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破产法》赋予了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的权力,但是实务中这种权力行使自由裁量权过大,存在滥用、误用风险。本文首先分析了法院强制批准权的行使存在的问题,其次分析了强制批准权滥用之原因,最后提出了完善法院强制批准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破产重整;重整计划;建议
中图分类号:F813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
2096-3157(2020)01-0158-02
一、问题的提出
1 法院强制批准权的行使现状
我国《破产法》第87条赋予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的权力,笔者通过对《破产法》实施后的破产重整案例进行梳理,整理出样本54件,其中强制批准重整计划的有16件。分析这些案件可发现我国强制批准概率高,法院几乎是“逢案必裁准”,当各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时,法院往往根据债务人或管理人的申请以社会利益优于个体利益为由对重整计划予以强制批准。但问题在于如何确定社会利益?实践中往往将诸如企业破产倒闭所带来的税收减少、失业增加、社会不稳定等均视为社会利益。如果有表决组或债权人不服从这些“社会利益”、未通过或拒绝重整计划表决,法院则在不明显违背《破产法》第87条规定条件的前提下强制批准该重整计划,此时的社会利益已“异化”为法院滥用强制批准权的工具。
具体而言,强制批准权的行使存在以下问题:其一,程序简化,效率至上,缺乏实质审查。实践中,多数法院只进行形式审查,仅用几天就完成了审查工作,最快如*ST锦化,提交当天即予批准;S*ST光明提交1天被批准,法院配合公司“保壳”意图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