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层高“缩水”相关问题研究

2020-10-21 22:30:56何悦
青年生活 2020年22期

何悦

摘要:随着经济发展水平和国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人们越来越注重居住的舒适程度,购房者除了关注房屋的面积、坐向、户型、配套、环境等因素外,房屋的层高也成为重要考虑因素之一。随着商品房交易量不断增长,因商品房层高问题引发的矛盾和纠纷也随之增多。本文以一例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为出发点,对商品房层高“缩水”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层高不足;违约;赔偿标准

一、案情简介

2014年8月21日,李某与房开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李某向房开公司购买案涉商品房,商品房用途为住宅,层高为3米,房屋占地面积为74.26平方米,套内占地面积为60.92平方米,总金额746760元。对于面积差异处理方式,合同中有明确约定,但就房屋层高差异,双方并未作出约定。此后,经测量,李某发现涉案房屋实际层高为2.8米,于是要求房开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双方协商未果,李某遂诉至法院。

二、要点分析

(一)商品房层高“缩水”是否构成欺诈

合同欺诈分为积极欺诈和消极敲诈,积极敲诈是指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使对方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建立合同法律关系,已达到非法目的。消极敲诈是指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谋取不正当利益。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通过查询判例,迄今尚未有认定为合同欺诈的案例。在司法实务中,如果房地产开发公司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故意虚报实际层高,激发购房者购房意愿或故意隐瞒实际层高掩饰房屋瑕疵,而使购房人陷入错误认识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般按过失来认定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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