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网络暴力产生的根源

2020-10-21 00:03龚骏
大东方 2020年3期
关键词:网络暴力根源定义

摘 要:网络暴力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已经成为现象级的问题。但是对于网络暴力的定义在学界并没有形成共识,对其下恰当的定义是首先要完成的。同时,对于网络暴力产生的根源,将从暴力的根源、互联网技术和网络行为主体三个方面进行分析,为解决网络暴力问题提供依据。

关键词:网络暴力;定义;根源

近年来,互联网技术在世界范围内迅猛发展,并迅速使中国步入信息化时代,如今网络俨然成为人们生活的必需品。然而,当人们享受着互联网带来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的时候,网络暴力也从一个小众的话题成为现象级的问题,更多的普通人成为网络暴力的攻击对象。那到底何谓网络暴力?网络暴力产生的根源何在?弄清这些问题,对于最终消除网络暴力是至关重要的。

一、网络暴力的定义

尽管网络暴力问题备受关注,但学界对此却尚无权威的界定。基于对“网络空间”性质判定的两歧性(虚拟性和实在性) ,对于网络暴力的认识差异较大,归纳起来,主要有基于道德约束的暴力行为说和言论表达自由的异化说。前者认为由信息网络技术构造而成的电子交互空间是有别于现实社会的“虚拟社会,是一个非实体化和无形化的公共场域,而网络暴力就是网民在其间针对某一对象的道德审判;后者认为“网络空间”也是“现实社会”,只不过它是一种通过虚拟技术进行信息交流和传播的新型媒介而已。因此,网络暴力是部分网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权利时,因忽视本身责任所致,本质上是一种网络表达自由的异化。据此,有学者将网络暴力作如下界定:一定规模的有组织或者临时组合的网民,在“道德、正义”等“正当性”的支撑下,利用网络平台向特定对象发起的群体性的、非理性的、大规模的、持续性的舆论攻击,以造成对被攻击对象人身、名誉、财产等权益损害的行为。 [1]

可见,网络暴力是备受争议且值得去探究的社会问题。

根据《辞海》的解释:“暴力”泛指侵害他人人身、财产等权利的强暴行为。可见,“暴力”往往被看作一种行为而存在。而网络暴力给予人身体、财产等方面造成的实质损害,是该行为所衍生的不确定后果,而并非网络暴力本身。因此,在界定网络暴力时,不能将传统意义的暴力简单地加以移植。网络暴力是一种不同于传统意义上侵害他人生命权、身体权的新型的暴力行为。从种属关系上看,“网络暴力”属于“网络失范行为” [2] 由此,网络暴力应当是网络行为主体利用网络技术当事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益受损的一系列网络失范行为。

二、网络暴力的根源

网络暴力的根源当然不能等同于暴力的根源,但是暴力产生的根源却是网络暴力泛滥的社会层面的原因。伴随市场经济崛起,劳动力和民生产业的市场化,个体的社会地位和生活水平开始完全取决于个人的经济实力和劳动市场竞争力。社会经济竞争场上的弱者不仅逐渐失去来自社会的一般同情,即使是亲人、朋友和同乡之间也开始疏离,很多人甚至直接被隔绝在有意义的社会关系以外,就算是颇具竞争力的职场强人,也必须面对在社会单位不断原子化的各种生存压力下,个体不得不时时处于高度紧张和焦虑状态这一事实,几乎所有的人都在承受市场体制下个体孤立的痛苦。同时,各级政府为GDP是从,导致经济转型过于激进,直接后果就是分配结构的严重扭曲。由于我国是以国家主导的市场经济体制,中小企业、工薪阶层、农民和城市社会底层民众并没有充分享受经济高速发展的红利。同时,国家为了减轻负担,在那些最需要福利保障的地方,基础教育、基本医疗和保障性住房等领域,减少支出甚至退出,留下一个强者通吃的“无政府状态”真空。随着国家公共品投入的相对减少,那些所得偏少的人群实际上不对称地承担了相对最大份额的改革成本。这一切都导致生活成本的急剧增长和收入分配差距的拉大,在中国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迅速展开。生活成本的提升和财富收入的畸形分配,构成了社会暴力滋生的经济背景。其实,这是网络暴力产生的根源之一。

作为现代性之产物的网络技术,本身就蕴涵着发展和风险的两歧性。恰如吉登斯所指出的:“技术进步表现为积极力量,但它并不总是如此。科学技术的发展和风险问题紧密相关。”因此,在现代社会中,与网络发展相伴而生的技术风险成了催生“网络暴力”的潜在根源。[3]借助虚拟技术构造而成的网络交互空间,为“网络暴力”的产生提供了主体多元、责任分散的舆论场域。而经由虚拟技术构造而成的网络交互系统是典型的“脱域空间”,介入的低成本特性、信息的数字化传播,让社会边缘人、草根群体等弱势群体都能轻易加入进来、聚合起来,并可以超时空、超文本地开展信息沟通和交流。他们数量庞大、时空分离、形象虚拟,而且很可能彼此陌生,并通过“发帖、灌水、加精、置顶”可以随性发出自己的声音,犹如置身于一个个众声喧嚣的“网络广场”,成员庞杂而责任分散。

网络暴力的肆虐,网络行为主体是必须要承担责任的,就主体特质而言,网民群体年轻化的结构特点和泛道德化的文化心理也是催生网络暴力的重要因素。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所作调查,年龄在30周岁以下的网民占网民人数的58.2%,充分说明了网民群体的年轻化特点。而青少年由于心理品性尚未成熟,社会辨认和自我控制能力较低,加上青春期躁动的心理和昂然的情绪,在网络上容易扮演“愤青”角色。而且,传统中国是个伦理本位的社会,由之而衍生出的是泛道德化的文化-心理结构。在这样的社会文化氛围下,对弱者的同情往往占据社会舆论的制高点,而在青年网民身上,则体现为惩恶扬善、除暴安良的侠义情结。他们以“道德审判”为武器,以伸张正义为目标,渴望获得充满认同的“网络回音”,又常常游离于暴力与正义之间。一旦嫉妒与怨恨、公愤與私仇在网络上无序宣泄,网络空间就处于“多数人的暴政”之下。

*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专题思政专项“网络暴力的起源、危害与治理途径”(项目编号:2019SJB124)阶段性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张瑞孺:《“ 网络暴力” 行为主体特质的法理分析》,《求索》2010年第12期

[2]李一:《网络行为失范》,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第92页

[3][英]安东尼·吉登斯:《第三条道路及其批判》,孙相东译,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2年1月版,第139页。

作者简介:

龚骏,江苏警官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师。

(作者单位:江苏警官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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