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生态损害赔偿制度体现了对生态环境保护的价值追求。其中赔偿义务人的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责任是一种新型责任承担方式,其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中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程序上分析修复生态环境责任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的体现,逐步明析二者间存在的制度困境,并试图从生态文明理念、相关制度及监管机制上加以完善。
关键词:修复生态环境责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生态文明
我国在长期实践中,多注重市场经济意义下的环境侵权责任及事后经济赔偿,但对修复生态环境这一责任形式不够重视,不利于建立人与自然相协调的生态文明社会。2017年12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下文称《改革方案》),四川、江西、浙江等省份也在《改革方案》的指导下制定了更为具体的实施方案。“环境有价、损害担责”是方案明确的重要原则之一,目的在于强调赔偿义务人的修复责任。修复生态环境责任的确立对于构建新型生态损害赔偿模式,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修复生态环境责任的关系
(一)修复生态环境责任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概述
修復生态环境作为一种责任形式最早是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该解释第20条规定法院拥有判决被告承担恢复生态环境及替代修复责任的权力,但是此处混淆了恢复原状和修复生态环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