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新春
关键词:期货交易所 风险准备金 使用
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是指由期货交易所依法设立,为维护期货市场正常运转提供财务担保和弥补因交易所不可预见风险带来的亏损的资金。因风险准备金的相关规定是在上世纪九十年代颁布的,部分制度规定与目前实际的业务发展已不适应,尤其在风险准备金的使用问题上更为突出,亟需进行重新规范,为防范和化解期货市场的风险奠定坚实的基础。
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使用的相关规定分两个层次:一是国家出台的相关规定,二是期货交易所在自身结算管理办法中的规定。
从国家层面来看,目前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使用的规定是唯一的,即由财政部颁布的《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财商字〔1997〕44号),该文件规定了两种使用风险准备金的情形:一是由于期货市场剧变或不可抗力事故导致不能收回的各项债权损失,应以风险准备金进行弥补。二是对会员在期货交易中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期货交易所应以违约会员账户的保证金给予补偿;如其保证金不足补偿时,期货交易所代其补偿,并享有追索权;通过各种途径追索不回,满足坏账核销条件的,经期货交易所理事会审议,以风险准备金予以弥补。
从期货交易所层面来看,交易所在结算管理办法中对风险准备金的使用有更为细化的规定,综合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