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煤炭企业法人治理结构问题与对策

2020-10-21 22:30刘静
青年生活 2020年22期
关键词:国有煤炭企业法人改革

摘要:自改革开放以来,全球经济一体化,现在各行各业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国有煤炭企业面临着更大的竞争,所以对国有煤炭企业的改革关系到国有煤炭企业的未来。而国有煤炭企业改革的重点之一就是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问题,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度的核心,国有煤炭企业应该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职责,企业要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作、有效制衡的公司结构。本文就国有煤炭企业法人治理结构问题与对策进行简要分析。

关键词:国有煤炭企业;法人;改革

1国有煤炭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

1.1未确定明确的制衡机制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机制仍然没有明确,而且财政、经贸、人事等各个部门都有出资人。国有资产出资人的缺失,会导致没有强有力的约束力和约束国有资产的经营者,再加上原有的企业人事制度仍然在发挥着作用,这样就造成了国企的董事会和监事会对管理者的约束力低,而且国有煤炭企业中存在着董事会董事任职企业经理职位、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一人就任三个职位,国有煤炭企业的董事、监事的职位成为了人事机构平衡各方面的手段。国有煤炭企业的股东大会形同虚设,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不能很好地代表出资人利益,虽然国家的《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各方的制衡原则,但是在实际中根本没有建立起来。

1.2无法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

国家的《公司法》是在一个特殊的时期颁布施行的,所以并没有对国有煤炭企业的中小股东的利益进行有效的保障和应有的重视,在我国上市的公司之中,公司的独立董事数量不多,而且上市企业中对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没有明确,独立董事無法制约大股东,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1.3国有煤炭企业的激励和约束制度未完善

国家对国有煤炭企业的激励制度尚未建立完善,企业的董事长和总经理的收入比较低,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母公司和子公司交叉任职出现“零报酬”的现象,企业的股权激励手段处在初始阶段,员工总体持股量少,国有煤炭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的薪资水平和持有股票的数量与公司绩效不对称,公司对员工的激励手段不完善。而且国有煤炭企业对员工的约束制度也不完善,高层管理人员任职在业绩比较差的子公司,但是薪资却比较高,企业对于高层管理人员的决策失误、经营不力的惩罚力度不够。

1.4董事会和监事会作用有限,经营者选择制度落后

国有煤炭企业的董事会虽然是企业的决策机构,但是其内部相互制衡的局面并没有形成,而且企业的监事会只有一小部分的监督权,没有权利参与和否决董事会和经理层作出的决定,监事会没有独立的监督权。而且国有煤炭企业经营者的选择无法经过市场来进行,企业至今还没有形成出资人决定经营者的制度,在选择国有煤炭企业经营者的决定上,企业的人事部门还是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2国有煤炭企业法人治理结构问题的处理措施

2.1明确国有资本的出资人

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提出,组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建立起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的责任,建立起管理资产、管理人事、管事三者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能够从根本上促进国有企业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快进行国有企业战略性重组和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奠定了体制基础。

2.2股权结构多元化

国有煤炭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基本制度要求就是要建立企业股权的多元化,改变股国有煤炭企业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同一家国有煤炭企业的国有股权可以由多个国营资本企业来控股,也可以让国有煤炭企业之间相互持股,建立起多个国有法人持股并存的产权结构。国有煤炭企业也可以大量引入社会资本,增加非国有股东的持股比例,这样能够促进国有煤炭企业的改革。

2.3建立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奖惩体系

建立市场化职业经理人的选择、审核、奖惩制度是完善国有煤炭企业奖励和约束的关键点,能够促使经营者通过增加公司的集体利益来获得个人利益,真正做到优胜劣汰,人尽其用。要想让董事会、监事会的成员尽到自己的职责,就必须要有相近奖惩机制,如果没有激励和约束制度,即使国有煤炭企业在形式上建立了法人治理结构,也是无济于事。

2.4完善企业治理机制

企业治理机制由内部治理机制和外部治理市场对企业利益相关者权利的作用和影响组成,尤其是企业的并购、接管等市场治理机制对高级管理人员控制权的作用。国有煤炭企业应该逐渐完善资本市场和监理市场,建立起经营管理者的优胜劣汰和外部监督机制,而且要规范市场中介机构的行为,确保企业的经营信息准确有效。同时国有煤炭企业还要针对现在公司治理法律环境存在的问题,逐渐完善法律法规,在国有煤炭企业中建立起股东会、监事会、董事会能够发挥作用的法律环境。

结语

综上所述,国有煤炭企业应该顺应历史潮流,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的要求,规范公司各高层部门的权利责任,完善企业领导人的聘用制度,企业要形成权利机构、决策机构、经营管理者之间的权利制衡机制。国有煤炭企业的党组织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并且要不断适应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要支持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者依法适用自己的职权,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

参考文献

[1]国有煤炭企业改革:双重机制平衡假设与完备性分析[J]. 刘冰.  煤炭企业管理. 2000(03).

[2]国有煤炭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构建的思考[J]. 孙海霞.  财经界(学术版). 2011(12).

[3]国有煤炭企业关闭破产与《企业破产法》的比较与分析[J]. 王东华.  内蒙古煤炭经济. 2001(04).

作者简介:刘静(1986.12-),女.汉,研究生、助理经济师,2013年6月毕业于山东科技大学法律专业、现供职于山东能源枣矿集团新安煤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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