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磊
摘 要:目前我国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刑罚体系是存在缺陷的,如何进行完善,本文将进行初步探索。
关键词:单位犯罪;刑罚;体系
一、完善单位犯罪处罚制度的必要性
当代世界中关于刑罚的种类主要包括自由刑、资格刑、财产刑,部分国家还保留有死刑制度。完善的刑罚体系对于实现刑法的目的即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具有重要的意义,可以较好的针对不同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采取轻重不同的刑罚措施,同时还能兼顾到个体的特殊性。而如果刑罚方法过于单一,则不能体现刑罚的功能和价值,其社会效果必然是不理想的。我国刑法对于单位犯罪规定了双罚制和单罚制两项制度,对犯罪单位适用的刑罚仅仅规定了罚金刑一種,而且属于无限额罚金制。这种规定显然无法适应现今时代愈演愈烈的单位犯罪,同时新型的单位犯罪层出不穷,单一的罚金制度存在着难以克服的缺陷。如罚金刑更多的体现一种经济上的惩罚和制裁,其严厉性不足。单位范围由于具有组织性的特征,往往会对社会或者私人法益产生较大的危害。与法院可处的罚金额相比,可能根本无法弥补合法法益所受到的损害。根据心理强制说的观点,如果犯罪人通过犯罪所获得的利益超过其因实施该种行为所受到的刑罚惩罚时,犯罪人就会继续实施犯罪。刑罚的效果就会大打折扣。这种情况下,非但不能对实施犯罪单位实施与其责任相适应的刑罚,而且使得该犯罪单位将来仍有继续实施犯罪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