度与技术发展之间的价值判断。现有试点制度依然是纵向的层层监管,监管机构是纵向结构设置,很多决策需要经过层层审批最后落实的时候已经失去了技术的时效性。但是区块链技术的发展过程无疑需要争分夺秒抢占市场。沙箱监管采取的监管者与参与企业共同制定政策的模式具有十分灵活的特点,监管者可以针对企业的优势或不足进行相应的政策调整,以做出及时的反馈,从而达到高效性、高稳定性及高保障性相结合的结果。金融沙箱可以有效减少企业从产生创新理念到形成完整的模式从而推向市场所需要的成本和时间。

但是我国的“试点”模式与沙箱监管模式的运作基本理念是相同的,都是为了解决新的现实与法律规定滞后性之间的矛盾。这为我国通过监管试验对金融科技企业并进行有效监管提供了理念基础。 因此在确定实施单一监管主体的基础上申请测试授权模式的监管沙箱试点测试十分符合我国以往的金融监管发展路线。

我国于2019年7月13日正式提出了建立中国版监管沙盒,央行会同相关部委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十个省市开展金融科技应用的试点。中国版的监管沙盒设计了风险补偿和退出机制,在企业可能出现重大风险的情况下依旧可以“推倒重来”。金融发展依靠科技驱动,科技进步也离不开金融的反哺。金融机构通过新技术合理运用,完善金融产品供给,提升金融服务效能,实现应用促创新。通过中国版监管沙盒试点的多地区同步试验模式,总结中国沙盒发展经验,最终建立和完善适应金融科技发展机制的政策措施,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监管沙盒。

三、路径:构建促进科技进步与金融稳定的良性治理模式

区块链金融需要一种新型的更灵活更容易被接受的监管方式,从而推动金融创新。而监管沙盒制度正提供了这样一种全新的监管模式。监管沙盒制度在采用单一监管机构进行监管的条件下实现了消费者权益与监管制度的稳定性及可靠性之间的平衡,并且根据金融科技企业不同的成长规律发挥市场本身在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的作用,最终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但是监管沙盒亦非“万能良药”,具体道路应当结合我国现有法律体系及法律框架建设符合中国国情的监管沙盒。

(一)树立促进金融发展与安全的包容性监管理念

对区块链金融恰当的规制,不仅是由于区块链本身所具有的去中心化等特点而对金融安全保证的特别需要,也是国家对区块链金融发展中的效率与公平、安全、秩序等重要价值的考量,更是促进金融科技健康发展的制度路径,充分体现包容性监管的理念。金融沙箱可以有效减少企业从产生创新理念到形成完整的模式从而推向市场所需要的成本和时间,并且更适应企业发展的市场性特征。在科技发展的过程中,偏重于政府“管理”或“管制”的立法思想必须改变,并在相关的立法宗旨、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则等各个方面加以体现。金融沙箱监管制度在兼顾利益平衡的基础上,实现了发展与规制之间的平衡,金融沙箱监管模式亦充分考虑,各类主体尤其是市场参与者的权利、利益及消费者权利保障之间的相关博弈。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金融服务产业持续处于高速发展阶段,并由此累积了大量的金融财富。但是与金融财富累积不均相适应的金融利益均衡立法却相应滞后,从而加剧了金融服务领域的利益冲突与失衡。在法律看来无论是金融财富与金融资源都是利益的一种形态[26],因此金融沙箱制度的实施,可以从法律层面优化投资结构,从而实现金融财富利益分配的均衡,最终实现国家层面对于金融服务产业发展中效率、公平与正义的宏观调整。金融服务监管机构必须重新设计监管方式,以平衡金融创新所带来的潜在利益即金融稳定性、金融诚信、金融包容性、金融竞争和消费者保护等方面与传统的政策监管的一致性。

(二)确立服务于金融发展的动态合作型监管关系

区块链金融与传统金融的最大区别在于,技术因素在金融发展过程中对法律规制效果可能产生超出人们通常预期的反馈。从一般意义上讲法律应当是相对确定、具有可预见性,而法律所指向的企业特别是创新型科技企业是时刻动态变化的。传统上的立法反馈模式难以追上技术的发展速度,同时技术的发展反过来亦要求监管制度有所变革与创新。沙箱监管正是适应了对这种金融科技企业动态监管的需要,为其提供了一个柔性的创新环节。事实上除去沙箱准入要求属于严格意义上的规制性条款以外,再无其他规制性要求。即在单一的专门监管机构进行监管的条件下金融沙箱监管的政策亦随进入沙箱测试企业的不同而进行动态调整。根据沙箱准入企业类型和规模的不同“因材施教”,对于区块链金融技术企业业务与技术的差异而进行差异性监管,在充分尊重企业自主参与权的条件下实施有效的合作型监管,从而更能促进有效竞争,推动实用性创新,大幅提升市场的有效性。

在准入企业方面审核方面,可以采用类似于英国金融沙箱监管机构创新评审模式。凡申请进入金融沙箱模拟测试的公司必须符合以下五个基本要求:第一,申请金融沙箱测试的企业必须是适用金融沙箱的企业类型并且是本土化的企业,即创新的金融模式是符合本土市场需求,所针对的市场必须包含本土市场,杜绝骗取沙箱测试补贴福利。第二,要求该项创新是真正的创新而不是新瓶装老酒,即企业需要通过进行一定的实证调查研究来证明当前市场中没有或者几乎没有类似的产品。第三,企业的金融产品或技术必须是趋利于消费者的,即申请金融沙箱的企业的创新性产品需要直接或间接的利于消费者,这种利于消费者不仅是经济上的对于消费者有利可图,亦是法律上要求的消费者保护工作。第四,企业不适用当前已经存在的各种监管模式,即该项金融创新在现有监管模式体系下无法得到监管,或者采用金融沙箱监管模式更能发挥企业的能效。第五,沙箱準入企业必须有符合未来可预期的市场推广可行性报告,在沙箱测试结束后企业将面对一个完全开放的竞争性市场,因此沙箱测试结束后面向于全部市场的可行性市场推广报告不可或缺[27]。符合上述要求的企业申请沙箱准入成功后,被授权的沙箱企业要在一年内进行两个为期六个月的测试。

对准入企业的进一步要求。对创新评审范围加以约束,如与传统金融企业现有的产品、模式和服务具有明显区别的相关业务等;要求申请沙箱测试的企业必须考虑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问题,并设置适当的风险预防机制来降低对于消费者的风险,至于测试时限则测试期间为一期一年的模式更加符合中国现实状况。

由金融改革发展委员会成立相关的金融沙箱监管小组并组建金融科技专家评审委员会,除了机构常设人员外还可以建立相应的评审专家库,由政府部门相关责任人员、金融监管部门专业人士、事务中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的有关金融科技领域专家和学者组成评审专家库,以达到理论与实践的统一性。统筹金融沙箱准入企业的评审工作,负责确立和改进、审定评审结果、同时负责在企业沙箱测试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进行动态协调,以求根据不同的企业发展模式而区分规制,最终达到不同企业不同发展模式的效率最大化。

对于风险补偿,参与沙箱测试的企业可以选择多种模式。第一种模式可以采用对于每进入沙箱测试的企业中实施的每一笔金融产品交易皆进行审核的监管。第二种模式可以采用同时对于购买沙箱测试企业产品的消费者同时进行严格限制的模式,如在消费者选择购买产品时对产品的金融风险进行足够的提示。第三种模式亦可采用传统的风险保证金的方式,保证企业有足够的资金进行风险补偿。

企业的退出机制,可以参考英国FCA要求沙箱中的所有企业都必须制定在无法继续完成沙箱测试时的退出计划,以确保沙箱测试可以在任何时候结束并最大限度地减少消费者的损害;亦可设立相关的评审指标与方法,在企业完成一期沙箱测试后对企业的发展效率和风险进行评估,评估合格的企业可以允许其进入完全市场,对于不具有进入完全市场能力的企业可以继续对其进行沙箱监管。

合作型监管模式为监管主体与沙箱企业的积极互动提供了一种全新的模式,在积极促进金融科技创新的同时及时发现金融市场过限行为及金融风险,并对于监管制度进行及时的调整与完善。

(三)完善开发专属机构的技术性监管手段

我国目前 “一行两会”监管主体难以适应区块链金融的专业性技术监管。区块链金融技术具有不同于以往金融服务的专业性技术特点。由于区块链代码技术的隐蔽性,往往难以将金融科技企业明确划分到具体的监管机关权属,如难以将一些企业划分到证券类或是银行类。因为一些新型的区块链金融服务企业的产品兼具多种属性,单纯地依靠“一行两会”难免造成监管的空白区域或重叠区域[28]。区块链金融技术在现有的金融服务上与高科技相结合,一些区块链金融技术公司出于便利性等因素考虑不得不在银行监管和非银行监管之间做出的战略选择而决定不寻求银行牌照[29]。例如,移动支付技术类似于旧式的银行服务,其吸纳存储的行为无区别于银行,但是不同于银行的是移动支付具有银行所不具备的高效和便捷,同时一些移动支付软件发行的“数字类货币”亦可视为证券的发行。传统的监管分类结构无法对于此类新兴金融产品进行准确的定位。而区块链金融技术的科技性所需要的并不是在现有的“一行两会”监管体制内单纯地加入科技部门对区块链金融服务企业进行监管分类,若此难免会导致一行两会与科技审查部门之间联动不畅以及部门设置繁杂等问题。

金融沙箱监管模式采取不同于我国现行的一行两会分离式监管模式,选择了单一监管机构与进入沙箱企业合作的方式,针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和发展情况制定相应“法规”的模式。对准入企业的优势予以鼓励和促进,对预防风险具有更好的能动性。金融沙箱监管模式提供了一个监管机构与创新型金融企业合作的机会,這种单一机构的监管模式极大地减少难以界定监管范围及监管主体所带来的不确定性,同时给予参与金融沙箱测试的创新性区块链金融公司有更多的选择,从经济学上的资源调配与吸收的角度更可以为创新型金融企业提供更多的融资渠道[30]。设立一个垂直管理的单独负责区块链专业性代码监管的技术性部门,可摆脱中国的层级式的监管体制,使监管更有效率、更具专业性和灵活性。因此,引进沙箱监管并且探索建立新的专门技术性监管部门符合我国区块链技术发展现阶段的状况。

在区块链金融时代,金融监管技术对于数据的需求量和数据安全性的要求越来越高,金融企业加载了大量的基于专业性计算机技术作为底层数据技术支持的数据,对于区块链金融的监管行为判断亦高度依赖于金融企业的行为数据,对于数据挖掘和分析的深度要求更加决定了在监管过程中必须采取更加严格与科学的手段与标准。同时借助专门的监管机构的力量使用机器学习、集成学习等多种算法实时了解相应的数据动态使监管更加便利、更具效率。

四、结语

科学技术的发展,会促使一套全新的制度发生[31]。金融沙箱监管制度就是基于区块链金融技术发展诞生的全新的监管模式。“他山之石可以击玉”,在我国现有的制度体制框架内结合英国金融沙箱监管模式进行区块链金融监管模式本土化建设,以寻求在技术发展与监管的可靠性之间的平衡,兼顾区块链金融发展的同时注重消费者的保护与金融市场的稳定性,最终实现区块链金融的良性监管,本文沿此目标逻辑的探讨也只是初浅的、表而化的。当然,区块链金融监管模式的改变发展、优化应当是渐进式的发展模式,不仅仅是理论的借鉴与完善,也需要企业发展竞争环境的改变,而更需要将理论意义上的研究转化为具体的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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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Blockchain Financial Supervision Mode: Problems,References and Paths

WANG Yan-mei,LI Ze-yu

(School of Law,Jilin University,Changchun 130012,China)

Abstract:Under the background of the vigorous development of blockchain technology, the existing regulatory system is facing great challenges. In the blockchain financial supervision, both the theoretical basis and the regulatory model need to be innovated simultaneously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blockchain financial technology.Different from the previous supervision system, Sandbox supervision has created a cooperative supervision relationship. China can continue to build on the experience of absorbing sandbox supervision mode and “experimental area”.Specifically, it is necessary to carry out targeted cooperative supervision for different development situations of blockchain financial technology enterprises while adhering to the concept of inclusive supervision, and set up exclusive supervision institutions with technical supervision means to achieve the balance between technical development efficiency and supervision strictness.

Key words:blockchain finance; Sandbox supervision mode; inclusive supervision; cooperative supervision; technical supervision

(责任编辑:李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