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加工贸易转内销的风险点

2020-10-28 04:14赵亮编辑章蔓菁
中国外汇 2020年14期
关键词:内销保税海关

文/赵亮 编辑/章蔓菁

加工贸易企业由于“两头在外”,在后疫情时代面对的挑战更为严峻,承受着需求端和供给侧的“双向挤压”。对此,不少加工贸易企业开始尝试削减产品出口转而增加内销。然而在实务中,加工贸易转内销一直是企业容易触雷的领域,也是海关重点监管的领域。因此,相关企业需要厘清与加工贸易转内销相关的海关监管政策,不断提升合规经营水平。

海关对加工贸易的监管

根据2014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9号)的规定,海关对加工贸易实施手册(账册)式管理,料件进口时暂缓征税,在境内加工装配时需符合相关监管规定,成品一般情况下需复运出境;涉及内销的保税货物需被审价征税并加征缓税利息,海关核查企业报核手续后解除监管。

由于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在加工或装配过程中始终属于保税状态,因此关联产生的剩余料件、边角料、副产品、残次品、受灾保税货物、出口成品等,均含有全部或部分保税料件的成分,属于海关监管货物。企业在对保税货物进行内销、深加工结转、外发加工、出口、放弃、销毁等后续处置时,都需要办理相应的海关监管手续。如果企业存在加工贸易转内销方面的违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企业需承担与其违规情节相对应的涉税补缴责任,或涉案行政责任,甚至是涉案刑事责任。

加工贸易转内销的常见风险点

一是擅自内销偷税走私。与一般贸易“进口即应税”的贸易方式相比,加工贸易的显著特征就是货物在进口申报、加工制造等环节缓税,加工贸易过程中除非保税货物内销,否则不涉及海关征税。正是基于加工贸易的这一特点,一些企业会先通过加工贸易方式来进口货物,然后擅自将保税货物在境内进行销售,以此降低税负成本。但这最终会遭遇法律的严惩。实务中曾有这样的案例,2018年2月,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广西某铝业有限公司及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犯走私普通货物罪。法院在判决书中表示,被告单位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海关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的保税货物铝锭在境内进行销售,共计偷逃税款586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据此,判处该单位罚金600万元,判处法人代表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万元。本案中,当事人明知加工贸易料件保税状态与非保税状态存在税负差,却采用瞒骗手段将其内销,破坏了海关监管秩序,造成了国家税款的严重损失,最终不仅没有逃过缴税责任,还触犯了刑责。这一案例给那些心存侥幸的企业敲响了警钟。

二是不当内销构成违规。近年来国家对加工贸易的监管做出了一系列调整,例如允许企业先内销再集中纳税、取消商务部门对内销的审批、税款自报自缴、暂免缓税利息等(见附表)。然而,部分企业因对相应政策的适用对象、适用范围等一知半解,导致对加工贸易内销的相关规定做了错误解读,并由此引发违规风险。其中一个典型错误就是对加工贸易货物内销形式理解不当。当前加工贸易货物内销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普通情形的先税后销模式,企业须先办理内销征税手续后再销售;另一种是适用于集中内销的先销后税模式,企业可以先行内销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再集中向主管海关办理内销纳税手续。实践中,部分非适用集中内销的企业因对政策理解有误,在未办理内销征税手续的情况下销售保税货物,结果引发违规风险。

三是内销价格申报有误。加工贸易货物内销涉及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两种类型,货物状态涵盖剩余进口料件、出口成品、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受灾保税货物等多种类型。根据2014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8号)的相关规定,剩余进口料件、出口成品、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受灾保税货物在内销时,适用的是不同的内销申报要求、许可证件要求、缓税利息以及特别关税规定等,企业稍有不慎,便会踩到雷区。

四是在内销货物涉及特许权使用费时未补税。2017年3月,海关总署发布公告,重新调整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其中规定“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货物(内销保税货物除外)免予填报”。换言之,内销保税货物涉及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也需要填报为“是”。然而,很多企业并未意识到这一问题,在核算应税特许权使用费如何量化分摊时,往往仅关注一般贸易进口货物,而忽略内销保税货物,想当然地认为原料件进口时处于保税状态,则一定不涉及特许权使用费征税事项。然而事实上,当特许权使用费与进口货物有关且构成境内销售条件时,该项费用需要调整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这里的进口货物既指一般贸易进口货物,也包括加工贸易进口货物。当加工贸易进口货物触发征税条件(如内销)时,与一般贸易进口货物类似,相对应的应税特许权使用费自然需要补税。实务中曾发生过这样的案例,江苏某电子材料公司在2017年以进料料件内销的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导电膜货物,申报时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一栏填报为“否”;后续,该公司被发现存在对外支付与内销进料料件相关的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经海关认定,企业填制“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为“否”的行为构成申报不实,影响了海关的监管秩序;最终,海关决定对该企业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企业补缴2017年度特许权使用费对应的加工贸易内销货物涉及的进口环节税款。

合规开展加工贸易转内销

一是提升自身对海关相关法规的理解认知和运用能力,重视海关事务合规。涉及加工贸易的海关法规规定众多,而且近年来海关加快改革步伐,相关法规的更新速度也在加快。一些企业由于未能密切跟进和关注与自身业务相关的法规的变化,导致对相关法规出现理解偏差,并因此遭到监管处罚,影响了正常的通关效率,并增加了经营成本。建议企业密切关注海关公告,通过电话咨询、随时联系海关协调员等多种方式,及时获取权威资讯,了解法规变动及相关利好政策。这样不仅可以规避违规风险,也有利于企业用好用足政策红利,及时将最新的优惠措施落地到生产经营中,在最短时间内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二是定期自检,建立进出口关务合规的内审机制。加工贸易业务往往存在进口料件数量庞杂,物料清单(Bill of Material)体量巨大,成品单耗构成复杂多变等特点。对此,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加工贸易自检自纠的内审机制,并使其覆盖加工贸易易发的所有风险点,以及时发现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在日常管理中的潜在问题,尽早予以纠正和改进。

三是加强与属地海关监管部门的沟通。近年来,海关不断创新监管服务手段,提高行政效率。对此,企业也应当强化与海关的沟通,促进海关对自身进行准确的信用画像,并实施“量体裁衣”式的服务,使得加工贸易便利化措施真正惠及企业;另外,企业一旦发现自身在日常经营中存在不合规之处,应及时以主动披露等方式上报,尽量减少违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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