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机物流配送中面临的法律问题及规范

2020-11-03 07:45杨代勇
物流技术 2020年10期
关键词:物流配送物流监管

杨代勇

(贵州大学 法学院,贵州 贵阳 550025)

1 引言

随着第四次工业革命的到来,加上5G、AI 以及产业互联网等技术不断地成熟,人工智能已经从核心技术算法创新时期进入到了大规模应用时期,“无人驾驶”、“无人机”相关产业链应用以及AI已经开始融入大众的生活领域。2016 年9 月我国自主研发的第一代无人机物流系统捷雁投入使用,并联合中国邮政开通了中国第一条无人机邮路,成为全球首批实现常态化运行的无人机物流项目,这是我国无人驾驶航空领域的里程碑事件[1]。“无人机配送”作为新兴产业,在此次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就发挥了“高效便捷”的巨大优势,以5G、云平台为基础的无人机送货、无人车配送在物流和供应链服务中大显身手。但面对一个新生的物流科技手段,它也暗藏风险,亟需构建完善的制度规范体系。“无人机物流配送”从个案的试验转向大规模的应用,其发展需要健全的法律配套措施和统一的行业标准等支持。在此领域,我们尚无可借鉴的域外法律经验和行业标准,这需要我们同时注重风险把控和总结提炼相关规范标准,自主地在实践中探索出一条推进行业可持续发展的监管模式,推进无人机商业应用持续健康发展。

2 无人机物流配送的发展现状

无人机参与物流配送是国内外科技发展的热门趋势,同时也是智能科技的前沿领域。无人机技术应用在物流配送领域使得物流方式更加迅捷、多元,也使得物流领域实现了科学化、专业化、智能化、精细化的管理。在国外,无人机物流技术处于领先地位的是亚马逊公司,它从2013 年左右开始布局无人机物流的项目,并在2017 年完成了首次无人机包裹快递。2019 年10 月18 日谷歌兄弟公司Wing 旗下的无人机送货业务在美国正式上线,率先开启了美国无人机运输的商业时代。美国联邦航空局(FAA)也在大力支持和推进其无人机物流技术的发展。2018年3 月27 日,中国首张无人机航空运营(试点)许可证颁证会在江西上饶市举行,顺丰旗下江西丰羽顺途科技有限公司获颁国内首张无人机航空运营(试点)许可证。顺丰可以在民航局批准的试点区域内使用无人机开展物流配送。在第二届上海亚洲消费电子展期间,京东在展台曝光了正在研发中的两款用来送货的无人机,京东已经成立专门的项目小组来研发物流无人机和机器人[2]。无人机送货是京东突破瓶颈延续优势的一个探索,在2020 年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京东的无人机配送有效保障了民生和紧急的医疗物资。

我国无人机物流配送服务还刚刚处于萌芽和小规模的试运营阶段,主要以国内的物流巨头顺丰和京东为首,正在逐步建立起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的创新物流配送体系,这也迎合了未来市场需求,符合物流产业的创新趋势。但我国无人机物流相关的法律制度还存在大量空白,严重缺乏前瞻性的法律思维和统一标准,这给无人机物流的发展埋下了很多隐患或限制,法律的规制和标准的制定尚需要不断地从实践中去探索和总结,对无人机物流配送的法律问题展开研究。

3 我国无人机物流配送中的法律问题

3.1 无人机相关的法律责任不明确

无人机不具有以燃料为驱动的中大型飞行器的高空长时间作业的特点,它一般是以电力为驱动,在低空中短时间飞行作业。所以,它会更易与人们或社会生活发生“摩擦碰撞”,因此在运营过程中就可能会产生一系列法律问题。无人机物流作为新兴科技手段,既可能在运营中出现传统的侵权问题、危害公共安全问题、侵犯隐私权问题、人身财产损害问题以及其他安全问题。也可能产生诸如无人机噪音污染问题、无人机对通讯信号和网络传输的干扰问题,以及无人机间发生碰撞后的法律责任归属与救济不明确等问题。这些问题都需要置于法律的框架下并加以细化,然后才能制定具体的法律法规予以解决。

无人机作为一种新兴智能工具,首要解决的问题是一系列特殊的法律责任。首先是生产者和销售者的法律责任问题。无人机在正常运营过程中如果突然发生爆炸或坠毁导致侵权问题,受害人或损害方是否可以向除了承运人以外的生产者或销售者主张赔偿责任,一般的产品责任规定是否可以类推适用到无人机上?由于无人机在空中飞行面临的不可控因素众多,比如高温、雨雪、台风等天气状况的影响,无人机自身故障问题以及地面平台的指令和操作失误等问题都有可能使其坠毁,有时事故的原因也可能无法查明。所以涉及到生产者、销售者、承运人以及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都需要法律加以明确规定,以免他们之间相互推诿,导致受害方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其次是承运人(无人机物流企业)与托运人和相关当事人在无人机出现事故后的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承运人要保障自身机器的安全运行并在此范围内承担责任,但除此之外也可以规定一些禁止事项和免责条款来规避风险。托运人要严格按照承运方的要求寄放并进行人脸智能登记以防止恶意行为的发生。此外,相关当事人的法律保障和追责途径问题都需要加以规定和细化,但目前这些都还没有明确落实到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款之中,这使得无人机物流的发展陷入了困境。由于目前无人机商业应用存在大量的法律空白,导致无人机产生法律责任时只能参照适用民用航空器的通用规定,但两者在体型、规格和标准方面又存在较大的差异,所以无人机商用的法律规范就陷入了“进退两难”的尴尬局面[3]。

3.2 运营许可制度的缺失

无人机物流运送事关公共安全,在制定无人机物流运营的许可制度时必须全方位、多领域考虑和邀请各界人士协同参与。目前,我国民航局只规定了民用无人机的相关运营事项,而对与无人机相关的商业应用并没有作出相关明确规定,这就给无人机物流的发展带来了很大限制。无人机在许可制度中必须明确规定飞行的区域范围和路径、飞行的高度和载重量以及要达到投入使用后不会对现有的社会生活造成影响等一系列规定。严格的许可门槛有利于保障社会安全,目前无人机的商业应用亟待制定一套系统的许可制度,有了明确的标准才会加快无人机物流的商业使用。但无人机配送应用的许可制度会对现有的一些民法规则带来挑战,所以需要建立单独适用的法律予以规范,以最大限度地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公民的生命、财产不受到损失[4]。

3.3 缺乏相关的监管制度

无人机的监管是一项复杂且艰巨的长期任务,目前我们国家对此的重视程度还远远不够。在中国民航局关于《无人机交通管理办法》中只规定了民航局负责全国范围内的无人机交通管理工作,地区管理局负责本辖区的无人机交通管理工作,但是没有进一步的具体实施细则。比如监管的人员数量缺乏、跨区域的无人机监管问题、具体的监管部门设置以及监管手段和程序等问题都没有具体的规定。加上现在的无人机种类繁多,购买缺乏限制,也就不可能进行登记和予以系统定位,这就造成了当前无人机监管体系较为混乱的局面。2017年我国相继在成都双流机场和昆明市长水国际机场发生了两起无人机干扰民航事件,严重威胁民航飞行安全,引发近百个航班备降、返航。这类问题都可以通过严格的监管制度来解决,可以对无人机的使用进行严格把控和定位监管。在无人机的出售和准入方面也缺乏市场监管,对无人机的使用者和操纵者的技能和资质也缺乏审查制度。所以无人机应用到商业领域,这些监管问题必须用法律加以细化且严格实施。

3.4 法律法规的不协调与缺失

由表1 可知,目前我国民用、商用无人机的相关规定基本上是中国民用航空局领域出台的,民航局是国务院主管民用航空事业的国家局,隶属于交通运输部管理。从法律位阶上来看,其制定文件的立法层次只是其他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低于部门规章、行政法规和法律,这就在根源上削弱了其强有力的规范作用。有些地方上也出台了关于民用无人机的相关规定,这就为无人机的管理与发展带来了很大的冲突隐患,即现实中缺乏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强制性执行保障措施,这些其实是由于立法的不协调和法律位阶引起的,即我国在民用无人机领域缺乏一个系统的高位阶法律法规。目前,《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可能使该领域看到了曙光,无人机商用的发展只有在法律法规的统一指导下细化执行,才能持续健康发展。

表1 我国目前出台的民用无人机规范性文件

4 我国未来无人机物流配送的法律规制路径探析

我国物流领域的转型升级是离不开技术革新与智能科技的,无人机智能物流可以在促进物流企业优化升级的同时大大提升物流效率。在无人机智能物流发展的大背景之下,对无人机配送发展的法律规则问题进行探索性地分析,构建出一个系统完善的新型物流配送法律体系是势在必行的[5]。基于我国目前无人机商业应用的现状以及对其未来的可行性分析,本文对未来无人机物流配送的法律规制路径提出了几点拙见。

4.1 构建统一的行业标准体系

构建统一的无人机行业标准是发展无人机的重要基石。考虑到无人机大规模适用之后最主要的威胁是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那么就有必要从根源上去解决或缓解这个问题。对此笔者认为,可以在行业标准中规定无人机的设计标准。首先是无人机的外层材质可以使用高聚合碳纤维软质材料,以尽量减轻无人机的质量和缓解打击力度,同时外层颜色必须鲜明,足以引起注意。其次是无人机的设计要无噪音污染、不会干扰无线信号、不影响无线电台的传播以及不得窥探他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也可以对无人机实施限高飞行和配备自动检测飞行条件状况的功能。最后是无人机必须设计发生故障时自动打开降落伞并报警的功能,这样在发生故障的第一时间,地面平台可以派机救援或由空中监管机器进行支援。自动打开降落装置是必不可少的功能,即使在地面平台没有发现的情况下,其坠落时必须能引起人们注意,这也是无人机能投入使用的基本行业标准。无人机的行业标准可以由法律加以强制规定,对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达到标准或不符合标准的可采取相关处罚措施。无人机的行业标准应涵盖航线测试标准、产品安全标准、信息安全标准和质量安全标准等规定。

4.2 强化监督管理机制,落实责任主体

在无人机大规模投入商业使用之后,必须进行全方位、全天候的监督管理,这就需要把监督管理职责细化到每一个监管主体。可由交通运输部和公安部联合出台相关的监管办法实施细则,由于无人机的监管涉及到运输线路、运营规则、系统定位、追踪监管、紧急拦截与搜索等交叉部门的管理权限,必须多部门协同制定监督管理的实施细则,主要包括市场监管机制和运营监管机制,要落实具体监管部门、监管主体的分配以及权责和义务的承担等详细规定。

市场的准入监管制度可以作为事前审查以严格把控无人机的质量标准和审核使用者的技能和资质。市场准入审核针对个人和企业的标准应当有所区分,对于大规模投入商业使用的批量无人机必须有一套完整的检验和审核流程才能准入市场,而对于个人可能需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持有相应技能证书。这个过程可能需要质监局和相关专业人士依照标准审核。同时,法律或行政法规应授权市场监管部门一定的行政处罚权限,当然有权限必有职责且要防止权力的滥用,这样才能保证市场监管的效果。

运营监管机制的作用主要是进行准入后的事后监督,无人机的运行监督主要是确保天气条件适合飞行、起飞前各方面状况正常、规划的路况良好、地面定位追踪系统正常等一系列条件,而这个工作是一项系统且繁杂的工程,必须建立类似于现行的民用航空器的监测体系才能完成。此过程的监督必须要实时掌握无人机的飞行动态,一旦出现紧急情况或坠落,就派地面或空中的救援机进行拦截,以避免坠毁地面。运营过程中的监管事关重大,必须严格按照程序执行和规定渎职的相关法律责任。此项任务任重而道远,且费钱耗力。但我国的政策是大力支持智能无人机的发展,只要其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能造福于民,那么无人机的运营监管机制必定会在国家的主导下逐步建立。

4.3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当下无人机的发展亟待制定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首先要制定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的高位阶法律或行政法规,在其指导下地方或各部门再细化相应的法律规则。法律规定中首先要把无人机侵权责任落实,建立起以承运企业赔偿为主和国家赔偿为后盾的救济制度。明确生产者、销售者以及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修订关于无人机运营的相关规章制度。把利用无人机恶意扰乱航空秩序或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通过《刑法修正案》的形式纳入刑法规制中,对于相关企业或监管主体的严重渎职或违法行为也可入刑,在行政法或民法中新增利用无人机恶意侵犯他人隐私权的保护规定。无人机的运营涉及到重大的人身财产权益问题,必须在广泛征求公众意见之下逐步完成相关的法律修订工作。

其次是构建无人机的准入许可制度,许可中应明确注明许可运营的范围、重量、里程等基本信息。无人机的许可制度可采取登记制加审批制以规范其入市,无人机入市的一系列流程和标准均需由法律明确规定。同时,拓宽无人机的市场认可度也是必不可少的,人们对新兴运输手段的接受度如何?消费者可能会考虑成本、安全以及效益等问题而拒绝选择该方式,所以在政策上要予以倡导支持和加大宣传,逐步拓宽无人机物流运输的市场份额。《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修订是无人机大规模运营的前提,须明确无人机飞行的规章制度和权责归属,解决无人机的飞行路权问题。规定无人机操作者需具备的技能要求,必须通过学习并参加考试和定期学习审核才能获得相应的资质。目前无人机飞行安全问题日益严峻,空管、空防法规缺失和漏洞颇多,必须建立科学的空中交通管理机制,加强无人机空域管理,解决好无人机与有人机在共同空域内的安全飞行问题[6]。

5 结论

从实践来看,无人机投入物流运输领域具有巨大优势和独具特色。我国在军用方面利用无人机进行危险任务的作业,在发生自然灾难和紧急情况时,其作用也十分显著。我们可以利用这一优势继续扩宽我国无人机物流运输的范围。在互联网经济的带动下,我国的快递行业发展迅猛,快递行业的不断革新与发展已经成为关乎国计民生的大事。但在农村偏远地区,我国目前的快递网点分布并不多,加之这些区域人口分布较为分散,这些地区的快递收取是极其不便的,无人机物流配送的应用可以解决这个问题。由于农村地广人稀,其安全影响会大大降低,可以采取农村运营试点,再进行城市推广的策略。总之,无人机物流配送的法律规制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从而服务于无人机物流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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