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流转“去社区化”及其整体性治理

2020-11-02 02:53赵昊杰
农村经济与科技 2020年11期
关键词:整体性治理土地流转

[摘要]农地流转之后,农村土地集体产权边界逐步从对外封闭转向对外开放。土地流转“去社区化”正是这一过程中单纯强调市场化机制的消极后果,其具体表征为:农村土地功能从“社区本位”向“利益本位”的转变;农业规模化经营与农村社会经济秩序相“脱嵌”;农民在土地集体产权中受益地位的边缘化;乡村价值理念从“道义理性”向“经济理性”转变。这一问题的治理路径应当聚焦在完善“土地流转的市场服务体系”和“‘乡村社区本位的农业适度规模化经营体系”两个方面。

[关键词]土地流转;“去社区化”;整体性治理

[中图分类号]F321.1 [文献标识码]A

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制度环境赋予了农村土地产权社区封闭性特质,其表现为土地集体所有与农民承包的“统分结合”机制下土地生产、经营和土地剩余分配之间的身份性与集体性原则。如果说产权制度在正式制度层面表现为刚性的财产权责安排,那么产权的社区性则表征了产权主体之间所形成的非正式的行动规范。产权制度的“社区性”意在说明任何产权制度能够顺畅运行,除了在利益关系层面要明确必要的产权制度配置之外,还需要一定非正式制度层面的社区实践逻辑加以支撑。尤其是在涉及到公共产权利用的情景中,单纯依靠市场原则处理公共资源利用势必遭遇“公地悲剧”困境。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公有制性质决定了农村土地不仅仅是生产资料,还是支撑起农村社会关系发展和社会秩序稳定的物质基础。土地制度的“社区性”表征了长久以来农村土地利用与其特定文化习俗、价值规范以及人情往来的社区性传统之间内在契合性。对此,学界形成了“社区产权”、“关系产权”、“习俗产权”等专用概念。更有研究指出广义的农村集体产权是在容纳了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相互契合共生的“混合型产权”。然而土地流转实践正逐步打破了农村土地产权的社区性,特别是以“资本下乡”为主导土地流转实践重构了农村土地经营制度和农村社会秩序。土地流转的政策愿景是要通过土地经营权在不同主体之间的有效配置,以期达到激活农村土地价值、推动农业适度规模化生产的目的。土地流转则是要求土地向具备一定经营资质土地经营主体流转集中,包括农业企业、社会资本等非农村集体成员参与到农村土地经营过程,客观上需要提升农村集体产权的开放性程度,以便能够让土地在更大时空范围内实现资源有效配置。

关于这一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后文简称“决定”)在开放农村集体产权社区封闭性问题上形成了一系列具有战略意义的改革举措。例如针对的农用地,《决定》指出:“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人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发展多种一形式规模经营”。2017年与2018年中央的“一号文件”也做出了“探索农村集体组织以出租、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空闲农房及宅基地”、“一号文件”关于“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的政策部署。2019年国家发改委发布的《2019年新型城镇化建设重点任务》(发改规划[20l9]0617)中专门指出:“允许有条件地区继续探索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政策导向在鼓励农村集体产权扩大开放性同时,也撬动了农村土地产权权能向非集体土地经营主体和个人流转的制度空间。这意味着农村土地集體产权在经营许可层面逐步从对外封闭转向对外开放,本文将其描述为一个土地流转的“去社区化”过程。经由土地流转所塑造的规模化经营是一个包含着生产、经营、消费、分配等诸多环节的系统化过程,在缺少配套机制条件下,土地流转的“丢社区化”势必会带来各种各样的社会问题。本文旨在通过对土地流转“去社区化”问题人手,反思当前土地流转实践下农村土地集体产权对外开放所引起的诸多社会后果,并借鉴公共管理的整体性分析视角探讨其治理策略。

1 农村土地流转“去社区化”的问题表征

针对土地流转“去社区化”问题,现有研究已经形成了许多具有一定阐释力的研究成果。叶兴庆(2019)从集体产权结构开放性论题人手,指出土地集体所有权形式、乡村政治体制以及城镇化人口流动的新变化都提出了扩大农村土地产权开放性的必要性。黄增付(2019)结合资本下乡中农村土地产权对内对外的开放闭合关系的转变研究之后,指出土地流转中同一时空场域内集体产权和社区产权不同的开放或闭合朝向,产生了大量经济社会秩序失范后果,既不利于当地农业现代化的有序发展,也不利于乡村振兴战略的整体推进。李增元,李洪强(2016)探从集体产权性质研究为视角指出当下集体产权经济相对封闭给农民自由流出与外来居民自由流入带来困难;外流农民的集体财产权及个体财产权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农民应享有的集体经济的各种潜在收益及处置权利难以得到有效实现。本文认为土地流转“去社区化”实际上反映了在土地流转的过度市场化与农村产权的社区性规范之间的矛盾,并在土地功能、农业经营、农业剩余配置以及农村价值理念方面均呈现了“去社区化”问题表征。

1.1 土地功能层面,土地流转“去社区化”表现为农村土地集体产权从“社区本位”向“利益本位”的功能转变

在“社区本位”的土地功能下,农村土地功能配置旨在农村集体之间达成了某种平衡和谐。首先就国家而言,农村土地的功能取向主要是围绕着保障农业生产经营安全和国家粮食安全展开的。为此,政府对农用地构建起以耕地保护为核心目标的制度安排,并在政策层面采取采取紧缩的土地分类与农村土地用途变更政策。其次在农村集体层面,土地功能的“社区性”就体现为农村集体所辖土地所承担起的农村公共服务供给与保障功能。再次对农民而言,土地作为农业生产经营的生产资料,必须负担其维系农民“生存权”与“发展权”的功能。“社区本位”的农村土地集体产权安排中,国家、集体与农民围绕土地功能的不同需求达成了相互契合的制度平衡,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正是在合理配置国家与农民之间“集体所有制+准私有制产权”的产权结构意义上,强化了农村土地的福利保障功能。然而在随着农村大规模土地流转之后,土地产权主体从国家与农民之间的“二元关系”逐步演变为国家、土地经营主体、农民之间的“三元关系”。借助土地流转,土地经营主体在获取生产经营权利同时,也加剧农村土地功能的“利益本位”。特别在“资本下乡”的土地流转实践中,土地市场化经营需要将土地作为纯粹市场要素要求加以单向度利用。在缺少必要权力制衡机制条件下,农民对土地的各项功能需求被剥夺。与此同时,资本下乡模式下土地生产经营还需要包括水资源,空气以及农村空间的市场化利用。这样一来,“利益本位”土地功能的进一步压缩了农民的生产生活空间。另一方面,为了保障土地经营的市场化运作,土地经营主体致力于与农村村委会和集体经济组织达成“利益庇护”与“利益共谋”关系,通过对乡村治理权力的渗透与俘获,传统农村土地集体产权的“社区性”规范逐步被打破,这意味着农村土地功能在资本逻辑之下势必倒向“利益本位”。

1.2 农业经营层面,土地流转“去杜区化”表现为农业规模化经营与农村社会经济秩序相“脱嵌”

农村土地集体产权的社区封闭性环境下,农业经营是以维系和繁荣农村集体经济及其成员生计发展为核心价值。在制度层面,正是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的“统分结合”的基本经营体制保障了农业经营与农村社会发展的“内在契合”。传统社会中农业不仅是农民生活资料的来源,还为家庭劳动力提供就业环境,更为特殊的是农业还是农民自我价值实现的载体,农业生产寄托着农民的希望与自豪。土地流转之后的农业经营趋向于规模化和资本化运作,并政企关系、经营导向等方面与农村社会经济秩序相“脱嵌”。首先,工商企业与农村基层组织之间的“共谋关系”对农民土地权益的侵蚀。土地流转中,工商企业拥有资本、技术和信息优势,更渴求借助土地集中实现利益预期最大化;农村基层组织则掌握着行政权力资源和执行政策法规的工具性优势,但在基层治理实践中面临着农业规模化和土地流转的绩效压力。二者在目标诉求趋同的前提下,更容易结成“共谋关系”。有学者指出:外来资本进入乡村时通过吸纳正式权威——村干部顺利在村庄落脚,并通过重组的政治权力掌控了农民的整个日常生活,形成一张紧密相连的“权力一利益”之网。这样一来,农户在土地流转中身处资源、信息和权利的三重劣势地位。其次,土地流转所塑造起来的农业规模化经营加速了乡村农业生产的“去小农户化”。土地流转更倾向于于采取“公司+农户”、“合作社+农户”、“反租倒包”形式强化农业的组织化程度,并将其纳人到资本营运的体系当中。如果说,小农生产是适应村落秩序的,它对村落秩序的变迁展现出很强的灵活性和柔韧性,而规模农业却使村落秩序来适应自己。再次是土地的规模化经营与农民自主生产经营之间的对立性关系。基于资本、生产规模和信息获取等方面的优势,规模化经营主体更能在农产品市场占有方面去的压倒性立场。通过压低价格、控制市场份额等策略性行动,土地经营企业无疑压缩了农民自主生产经营的利益空间,迫使农民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

1.3 土地剩余配置层面,土地流转“去杜区化”表现为农民在土地集体产权中的受益地位的边缘化

传统农业经营是以农户家庭为本位的,家庭承包主要是以“户”为单位,并通过将农用地在国家与农户之间构建一种“公有私用”的关系保障农业经营主体的稳定性。家庭经营农业的优势在于能够保障农业生产的“亲历性”要求。农业生产很大程度依赖于种植物的自然生长状况,既需要自然条件禀赋,更需要生产主体能够在农业生长周期内投入精力以灵活应对各种突发状况。家庭在内部分工和外部分工方面均符合农业生产的要求,与此同时,家庭经营也保障了包括妇女、儿童和老年农民在内农民整体在农业经营中的受益保障地位。土地流转的“去社区化”则动摇了农民在土地制度中的受益地位。具体而言:一是农民在土地流转红利中的边缘化。土地红利一般被认为是土地资本化利用所产生的价值,亦或是农村土地非农化利用与农业利用之间的价值差。土地流转过程中,特别是在城镇化背景下以宅基地和农村集体经营性土地的非农化利用过程中,由于农村土地集体产权缺少足够的利益协调机制,农民始终处于在土地红利的边缘地位。这也间接催生了除了地方政府谋求政绩发展的“土地财政”模式。二是老年农民的土地受益地位的边缘化。传统家庭经营中,中青年农民更能承担起所有家庭成员农业经营的责任,这种劳动代际分工即赋予了老年农民更多家庭伦理责任,也保障了老年农民的土地收益地位。但是土地流转无疑破坏了这一基本机制,弱势老年农民不仅仅要面临着自身承包土地的转移,还需要被动适应土地流转之后农业经营的各种组织化规范。失去“土地福利”的老年农民被迫重新参与到非农劳动中,亦或是混迹到一些黄赌毒场所中,增加了农村社会的治理难题。

1.4 农村价值理念方面,土地流转“去社区化”表现为乡村生活从“道义理性”向‘.经济理性”转变

“道義理性”被认为是指认农民行为逻辑的重要概念,其代表人物詹姆斯·斯科特主要就东南亚浓密的日常生活和经济行为展开研究,并指出农民行为的本位逻辑是生存优先取向,而不是利益取向。“道义理性”所勾勒出的是农民整体对于生存赓续中“生存伦理”和“安全第一”原则的认同。一直以来,我国农村土地集体产权也是以保障农民的生存权为目标重点,同时也形塑了农村社会以及集体主义价值本位的社区价值和乡村文化。发生在农民之间的自发性土地流转更体现了一种“道义精神”,即通过互帮互助实现集体生存的良好状态。但是土地流转中工商企业与农村基层政府则是以经济理性衡量并谋划自身成本收益和行动策略。对于农民而言,实现从“道义理性”与“经济理性”的转变并不是不可跨域观念鸿沟,而是需要关照不同农民群体的物质基础和经济收入状况。对于那些处于“贫困阶段”与“温饱阶段”的农民而言,其行动逻辑被局限在维持生计和追求闲暇的目标下,很难完全投身于追求利益第一的经济活动之中。但是,正是“道义理性”主导下的农民更容易倾向于服从行政安排,放弃自身的真实土地流转意愿。在一些土地流转实践中,农民所禀赋对政治权力的认同性决定了其在环境压力之下势必放弃其所坚守的“道义理性”原则,而是顺应于经济理性之下的土地流转安排。尊重农民的土地流转意愿一直是土地流转的重要原则,但是土地流转中包括出租、人股、抵押等操作方式要求农村社会培育更为自利性的经济理性与之相适应。伴随着土地经营方式的变化,土地流转的“去社区化”在理念价值上消耗了传统乡村社会生活所笃信的“道义理性”观念。

2 农村土地流转“去社区化”的问题后果

土地流转“去社区化”后果可以从农业、农民与农村三个层面加以总结。对就农业而言,“去社区化”在切断了农业生产与乡村社会有机联系之后,也又诱发了土地流转短期行为的风险;对农民而言,土地流转之农民贫富分化越来越带有群体对立的特征;对农村而言,“去社区化”意味着对农村社会关系的各类劣性整合效应。这些后果反过来也制约了土地流转有序进行,进而引起当下农村土地制度实践的负面“连锁效应”。

2.1 “去杜区化”诱发了土地流转的短期行为风险

行为短期化或者短期行为就是行为主体为实现短时期自身收益福利最大化目标而采取的行动及行动过程。土地流转中的短期行为则倾向于那些为了谋求短期利益而采取破坏契约等违背交易原则的各类行动。从土地流转参与者角度看,短期行为是其对自身长短期利益预期进行计算的结果。对于农民而言,“去社区化”无疑是在生活层面降低了其对土地流转的长期利益预期。农民更倾向于短期实实在在的收益,而非长时间段里计算成本收益的盈亏平衡。对于土地经营主体而言,短期行为意味着不需要投入过多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投入,而是要尽可能谋求短期交易过程的利益最大化。土地流转的短期行为不利于稳定土地利用关系,更有碍于土地资源潜在价值的实现。

2.2 “去社区化”加速了农民的区隔性分化

土地流转之后,农民贫富分化逐步突破了以往农村经济关系的集体关联性纽带,从而深入到区隔性分化的程度。农民分化的界限不再是横向层面不同群体之间经济活动的“多”与“少”的分工式分化,而是纵向层面物质基础的“有”与“无”的对立式分化。多”和“少”的矛盾是一种非对抗性的矛盾,可以通过政策调节来缓和;而“有”和“无”之间的矛盾就将是对抗性的矛盾,将会再次引发农村社会激烈的阶层甚至阶级对抗。农民贫富分化的区隔性特质是有土地流转“去社区化”所塑造的。“去社区化”所营造的市场性农业经营在引入竞争性劳动体系同时,也将人机关系的财产性标准引入到农村社会中。此种背景下,农村不同的贫富群体在生活方式选择上是有所差异的。借助土地流转迅速致富的农民有有条件提升自己的生活条件,并帮助子孙实现财富代际转移;那些相对贫困的农民则需要在继续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与农业非农化就业选择中谋求维系自身经濟状况。

2.3 “去杜区化”造成了对乡村社会秩序的劣性整合

社会整合意味着由于制度规范变化所导致的社会关系的调试与变迁。依照这种社会关系变化的后果性质好坏,可以区别出良性社会整合与劣性社会整合。已经学者不断指出,在诸多实践案例中,土地流转对农村社会关系的劣性整合要大过良性整合。“去社区化”本身就表现为土地流转所诱发的维系农村社会关系秩序的非正式制度的消解。这一劣性整合的后果是农村社会所固有的互帮互助的秩序逐步演化为一种对立性和冲突性的社会关系。其中,资本下乡过程中打破了农村经营的生态秩序,资本主导的规模化经营日益做大做强,中农、小农则逐步衰落。农业经营的“马太效应”也逐步显现出来。以“去社区化”程度为标准,相比于农民自发性土地流转,工商资本介入的土地流转无疑损害农村社会秩序的客观公正性。

3 农村土地流转“去社区化”的整体性治理

本文选择整体性理论作为理论借鉴,是基于整体性治理理论是以克服市场化问题为理论特质,而土地流转“去社区化”的重要诱因乃是市场机制失协造成。在治理路径上,整体性理论主张从整合职能、强调预防、流程再造、需求与结果导向的治理思路也同样适用于土地流转“去社区化”的治理对策。

3.1 农村土地流转“去社区化”的整体性治理的理论逻辑

整体性治理理论致力于对市场制度下社会发展过度分权化、碎片化问题进行理论反思,其理论主张主体体现在英国学者希克斯所著的《整体性政府》一书中。整体性治理理论打破了市场制度对社会成员内在性的个体化规定,而是试图重新回归到社会整体性视角阐释公民、政府、社会组织等社会主体之间的关系性本质。这一学说重新将政府职能做了理论定位,“着眼于政府内部机构和部门的整体性运作,主张管理从分散走向集中,从部分走向整体,从破碎走向整合”的整体性政府。

整体主义的社会治理思路,可以从涂尔干的《社会分工论》中阐释其理论特质。即强调社会治理行动中需要以社会的整体性存在为前提,而不是服鹰于市场经济所造成的原子个人、理性个体、利益至上的“去社会化”社会图景。就这一点而言,整体性治理理论正是在政府治理层面对土地流转“去社区化”问题的理论回应。从理论性质来看,整体性治理旨在通过社会治理的整体性安排部署,以期实现社会发展从“过度市场”向“回归社会”的转变。整体性治理在内容层面强调重新塑造社会治理过程的整体性内涵,注重从流程再造、程序定位、技术手段方面强化协同、沟通、合作在社会治理行动中的意义;在治理实践层面上,整体性治理重视技术嵌人、社会整合的规范塑造等治理手段的综合运用。就本文土地流转的整体性治理而言,在于从新审视土地流转对于乡村社会整体性价值。我们认为,乡村社会的“社区性”是与农村土地产权的集体性构成了一个非正式制度与正是制度的整体结构。以此为视角,如何重塑乡村社会与土地流转之间的整体性就成为破解“去社区化”间题的关键点。

3.2 农村土地流转“去社区化”的整体性治理的实践向度

3.2.1 健全土地流转的市场服务体系。健全土地流转的市场服务体系旨在通过健全土地流转各个环节的服务内涵与层次,实现对土地流转的流程再造,从而改完市场整体性不足条件下土地流转行为的价值导向。健全的市场服务体系有助于流转企业避免做出“零和博弈”的单向行为,而是能够更好地关注到不同社会成员的利益诉求,进而推进土地流转的社会经济效益更好关照农村社会的健康有序发展。

一是要完善土地流转中土地利用和流转企业的评估机制。作为规范土地流转行为的重要手段,通过对土地流转过程中国土地利用过程的合理性和效益性的科学评估,有助于将改善流转土地功能“利益导向”的趋势。评估指标设定应当将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作为评估理念,采取多样化和多层次的评估内容的综合评估土地流转中土地利用情况和流转企业的信用评级、效益评级和社会责任评级。在信息发布层面,建立具有一定权威性和时效性的信息发布平台。土地流转信息平台应当在市域、县域、村域三个层面形成信息供需交流机制。针对不同地域不同层次的市场主体打造具有实效性、精准性的信息服务;土地流转信息平台需要在土地流转契约合同的规范性上提供满足不同类型和层次的标准化模板。同时要对土地流转中的一些问题企业和不合法行为及时曝光,避免土地流转中农民陷人“产业孤岛”和“信息黑箱”状态。

二是要完善土地流转的中介服务体系。经济活动中中介组织能够有效帮助交易双方分担一些信息收集、培训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型业务。中介组织的存在是成熟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业,特别是针对一些复杂经济行为必要的中介组织参与有助于提升经济活动的透明度,进而降低因程序性漏洞而滋生的交易风险。首先是要发挥咨询类中介组织在促成政策导向和土地流转机制契合中积极作用。土地流转过程中的政策决策和机制细节既需要衔接国家政策导向,同时也应当体现不同地区“三农”问题的具体实际情况。这就需要发挥中介组织的多样化和针对性政策咨询服务,避免模仿参照其他地区现成做法,推进土地流转与农村社会之间“接地气”、“有生气”。其次是在发挥经营类中介组织在发展农业适度经营中的经营服务作用。农业规模化经营的“适度”标准需要从多个方面加以审视,包括生产规模、组织规模、市场占有率等一系列问题都需要专业性组织辅助实践。经营性中介组织应当在农业规模化经营中合合理配置土地资源、规避乡村场域内恶性竞争、践行社会责任方面给予专业性指导,帮助企业扎根农村、服务农村。再次是要发挥农村社区服务中介组织在帮助农民规避土地流转风险方面的积极作用。特别是针对相对贫困农民,社区中介组织当应在土地权利保障、风险规避和利益预期等问题上形成一整套服务套餐,切实保障农民在土地流转中获取实实在在收益。

三是完善土地流转市场监管体系。土地流转的监管体系可以充行政监管与社会监督两个维度加以阐释。行政监管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对土地流转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监管和纠偏。因此,土地流转需要不断下沉乡村基层组织的治理权力,赋予其对土地流转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干预权力;对于对农村社会经济产生严重负面后果的土地流转企业,乡村基层政府应当拥有关停土地流转的权力。行政监管需要对土地流转订制“全过程监管”的机制措施,对于土地流轉中可能出现的土地利用问题、主体资质问题、信息瞒报漏报等问题进行刚性监管,严肃土地流转的制度环境。其次在社会监督层面,政府应当畅通多渠道的公众监督平台,并指定激励政策鼓励公众对土地流转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积极监督举报。针对土地流转过程中村干部寻租、基层政府运员强推等违规行为,应当作为社会监督的重点事项加以考量,并纳入到基层政府的绩效评估中。此外,应当在乡村社会中培育契约意识、信用意识、风险意识和法制意识等现代社会中的公共理念作为土地流转的观念基础,以期更好地服务乡村社会发展。

3.2.2 建设“乡村社区本位”的农业适度规模化经营体系。针对土地大规模集中经营过度“市场化”所引发的各种农村消极影响,土地流转应当在推进农业适度规模化经营回归“乡村社区本位”上发力。具体而言,农村土地流转应当在创新农村集体经济实现形式、强化工商资本下乡限制、落实农民需求导向等方面积极作为。

我国农村土地产权的制度设定决定了农村集体组织是与农民关系最为密切的经济单位。相比于私人性质的工商企业老板,农村集体经济的集体性也决定了农民对其具有天然的认同感。农村集体经济面临着虚置化、空心化等问题,也削弱了其在维护农民权益,保障乡村公共服务等乡村事务中的功能实现。土地流转在扩大市场主体参与“三农”事务的同时,也给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提出了挑战和机遇。但毋庸置疑的是,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有助于土地流转更好地服务乡村社会经济发展,也能够从主体培育方面形塑克服“去社区化”问题的多元主体。具体而言,一是土地规模化经营应当在股权配置、经营决策、收益分配等方面留给农村集体经济一定的集体股权和决策权利空间,作为制衡土地经营“去社区化”导向的机制设定。二农村集体经济应当在农业经营的产业布局和功能布局方面找准自身定位。在农业产业的上下游产业中,农村集体经济应当适时占据优势产业和关键环节,利用市场分工机制积极融入到土地流转事务和农业规模化经营进程中。三是农村集体经济在条件许可范围内可以承担起土地流转受让方角色和职责,利用自身的组织优势和信息优势打造具有鲜明特色的农业产业经济,促进农民增收和乡村产业兴旺。

强化工商资本的资质要求方面,应当在资本主导土地流转的土地份额、主体资质、产业定位等方面明确限制性规定。一是农村土地流转应当在保留农村自主性经营、规模化经营以及村集体组织经营性用地之间达成一定比例和平衡。一般而言,资本主导的农业经营用地不可以超过农村农用地的30%。在土地禀赋方面,需要注意保留一定优质土地比例。二是土地流转应当对工商资本下乡情况下企业资质明确相关规定,限制财务状况不良、诚信评级不高、社会责任感不强的企业介人土地流转事务。三是在产业定位方面,工商资本需要在土地用途方面遵守国家相关规定,不得擅自改变土地农业经营用途。与此同时,农业规模化生产过程中占用农村水资源、空间资源等行为应该做出协调性规定,不可以损害农村日常生活生产基本要求;在雇佣农民作为其产业工人方面,应当在专业技术培训、劳动保障和工资福利方面给予农民一定倾斜性措施。

落实农民需求导向方面,土地流转应当在需求激活发,需求凝聚和需求实现方面完善机制健身。乡村社会中不同层次的农村对自身发展的前景预期是有所差异的,贫困农民和富裕农民的利益诉求也存在着较大区别。因此,土地流转过程中需要综合考量不同农民群体的具体需求,保障不同农民群体多样化需求在土地流转中的差异化实现。对于贫困农民而言,土地作为起重要的生产资料和生存保障,土地流转推进过程中应当注意赋予其自主经营土地的决定权;同时在提增收入方面给予一定机会空间。对于以增加财产性收入和身份价值的相对富裕农民,土地流转应当在收入保障和自身价值实现方面帮助这部分农民积极参与乡村社会经济建设,培育其成为土地流转和乡村振兴中的“新中农”群体。其次,“乡村社区本位”的农业规模化经营在凝聚农民需求方面要创新农村动员机制,基层民主协商要积极发挥程序正义和利益协调的制度功能,帮助农民达成土地流转的一致性同意;同时要建立情感治理机制,对于农民所顾虑和有疑虑的土地流转和经营事务,积极采取柔性措施化解农民的需求顾虑。最后在需求实现方面,“乡村社区本位”的农业规模化经营应当建立风险预警与规避机制。针对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的各种自然风险、经济环境变动和预期变化主动调适经营策略,保障农民土地流转中的利益实现。此外,还应当通过创新农业保险机制为农民需求实现提供保底机制,在农民保险的投保范围和保障金额方面予以政策性倾斜,提升农民对土地流转之下农业规模化经营的认同度。

4 结语

本文通过“去社区化”的视角分析了在过度仰仗市场逻辑推进土地流转过程中,扩大农村土地集体产权开放性所生产的诸多问题。事实上,农村土地制度的“社区性”是建立在农民与土地关系的多维性基础之上的。土地流转如果强行割裂农民与土地之间的“社区性”关系,势必会引发乡村社会的“转型阵痛”的负面后果。在乡村振兴战略下,土地流转改革在推动和拓展农业生产经营转型发展和农民财产性收入渠道的同时,需要兼顾其与农村社会的”“文化适应性”。乡村基层社会中的社区规范所具有得地域性和差异性,决定了各地区在推进土地流转改革中不能只凭“利益标尺”来权衡各方利弊,而是要从乡村社会的现实实际的“问题意识”出发,制定具有针对性的土地流转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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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20-04-25

[作者簡介]赵昊杰(1988-),男,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农村社会发展与土地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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