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规则的系统构建

2020-10-21 23:38:38相恒文
大东方 2020年2期

相恒文

摘 要:我国合同法买卖合同章对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做出了原则性和例外性规定,但是没有对其提出的风险概念予以明确,容易造成一般人误解,不能较好的实现法条明确化,大众化。另外其风险负担的交付主义分担原则,由于没有区分所有权和动产的适用问题,导致实践中的不动产灭失分配出现相对不合理情形。本文再次明确解释了风险负担规则中风险的概念仅限为不可归责于买卖双方的风险,而不包括可归责于买卖双方的风险。对于风险负担的分界线,建议对动产和不动产作不同的处理,动产以交付为风险负担的分界线,不动产以所有权或长期用益物权的转移为分界线。例外地,对于风险负担中当事人的可归责性因素,可以对可归责方的风险进行法定的分配。从而提出风险负担体系以基本原则为基础,以特殊规定为例外的系统构建。

关键词:买卖合同;风险负担;风险二层次说;交付主义;所有权主义

首先我们要明确风险负担中风险的概念,由于各国立法时考虑的因素各不相同,平衡各方利益的方式也有差别,因而对于风险负担中的风险概念有不同理解。通说认为:首先,从现实风险起因上看,应为不可归责于买卖双方的风险起因。因为如果该类风险的起因可归责于任何一方,该风险即可通过违约责任予以救济,而没有必要对风险负担做出公平的法定分配。其次,风险负担中的风险应为价金责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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