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富杰
引言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市房屋明显供给不足,且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二元机制土地制度,导致大量“小产权房”的出现。小产权房主要是是与完全产权房相对立的特殊部分产权房,在农村集体土地上违规修建的不合法房屋,没有获得县级及以上国土或房屋管理部门发放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证,从现有法律制度层面看,《土地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政策不允许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组织之外的居民,认为小产权房是违法建筑,应当予以取缔,但是我国《物权法》和《宪法》规定所有人对自己的动产或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农村集体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可以享有依法出让的权利。这就导致法律之间的冲突;再者,从社会现实角度看,大量农村人口涌入城市,加上城市原先的中低收入人群,城市房价多高,多数人群买不起商品房,只能去购买小产权房去解决居住问题,可见小产权房有存在的必要,这又导致社会现实与相关法律制度政策的冲突。因此为了缓和矛盾,防控风险,不能将所有类型的小产权房一律禁止、取缔,应寻求关于“小产权房”的合理分类处置路径,妥善解决“小产权房”问题。
一、“小产权房”基础理论范畴
小产权房之所以在我国长期存在,除了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社会现实的需要之外,小产权房基础范畴以及性质等难以确定,因此有必要对“小产权房”的基础理论进行梳理,以便更好地解决“小产权房”面临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