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的风险源头与管控

2020-11-02 13:23刘健挺李明贤
人民论坛·学术前沿 2020年15期

刘健挺 李明贤

【摘要】近年来,农民合作社发展态势良好,尤其内部信用合作更成为破解农村地区经济僵局的重要渠道,其利用资金互助形式,为农业发展注入“强心剂”。在肯定农民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突出作用之余,也要警惕内部信用合作潜藏的风险,如不能把控农民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的风险源头,不仅影响农民经济收益,更会扰乱地方经济秩序,应积极制定农民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管控策略,助力农民合作社取得更好的发展前景。

【关键词】 农民合作社  内部信用合作  风险

【中图分类号】F276.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20.15.014

农民合作社是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形成的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有助于缓解农村地区“贷款贵、贷款难”现象,为现代农业发展提供经济“助推器”。农民合作社历经多年,全国依法登记的农民合作社超过200万家,平均每个村拥有3个农民合作社,是现代农业发展重要的筹资渠道。但是,在部分农村地区,诸多农民合作社沦为“冷冻社”“空壳社”,完全无法发挥资金互助作用,其根源就在于风险系数过高,无论是会员信息不对称及道德风险、资金使用偏离农业领域风险,还是未严格依照借贷程序风险、贷款担保中不正当利益风险,都让农民合作社陷入发展困境。对此,要从农民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的风险源头进行管控,通过严格设置会员准入标准、完善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制度、参照金融机构设立严格审批程序、量化借款者担保者信用额度等方式,利用针对性的管控策略,遏制农民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的风险源头,助力农民合作社取得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

性质界定

农民合作社是农业生产经营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内部信用合作则泛指合作社中一切以信用为基础的活动,比如,从原本的信息服务、技术服务延伸至资金服务,为合作会员提供资金调剂、信用担保、互助保险等。内部信用合作虽然涉及资金调剂服务,但不同于农村资金互助社,属于非正式金融业务,仅仅局限于合作会员,不受行政区域限制。农民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是以信用为纽带,为合作会员提供资金帮助及相关金融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是农民合作社内部的一项封闭业务,具有鲜明的内部性、产业性、自愿性、合作性特征。同时,农民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是迫于农业金融服务缺失,诸多涉农产业难以通过传统金融机构获取资金,在“贷款贵、贷款难”现象下,自发“抱团取暖”,利用彼此之间的信用合作,催生出内源性金融创新,会员之间较为熟识,既拥有情感关系,又拥有共同的产业发展需求。

运行机制

一直以来,我国都重视农民合作社及内部信用合作工作,比如,探索农村合作金融路径、开展试点工作等,也对农民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过程中存在的违规操作、利息偏高等问题进行纠正,引导农民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朝着积极健康的方向发展。但是,农民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问题一直未能上升到法律层面,即便出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也并未涉及内部信用合作规定,内部信用合作依然存在各种问题,还需要进一步探索和尝试,确保内部信用合作以健全的体系呈现在农民面前。在新时期,农民合作社遍布全国各地,有着不同的特点,除少数农民合作社由银监部门批准设立之外,更多的是由农业部门、供销社、扶贫办、财政部等机构扶持建立,也有少数由农民自发组织设立,相比之下,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内部信用合作较为普遍,每个合作社平均拥有200户会员。一般情况下,农民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资金源自会员入股,属于自愿性筹集资金,与非法集资有着本质差别。同时,筹集资金仅向会员提供,非会员无法获得资金扶持,从而形成一个封闭式的内部信用合作,会员从农民合作社获取资金,也需要缴纳资金使用费,资金使用费普遍高于金融机构的利息,但由于会员难以向金融机构发起融资,也就愿意缴纳此种资金使用费。此外,会员根据出资比例获取分红,但绝不会分息,筹集的资金既帮助了会员发展农业生产,实现经济效益,也让出资者获得资本报酬,产生资本收益。

除此之外,农民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高度重视风险防范,其一是建立互保联保制度,要求至少一位出资人提供担保,除利用信用合作之外,根据具体项目也会要求借款会员提供抵押担保,一旦借款会员逾期未还,则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担保人偿还,并限制其会员服务功能;其二是建立财务管理制度,许多农民合作社都建立了风险金制度,开设专项账户,对筹集的资金妥善管理,针对借款会员的资金使用状况进行全程监督,确保借款专款专用,一旦发现借款会员滥用资金,则会暂停后续借款,并对借款人进行警告和处置;其三是建立信用管理制度,根据会员出资、借款情况,建立会员信用档案,根据出资和借款情况对会员进行评级,根据评级设立借款上限,根据会员实际表现调整信用评级,将信用评级作为最主要的借款依据。可以看到,虽然农民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建立了极为完善的風险防控体系,但是依然不能全面遏制风险,仍有大量的风险对农民合作社发起冲击,甚至给农民合作社的生存和发展带来严峻挑战。

风险源头

会员信息不对称及道德风险。农民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主要为会员提供资金扶持,帮助会员解决资金难题。在过去,农民合作社的会员主要源自同乡、同村,甚至彼此之间具有一定的亲属或朋友关系,属于“熟人社会”内部的资金互助,由于会员之间彼此相互了解,不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熟人关系也能够将道德风险降至最低,不容易出现失信、跑路现象。但是,随着农民合作社不断发展,申请入会的成员越来越多,会员之间逐渐失去了熟人关系,信息不对称的现象日益明显,诸多农业生产项目风险较高,无法偿还的现象日益增多。同时,随着农村地区社会经济日益开放、网络逐渐发达,农户的价值观发生转变,甚至存在部分农户为获取经济利益,不惜欺骗亲属、朋友,导致道德风险加剧,依靠熟人关系越来越难以控制道德风险。

资金使用偏离农业领域风险。农民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主要用于涉农领域,比如,采购原料、扩大生产种植规模、提升种植技术等,资金使用完全限定于农业生产领域,不允许会员将资金用于其他方向。资金限定于农业领域主要有两个好处,其一是会员均从事农业生产领域,对农业生产较为了解,容易准确判断项目风险;其二是会员均从事农业生产领域,彼此之间或处于同业、或处于上下游产业,一旦发生风险,能够及时伸出援手,减少损失。但是,随着社会不断发展,传统农业与互联网、市场营销结合现象明显,甚至不少结合已经超出传统农业范畴,仅仅是以现代农业为噱头,利用资本运作谋取暴利,会员对融资项目已经无法作出准确判断,导致借贷资金的风险系数不断提升,一旦超越安全系数可能引发农民合作社陷入资金困境,甚至导致农民合作社解体。

未严格依照借贷程序风险。一直以来,农民合作社对于内部信用合作都持有谨慎态度,严格依照借贷程序发放资金,要求会员申请资金扶持,需经过申请、论证、会办、担保、审批等严格程序,希望通过项目审查、资金审批等程序,过滤不合规项目,减少内部信用合作的风险,确保资金得到高效利用。随着农民合作社规模不断壮大,内部信用合作频率日益增多,为提升资金投入效率,部分项目开始打破严格的借贷程序,根据不同金额采用不同的审批程序,比如,1万元以下由管理者个人审批、1万~5万元由管理团队审批等。虽然此种方式大大提升了资金的审批效率,但也将资金审批权力下放给管理团队,甚至管理个人,极容易出现管理者以权谋私,向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提供资金,也存在部分管理者审批能力有限,对项目作出误判,这些项目虽然涉及资金不多,但长此以往也为内部信用合作埋下安全隐患,导致内部信用合作中的“坏账”越来越多。[1]

贷款担保中不正当利益风险。目前,农民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一直采用担保和联保制度,要求借款人必须寻求至少一位出资人,由出资人提供书面担保,也可以寻求多位出资人进行联保,确保出资人对贷款项目有基本了解,便于农民合作社更准确地判断项目状况。但是,随着农民合作社的不断发展,会员日益复杂,会员与出资人之间的利益关联越来越多,甚至存在借款人与出资人之间相互勾结,骗取内部信用合作资金的现象,部分出资人以权谋私,缺乏项目调查,盲目担保,一旦项目失败将给农民合作社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管控措施

严格设置会员准入标准。一是严格限制会员范围。农民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主旨就是为农民会员提供信息、资金、技术等多样性扶持措施,实现近似于“邻里互助”的服务方式。农民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应设定服务范畴,尤其农民自发创建的农民合作社,更要严格限制服务对象,以行政村、行政乡为农民合作社划定边界,确保会员之间彼此熟悉、了解,有效消除信息不对称及道德风险,也便于会员之间彼此监督,确保资金依照规定合理使用。二是鼓励会员集资入股。农民合作社会员入股不仅能够帮助自己解决信息、资金、技术等农业生产难题,即便暂时没有需要扶持的农业项目,也可以利用资金入股,赚取分红。三是创新多元入股方案。农民合作社会员入股可以选择多样方式,比如,根据资格股、投资股、固定股、流动股等形式,会员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以及对农民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的需求选择入股方式。若会员喜好高收益可选择以投资股方式入股,若会员属于稳健性投资则选择固定股方式,不同入股方式相互融合,不仅有助于扩大资金规模,也能满足不同风险喜好会员的投资需求。[2]

完善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制度。一是精准界定现代农业边界。农民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设立的初衷就是帮助农民解决农业生产过程中遇到的障碍,助力现代农业取得更好地发展,农民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应立足于农业,不得延伸至其他产业,更不允许利用集资开展资本运作,偏离农民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轨道,农民合作社应明确资金使用范畴,以罗列的方式划定资金使用边界。二是完善资金使用监管制度。鉴于农民合作社数量持续增多、规模持续增大,存在部分资金偏离农业领域的现象,农民合作社应设立资金监管委员会,针对发放的资金进行全流程监管,监管委员会由会员组成,对投放资金的后续使用进行监督,一旦发现偏离农业生产领域,应及时叫停,中止或收回资金。三是加强违规使用资金处罚力度。违规使用资金,即将资金用于非农业领域,将对农民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将造成巨大负面影响,应加大违规使用资金处罚力度,除中止服务之外,更要设立内部信用合作“黑名单”,并对外予以公布,建议其他农民合作社、金融机构停止为其提供信贷服务。

参照金融机构设立严格审批程序。一是强化农民合作社内部审批。农民合作社应科学制定内部信用合作资金审批体系,可以参照金融机构的审批流程,从申请到调查、从调查到论证、从论证到担保、从担保到最后放款及资金的使用监管都需要建立严格的审批制度,在整个审批流程中杜绝管理层垄断审批,鼓励会员介入审批,确保资金发放经过全体成员会议通过,最大限度地保障资金安全。二是引入外部监管机制。农民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应接受地方政府金融监管,纳入地方金融监管范畴,由金融办、银监部门负责,严厉打击以内部信用合作名义进行非法集资,防止出现扰乱地方金融秩序的行为。[3]三是将内部信用合作失信行为纳入征信体系,既然允许外部监管介入内部信用合作,就需要构建相应的惩处机制,应将内部信用合作中的失信行为纳入征信机制,进一步遏制内部信用合作中借款者、担保者的道德风险,也为后续的内部信用合作提供参考依据。

量化借款者、担保者信用额度。一是量化借款者信用额度。农民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仅向会员提供信贷服务,对于会员的信用采集较为容易,只不过尚未实施量化处理,应制定农民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信用额度管理规范,根据会员出资情况、借款频率、偿还情况设定信用分数,根据信用分数拟定借款额度,确保借款者借款额度始终在信用范畴之内,若借款者存在逾期未还、未按规定使用贷款等不良现象,应酌情减少信用分数,信用分数清零者将不具备借贷资质。[4]二是量化担保者信用额度。农民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要求借款者必须寻求至少一位以上出资者,将出资者认定为担保人,对借贷者实施担保,应完善量化担保者信用额度,根据出资者实际出资情况、担保记录设定信用分数,担保者只能承担信用额度之内的借贷担保,超过额度需要寻求其他出资人共同担保,防止担保人和借款者沆瀣一气,利用不正当关系侵害农民合作社会员权益。三是明确借贷额度为借款人與担保人信用额度总和。当完成农民合作社信用量化之后,借款人根据自身信用额度、担保人信用额度申请贷款,若额度无法满足贷款总额,则需要额外寻找其他出资人联保,既有助于健全农民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风险管理制度,也能确保内部信用合作公平、公正、公开。

(本文系2015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三权分置下农户林地承包经营履责行为治理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18BJY122)

注释

[1]赵晓峰、海莉娟:《合作社信用合作资金规模扩增与放贷风险防控机制分析》,《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3期,第59~67页。

[2]田杰、李佩哲、彭建仿:《日本农协信用合作治理与风险防控的经验借鉴》,《亚太经济》,2020年第1期,第87~95页。

[3]殷婕、殷玉武:《基于层次分析法的农民合作社经营风险识别与防控》,《江苏农业科学》,2020年第5期,第310~316页。

[4]王晓敏:《新形势下农村信用社信贷风险防控探讨》,《中外企业家》,2020年第5期,第12页。

责 编∕周于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