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地主退佃原因探析

2020-10-27 13:51:58李昕升杜新豪
古今农业 2020年2期

李昕升 杜新豪

(南京农业大学中华农业文明研究院,江苏 南京 210095;中国科学院自然科学史研究所,北京 100190)

退佃,简单来说,就是封建地主废除租佃契约,强行收回佃农租种的土地,又称撤佃、夺佃、起佃、抽田、铲田等。换佃,也称另佃、易佃,土地的经营权易主,也是退佃的一种表现。地主常以退佃逼迫佃户,或为保证地租收入,或为榨取更多的地租,甚至直接侵吞押租,进入近代之后,愈演愈烈;随着资本主义农业经营的发展,退佃呈现出新的原因。总之,“地主可以任意退佃……一般佃耕的农人的佃权,实在太没有保障了,在平时就常发现这种地主无故退佃的举动。”[1]

有统计在民国二十六年(1937)时,后方十四省平均每百户佃农,每年被地主退佃的约占7.5%,之后由于加租的不遂,地主欲壑难填,或因佃农无力承担过重的租额和押租,退佃的举动亦逐年在增加,民国三十年(1941)已增加到12.6%,约每九家就有一家遭退佃的危险,流动性较大的有湖北、西康、四川和河南,湖北约每三家即退佃一家,其余各省退佃的百分率都在增加(表1)。

表1 后方十四省地主退佃之百分率

本文所述退佃主要是指地主强行退佃,历史上虽然有佃农主动退佃,但相对较少。出于地少佃多的原因,佃人主动辞佃的情况远不如业主撤佃的情况普遍,主要基于自家信誉的考虑,佃人辞佃更需要合理的理由。[2]即使有佃农退佃,原因也多归于地主一方,换言之,就是佃农无法承受地主的剥削,被迫退佃,虽然可能地主主观上并不想退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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