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融入法治社会建设的思考

2020-11-16 02:23李娜
速读·下旬 2020年7期
关键词:法治建设思考

李娜

◆摘  要:德治与法治、情理与法理是中国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内容,是法治建设的基础。对此,现代法治建设,需要立足于我国国情,响应依法治国的号召,依托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进行创新,以构建起文明的法制社会。

◆关键词: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法治建设;思考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历史的积淀,为我国人民带来了不可磨灭的影响。诸如唐律等古代法典,前后被日本、朝鲜等国所改造应用,而之中涉及到的伦理观念,也对当时的国民群众的思维产生了较大的影响。长期的法律文化实践表明:现代中国的法治建设不应当只借鉴西方文化,也需要挖掘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优势及可取之处,并将之融入到当代法治社会建设之中。

一、融入的价值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千百年来中华民族的文明积累,为民族的壮大带来了强大的精神力量。其中所表达的天人合一、道法自然、崇德向善等理念对人民的行为规范起到了思想上的约束作用,在维系社会文明发展方面有着重要作用,为统治阶级治国方阵的确立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一)特定性的驱使

我国是社会主义的基本国情决定了我国不可照搬西方的法治模式,法治社会的构建必然要基于具体实况,符合自身发展整体战略,当然也需要依赖于文化的土壤。在长达千年的历史发展长河中,中华民族灿烂的文明享誉世界。不同于某些西方国家过分的奉行及推导形式、程序正义,我国则更加注重道德与情理的渗透,力求社会达到一种相对的公平与正义。总的来说,构建法治社会,需要通过切实可行的手段来实现,走出一条特色之路,不应当排斥传优秀的传统法律文化,也可以有选择性的借鉴外来优秀理论,以保障社会的和谐健康发展。

(二)传承性的体现

努力践行法治现代化、促进法治建设的效力发挥,首先需要正视本国的历史,深层次探析传统优秀法律文化的力量来源。虽然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为中华传统法律文化带来了强烈的冲击,传统法律所倡导的原则及理念,所推行的法律体系及制度已近乎瓦解,但不得不承认其中的某些精髓至今影响仍在,诸如尊老、爱幼、止争等思想观念,同样可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找到踪迹,影响深远。一项调查结果显示:近九成的被采访者认为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融入法治社会建设中是十分有必要的。这也从侧面反应了二者的融合是普通民众的期望,大多数民众对这一点表现出来了积极、支持的态度。因而,我们可以说这是传承性的表现,也正是因为如此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才得以延续。

(三)理念的共通

孔子曾言到:“道之以政,齐之以德,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指的是倘若采取用政令、刑罚的方式治理社会,那么百姓的服从也多是恐惧的驱使,却并不是因为对自身违背规定感到可耻;而倘若以道德感化来替代政令、刑罚,那么百姓便会产生廉耻之心,主动反思自己。这一思想放到当代来看,其强调的是“止邪于未形”,认为道德教化的治理成效要优于刑罚惩治,单由这一方面来看,其与法治建设的理念是共同的。

二、融入的困难

由中华传统法律文化所推行的核心内容进行分析,其将礼治立法视作为基本原则,倡导的是深入的道德教化,对于等级秩序较为看重。但不得否认,其的法律道德化特征明显,法律滥用现象较多,很多时候其的权威性不被普通民众认可。对此,笔者认为将中国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融入法治建设存在下述难点:

(一)西方“法治”理念带来的冲击

经济全球化的当下,虽然我们能够不受时间及地点的限制,获取自己所需要的信息,文化的传播渠道也越来越广,但在这种趋势下,各类信息夹杂一起,变得优劣共存。不得不说,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使得许多国家纷纷“眼红”,便致力于在意识形态上“统领”我们。尤其是在党的十八大以来,某些心怀鬼胎的西方国家开始有针对性的加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然后积极推行自身所倡导的“民主、人权、自由”,由但从此来看,这些观念是契合我国所推行的法治理念,但也使不少民众认为西方所倡导的价值观才是根本。对比来看不难发现,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由于历史已经,且是从封建社会传承而来,再加之当时的“君权”才是主导,如此的差异使得民众较为容易出现混淆。

(二)传承方式的单一

现今,文化产业发展迅速,人民群众对于文化生活的选择范围被拓宽,传统的如书籍、广播等,新兴的如计算机、论坛等。但是,对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缺乏足够的重视始终是我国国民的一大特点。尽管当前文化传播途径被拓宽,但基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传播及讲解仍以课堂为主,传承方式的单一化直接影响了文化的有效传播。

(三)群众法治意识的歪曲

在法治社会构建过程中出现了这样一种尴尬局面,即认为传统法律文化实际上是就封建观念的宣扬。在不少民众眼中,优秀文化与封建观念二者是相等的,如此便产生了认知误区。如当代《婚姻法》中就个人财产问题进行了说明,旨在改善越来越多的婚姻财产纠纷问题,但不少人却认为是对女性群体的歧视,并将封建社会中女性地位弱的观念带入其中,質疑法律的“不公性”,但其实如此的解答方式是不切实际的,法律维护财产创造者一方的权益本就是公平的。

三、融入的途径

(一)贯彻到司法实践中

可由如下几点入手:①强化司法效率。充分发挥司法调节在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相关作用。其实,分析中国传统法律,我们不难发现,其中所强调的“厌讼”“耻讼”,与社会和谐发展的目标是不相符的。但并不代表着其无借鉴价值,由某一角度来看,其一方面可降低诉讼成本,另一方面对于缓解社会矛盾具有积极作用;②突出司法的人性化元素。具体来看,在法律的实行过程中,应当将传统法律文化所推行的恭老恤幼原则贯彻其中,切实性的保障这些群体的合法权益;③要求司法从业人员具备较高的职业道德,这不单单是贯彻司法的要求,也是发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必然条件,当他们对法律是有了充分的了解之后,其的道德底线自然而然得以巩固。

(二)基于民众的宣传教育

法律的运行是需要以道德调节作为基础的。随著民众道德底线的提升,各类矛盾与纠纷案件也会减少,当民众内心失衡之时,也可以以之作为约束规范其行为。而且,一旦在社会群体中形成了法律信仰,法治社会的构建也会更加的快速。因而,在促进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融入法治社会建设的进程中,要充分的承认德治在之中的重要作用,其是富有内涵的,德作为其所奉行的内在教化手段,法便是有效的规制方式。我们应当发扬与继承其中的优秀传统文化,使整个社会就此形成正确的认知,认可其中所涵盖的文化底蕴,并转化为自身的价值追求,形成与之相对应的法律信仰,由此才能够推进法治社会的构建。

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引入到中国现代法治社会具有一定的教化意义,也就是说其依托于家庭、学校、社交等多元化的方式及手段将法律法规融入到群众的实际生活之中,在人们具有一定法律意识的前提下,便可有针对性地约束自身行为。由积极影响进行分析,道德教化形式可以在无形中提升社会群体的道德水平,民众对于违法、犯罪行为是感到羞耻的,也会由心理上批判这些行为。

(三)推动公民法律信仰与自觉行为的耦合

新时期下,如何培育出理性守法的公民?毫无疑问,主流法治文化的引导是必不可少的。对此,需要积极的组织法律教育活动,采取多元化的方式,由多种渠道入手全方面的营造法治氛围。我们假设,在一个组织内,立法是十分民主科学的,司法也是公正公平,更无以权谋私的行为,那么在该组织的良好运行下,其中的组织成员便会形成主体意识,将法律的外在强制性自然而言的转化成内心的价值信仰,在组织内部形成良好的秩序。同样的,法治社会的建设也需要这一过程,使全社会能够主动的信法守法,维系和谐的社会秩序。

四、结语

综上所述,法治社会的建设,应当基于法律进行,坚持公平、正义、秩序的基本选择。现代法治建设应当吸取我国的历史经验教训,融入优秀的传统法律文化,立足于我国经济、政治发展新形势,探索出一条可行性较强的法律融合之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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