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信托利益主体的影响机理与实现机制研究

2020-11-16 06:03李航秦涛潘焕学
关键词:土地流转耕地

李航 秦涛 潘焕学

[摘要] 在我国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的背景下,农村土地信托机制的创新是推进我国农村土地金融规范化发展和推进农村土地市场化转型的重要着力点。基于合作博弈框架,采用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建立信托参与主体的博弈关系,并使用夏普利值求解各方在博弈过程中的边际贡献,通过博弈关系仿真分析农村土地信托规模、农村土地信托流转价格、信托计划平均收益率、政府作用及信托产品经营水平对农村土地信托流转关系的影响,可以发现:农村土地信托规模对农户和农业经营公司的影响程度比较大,农村土地信托规模的增加会带来农户的收益率的提高,而农业经营公司的收益率则会因规模的增加而逐步减少,与此同时,农村土地报酬的增加会提高农户的分配比例,相反信托公司和农业公司的收益分配会降低。研究认为,通过“资管+信托”的双SPV农村土地信托机制及相应的保障措施实施,在理论上可以提升参与主体的积极性,从而推动农村土地信托快速发展。

[关键词]土地信托;结构化信托;信托机制;耕地;土地流转

[中图分类号] F321.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2-4917(2020)04-0106-13

农村土地是农民生产生活的根本,其中耕地是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在20世纪农业现代化水平较低的条件下,我国实行的以家庭为单元的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极大地提高了农户个体的生产力,保障了我国粮食安全。然而,随着工业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现代农业以机械化生产代替了传统农耕作业方式,生产效率与土地价值之间的矛盾不断加深。在此环境下,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次修正)》明确了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长久不变的法律制度,给土地流转集约化、规模化生产创造了条件。农村土地流转已经成为破解“三农”问题的重要措施,然而面对农村土地分散经营、复杂权属关系,土地流转不规范的现象普遍存在。为此,本文引入市场机制对农村的耕地土地信托流转进行研究,一方面將土地承包权作为一种信托产品进行开发,拓展农村土地价值空间;另一方面,健全农村土地金融信托机制,打造以金融机构为核心支点的农村土地信托网络,完善农村土地信托链条各主体之间的关系,推进我国农村土地金融规范化发展。

一、文献综述

(一)国外相关研究

土地信托起源于英国,以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为根本,土地所有者将土地的发展权或者所有权出让给信托组织管理,限制个人或者政府对土地资源进行破坏性开发。早期的土地信托流转的研究以建立一种市场机制,缓解政府在保护土地过程中因强制性措施引起的利益冲突为主要内容。古斯塔斯基(Gustanski)等以伦理经济学理论研究土地信托流转模式,从政府作为、社会经济体系及社会文化三个方面建立信托流转决策支持模型,协调多方参与者的利益关系[1]。克莱汉(Crehan)等以社会经济学理论研究土地信托模式,将土地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作为土地价值的评估参数,在土地流转中对土地进行定价[2]。随着土地信托的不断发展,在发达国家针对不同土地性质的土地信托衍生出了多种不同的方式。在农村土地信托方面,美国政府于2006年通过的《捐赠保护地役权的联邦税收激励政策法案》,为中小型家庭农场和牧场的所有者参与农村土地信托创造了宽松的条件。德国是将农村土地信托证券化最早的国家,其最大的特点是将农村土地地上权益转化为证券在二级市场出售。日本将信托公司引入农村土地信托中,将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同时将基金资产运营与保管业务分离,建立定向监管、风险共担机制。近些年,国外的学者针对农村土地信托机制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信托后市场农业贷款、农业收益证券化和以仓单或回购协议为支撑的农业保险方面。里斯曼(Rissman)和布西奇(Butsic)认为农村土地信托产品是利用经营农地产生的现金流构建的农村土地金融产品[3],费斯伯(Fishburn)等则认为农村土地信托产品是一个综合的证券化产品,它包括土地自身价值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和未来土地收益现金流的证券化产品[4]。鲁塞娃(Ruseva)等在农村土地信托机制的研究中,将农村土地信托参与者,土地所有者、证券机构、商业银行、投资人及经营者的需求程度进行量化,利用贝叶斯网络模型建立一个关系平衡模型[5]。吉野彰(Yoshino)等采用静态现金流折现定价模型和期权调整利差分法对农村土地信托产品定价,使农村土地信托流转参与者博弈达到一个较为理想的结果[6]。

(二)国内相关研究

我国农村土地信托开展难度要远远高于西方国家,原因之一是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以集体所有制形式存在,农村土地流转形式多样,信托模式在农村土地流转中一直以非主流形式存在。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中提出全面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后,农村土地信托流转的相关研究才开始不断增多。罗重谱认为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存在主体虚置的问题,农村土地流转权、处置权、使用权和受益权涉及多个参与者,农民在土地的支配权和转让权中缺乏自主支配的能力[7]。关艳指出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最终处分权由政府控制,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化水平比较低,目前的信托服务机构参与农村土地信托流转具有一定公益性,对于信托服务机构来说缺乏利益驱动[8]。从我国土地金融改革角度出发,杨凯育等认为农村土地信托流转是土地流转形式中最具规模化、规范化的重要手段[9]。孙德超和曹志立在农村土地信托流转研究中提出了农村土地确权是农村土地信托流转的基础,农村土地金融改革要在农村土地确权的条件下加大市场引入机制,以土地利益为驱动力,减少政府干预,赋予农民完整的土地经营权利,设计合理的农村土地信托收益分配与风险承担机制,建立多元化、多功能的信托中介服务机构,并配套完善农村土地金融政策及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市场[10]。由于我国农村土地信托流转模式并没有在全国范围内普及,对于农村土地信托流转机制的研究仍处于探索阶段,王倩等采用了定性与定量分析方法,通过成本与受益理论进行定量分析,从信托公司的角度看,我国农村土地信托流转市场热度不足,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在农村土地流转中的获利效果非常弱,这是现阶段仍然没有成为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模式的重要原因[11]。聂英、 聂鑫宇从信托三方当事人之间博弈的角度对农村土地信托流转机制展开研究,通过动态博弈模型分析得出,平衡三方利益关系的核心主要是土地信托流转后的增值收益[12]。李佳提出农村土地资产证券化要以农村土地信托为平台增加商业银行杠杆,将农村土地信托产品划分为土地价值产品和土地经营收益产品两种类型,土地价值产品通过抵押债券的形式转化为金融产品,土地经营收益将收益凭证转化为金融产品[13]。

国外农村土地信托的研究对于我国农村开展土地信托流转研究提供了丰富的理论基础,但是由于国家农村土地性质及社会制度的差异,借鉴国外研究仍存在一些根本性问题,如:国外的土地以私有制形式存在,农村土地信托的研究是从土地保护及土地经济的层面展开,国家层面在土地信托流转中采取税费减免便可以提高土地信托流转的积极性;而我国农村土地性质是集体所有制形式存在,农民持有土地使用权,农村土地信托绕不开土地的确权。关于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在已有研究中普遍认为农村土地信托流转是农村土地金融改革的突破口,但是现有条件下全国范围内推行农村土地信托流转主要缺少经济刺激,无法满足参与者的利益需求,为此本文从农村土地信托流转参与者需求入手,设计农村土地信托流转实现机制,为农村土地证券化打下夯实的基础。

二、我国农村土地信托现状分析

(一)我国农村土地信托供给分析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农村耕地的农业经营模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农村家庭承包耕地流转面积从1994年的0.09亿亩,到2018年的5.39,增长了近60倍。1994—2018年家庭承包耕地流转总面积变化如图1所示。

近几年,农业生产集约化、规模化服务推进了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业的发展,截至2018年底,我国农业生产托管服务面积13.84亿亩次,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组织数量达到37万个,接受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对象数为4 630.17万户,其中小农户4 194.37万户,占90.59%。

目前,我国家庭承包耕地流转形式主要包括转让、互换、出租、入股和信托,其中主要以转包和出租为主流流转形式,2018年各形式流转面积如图2所示。

从耕地流转面积上看,信托形式占流转总面积的比例比较少,仅为4.63%,并且近几年的变化很小。耕地是农业现代化发展的基础,但是基于目前的情形,農村土地信托流转并非是主流模式,这可能是各方博弈之后默认的一个均衡结果。农村土地流转方式多样化的格局是历史的诸多因素造成的,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业现代化的发展效率。要打破现有的利益格局,充分利用农村金融的活力盘活农村土地资产,建立规范的农村耕地流转机制,信托流转是农村土地金融改革必经之路。

虽然持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民是参与农村土地信托的受托人主体,但是由于我国之前采取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将土地承包权分散到人头,这就导致在开展农村土地信托过程中要面对土地集中的最大难题。我国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但是承包权属于农户,如果在土地集中过程中有个别农户不参与,则农村土地信托的价值将大幅降低,农民作为持有承包权的自然人具有农村土地信托的参与权、知情权、变更权、撤销权等,部分农民对复杂的信托合同认知不足,则很有可能会对农村土地信托产生排斥心理[14]。为了能够推进农村土地信托的开展,一些地区的村委会或者地方政府成立经营机构作为农户的代表,构成了特殊的“受托人”,如浙江绍兴市采用了三级信托服务机构参与商业信托[15]。由村委会或者地方政府组织农户参与农地信托的优势在于动员能力强,可以快速地和农户达成协议,将土地流转出去。但是,从法律层面讲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明确指出了承包方的主体是农户,农户具有自主使用权、收益权和流转权,由政府干预则违背了商业信托的本质,并且存在徇私舞弊和监督缺失的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农村土地信托的发展[16]。

将信托公司引入农村土地信托流转中是农村土地信托发展的前提,我国目前开展农村土地信托的信托公司并不多,虽然信托公司可以通过农地流转成功收取中介费用和获取农业经营公司经营的增值收益,但整体收益水平很低。针对土地流转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促进土地流转的政策,如:2016年中办、国办出台了《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提出了新型经营主体对土地权利共享的政策支持[17]。但是,受市场机制不健全的影响,信托公司普遍持观望态度。

农业经营公司是农村土地信托链条中的农地使用者,通常为农业集约化、规模化生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经营公司土地经营能力直接关系到整个链条的各主体收益,是农村土地信托流转成功的关键。农业经营公司采用投标的方式参与农村土地信托,对于农村土地的利用只限于农业生产,如:农作物的种植和畜牧业的养殖等。

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流转主要还是流转入农 (中)表题 表1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去向(公顷)农村土地流转去向2015年2016年2017年流转入农户的面积262 062 34118 651 51819 631 870流转入专业合作社的面积97 369 1016 893 9647 751 252流转入企业的面积42 322 0823 091 7043 356 682流转入其他主体的面积45 080 1303 310 0203 401 076 户,其次是专业合作社,流转入企业的面积相对较少,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去向如表1所示。

从数据上来看,一方面农村土地市场化转型的市场非常广阔,但是另一方面也可以看出还有很多的阻力存在,作为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最终使用者,农业经营公司在项目选择、项目实施、利益分配和风险管理等方面仍持有谨慎的态度。

(二)我国农村土地信托需求分析

以“中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合信托计划1301期”[18]农村土地信托流转项目为研究对象,安徽宿州埇桥区朱仙庄镇塔桥村和朱庙村共计450户参加了中信模式农村土地信托流转,流转面积5 400亩。分别对参与中信模式的农村土地信托流转农户、中信信托公司和服务商安徽帝元农业投资公司及承租农业大户相关负责人展开问卷调查。问卷设计包括:农户、信托公司及农业经营公司三个维度,每个维度问卷设计20个问题条目。尽可能多地向满足维度条件的人群发放问卷,向农户及政府负责人发放调查问卷378份,收回350份有效问卷;向信托公司发放问卷78份和向服务商/农业大户发放问卷120份,收回有效问卷180份,了解农村土地信托流转各主体的需求。共计发放问卷576份,收回有效问卷530份,问卷收回有效率92.01%,大于学术调查要求70%以上[19],问卷调查回收率有效。

采用折半检验法用两种形式不同的等价问卷面向同一组受访者对问卷进行信度检验,分别在3月和5月对同一组对象进行问卷调查的结果进行信度检验,检验结果可靠性统计资料的Cronbach的Alpha系数为0.843,在0.8~0.9之间,表明信度可以接受,测量具有可信性表明问卷对反应当事人对农村土地信托流转的态度具有可靠性。为了能够研究问卷正确测量所要测量变量的程度,对问卷进行效度检验,利用问题与指标的相关性评价问卷效度,检验结果KMO值为0.927,大于0.7,说明问卷结构效度良好,所选择的问卷问题能够准确测量所要测量对象的属性,问卷对于客观反映当事人对农村土地信托流转的态度具有较好的有效性。

从农户调查结果上看,绝大部分农村土地信托流转农户是自愿行为,虽然有63.84%的农户对农村土地信托模式不十分了解,但是在村干部的引导下也选择了农村土地信托流转。农户农村土地信托流转的原因一是自身劳动力不足,大部分农户家庭子女选择放弃土地耕种,而农村土地信托流转相比民间的委托形式更加稳妥,能够有较为稳定的收入。但是农村土地信托流转相比其他委托形式的流转价格要偏低,收益的回收也及时。土地流转后经营公司会招聘工作人员,流转后仍可以耕种赚取劳动收益,但是对劳动技术要求较高,农村劳动力明显无法满足生产需求。此外,有少部分农户担心土地流转后的耕种会因过度施肥和生产而降低土地收回后的价值。

从信托公司调查结果看,与农户建立农村土地信托流转关系的压力较大,并且当前的土地信托流转存在部分公益性质,土地确权、地块分散、地块质量参差不齐等诸多因素的存在需要信托公司投入大量的精力进行管理,信托公司收入与付出不成比例。目前,政府政策倾向对于信托公司是一个利好,但是农业土地信托产品的设计与经营是当前信托公司面临的主要难题,一方面是土地价值的评估缺乏准确性;另一方面土地流转期限设计的过长,农户不愿意参加,而过短农业经营公司又不愿意租赁。此外,二级市场对于农村土地信托产品的投资热度不高,当前募集资金的方式采用的都是私募。

从农业经营主体调查结果看,土地质量、规模是其租赁土地生产经营的前提,在经营的过程中资金的消耗非常的大,主要集中在化肥、农药、生产工具及劳动力工资几个方面,如果不能及时获得政府补助或银行贷款,则会增加农业经营压力。

通过调查得出结论,农户土地承包权流转的报酬和收入保障是其选择流转模式的客观诉求,信托公司重点关注土地信托计划的平均收益率和政府在土地流转中的作用,农业经营公司对农村土地信托规模及信托公司推出的农村土地信托产品经营水平表示关注。

三、农村土地信托各主体利益关系及影响因素

从农村土地信托当事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各主体的客观诉求来研究在土地信托流转中的利益关系及影响因素,农村土地信托当事人之间不仅是相互获利的关系,在农村土地信托流转前后还存在利益上的冲突,如:土地流转价格的协商、土地的使用期限、土地的收益分配等,都存在彼此的博弈关系。因此,协调三方利益关系,最大化地平衡三方利益,减少彼此的矛盾是农村土地信托机制有效性和可靠性的重要内容。

(一)农村土地信托各主体利益关系

在博弈理论中,根据参与者之间的博弈关系可分为合作博弈(Cooperative Games)和非合作博弈(Non-Cooperative Games),其中合作博弈是一种在约束承诺下的博弈关系,而非合作博弈则是在非约束合作协议下的博弈关系[20]。合作博弈从宏观角度研究集体合理性,強调合作的公平与效率;而非合作博弈则是从微观角度研究个体理性,强调个体决策最优。显然,在农村土地信托关系中,各主体存在合作博弈关系。

在经济学领域,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被用于描述投入和产出的关系,函数表达:Q=ALαKβ,(1)式中,Q为产量,L为劳动投入量,K为资本投入量,A、α、β为参数,A为综合技术水平,α为劳动所得在总产量中占的份额,β为资本投入所得在总产量中占的份额[21]。

以2010—2019年我国农林牧渔总产值(Q),农村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代表资本投入量(K),农村社会劳动者人数作为劳动资本投入量(L),估算α、β,建立线性回归方程:lnQ=lnA+αlnK+βlnL,(2)对数据进行描述性统计分析及相关性检验,检验结果如表2所示。

双侧sig为0.000小于0.05,认为在95%的置信区间下资本投入量、劳动资本投入量与农林牧渔总产值之间的关系有统计学意义。拟合优度等于0.957,接近于1,说明回归直线对观测值的拟合程度很好。最终估算结果α=0.74,β=0.26。

通过调查结果可知,在农村土地信托流转计划的博弈过程中,农户作为委托人其土地承包权流转价格作为博弈策略。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土地流转的预留备用金和投入的管理人员及其报酬作为博弈策略。农业经营公司土地租赁资金和投入农地生产的人员及报酬作为博弈策略。此外,对博弈结果产生影响的因素还包括政府作用、宏观市场环境、农户的必要回报率和信托计划的平均回报率[22]。基于此,定义变量如表3所示。

在农村土地信托关系中,设当事人集合为N=(1,2,3),其中1为委托人(农户),2为受托人(信托公司),3为受益人(农业经营公司)。定义博弈特征函数如表4所示。

夏普利值是美国罗伊德·夏普利(Lloyd Shapley)教授提出的基于合作博弈理论的公理化描述,夏普利值是博弈关系中满足三个显而易见公平性质的唯一解[24]。利用夏普利值对农村土地信托当事人三者博弈关系进行计算,夏普利值公式:

(v(S∪{i})-v(S))。(3)参与者数量n=3,s为S集合中的参与者个数,如果s=1表示三方个体独立,s=2表示三方中有二 (中)表题 表3农村土地信托流转各主体博弈策略变量变量名释义变量名释义r0农户农村土地报酬I2信托公司发行信托计划必留的准备金(3‰)[22]r1信托计划平均回报率I3农业公司按照规定缴纳土地租赁的资金(以占农业生产公司生产投入的30%为标准)[23]L农业经营公司投入到生产活动中的劳动人员数量C(L)农业生产人员成本C(L)=L*PL信托公司投入到农村土地信托流转的管理人员数量C(L)信托公司人员成本C(L)=L*PP农业经营公司劳动人员报酬C(I)土地成本P信托公司管理人员报酬At1政府作用I1土地承包权总信托规模At2信托产品经营水平 (中)表题 表4农村土地信托流转博弈特征函数函数名释义公式V1农户不参与信托流转,土地收入V1=I1*r0V2信托公司不参与合作只能获得行业的平均收入V2=I2*r1V3农业经营公司不参与合作利用自有资金和施工人员获得的收入V3=At1Iα3Lβ-C(I1)-C(L)=At1Iα3Lβ-I3r0-L*PV12农户与信托公司合作,获得平均回报率V12=(I1+I2)r1V13农户与农业经营公司直接合作,现实中农户可以选择其他流转方式完成土地承包权交易V13=At1(I1+I3)αLβ-C(I1)-C(I3)-C(L)

=At1(I1+I3)αLβ-I1*r0-I3r0-L*PV23信托公司与农业经营公司合作,现实中,信托公司与农业经营公司合作的可能性几乎不存在,所以收益是二者的和V23=V2+V3=I2*r1+At1Iα3Lβ-I3r0-L*PV123农户、信托公司与农业经营公司三方达成合作协议所得V123=At1*At2*(I1+I2+I3)αLβ-I1*r0

-I2*r1-I3r0-L*P-L*P者建立组合关系,s=3表示三方建立联盟。建立联立公式计算各方的边际贡献为:

(6)三方各自分配到的收益率为:Yi=φi(v)φ1(v)+φ2(v)+φ3(v)*100%,i=1,2,3。(7)基于以上博弈关系进行仿真,假设农村土地信托的规模报酬不变,信托期限为3年,信托公司参与农村土地信托计划的管理人员数量为10,在信托流转期所得报酬为45万,信托计划筹集资金15亿,土地流转信托公司投资0.45亿,农业经营公司投入6.6亿,农业经营公司劳动人员数量500人,政府作用为1,宏观市场环境1.2,r0=0.05,r1=0.1,通过计算得到三方平衡收益率,委托人分配收益38.86%,受托人分配收益8.62%,受益人分配收益52.52%。

(二)利益关系影响因素分析

通过调查分析,在现实关系中农村土地信托规模、农村土地信托流转价格、信托计划平均收益率、政府作用及信托产品经营水平是农村土地信托流转关系主要的影响因素。

规模化生产是农村土地价值的体现,模拟农村土地信托规模I1从5 000到15 000的变化,步长为500,I2=0.003*I1,I3=3/7*I1,其他变量不变,土地信托规模I1的变化对三方博弈收入分配的影响结果如图3所示。

(中)图题 图3土地信托规模I1的变化对三方博弈收入分配的影响 (中)图题 图4农村土地报酬r0的变化对三方博弈收入分配的影响由图3所示,农村土地信托规模对农户和农业经营公司的影响程度比较大,农村土地信托规模的不断增加给农户带来的收益率会逐步增大,信托公司的收益率虽然会增加但是波动不大,而农业经营公司的收益率则会因规模的增加而逐步减少。这表明农户和信托公司要获得更大的收益则需要将农村土地信托规模不断扩大,相反,如果农业经营公司要在博弈中获得更多的收益,则需要让出一部分收益给农户才能形成合理的博弈关系。从曲线变化幅度上看,随着土地规模的不断增加,农户和信托公司的收益增加幅度会逐渐地降低,而农业经营公司收益减少的幅度会逐渐减小,农村土地信托规模越大,土地规模对三方博弈的影响作用会变小。

农村土地信托流转价格是农户在信托流转博弈中的重要博弈筹码,让r0从0.005到0.07变化,步长为0.005,其他变量不变,农村土地报酬r0的变化对三方博弈收入分配的影响结果如图4所示。

如图4所示,农村土地报酬的增加会提高农户的分配比例,相反信托公司和农业经营公司的收益分配会降低。农村土地报酬较低则农户土地信托流转利益分配较少,而农村土地报酬较高又会增加农业经营公司的资金压力并致其放弃部分收益。同时信托公司在农村土地金融市场中要想促成土地信托的流转、提高金融市场的竞争力,也需要减少利益的分配。从变化趋势上看,农村土地报酬不会使收益分配产生变化波动,农村土地报酬给农户和农业经营公司造成的影响,要比其对信托公司的影响高。

信托计划平均收益率是信托计划参与者积极性的体现,让r1从0.06到0.12变化,步长为0.005,其他变量不变,信托计划平均收益率r1的变化对三方博弈收入分配的影响结果如图5所示。

(中)图题 图5信托计划平均收益率r1的变化对三方博弈收入分配的影响

(中)图题 图6政府作为At1的变化对三方博弈收入分配的影响如图5所示,随着信托计划平均收益率的增加会提升信托公司和农户的收益,但是会降低农业经营公司收益,农业经营公司如果出让部分利益会提高合作的成功率。从变化趋势上来看,影响程度不会随着信托计划平均收益率的变化产生波动,其作用主要对农业经营公司的影响相对较大。

政府作用对农村土地信托流转三方博弈会产生一定的影响,让At1从0.7到1.1变化,步长为0.02,其他变量不变,政府作为At1的变化对三方博弈收入分配的影响结果如图6所示。

如图6所示,若政府在农村土地信托中的作用提升,农户会受政府的引导在博弈中降低利益分配的比例,信托公司在政策的影响下也会降低自身的利益分配比例,这会增加农业经营公司在博弈中的利益。从变化趋势看,政府作用的影响程度对利益分配的变化幅度不大,影响程度对农业经营公司的利益最高。

信托产品经营水平是农业土地信托在市场机制运行下的竞争体现,让At2从1到1.4变化,步长为0.02,其他变量不变,信托产品经营水平At2的变化对三方博弈收入分配的影响结果如图7所示。

(中)图题 图7信托产品经营水平At2的变化对三方博弈收入分配的影響如图7所示,农村土地信托后的信托产品经营水平对农户的利益分配影响较小,随着信托公司对农村土地信托产品管理水平的提升,信托公司在博弈中的收益会逐步增加,而农业经营公司则会因为信托公司的能力而降低合作的收益。从变化趋势看,信托公司对信托产品的管理存在提升的压力,收益的增加具有一定的向下波动的趋势,相反农业经营公司的波动会有所放缓。

四、农村土地信托实现机制设计

基于农村土地信托各主体的利益需求、博弈关系及存在的影响因素,站在信托公司的角度进行农村土地信托产品运作流程规划,提出引用结构化信托业务中的收益与风险分层设计思想规划农村土地信托管理机制,并在各交互节点上建立实现机制保障措施,保证农村土地信托各环节的顺利实施。

(一)农村土地信托产品运作流程

信托公司在产品设计上,可以将流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划分为实际生产经营产品和收益预期金融产品,一个是面向农业经营公司招标产品,一个是面向二级市场的投资产品。农村土地信托产品的运作流程按照不同的操作时期可以划分为准备阶段、运行阶段和退出阶段。[25]农村土地信托产品的運作流程如图8所示。

准备阶段,信托公司与持有承包权的农户签订信托合同确定信托关系。农户可以通过村集体、政府信托服务机构或者是信托公司提交农地委托申请,信托公司对农户的承包权证明、土地类型、面积、位置、委托年限等进行核实,确定无误后签订《农村土地信托流转合同》。此时农户的信托土地由信托公司代管,信托公司有权通过集约土地发行信托产品募集资金,投资人购买土地产品与信托公司签订《农村土地信托投资合同》成为二级市场的委托人,建立与信托公司之间的资金信托关系。如果农户或者是投资人对收益分配和收益保障等未能与信托公司达成一致,没有签订信托合同则信托计划终止。在与农户签订信托合同完成后,信托公司对所持有的农村土地经营权进行归集整理,形成规模化的土地资源面向农业经营公司招标,经过筛选后与目标公司签订《农村土地信托租赁合同》,农业经营公司需要支付租金、中介费用等。信托公司以农业经营公司生产经营的盈利预期作为信托产品投放到二级市场,获得的投资资金可以作为农业经营公司的流动资金支持,农业经营公司需要与信托公司签订《农村土地信托资金借贷合同》获取流动资金。如果农业经营公司与信托公司之间在资金分配、资金借贷等方面未能达成一致,没有签订租赁合同,信托公司与该农业经营公司的信托计划终止。

运行阶段,农业经营公司是信托链上的核心环节,在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后,信托公司需要按照合同在约定的结算日期前支付土地租金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再转交给农户。农业经营公司选择的农业经营项目、农业生产技术和农业经营管理是确保农村土地信托增值的关键。同时,信托公司面向金融市场发行的农村土地信托产品,获得投资信托人的投资资金可为农业经营公司提供流动资金保障。此外,农村土地信托产品也可以演化为信托基金、商业贷款、战略投资等丰富农村土地信托金融产品。信托公司、农户、村委会、地方政府等参与农村土地信托的受益人,具有农村土地信托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保证自身的利益不受到损失。农户通过农业经营公司经营的收益获得租金和浮动收益,投资委托人通过信托产品获得投资收益,信托公司获取中介费用和收益增加值。在此过程中,农村土地的用途必须是农业生产,如果改变土地用途用于房地产、高尔夫球场、商业旅游等,造成耕地减少,信托计划将提前终止,并追究农业经营公司的法律责任。如果农业经营公司出现重大经营不利的情况,信托公司为了保障委托人的权益,也可以提前终止信托合同。

退出阶段,在信托期到达合同签订终止期限后,若就此结束信托,农业经营公司需要清算租金和信托借贷款,将农地的经营权交回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再将经营权交回农户。二级市场信托人的资金将连本带息退还给投资人。信托公司对整个信托项目进行评估,总结存在的不足和经验,优化信托产品和完善信托合同。农业经营公司如果需要继续经营,在获得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同意后可以再次签订信托合同。

(二)结构化农村土地信托管理机制

在博弈分析中,信托公司在利益博弈中受到的影响最小,可以说并没有参与到土地信托流转的博弈中,这也是导致农村土地信托流转在当前流转方式中不能成为主流方式的根本原因,这不符合市场机制下利益与风险的分配规则。提高信托公司利益是农村土地信托流转方式拓展的第一步。因此,本文提出针对农村土地信托产品建立结构化信托业务关系。结构化信托业务是一种受益权分级信托计划,它将受益权划分为优先级和次级两种,二者在收益和风险中所分配的比例与承担的风险也各不相同。其中,优先级受益人收益优先于次级收益人,承担的风险也低于次级收益人[26]。基于结构化信托业务的特点和利益需求、博弈关系及存在的影响因素,以提高农村土地当事人的参与积极性为目的,将信托公司作为次级受益人,增加信托公司利益比例的同时也提高其风险承担比例。信托公司在农村土地信托服务中既是受托人也是次级受益人,以土地资产证券化为核心构建特殊目的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27],并采用“资管+信托”的双SPV机制建立农村土地信托受益权专项计划,农村土地信托管理机制双SPV运行机制如图9所示。

农村土地信托管理机制双SPV运行机制分为关系流和资金流两个部分。关系流中,农村土地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信托公司获得农户的土地承包权需要由村集体保证担保,信托公司获取农户的承包权后可将土地承租给农业经营公司,建立“农村土地信托受益权专项计划”并配置管理人员和销售人员,管理人员和销售人员将农村土地信托产品委托给证券承销商进行管理,按月上报该计划的经营情况给信托公司,投资人可以通过证券承销商认购农村土地信托产品,计划的资金托管在银行。资金流中,农村土地信托流转的价款由计划的管理人员拨付,农业经营公司借款人将租赁土地的租金支付给信托公司,并且可以向信托公司申请信托贷款,贷款成功后需要通过托管银行按月还本还息,信贷监管部门对借款人的资金进行监管防止出现经营风险,信贷监管部门按月拨付贷款本息给托管银行,银行拨付证券本息给证券承销商。

通过上面的研究,在农村土地信托流转中,农村土地信托规模、农村土地信托流转价格、信托计划平均收益率、政府作用及信托产品经营水平是各方利益相关者博弈的影响因素,同时也是农村土地金融的信托实现机制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在农村土地信托管理机制双SPV运行机制下,信托公司是利益相关者关系连接的中心,对于农户土地信托流转价格的确定一方面参考土地确权登记信息,另一方面要对土地价值具有实地性的考察,根据农村土地的特点选择具有针对性的价值评估方法,如:收益还原法、市场比较法、成本逼近法、评价评估法和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等。对于农业经营公司的结款审批结合农业公司租赁面积、经营项目、现有技术装备水平、经营管理水平、历史业绩及贷款用处等进行核查,并划分信贷标准,尽可能地在满足贷款需求的同时控制贷款风险,成立信贷监督部门专门负责农业经营公司信贷资金的监管。

(三)农村土地信托机制实现保障措施

农村土地信托机制的有效实施离不开制度及管理措施的保障,为此在规范化管理及制度保障方面,本文提出规范中介组织行为、构建合理的税收制度、完善监管体系及建立保险制度的保障措施等建议。

1.规范农村土地信托中介组织

当前我国农村土地信托过程中,政府对农村土地信托市场的控制仍有很大的决策作用,所产生的信托机构也存在官方或者半官方的性质,这就容易形成农村土地信托市场的垄断风险[28]。为此,规范农村土地信托中介组织,要打破这种具有垄断性质的信托形式,完全按照市场化机制运行,一方面降低信托公司参与农村土地信托的门槛;另一方面引入良性的农村土地金融市场竞争机制,建立农村土地流转公共信息平台,允许多家信托公司公平、合法的竞争,并将报酬分配权、独立管理权等下放到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组织农村土地流转的服务与经营,增强农村土地信托中介组织的积极性。

2.构建农村土地信托税收制度

在我国的农村土地信托关系中,农户土地承包权作为信托的产品经过受托人转移给收益人,在信托合同终止后,土地承包权又经由受托人返还给委托人,整个过程没有建立专项的税收制度,这就导致如果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在财产转让中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按照土地租赁关系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农民收到租金需要交纳营业税;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集体土地的使用需要交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没有统一的税收制度是制约农村土地信托发展的瓶颈,所以农村土地信托税收需要一种针对性的制度。

3.完善农村土地信托监管体系

目前,在农村土地信托监管中以政府监督为主要手段,不可避免地存在由于人力不足、业务不精而导致的监督失察问题。从本质上讲,政府作为农村土地金融改革的决策者与市场化运作的监督者应完善农村土地信托监管体系,在以信托公司为中心实施的农村土地信托计划中,应增设信托监察员对土地的信托事务进行监督,监察员负责对信托公司及农地经营公司行为进行监管,并将农村土地信托流转信息、生产信息等及时上报给政府、公布给社会。政府监管应重点放在对信托公司执业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查,监督其信托资金的分配与利用情况。

4.建立农村土地信托保险制度

农村土地信托保险制度是建立在责任保险基础上,规定信托公司对流转成功的土地投保,若因信托公司损害委托人的利益,给农户造成损失则可以依照合同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由保险公司介入农村土地信托一方面可以起到第三方监督的作用,約束信托公司经营行为,控制经营风险;另一方面可以给农民增强土地被保护的信心,降低农民非理性撤销委托权的行为,提升信托公司自主行使经营权的能力。

五、结语

鉴于历史的诸多原因,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形式多样化的存在导致土地利用价值没有充分地发挥,随着“三权分置”改革逐步的落实,农村土地金融市场被打开,农村土地信托模式流转已经成为推进我国农村土地改革和深化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措施之一。通过分析当前我国农村土地信托流转现状,我国农村土地信托流转仍存在不正规、不合理的问题,如:政府的干预问题、市场机制不健全问题、保障制度滞后问题等。农村土地金融是建立在土地本体价值之上,利用信托形式对土地资源进行科学配置的,是规范农村土地流转行为、健全农村土地金融市场客观的必然的选择。目前我国农村土地信托流转相比其他流转方式,比例仍相对较低,缺乏足够的实践检验机制,随着我国农村土地政策的不断完善及农村土地信托流转试点的不断拓展,农村土地信托机制也将逐步完善。农村土地信托机制流转势必是农村土地金融改革的先行者,通过本文设计的农村土地信托实现机制和运作流程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信托公司参与农村土地流转的积极性,打破现有农村土地流转局面,使农村土地流转面向市场化转型。本文仅对农村土地流转中的耕地类型进行了研究,农村土地还涉及林地、宅基地、荒地等,需要进行更加全面的研究以保障当事人的利益,提高我国农业现代化生产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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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Study on the Influence and Realization Mechanism of

Rural Land Trust Interest Subject

LI Hang,QIN Tao,PAN Huan-xue

(School of Economic & Management, Beijing Forestry University, Beijing 100083, China)

Abstract:   The purpose of this study is to improve the rural land trust mechanism and promote the market-oriented transformation of rural land.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rural land trust in our country, on the basis of present situation and the need of main participating body, in the interest balance as the starting point, based on cooperative game framework using cobb-douglas production function to establish the main body to find the game, the game relation strategy and game characteristic function, and to use the shapely value contribution margin in the process of solving the parties in the game, through the gam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simulation analysis of rural land trust scale, price of rural land trust circulation, to plan an average yield, government role and the trust product management level impact on circulation of rural land trust relationship. Planning trust company operation of rural land trust products process and put forward reference for structured trust business income and risk stratification of design ideas to establish a structured trust business relationship, the trust company as secondary beneficiary and use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 and trust” double SPV mechanism of rural land trust beneficial right of the special plan to build the trust realization mechanism of rural land financial. The implementation of dual SPV rural land trust mechanism and corresponding safeguard measures can theoretically enhance the enthusiasm of participants, ensure the balance of interests of all parties, and promote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rural land trust circulation.

Key words:  rural land trust circulation;structured trust business; rural land trust mechanism;rural land; rural land circulation

(責任编辑 责任编辑 孙俊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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