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圖甲户籍運作機制的分異與趨同
——以徽州文書《祁門修改城垣簿》爲中心*

2020-11-26 06:12黄忠鑫
中华文史论丛 2020年2期
关键词:清代徽州户籍

黄忠鑫

提要: 清代乾隆年間的《祁門修改城垣簿》不僅是修城的賬本記録,也是全縣圖甲信息的匯總,具有户籍名册的性質。重修城垣的捐輸數額體現出一次臨時性賦税攤派的實際狀態,可以窺見圖甲組織的運作機制。由士紳、宗族控制的圖甲組織,已經形成了穩定的包攬運作機制,往往存在一定的税收欠額,子户的具體情形也呈現得頗爲模糊。官府爲了直接掌握賦税土地額度,嘗試對圖甲格局進行調整,暫時起到了較好的效果,但始終無法避免中間包攬的趨勢。

關鍵詞: 清代 徽州 圖甲 賦税 户籍

清代鄉村的賦税徵派組織存在較大地域差異。在圖甲占據主導地位的區域,官府和民間都十分重視户名的記録,出現了諸多匯集圖甲户名的文獻。具有官方色彩之地方志中的“里甲表”、“圖甲表”,主要記録了一縣總户名和賦税額度;還有相當數量的民間文獻存世,包括族譜的局部記録,以及涵蓋全縣的圖甲册、花户册等民間抄本。既有研究討論了此類文獻産生的歷史背景和功用,如廣東南海、順德等縣方志“圖甲表”是賦税改革的重要環節,用於確定圖甲税糧額、去除不正當負擔;(1)[日] 片山剛《清末広東省珠江デルタの図甲表とそれをめぐる諸問題: 税糧·戸籍·同族》,《史學雜誌》第91編第4號,1982年;[日] 片山剛《清末珠江三角洲地區圖甲表與宗族組織的改組》,葉顯恩主編《清代區域社會經濟研究》,北京,中華書局,1992年,上册,頁498—509。而江西萬載、萍鄉等地發現的一批圖甲户名册籍則是當地土客矛盾激烈的産物。(2)鄭鋭達《移民、户籍與宗族: 清代至民國期間江西袁州府地區研究》,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09年,頁85—102;謝宏維《和而不同: 清代及民國時期江西萬載縣的移民、土著與國家》,北京,經濟日報出版社,2009年,頁102—104。更多學者將方志與族譜進行對照,論述各個區域户籍賦税登記情況以及地方社會變動等問題。(3)楊國安《明清兩湖地區基層組織與鄉村社會研究》,武漢大學出版社,2004年,頁87—97。謝湜《“以屯易民”: 明清南嶺衛所軍屯的演變與社會建構》,《文史》2014年第4期。徐斌《明清鄂東宗族與地方社會》,武漢大學出版社,2010年,頁80—101。

較爲完整的圖甲名録,還具備了數值統計的條件,呈現出地方賦税格局的豐富形態。本文討論的徽州文書《祁門修改城垣簿》(以下簡稱《城垣簿》)是一部修築城牆的公文彙録和收支賬本,(4)《祁門修改城垣簿》,乾隆三十六年(1771)刻本,上海圖書館藏。主要記載圖甲組織的錢款捐輸情況,從而登載了整個祁門縣圖甲户名,能夠彌補方志對户名、捐輸數額等内容的缺載。結合該縣各類民間文書,有助於我們深入理解清代圖甲賦税結構與運行機制。

一 官紳合作與博弈: 《城垣簿》的産生背景

根據《城垣簿·修改城垣始末》記載,祁門縣在宋代築有土城,“周五里二百四十七步”。明初城牆傾圮,僅存四個城門。嘉靖乙丑(四十四年,1565),剛上任的知縣桂天祥因爲“浙礦賊擾婺源”,形勢將危及鄰縣祁門,雖“不欲役民”,但必須築城防禦。次年六月開工,僅耗時五個月竣工。新築城牆“循石山嶺,跨龍岡,繞樸墅,并溪而上,至荷嘉塢與石山會,逶迤千六十丈(一説千八十丈)”,並將城門增至九個。儘管工期短,百姓負擔較輕,但直至清初,仍有人認爲將城牆築在山上並不妥當,導致了“侯峯被壓,龍脈有傷”。乾隆初年,知縣張振義一度建議遷改,卻未獲上憲批准。

乾隆二十七年(1762),皇帝巡視江南,見各縣城垣傾頽,諭令修治。“安徽共計三十四城,祈(祁)在檄修之内”。時任祁門知縣的吴嘉善趁機將縣城從侯峯山改至較爲平坦的稱錘山岡,並買胡家塘田拓展城基。《城垣簿》便是此次修城記録,主要包括以下幾個部分: 卷首爲吴嘉善所作之序,以及“捐修縣城碑記”與“修改城垣始末”,交待乾隆壬午至丁亥年間(1763—1767)祁門縣重修城牆的大致經過;此後依次爲“董事姓名”、“開工告神文”、“酬謝城隍弄賬散福祭文并焚開工原立誓章”,呈文、批文等相關文件;最後是《城垣簿》的主體,包括“圖甲樂輸銀數”、“雜項樂輸銀”以及“支賬”,是爲全部收支賬目匯總。

遷改縣治是一件大事,不僅需費龐大,且工程浩繁,牽涉到省道府各上級衙門、本邑鄉紳及普通民衆。本着“自捐自修,不能濟人,亦不能望人濟”的原則,祁門縣於乾隆二十八年七月初一日“開局徵輸”,八月二十九日開工修築。吴嘉善親自簽點城鄉首人共計一百二十名,“於中特舉總理四人,則洪承慶、陳秉忠、汪宗泗、吴升香是也。仝具盟詞致祭城隍,分班董事”。

正當築城工作如火如荼地進行時,吴嘉善卻在同年冬天被罷官了。原來,徽州知府王尚湄“稟稱徽郡願捐金十八萬,扒濟他邑城工,科派祈(祁)捐二萬”,爲了響應皇帝的御旨,竟然自告奮勇給其他地區捐款修城,並向府内六縣攤派。吴嘉善齊集士民商議,認爲“祈(祁)地瘠民貧,實難捐解,只可照舊捐修本邑城垣”,不能協助他縣。於是直接向省稟報,推掉了捐派。此舉無疑得罪了直屬上司,在本年冬的“計典”考核中,王知府以“才力不及”對其彈劾,“士民憤欲上訴,嘉善力阻之,遂去”。(5)周溶修,汪韻珊纂《(同治) 祁門縣志》卷二一《職官志·名宦》,《中國地方志集成·安徽府縣志輯》(55),南京,江蘇古籍出版社影印,1998年,頁217上。

繼任知縣周萬寧接替修城重任並立即清查修城經費。據他稱:“撿(檢)查卑縣城工卷案,計原估銀二萬五百兩有零,而捐輸簿内只有一萬二千數百餘金。卑職採訪輿情,雖民捐民修,具見好義急公,無如地瘠山多,其中饒裕之户比徽郡他邑較少。卑職隨督同董事人等逐加履勘核算,現在修築工費約計一萬三千餘金可以告竣。”並將實情稟告省、府衙門。乾隆二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安徽布政使司命徽州知府李嵩、安徽城工總局史魯璠、黟縣知縣孫維龍一同親臨祁門縣勘估會詳;三月,李、史、孫等人“勘過祁門縣城工減定需銀一萬三千一百四十二兩零,並無浮捏緣由”。修城的經費由此確定。

同年四月,周萬寧去職,劉宸贊接任,繼續督工修城。上級要求在本年内完工,劉宸贊督促工匠加緊修築,於乾隆二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竣工。“一應應修城垣、城垛、城身、階級以及門樓等項,俱經如式一律修整完固”,主體工作已經如期完成。但是,“現在批捐者尚欠一千五百餘兩,致海未完”,再加上“各匠加工趲修,欠缺工食,曾賒各店貨物數百兩……至前所領常平倉穀五百四十六石墊發工匠,亦需收輸買償”,因此還有不少拖欠經費需要解決。此外尚有各種報銷册籍、實用保固甘結和各級部門的驗收册結都需要繼續趕辦,“一切修築雜務”拖延至次年才停工。

按照常例,各班工匠在工程結束之後都需出具保固五年的甘結。十二班工匠於二十九年十二月即出具保固甘結,“限内倘有坍塌,各匠承築之處,願自修補,不敢違誤”,修城之事本應就此結束。可在次年三月,縣衙要求督工的董事也出具甘結。董事們十分不滿並上書表達了意見:“生等董事收輸,有串票可稽,支給工匠及各雜費有細帳可查,經理實用,頗與報銷册結照……無庸出具,惟將串票帳簿呈案申送。”且“保固之責實在各匠,生等曾據伊原承約給清工價,設限内倘有坍塌,惟執切結拘伊重修,於生等何尤?保固之結亦無庸具”。縣衙執意要求董事們出具甘結,認爲“該生等董事三載,一切收支動用,既俱有帳據可稽,又何難具此一紙結耶?且本縣取結之故,蓋因定例應然,並非有所揣疑而故爲勒取也……如偏執過慮,徒煩駁飭,終於公事無益”。於是,董事們只得遵令出具。由乾隆三十年(1765)七月的《徽州李正堂爲遵旨議奏事》一文得知,“今安慶府、廬州府捐輸,董事各紳士業經本部院行令,置備戲筵,延集公所,令府縣坐於主席,使人人歡飲,以酧其好善樂輸之意”。徽州府各紳士雖“將來匯册報部,自有應得獎勵之典”,但是按照慣例舉行的“肆延設席”卻以“獨以隔遠”爲由,不了了之,當與之前的甘結風波有關,官紳之間的隔閡已經産生。

乾隆三十年七月二十八日,“奉撫憲委分巡李道臺驗收,李轉委署分府董世明二太尊確勘出結,詳覆題銷”,官府的驗收通過。乾隆三十二年十月二十六日,祁門知縣李奉綸“齊集董事,酬告城隍,並焚誓章,清算收支各賬”,宣告完工。至此,修城工作才算正式告終。但士紳與官府之間的裂痕並未愈合。在刊印《城垣簿》時,士紳們邀請前任知縣吴嘉善作序,而僅僅象徵性地抄録了現任知縣的碑序而已。

此次修城,歷時達四年,經歷六任縣官,共費一萬三千一百四十二兩三錢五分八釐。絶大多數經費來自圖甲組織的捐輸。《城垣簿》的“圖甲樂輸銀數”部分就是全縣圖甲户名的匯總以及各户的捐輸金額。同書“修改城垣始末”稱,捐輸人羣包括“闔邑里户、紳士、商賈人等”。該簿的編修體例也指出,“各士民已輸附本甲内”,即士紳以及其他民衆的個人捐輸,按照所屬圖甲附注在“圖甲樂輸銀數”項下,同樣可以視爲圖甲捐輸的組成部分。而“雜項樂輸銀”所載,大多爲城内商鋪名稱,僅二千餘兩。據此可知,修城經費最重要的來源是覆蓋全縣二十二個都的圖甲組織,包括“各士民”在内的圖甲共捐出一萬一千餘兩,占總數的85%。

由吴嘉善挑選的一百二十名董事的姓氏、名號和來源,按照“在城”、東、南、西、北五鄉劃分(見圖1),(6)李家驤《祁門縣鄉土地理志》第一章第五節《區劃》,1944年油印本,中國國家圖書館藏,葉1A—2B。其稱:“本境區劃仍明舊制,爲六鄉二十二都……然此名已不常用,今所同稱者惟城、東、南、西、北五鄉之名而已,現在創辦警察分全境爲六區,城、東、北三鄉各爲一區,南鄉分爲二區,西鄉分爲三區。”結合《城垣簿》的記載,説明祁門地方社會至少自清代開始就已流行以方位劃分“五鄉”之説法,但一直没有明確的劃分標準和依據。現根據1942年成書、胡樵碧所纂的《祁門縣志·藝文考》所載《祁門詩人姓氏爵里》(祁門縣地方志辦公室整理點校,内部印刷出版,2009年)記載,如“王舜舉,南鄉平里人”、“光文謨,北鄉三都人”,基本覆蓋全縣的信息,結合村落、都圖,可以發現“五鄉”基本依據“都”爲單位劃分,只有五都較爲特殊,檡墅等部分村落屬於東鄉,其餘大部分屬於北鄉。本文圖1權且以“都”界示意五鄉的大致範圍。全部記載在《城垣簿》的“董事姓名”條目之下,爲首的四位“總理”分别來自“在城”(洪承慶、陳秉忠)和西鄉(汪宗泗、吴升香)。但是在董事的密度分佈層面上,西鄉的地位與“在城”卻不是等量齊觀的。其中,董事“在城”有二十七人、東鄉二十四人、西鄉二十七人、南鄉十七人、北鄉二十五人。“在城”的城都和一都達到每都十三名董事之密度,是官府最爲倚重的士紳力量。至於北鄉只有四個都,平均每都六個董事;東鄉只有三個都,平均每都八個董事,亦屬主要支持力量。相較之下,西鄉和南鄉平均每都僅有三人。

圖1 祁門五鄉方位示意圖

士紳們的職責,除了督修城牆之外,主要是向五鄉各都圖甲的民衆徵收錢款。雖名爲“樂輸”,但整個運行過程,可謂是一次臨時的賦税攤派。執行費用徵收的是各鄉都之董事,而非衙門胥吏。名列四大“總理”的西鄉十九都南源村汪宗泗(字天敍)傳記稱:“吾邑舉大事必羣籲經首。乾隆二十八年,邑侯吴奉檄修城,天敍應召總局董理,凡經營度支,以身任之,無絲毫苟且,衆大推服。”(7)王啓蘭《太學宗泗公傳略》,《南源汪氏支譜》卷九,民國癸酉年(1933)木活字本,上海圖書館藏,葉30。南源又名南溪,今名倫坑。《(同治) 祁門縣志》卷三〇《人物志·義行》亦載:“乾隆壬午,詔安徽各屬修城,知縣吴嘉善舉爲總理,殫心竭力,年餘告竣。”頁344上。而在更早的乾隆十三年(1748)間,“舉行圖總,胥吏因緣爲奸,害將無窮,府君(即汪宗泗)慨然念斯害之被及一邑也,爰率二三同志,力爲告脱,其事遂寢”。(8)謝文濤《太學宗泗公傳略》,《南源汪氏支譜》卷九,葉32A。可見,這批董事便是地域社會中的能人精英,具有很强的組織能力,能夠有效地完成經費收支,並以集體力量有力抵制了胥吏對地方税務的干預。另一方面,士紳對於賦役的插手,只以保障地方利益爲目的,並没有站在國家的對立面。在嘉慶二年(1797),“邑有加增應試儒童之議”,南源汪氏隨之相應,設立八甲文會。(9)《八甲文會》,《南源汪氏支譜》卷九,葉3A。從稱謂來看,便是以自身所在的十九都一圖八甲名義,興立文會應對科考,獲取功名身分。

儘管續任的知縣繼續使用這批士紳,不信任感卻油然而生,以例行公事之姿態强制士紳簽訂甘結,確保賬目清白。如此做法,實際上體現出清代前期官府打擊士紳包攬錢糧的一貫態度,自然引起了官紳間的不諧。汪宗泗亦與地方官府發生直接衝突:“歲己卯(即乾隆二十四年),鄉有滯訟,獄在於郡,波及府君。維時郡守不仁,欲以府君爲根而株連不已,府君默識其意,直理壯氣,激昂動天,竟令毒無所施,事遂得已。此一役也,保全無辜,不知凡幾。”(10)謝文濤《太學宗泗公傳略》,《南源汪氏支譜》卷九,葉32A。面對府級官員的打壓,以汪宗泗爲首的地方士紳能夠有效反制,自我保全。《城垣簿》作爲士紳正式編纂、刊印的總結性文獻,同樣毫不避諱地表達出對當前官府的不滿。此重要的背景因素,是我們解讀該文獻所載圖甲捐輸之格式和内容時必須注意的。

二 《城垣簿》對圖甲户籍的記載

清代祁門圖甲組織源於明代里甲制度下的人户編排。明初,遵循“務不出本都”的原則,對祁門縣鄉都進行調整,並在此基礎上編立里甲。具體調整措施是“鄉因之,都削其名”,將宋元舊制之和光都、日新都等更名爲一都、二都等。又將三、四兩都合并爲一,名曰“三四都”;十都析分爲二,爲“十東都”和“十西都”。通縣共計二十二個都,編爲五十一里。(11)蔣俊修,黄汝濟纂《(永樂) 祁閶志》卷一《鄉都》,祁門縣地方志編纂委員會辦公室整理,2009年,頁21—22。此後,里的數量一度減少爲四十六個。萬曆元年(1573),“知縣廖希元以城及一都、七都户口衆多,各增一里,爲四十九里,里即圖”。(12)余士奇修,謝存仁纂《(萬曆) 祁門縣志》卷四《人事志·鄉市》,合肥古籍書店影印,1961年。至此,“里”與“圖”的互稱正式得到了地方官府的確認,里甲蜕變爲圖甲,即總户—子户之結構確立。

作爲以圖甲爲基本單位捐輸建城的登記賬本,《城垣簿》詳細登載了各都的圖甲户名及其捐輸金額,其記録形式可以三四都一圖爲例:

三四都一圖

一甲饒聯登户 四兩(收三兩三錢三分五釐)

凌添進 二兩五錢(收訖) 汪道佑 一兩(收訖)

二甲方元茂户 二十兩(收十九兩二錢二分五釐)

胡太枝 一兩二錢(收訖) 汪立川 八錢(未收)

胡尚義 七錢(收三錢五分)

三甲汪文聘 三兩(收訖) 方應 二兩四錢(收訖)

余世有 一兩五錢(收訖) 余大成 一兩二錢(收訖)

汪大起 一兩六錢(收訖) 汪富興 五錢(收訖)

汪以功 二錢(收訖)

四甲汪復初户 十五兩(收七兩) 謝振祖 一兩(收訖)

謝應讓 四錢(未收)

五甲康永新户 十三兩(收訖) 方應明 三兩(收訖)

詹添 三兩八錢(收三兩六錢三分五釐)

六甲余安序户 十三兩(收訖) 余任翔 三兩(收訖)

余克恒 一兩(收訖)

七甲王文明户 十兩(收訖) 余大興 三兩(收訖)

余昭德 七錢(收訖) 謝瑞 三錢(收訖)

八甲余嘉訓户 十兩(收訖) 余萬一 一兩(收訖)

方祖 三兩(收訖) 潘時 四錢(收訖)

九甲汪俊泰 二十三兩、汪俊彰 二十三兩(收訖) 汪世昆 五十兩(收訖)

汪泰 二十兩(收訖) 汪明傑、汪之瑤、汪之珽 三十兩(收訖)

汪烱 十兩(收訖) 汪起康 十兩(收訖) 汪炳 五兩(收訖)

汪起玟 五兩(收訖) 汪起璟、汪起鳳 八兩(收訖) 汪輝 三兩(收訖)

謝登俊 二十兩(收訖) 謝良田、謝登俊 五兩(收訖)

謝正發 二兩(收訖) 詹大興 二兩二錢(收訖)

江永茂 八錢(收訖)

十甲王大用户 十四兩(收十兩一錢一分二釐)

程德勝 三兩(收訖) 黄發隆 二兩五錢(收訖)

王立 一兩(收訖) 汪正儒 八錢(收訖)

《城垣簿》按照二十二個都的順序,列出各圖各甲的户名。每甲通常有一個户頭,以“户”字標示,如一甲的“饒聯登户”,即爲圖甲體制下的總户名,屬於擬制户名,並非實在人名。按照《城垣簿》的體例敍説,每個總户之後似乎應是“輸附本甲内”的士民姓名。

其他民間文書與《城垣簿》的同類信息相似,可以相互印證和輔助解讀。三四都汪家坦黄氏文書中的“保長記事手册”(以下簡稱“手册”)就記録了“計開三四都一二圖里長名目”。(13)劉伯山編《徽州文書》第四輯第一册《祁門三四都汪家坦黄氏文書》,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1年,頁381。整理者將其命名爲“保長記事手册”,但整册文書涵蓋了圖甲户名、税額、編審計賬、田畝錢糧税則等内容,絶大多數都屬於圖甲體系的管理内容,其記録時段是乾隆中葉,與《城垣簿》大體同時。僅將與前文《城垣簿》相關的三四都一圖信息抄録如下:

一圖一甲 饒聯登

二甲 方良茂 王羅星

三甲 汪文聘 郭家坦户名余大成、余世有、汪大起、汪富興、汪以功

四甲 汪復初

五甲 康永新

六甲 余安序

七甲 王文明

八甲 余嘉訓

九甲 汪俊彰(新: 泰) 謝百秀父子户名正發、占大興、江永茂

十甲 王大用

寄户: 汪正儒、程得勝、占有倫、王應期、王順户、王立户、胡世當、黄發龍

對比《城垣簿》與民間“手册”,可以發現雙方記載的異同。

一方面,兩份文獻所載總户名可以相互印證,也略有出入。如九甲爲兩户共同承担,《城垣簿》同時記録汪俊泰和汪俊彰兩個户名,而“手册”則指出新户爲汪俊泰,舊户爲汪俊彰。至於三甲,《城垣簿》記録總户爲“汪文聘”,但没有帶上“户”字。而“手册”除了記録“汪文聘”外,還指出郭家坦另有五個户名。這五個户名恰好皆爲《城垣簿》所載的個人捐輸的名字。可見,三甲總户應該是由汪文聘户和郭家坦諸户共同負責。因此,民間文書的記載可以印證《城垣簿》的信息是準確的。稍有差别的是二甲,《城垣簿》爲“方元茂”,而“手册”載爲“方良茂”,這或許是讀音相近導致記録略微差别,兩者應爲同一户。

另一方面,“手册”明確標注十甲王大用户下存在八個寄户,其中四個寄户姓名又出現在《城垣簿》之中。這説明《城垣簿》中載於各總户之後的士民姓名,絶大部分其實是子户(寄户),亦屬擬制户名,而不完全是士紳、民衆的實在名字。

《城垣簿》中對圖甲總户的記録,有一個明顯標準,即是否有“户”的標注。如有,則説明該甲屬於常規的總户—子户結構。如無,則有三種情況:

其一是存在並列的朋户,即勢力相當的若干羣體共同朋充一個總户。如九都二圖一甲的户名是方益祀、汪永達、汪余慶並列,或説明該甲並無占據完全主導地位的家族。又如城都一圖二甲是方日洪、方文焕朋充,十東都一圖六甲是李時善、李允恭朋充,表明該甲雖有主導的族姓,但内部力量整合尚未完成。

其二便是康熙三十年的三個新圖。它們是集中增立的圖甲,將先前的附户、子户直接提出而設立的,在短期内尚未整合爲總户—子户式的依附結構,各户之間相對平等,仍具有顯著的朋充色彩。以十一都三圖爲例:

一甲方江源 十五兩(收訖) 江迪富 五錢(收訖)

江珊友 五錢(收訖) 江義和 五錢(收訖)

二甲吴項 六兩七錢(收訖)

三甲葉林汪 二十四兩(收訖)

四甲□崇懷 十八兩(收訖)

五甲李秋 十一兩四錢(收訖)

六甲朱德澤 二十兩(收訖) 朱文 二兩五錢(收訖)

七甲黄胡儒 八兩五錢(收訖)

八甲胡本興 七兩六錢(收訖) 胡本清 四兩(收訖)

胡振孫 四兩(收訖) 胡興 二兩(收訖)

九甲王大程 四兩五錢(收訖) 方時用 二兩(收訖)

十甲胡徐邵 十三兩(收訖)

相比於老圖甲首户名後往往有“户”字樣作爲標識,新增的三個圖則完全没有這樣的形式。儘管從三甲“葉林汪”、十甲“胡徐邵”等户名來看,已經具有一般圖甲的擬制户名之特徵,但是在《城垣簿》的編集者看來,新圖甲不過都是重新組合的朋户,無法與老圖甲總户相提並論。同時,較之權勢大族,新圖各甲户的丁畝較少,力量弱小,也需要以兩人或多人共同承當一個户籍單位。

其三是絶户。十三都二圖七甲、十九都一圖三甲的户名都是空缺無載,多爲户絶無人承繼的情況。

無論如何,《城垣簿》詳細而系統地記載了全縣五十二圖各甲總户、子户的基本情況,彌補了地方志没有詳細記録、民間文書亦不完整系統的缺陷,可謂是一份清代中葉祁門縣圖甲户籍名録(參見附録),有助於我們全面分析圖甲内部的結構及其差異。

三 捐輸額度與圖甲格局

各個圖甲的錢款是根據經濟實力,以攤派或認捐的形式進行徵收的。直到祁門縣城修築完畢,仍有一定數目的錢款拖欠。《城垣簿》以“收訖”、“未收”以及收取部分錢款分别標注出來。根據原定與實際收取的數額,祁門縣各都的圖甲捐輸情況如下表所示:

(續表)

從表1中可以清楚看到,各都實際捐輸的總數額並不均衡,最少的是十西都,未及二百兩,最多的是十東都,達到一千餘兩,相差五倍。各都所轄圖甲數量不一,最多的城都有四個圖四十個甲,五都和十西都則僅有一圖十個甲,相差四倍。所轄圖甲數量多的都,捐輸總額相對較多一些。但是,捐輸差距主要表現在甲一級的層面。五都平均每甲捐輸達到六十兩以上,二十一都每甲僅十兩,相差超過六倍之多。因此,五都的圖甲規模雖小,但是甲均捐輸額度爲全縣之首。由此,各都圖甲捐輸的空間格局分析,在甲的平均額度層面上最爲準確,也更能表現出各都參與修城的密切程度。

表1 祁門各都捐輸情況一覽表

圖2(上)中,以縣城(城都)爲中心的閶江沿線,是甲均捐輸較高數額最集中的部分,分佈在祁門縣的東、北鄉。其中,五都和十東都超過五十兩,遥遥領先;與之相鄰的八、九、十一三個都次之,接近或達到三十兩。南鄉稍少,以距離縣城最近的三四都爲首,達到二十五兩以上;而距離最遠的十三都最少,僅十一兩餘。西鄉情況與南鄉類似,而且表現得更爲突出。除了鄰近的二都,其餘八個都均在每甲十六兩以下,呈現出幾乎截然相反的場景。根據甲均層面的空間分析,東、北兩鄉主要通過流域水路交通的聯絡,與縣城的緊密度高。南、西二鄉捐輸相對較多的都,也大都靠近縣城。因此,與縣城的空間距離是造成各都捐輸差異的重要因素。

圖2 祁門各都的甲均實際捐輸數額分佈(上)與差額比率分佈(下)

各都原定與實際捐輸的差額也能反映出不同圖甲實際執行狀態。總體上看,整體差額並不太大,有九百多兩,占總額的7.805%。如圖2(下)所示,與甲均數額分佈相比,各都捐輸的差額比率分佈並没有存在明顯的東西差别。共有十三個都低於差額比率的平均數,達到全縣範圍的一半以上,這意味着大部分都圖能夠較好地完成捐輸。其中,僅十六都全部按額完成任務,八都、二十二都的差額也十分微小。二十都和二十一都則有超過二成的捐輸没有達到,尤其是二十一都有約三分之一的欠額。十六都和二十一都地域相鄰,都位於西鄉,距離縣城較遠,卻表現出相反的捐輸狀態。還有許多超過差額平均水準的都,分佈在北鄉和南鄉。五都的甲均捐輸數額雖多,但欠額比例也不小,達到10%以上。

由此觀之,東鄉在捐輸數額和差額比率上最爲均衡,支持修築城垣積極性最高。其次是北鄉、南鄉。與前述知縣依賴西鄉和“在城”士紳羣體相比,這兩地在圖甲捐輸層面的表現反而不盡人意。“在城”的捐輸數額和差額均在全縣平均水準之下;西鄉捐輸數額最少,執行狀態兩極分化,整體表現極不均衡。

更爲重要的是,子户數量的記載極大影響到了各圖甲的整體捐輸情況。表2顯示,在不計三個新增圖的前提下,無論是捐輸總額、還是户均額度方面,祁門全縣的總户都遠超子户。具體到各都,情況則有所不同。一都、三四都、五都、六都、七都等五個都的總户捐輸都少於子户,一都子户捐輸總數是總户的兩倍,五都甚至達到將近三倍。在户均額度層面,僅有一都和十七都兩個都的子户略多於總户,而十七都在僅有一個子户捐輸二十兩的情況下多於總户,屬於特殊個例。因此,就全縣範圍而言,總户在整體財力上勝於子户當無疑義。但是,子户的缺載卻是造成總户和子户差距的一個不可忽視之重要因素。

通過參照各類文獻,可以確認《城垣簿》中的子户捐輸部分存在一定的缺載。如康熙《鮑氏家譜》所載“記保公”的傳略稱:“元朝末時(原文爲“明朝初時”,有改動)遷十五都,土名藍溪,招陳祐之女爲妻,係身承當本都一圖五甲。充當後,至代餘,人微財寡,不能充當五甲,係將五甲排年送入本都查彎汪姓充當。”(14)劉伯山編《徽州文書》第四輯第六册《祁門十四都十保鮑氏文書》,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1年,頁4。鮑氏始遷祖經過元末明初的移民定居後,正式編入里甲户籍,經過一代(一般爲三十年)後又將户頭轉讓他姓。該故事具體時間、過程未必準確可信,但可以明確的是,至清初時,居住於十五都的鮑姓是没有總户的,一圖五甲總户應爲汪姓。查《城垣簿》十五都一圖五甲户名,確爲汪姓的“汪萬鈞户”。從族譜記載來看,鮑姓一直在當地生活,但《城垣簿》的十四都、十五都卻完全没有記録。再如,黄圖於康熙五十四年(1715)任祁門知縣,五十八年離任,由於“貧不能歸,子孫遂家祁門,入籍城都三圖九甲”。(15)王讓修,桂超萬纂《(道光) 祁門縣志》卷二〇《職官表》,道光七年(1827)刻本,中國國家圖書館藏,葉21A。而該甲在《城垣簿》中載爲葉姓,没有任何黄姓子户的記録。這類缺載的情形,較大的可能是因爲該子户没有參與捐輸。

再從空間上觀察,東、北鄉記録的子户數量較多,其中最多的是六都,有八十七個;南鄉三四都的子户數量爲全縣最多,達到九十一個。西鄉子户的記載幾乎一片空白,如十六、十八、二十都等,皆無子户記録;十四、十七、十九等都也僅有一個。這造成祁門西鄉没有子户的假象,但實際上西鄉的圖甲子户數量衆多。例如,在實徵册的登記中,二十二都二圖四甲王鼎盛户下的子户最少時爲一百三十七個(雍正十年、十一年),最多達到一百八十八個(咸豐元年)。(16)馬勇虎、李琳琦《清代祁門縣王鼎盛户實徵册研究》,《中國經濟史研究》2017年第2期。因而我們可以肯定的是,《城垣簿》對圖甲户名的登録,最爲準確的當屬總户,其下的子户定有相當數量的缺失。

上述分析可以發現互相矛盾的表象: 一方面,主持修城的董事能夠將參與捐輸的“士民”清楚地歸入相應的圖甲;另一方面,《城垣簿》中的子户缺載絶非一兩例個案,而是大面積的普遍現象。以十九都一圖八甲(即總理汪宗泗所在之圖甲)爲例,總户汪仕周户捐輸十七兩,雖已全部收訖,但總數只是略高於本都平均水準的15.203 3兩,低於全縣平均的21.761 6兩的額度,也未見個人的大額捐輸和任何子户的記録。又以北鄉董事、七都大坦村的汪有修爲例,縣志對其稱贊有加:“乾隆二十七年修城,樂輸多金,全力經營,闔邑德之。”(17)《(同治) 祁門縣志》卷三〇《人物志·義行》,頁344上。七都一圖六甲汪良進總户捐輸四十兩,其下有汪宗輿捐二百兩,遠高於平均水準,確實可以印證縣志所載。但是該甲之後的其餘五個汪姓子户均標爲“未收”,總數爲十四兩。也就是説,總户和首事以大額捐輸掩蓋了子户欠繳的事實,還贏得了衆人的贊譽。上述這些現象顯然代表了爲首士紳董事的態度和做法,也折射出祁門縣圖甲運行機制的若干問題。

四 圖甲運行機制的差異

捐輸重修城垣費用,從面向全縣圖甲徵派的意義上講,更像是一次臨時性的賦税徵收,有助於我們瞭解圖甲組織運行的某些重要層面。表3能更爲全面地反映出圖甲“總户—子户”的表現。

首先,捐款拖欠現象普遍存在圖甲之中。在未能完成捐納的户數方面,總户所占比例極高,達到36.7%,如十西都僅有兩個總户完成全額,其他八個均有拖欠。子户數量多於總户,卻只有不到20%的數量拖欠。其次,總户的捐輸總額數目龐大,達到七千多兩,子户則只有四千餘兩,兩者相差將近兩倍。但總户拖欠額度的比例較高,將近9%,子户略少,爲6.3%。再次,西鄉有好幾個都攤派每個總户捐輸額度是十五兩,整甲捐輸總數爲一百五十兩左右。如十七都二圖、十八都一圖、十九都二圖、二十一都二圖等雖然各甲數量不同,但是加總以後均爲每圖一百五十兩;而十八都二圖、二十都一圖與二圖、二十一都二圖等,各甲原定額度都是清一色的十五兩。除子户和個人捐輸因素之外,可推知每個都圖甲皆有一定的攤派限額。但它們大部分都没有完成,最少的僅收訖二兩。可見,在子户記載或參與極少的西鄉,總户的完成度是很低的。如將此次捐輸視作爲一次臨時性的税收,祁門各鄉都圖的表現是可以折射出日常賦税徵派運行功能的若干特點。

從明代中葉以來,官府曾長期努力塑造以總户爲主導的徵派税收體制,主要是按照家族進行歸并的嘗試。祁門東鄉十一都赤橋方氏在嘉靖三十一年(1522)訂立合同稱:“今奉上司明文,凡遇民户各居兄弟人丁數多者,許令於本甲下補充正管甲首。今同弟侄嘀議,具告本縣,蒙准,著令户丁方讓編作本排下正管甲首,將今次黄册新收税糧推入方讓户内。”(18)《方氏分家合同》,明代抄本,上海圖書館藏,葉4B。由此可見,至遲在嘉靖末期,里甲運作方式已經開始向家族組織靠近。甲首户的遞補不再純粹按照丁糧多寡的標準,也需要考慮家族成員在圖甲之内的完整性。允許在本甲之下補充族人作爲正管甲首户,可以由家族内部自行約束本族成員的税糧繳納和徭役攤派,降低地方官府的行政運作成本,也能擴大正管甲首户的來源,避免絶户,維持里甲賦役編排的完整。

衆所周知,康熙三十年前後的“糧户歸宗”措施,是福建、廣東一帶施行的一項重要賦役改革。(19)劉志偉《在國家與社會之間——明清廣東地區里甲賦役制度與鄉村社會》,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9年,頁208—209。鄭振滿《明清福建家族組織與社會變遷》,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9年,頁144—151,192—193。劉永華、鄭榕《清初中國東南地區的糧户歸宗改革——來自閩南的例證》,《中國經濟史研究》2008年第4期。不過,閩粵以外地區同時期也有類似的改革措施,祁門的“并户”也屬於“糧户歸宗”的範疇。康熙三十一年(1692)十一月一都一圖的合户合同稱:“今遵新例,奉憲明示,便民并户當差。……於康熙三十年編審,有謝沾癸、謝世茂二户,今歸入五甲租(祖)户謝聖耕户,合名‘聖茂’户頭。又有吴世高、吴上奇、吴應試三户歸入六甲祖户吴光裕户。蒙縣主祝老爺批,准册報户部在案,照例輪流充當花户,今入本圖公會。”(20)《康熙三十一年謝日源等立入會合同文》,祁門縣博物館藏散件文書。清代五年一度的人丁編審是合户的重要契機。這一時間節點,與福建的糧户歸宗措施完全一致。(21)劉永華、鄭榕《清初中國東南地區的糧户歸宗改革——來自閩南的例證》,《中國經濟史研究》2008年第4期。作爲地方官府的“新例”、“新政”,合户的基本程式是民間自行合議,確定合户,編造賦役册籍之後,上報知縣批准。謝聖茂户便是先前的聖耕户和世茂等户合并而成。而《城垣簿》中該圖十個總户的姓氏是没有變化的,謝聖茂和吴光裕兩户户名也是完全吻合的。不過,一甲爲謝日昇户、三甲爲汪昭賢、九甲爲謝大壯,均與合同所列總户名有一字之差,而十甲則從康熙年間的謝永豐户演變爲謝憲祀户。

總户姓氏的變更也由此顯得尤爲重要,其意義超出了“户名不變”的現象。(22)[日] 片山剛《清末珠江三角洲地區圖甲表與宗族組織的改組》,葉顯恩主編《清代區域社會經濟研究》,北京,中華書局,上册,1992年。這是因爲,姓氏不變而總户名變動,只能反映某一家族組織内部的變化;總户姓氏的更换,則能較爲明確地顯示出當地社會力量的更替。如清道光年間,祁門五都一圖十甲謝至正户絶之後,許多異姓承頂該户卻中途退出,便因户名姓氏無法更改,他人不願“做謝姓之裔”。後來黄姓承頂更名爲黄成德户,便較爲穩定地存在於地方社會了。(23)黄忠鑫《明清徽州圖甲絶户承繼與宗族發展》,《安徽史學》2014年第6期。可見,圖甲格局確立以後,徽州地方宗族頗爲注重更改總户姓氏,顯示對該户頭的所有權。

《城垣簿》中捐輸較多的圖甲就有强宗大族勢力的影響。如五都三甲總户和子户均爲洪姓,捐輸達到468兩;十東都二圖五甲張姓總户捐款124.05兩,是全縣之首,加上其十三個子户捐款,共達到316.55兩。僅這兩個甲的數額就比許多都的捐輸總額要多。至於一都一圖十甲的總子户均爲謝姓,總捐款爲138兩;三四都一圖九甲汪姓總户及十四個同姓子户捐款總數爲171兩;九都一圖七甲許姓總户及其十七個同姓子户捐款總數爲167.7兩;王源謝氏在十西都八個甲總户和子户的捐款總數是163.095兩;十一都二圖六甲吴姓總子户捐款總數是185.39兩等,也是大族主導圖甲的表現。

强宗大族與圖甲結合,有助於賦税徵派的完成。如康熙二年十一月祁門洪氏家族制定的津貼五都三甲里長合同,就規定了六大房共同承役的津貼、輪充、徵收等實際運作詳細内容:

立合同壽公六大房貞兆、大有、貞齊、貞淪、應基、應廷等,原承祖五都三甲里長,今於康熙三年輪該充役,與相公均當。所有里役在官費用,悉照衆祠文書照糧均出。仍有九年排年,悉照舊例,壽公匣每年貼銀四兩八錢,以爲排年出身幸力。其銀逐年排年照糧徵收。有糧之家,務要照比應期兑糧,付排年上官,不得恃頑執拗。如有恃頑不兑者,聽排役出身之人齎文理論,出身之人亦不得生端外取。其排役照前例,六大房拈鬮輪當,兩房充當一年。所有□櫃、補徵、加派,仍係某年經手排年,即徵某年分加派完納,不得推辭下手之人。(24)南京大學歷史系資料室藏散件文書。又見[韓] 洪性鳩《明末淸初の徽州における宗族と徭役分擔公議: 祁門縣五都桃源洪氏を中心に》,《東洋史研究》第61卷第4號,2003年。

儘管官府努力將家族與圖甲歸并整合,尤其是將各甲之下的子户歸宗,但從乾隆年間的斷面來看,圖甲總户之下的構成依然複雜多樣,並不是所有圖甲都徹底實行了同姓歸户。綜觀《總簿録》,總户名之下仍有大量的異姓子户名存在,全縣五十二個圖中,除十三都二圖八甲和十九都一圖三甲絶户缺載外,共計五百零八個甲,有二百五十八甲記載有子户,超過半數,其中有一百一十九個甲存在與總户不同姓氏的子户,約占總數的23%。這説明約有四分之一的總户之下存在着異姓子户。如果考慮到西鄉多數圖甲的子户没有記録在内,這一比例還會更高。

個别子户捐輸額度頗大。如一都一圖十甲之下的謝衍一人就捐出一百二十兩,頗爲引人注目。但此例可能是個人在同姓總户之下的捐輸行爲,總户之下的異姓子户在捐輸中的表現更值得注意。雖然異姓子户尚未有捐款超過五兩的特例,但至少有八例異姓子户的捐輸是超過總户和同姓子户的總數。見表4:

表4 部分異姓子户的捐輸情況

表4説明,異姓子户並非都是圖甲中的弱勢羣體,在特定的地域範圍内,其經濟實力可能是超過總户的。而異姓子户的持續存在,具有民間社會的邏輯考慮。康熙二年(1663)十二月祁門十一都吴、程兩氏訂立合同稱:“立議合同人程永昌、吴彦五。今吴有田二十七畝六釐一毛四絲三忽,有地八畝七分四釐四毛四絲二忽,塘九釐八毛一絲三忽,因彦五支下人繁,恐生情弊,兹兩相情願,歸入二圖七甲程永昌户,遞年代納供解所有税糧,議定遞年按照比應付完官,不致遲誤。其十年正役,每石米貼銀二兩五錢算,自議之後,兩無悔説,今恐無憑,立此合文二紙,各執爲照。如彦五日後倘有新收,聽入無詞,再批。”(25)《五祠租簿及十王寺租合同》,清代抄本,上海圖書館藏,葉24B。查《城垣簿》中十一都二圖七甲,確有程盛總户以及吴登裕子户一個。吴姓甘心成爲子户的理由就是田地有三十五畝之多,人口繁多,成爲子户似乎有利於隱蔽其丁糧衆多的事實,規避“情弊”風險。因此,子户反映了基層社會極爲複雜的一面,數量變動不居,官府幾乎無法準確掌握。

五 新增圖甲與基層控制模式變化

幾乎在推行“并户”的同時,祁門縣也在進行“增圖”。其目的與“糧户歸宗”類似,旨在遵循税糧徵收的自封投櫃原則,革除里長户的中間包攬,建立官府與糧户的直接聯繫。權仁溶對祁門的“增圖”問題較早展開研究,他利用安徽省圖書館藏康熙年間的“增圖”詞卷梳理了祁門縣“增圖”的過程以及限制條件,旨在證明當時里甲制度尚有實用性。(26)[韓] 權仁溶《清初徽州的里編制和增圖》,《上海師範大學學報》2007年第3期。康熙“增圖”案卷與《城垣簿》結合,仍有不少細節值得深入挖掘。

康熙三十年,祁門縣增設八都三圖、十一都三圖和十三都二圖三個圖。十三都江自東等人稟狀稱:“身等各家内,有族丁、祀田,糧附入别户,不能歸一;亦有丁少糧寡,獨力難支。既奉增圖,理應歸并一户,使民依近就便,盡一造册,不致遺患。”(27)《清康熙時狀詞和批示匯抄》,清代抄本,安徽省圖書館藏,葉7B。可見,當時歸并糧户的潮流中,除了“糧户歸宗”的名義之外,還有相當一部分是因爲丁少糧寡進行合户,進而要求增立圖甲,獨立繳納税糧,擺脱老圖甲的束縛。

據康熙二十九年十一月初五日的十一都胡維禎、李天龍等人連名狀稱,“身等甲户,向轄里下,屢遭苛詐,貧弱含冤”,可以得知這些新圖成員皆爲寄户、子户。此後,胡、李等人訂立了合約:

立合墨。奉上出甲增立十一都三圖頭首胡維禎、李天龍、方喜春、朱之英、吴福九、林勝宣、黄得順、徐子茂、江時俊、王大俊等,身等原係甲户,今奉上憲檄、府縣老爺檄,催出甲增圖。身等遵奉,相邀同志,共五十餘户稟控,縣主金批出户,造具花名税畝細册,增立十一都三圖,轉詳各憲施行。誠恐户衆人繁,心志不一,兼有造册事務,紙張、經承、差提等項公私費用,若不舉擇忠誠練達能幹公直之人任事經管,必致虚勞功鮮者也。爲此,衆議身等十人頭首,身等十人,議立合同,所有銀兩收支,必要眼同一二人記賬明白,毋得徇私肥槖。所有公務差遣及出官往上,必要公衆聽其一二人約束差使,毋得推委退縮。或有棍豪借端生波騙害,違憲阻擾,必要齊心控告府縣各上憲究理,毋得袖手傍觀、畏懼不前。其餘人等亦不得妱(妬)忌生心、聽唆造謗、起人爭端,如有此等情弊,鳴攻共罰,天神交譴。今又有憑議,立合墨一樣十張,每人各執一張存炤(照)。

康熙二十九年十一月十八日立合議人胡維禎、李天龍、方春喜、朱之英、吴福九、王大俊、林勝宣、黄得順、徐子茂、江時俊,見議親胡君華、胡?冩和。(28)《清康熙時狀詞和批示匯抄》,清代抄本,安徽省圖書館藏,葉4B—5A。

增立圖甲(即增圖、生圖、開圖等)而締結的合約在徽州時有發現。一份康熙二十九年徽州某縣增立四圖的合約記載,該圖十户分别來自“本都八户,同十都二户,共成十甲”。(29)俞江、陳雲朝《論清代合同的類型——基於徽州合同文書的實證分析》,《法學》2014年第6期。可見,新圖甲的成員往往居地分散,尤其需要合約來約束、引導集體行動。十一都三圖共五十餘户,“糧附十一都、十東都、九都三處都圖供解”,同樣是散居形態。他們選出十位“頭首”,便是按照一圖十甲的形式呈報官府。

新圖甲面臨三個方面的問題: 編造人丁税糧册籍及管理錢糧、應對官府各色差役以及“棍豪”的阻擾。這些都在同姓并户合同中提出過。老圖甲往往是一兩個家族組織在甲内發揮主導作用。因此,所謂的“欺凌”或“歸宗”、“合户”,本質上是民衆尋求降低税糧繳納成本的努力,由此派生出里長户貪得無厭,肆意欺凌小户(甲户)的形象。

對此,官府的態度逐漸轉變爲酌量增加圖甲,對新圖甲提出若干特定條件。十一都訂立增圖合約的次日,知縣暢兆泰即出批文,除了“速將前項丁糧細册,依限送核,以便申詳”之外,“另立都圖頃畝細册,轉詳各憲”。這些自行編造的土地錢糧册籍,將作爲是否批准“增圖”的依據。隨後,暢兆泰又進一步明確了相關標準:

原以禁包攬詭寄,有田納糧,有丁當差,勿得轄軛凌害也。今一田或百餘畝,或數十畝,果一人之業乎?抑數人共業乎?數人共業,當分注某户自己業幾多。仍總一户,不猶詭影包納乎?成丁或十數口,或數口,當分注某丁某名,一丁另注一頁,或有田幾多,或無田。如仍有總數無的名,不幾大里户又分爲小里户乎?立法之後,利害不清,何以永久仰户房、圖差押催?蔣文才等速行清編,有田各分爲户,有丁各分爲户,勿得總捏朦混,庶便造報批允,方可造實徵册,另圖納錢糧。三十年錢糧開卯,即當徵比,稍遲即無及矣。

由此可以體味出官府目的: 利用增圖契機,試圖盡可能地詳細掌握圖甲糧户丁畝數額。在調整圖甲之前,各個總户(即所謂“大里户”)之下的立户憑據已經難以逐一弄清,故需要甲户自行呈報,尤其是數人共業的田畝需要標清己業數量,以及人丁與田畝的對應關係(有丁有田或有丁無田等情況)。這是引發賦税徵收困難的關節點。如果放任自流,則會出現總户之下又有總户(“小里户”),每個層次的税糧模糊不清,不得不依賴包攬人的情況。通過設立新圖甲,以減輕甲户税糧負擔的名義,將各户詳細丁畝數據載入實徵册,成爲官府掌握的可靠記録。如此一來,便可禁革“包攬詭寄”,重建“有田納糧,有丁當差”的秩序。因此,十一都三圖奉命將相應數據呈報,“計開十一都三圖總實在成丁一百零四丁,共折實田五百一十畝二分九釐九毫九絲三忽,其各户丁田另具細册”。這僅僅是訴訟案卷中的總數額,至於“細册”内容並未收録。

對於掌握總户、册書等職役的社會羣體(如宗族)而言,在定額繳納税糧的同時,便可以避開官府,“私相過割”,在内部税糧徵派、土地買賣等活動中獲取利益。因此,圖甲内部矛盾在清初頗爲尖鋭。一些子户以宗族名義得以歸并,減輕了依附外姓總户的成本;還有一部分附户、子户則在官府引導下,獨立設立圖甲。他們需要向官府提交詳細的糧户丁畝數額清册,證明自身具備增圖的條件。官府由此掌握了一部分子户的可靠信息,在少數圖甲實現了較爲徹底的自封投櫃。因此,當這些新增圖甲繼續向舊圖甲的櫃書繳納税糧時,遭到拒絶和阻擾,很大程度上是因爲他們的税糧信息已經被官府掌握,無法從中漁利。

最終的協調結果卻是爲三個新圖專門獨立設置一櫃,即詞卷中的新增第八櫃,從而便於新圖甲獨立繳納税糧。前述“保長手册·計開本縣都圖分”便展示了祁門縣“自封投櫃”下的區劃:

一櫃: 城都一二三四圖、一都一二三圖

二櫃: 二都一二圖、三四都一二圖、五都一圖、六都一二圖

三櫃: 七都一二圖、八都一二圖、九都一二圖、東都一圖

四櫃: 東都二圖、西都一圖、十一都一二圖、十二都一二三圖

五櫃: 十三都一圖、十四都一二圖、十五都一二三圖、十六都一圖

六櫃: 十六都二圖、十七都一二圖、十八都一二圖、十九都一二圖

七櫃: 十九都三圖、二十都一二圖、廿一都一二圖、廿二都一二圖

八櫃: 八都三圖、十一都三圖、十三都二圖

第一櫃至第七櫃,皆包含七個圖,這些都圖都是康熙朝之前即已存在的,説明當時“自封投櫃”是按照“圖”的數量平均劃分“櫃”的收納範圍。只有第八櫃僅有三個圖,顯然是單獨設置,説明新增圖甲雖然是在官府主導下成立,卻始終受到老圖甲成員、胥吏的排擠,從而在納税程式上單列出來。

制度上的差别還造成新增圖甲與老圖甲的心理隔閡。他們原先作爲附户,向老圖甲繳納一定的寄附費用的同時,還往往被歧視爲下户、小姓。與乾隆年間修改城垣同時,八都就因爲新增圖衆的身分認同,發生了靈泉寺匾額糾紛,亦留下案卷彙編一册。(30)此案卷收藏在安徽師範大學圖書館。原無題名,筆者將其命名爲“乾隆朝祁門八都靈泉寺訴訟案卷”,葉1A—2A。據案卷稱:“此時吴主已於廿二日卸事,周主署事。”此時恰爲祁門修改城垣,《(道光) 祁門縣志》卷二〇《職官表》載,“吴主”即吴嘉善,乾隆二十二年至二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任祁門知縣。繼任者爲周萬寧,“試用知縣,二十八年署,二十九去”。靈泉寺據説是八都一、二圖衆的祖先於唐代捐建,是“都人香火祈福禳壽之區”。於是,該寺就被新增的三圖圖衆認爲是“係通都共建,並非一二圖私業”,他們自然“有份”。乾隆二十八年(1763)六月,靈泉寺進行修葺募捐。十二月完工,三圖張光大等人向知縣吴嘉善申請“靈泉古刹”四字匾額一幅。他們考慮到“一、二圖已立有扁,所以不去知會”,自行將匾額懸掛。而一、二圖發現新匾落款爲“三圖十排年衆立”字樣,極爲不滿。一二圖衆認爲,“祖立公扁,原爲開山始事建立,今僅修造”,三圖卻擅自懸匾,填入知縣爲三圖十排年衆立字樣,有取而代之的趨向,極爲不妥。因此,他們將三圖字樣鏟去,引發了雙方的爭論。作爲八都民衆精神寄托的靈泉寺,僅僅因爲匾額出現“圖”的差别,就成爲爭端焦點。由於先前的佃户、寄户人羣結合爲新“圖”,使得當地社會矛盾演變爲以“圖”爲單位的不同社會羣體之利益爭端。

再從《城垣簿》的捐輸記録來看,新增三個圖的捐輸數量並不大。八都三圖爲224.6兩,十一都三圖爲148.1兩,十三都二圖應捐僅58.25兩,實際捐納58.15兩,共計430.85兩,平均每甲14.86兩。三圖甲共計七十九户,户均5.45兩。總體而言,三個新圖甲的捐輸額度是位於全縣平均水準(根據表1統計,每甲21兩)之下,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新圖甲的經濟實力確實難以與老圖甲抗衡,與前述表2統計的子户平均捐輸額度(5.7兩)大體相當。也就是説,從名義的地位上看,各户相對平等,幾乎皆可視爲總户,但實際經濟實力只是子户的規模。

新圖甲原定和實際繳納的錢兩總額只有0.1兩的差額,幾乎可以忽視,完成度達到99.9%以上;而老圖甲卻有不少“未訖”的記録,子户的平均完成度也只有93%。如果結合圖甲户名的不同運作方式,我們可以想見,新圖甲實際上是官府能夠準確控制錢糧徵收的一小部分,而老圖甲仍舊按照總户—子户(附户)的運作方式,官府對其瞭解與控制有限,從而導致了兩者在縣城城垣捐輸過程中展現出不同的面貌。

可見,從康熙三十年以後,祁門縣的圖甲格局出現了分異,並在乾隆中葉的《城垣簿》中反映出來: 新增圖甲直接向官府匯報錢糧,回應自封投櫃、積極繳納税收的號召;而大部分圖甲仍在總户—子户結構下,通過依附、攬納等方式繳納税糧。但是,自封投櫃存在制度上不可避免的困境,從行政成本和小農生活實際考慮,都是無法實現理想的直接交納方式,並導致了默許地方勢力包攬錢糧的局面。新圖甲儘管暫時有利於官府掌握税糧信息,但付出的代價不小,亦在創設之初就投靠了包攬勢力。(31)在前引“增圖”案卷《清康熙時狀詞和批示匯抄》中,就有黟縣人舒時行包攬新圖甲税糧事務的合同,其内容稱:“立議約祁邑十一都新圖胡國祥、李德孚等,今欠到舒名解册上臺督、撫二院及藩司并本府本縣各項衙門差費使用、歸户清册、洪簿印票、勒碑審圖一切等事,盡托舒時行承去經理,三面議定九色銀一百二十兩正。其官中事務一切等事,盡行盡舒時行包管,不累胡國祥之事。”葉13B。實際上,圖甲形制的調整,並不能完全轉變税糧包攬的痼弊,最終僅局限在有限的規模之内實現對税糧準確而直接的控制。老圖甲應當更具穩定性和可操作性,新圖甲存在與之趨同的趨勢。

六 結 論

隨着長期的演變,祁門縣圖甲格局基本確定,成爲乾隆朝攤派修城經費的運作依據。《城垣簿》也因此具備了圖甲户籍册的特徵,成爲我們把握全縣圖甲狀況的基本依據。《城垣簿》中總户詳盡而子户較爲疏略的情形,恰恰反映了官府對圖甲運作的掌控——以圖甲總户爲中心的社會控制方式。這一方式是在明代中葉以來賦役户籍體制的不斷變化過程中逐漸形成的。

官府對圖甲的控制主要限於總户部分,借助民間社會“合族均賠”與自行運作,實現較爲有效的徵收税糧。圖甲總户在很長的時期内都較爲穩定地保持着嘉靖、萬曆以來的格局亦源於此。《城垣簿》所記録的圖甲格局也是主要形成於這一階段。

然而,官府對子户、附户的認識則十分模糊,往往依賴於一些中間階層。民間“手册”中有十甲歷年税額、編審用費賬、田畝錢糧營米則等内容,便是表明了該簿册爲民間徵收税糧的主要憑據,是總户控制子户的重要依據。在修改城垣這一具體情景中,由士紳、宗族控制的圖甲總户並没有完整地向官府呈報子户,將個人樂捐與子户幫貼混爲一談,又將西鄉爲代表的數量衆多之子户隱去。由此推知日常的賦税徵解,亦當有此類情形,無怪乎續任的知縣對於這批董事持有戒心。

有學者判斷,除非總户無法繳納税糧而成爲絶户,“官府(國家)未必打算掌握實際的土地所有者”。至遲在雍正年間,官府試圖越過總户,直接掌握土地所有者,但未奏其效。(32)[日] 片山剛《清代廣東珠江三角洲的圖甲制——税糧、户籍、同族》,劉俊文主編《日本中青年學者論中國史(宋元明清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頁548。而本文表明,早在康熙三十年,祁門縣新增立的圖甲就直接向官府提供準確的税糧信息,擺脱了圖甲總户的依附關係,暫時實現了錢糧的有效繳納,是取得了一定成效的。由此,圖甲格局的新舊之分,反映出了官府對於錢糧徵收的程度差别。但新圖甲從康熙中期初創時的尋求包攬,再到乾隆中期的擬制户名出現,都説明其發展逐漸趨同於老圖甲。因此,從長期演變情況來看,官府對於圖甲組織的干預調整,及其所宣導的自封投櫃,都無法改變地方勢力包攬賦税的總體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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