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喜娟
摘要:近年来,随着《创造101》、《极限挑战》等综艺节目火爆荧屏,有关综艺节目的著作权、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等纠纷也不断增多,从而引发了电视传媒界和法律界对于综艺节目模式保护问题的广泛争议。虽然国内外绝大多数国家的司法判例均排除电视节目模式受著作权法保护,我国的著作权法也明确将综艺节目模式认定为思想,且排除在其保护范围之外。但关于综艺节目模式应该属于思想还是表达,以及其是否应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争论从未停止。
关键词:综艺节目模式;思想与表达二分法;著作权
一、我国综艺节目模式的法律保护现状
从早期的文艺表演类、答题益智类到后来的真人秀类以及目前火爆的全民制作类,综艺节目的模式越来越细化。越来越大的收视群体使得一档成熟的综艺节目背后蕴藏着巨大的商业价值,因此对韩日、欧美等国家较为成熟综艺节目模式的模仿与借鉴无疑成为某些综艺节目迅速成长的捷径,同时国内综艺行业也常规地存在着“同题竞争”,由此不可避免地带来了涉及综艺节目模式的纠纷。另外综艺节目制作所投入的巨大资金使节目制作者必然追求回报最大化因此越来越多的节目制作者就综艺节目模式抄袭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
2015年3月1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综艺节目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中明确指出,“综艺节目模式是综艺节目创意、流程、规则、技术规定、主持风格等多种元素的综合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