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奕灵
摘 要:协议管辖可以分为排他性协议管辖和非排他性协议管辖。前者是指合意双方受到协议的约束,必须将争议递交至协议约定的法院;后者则是合意双方并不必然受到协议约定的拘束,除了约定的法院也不排除其他法院对争议的管辖。目前,内地法院和香港法院分别就协议管辖条款是否具有排他性的标准存在不一致,实践操作中更出现一些混乱,可能产生当事人实际得不到救济等问题。本文将以内地和香港之间的实践为视角,具体对涉港协议管辖中“排他性条款”进行辨析,分析认定标准和实践问题,提出建议。
关键词:涉港;协议管辖;排他性条款;认定标准
一、认定标准的不同
内地和香港均未对“排他性管辖条款”认定作出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的认定标准是显然不同的,这也导致了一些混乱。因此,具体分析二者的认定标准对解决实践中的问题有较大帮助。
(一)内地法院
内地法院的认定标准分析,主要通过比较大量案例和搜寻法律规范的方式进行。由于涉港协议管辖中的选择法院几乎仅限于内地和香港,也不触犯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因此,至少在形式上完全符合内地法律有关适用协议管辖的先决要求,主要是符合“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只有在极少数案件中,协议选择了内地和香港以外的外国法院管辖,这很难被支持。
在认可协议管辖后,内地法院通常依据字面文义解释来分析管辖条款是否具有排他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