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晓双,陈 娴,方 舟(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 201108)
为了应对环境的挑战,2010 年由 194 个国家建立了绿色气候基金(Green Climate Fund,GCF),旨在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财政支持,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并适应气候变化。从那时起,绿色金融一词就频繁出现在国际组织和国家政府的报告中。国际金融中心(International Finance Center,IFC)将绿色金融定义为“提供环境效益的投资融资”[1],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将绿色金融定义为“地方、国家或多国从公共、私人等渠道筹集到的资金,旨在支持缓解和适应气候变化的行动”[2]。尽管在定义上有细微的不同,但这两个术语的核心是应对气候变化的融资工具和其他可持续性融资工具。
自 2007 年以来我国绿色金融历经初始、深化和全面推进 3 个发展阶段。
中国绿色金融初始发展阶段(2007 年—2010 年)。期间推动绿色信贷、绿色证券和绿色保险的若干具体措施出台。主要内容包括鼓励绿色信贷、开展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和环境污染责任险试点等。
中国绿色金融深化发展阶段(2011 年—2014 年)。主要表现在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绿色贷指引和绿色信贷统计体系的建立,以及环境污染责任险试点的推进。2014 年 7 月,中国绿色金融工作小组提出“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 14 条建议”。
中国绿色金融全面推进阶段(2015 年—至今)。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在 2016 年 8 月发布的《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成为全球第一个系统的绿色金融政策框架。从国内的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