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监察法》下纪检监察工作创新思考

2020-11-27 21:58曾令敏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法学系
新商务周刊 2020年2期
关键词:监察法监察纪检监察

文/曾令敏,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法学系

自十九大会议以来,党和政府在反腐斗争中取得了压倒性的胜利成果,使得社会整体由“不敢腐”向着“不能腐”、“不想腐”的理想目标不断迈进。但从当前来看,“微腐败”的负面现象在基层中仍然存在。据此,我们有必要对新“监察法”下纪检监察工作的创新进行讨论探析。

1 新《监察法》下纪检监察工作的创新意义

国有企业作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其经营管理质量对我国的综合国力、民生水平具有直接影响。据此,新《监察法》在传统法律的基础上,将企业自上而下的所有管理人员及重要岗位纳入到了监察对象范畴当中,要求纪检监督部门及人员对国有企业实施出更大范围、更强力度的监督调查。同时,随着信息技术的普及发展,我国的网民用户越来越多,使得互联网环境与现实社会环境之间的相互作用不断增强。在此背景下,反腐倡廉工作也必须要深入落实到网络环境当中,以便为人民群众作出更加积极正向的舆论引导。由此,在法律制度新要求、线上线下新环境的共同影响下,纪检监察部门及人员必须要加快实现工作创新,以确保纪检监察工作的价值性与高效性。

2 新《监察法》下纪检监察工作的创新策略

2.1 实现纪检监察工作观念的创新

新《监察法》颁布实施后,纪检监察人员必须要加快实现工作观念的创新变革,对自身的岗位职能、工作责任保有更加清晰准确的定位。例如,在新《监察法》当中,首次把公职人员归入到了纪检监察的对象范畴当中,赋予了相关人员监察机关公务人员、国企管理人员、公办单位管理人员、群众组织管理人员等多种社会角色的权力和任务。据此,在工作实践当中,相关人员一方面要加强对此类人员的监察,保证自身工作的覆盖性与实效性。另一方面,相关人员也要深入到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生产经营与管理决策当中,更加主动地行使检察权力,从而进一步避免贪污腐败、越权渎职等负面情况的产生,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

此外,从相关人员自身的角度出发,还应做好纪检监察部门在内部控制观念的优化创新。在新《监察法》当中,明确对纪检监察部门及人员的监察权限、检查程序等方面提出了要求。因此,相关人员在工作实践中必须坚持“打铁还需自身硬”的理念原则,在保证监察流程、监察手段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做好自身工作行为的约束管理,严格保密监督调查中可能知悉的隐私信息、机密信息,并树立起高水平的工作道德意识与社会公德意识,严格杜绝私藏没收赃物、收受监察对象贿赂等情况。

2.2 实现纪检监察工作方法的创新

为了响应新《监察法》的新任务、新要求,纪检监察部门及人员还应积极进行工作方法上的创新变革,致力加强纪检监察信息的采集全面性、挖掘深入性和内容可靠性。因此,相关人员在工作实践当中,要切实进入到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现场环境当中,通过走访基层群众、观察生产现场、调查经营环境等方式,获取到更多有价值的监察信息。

其次,在新《监察法》当中,上到国有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下到国有企业的部门经理、车间负责人、会计人员,都应接受纪检监督部门的监管调查。因此,相关人员在工作实践当中,要深刻认识到企业各层人员对企业发展、资产保护的影响性,进而做到“以防为主,防治结合”,大力开展反腐倡廉、作风建设等政策要求的基层宣传工作,以确保在提升调查对象配合程度的同时,降低国有企事业单位内部违法行为的发生几率。

最后,互联网现已成为信息碰撞与舆论斗争的主战场。在新形势下,纪检监察部门及人员还应将工作领域延伸到网络环境当中,既要将互联网作为监管调查违法事件的重要平台,又要将互联网作为规范舆论风气、维护社会和谐的重要阵地,从而在挖掘涉腐案件线索、掌握渎职案件信息的同时,广泛弘扬正能量,营造出积极清朗的网络环境,将“丑化”、“抹黑”等舆论风险扼杀于无形。

2.3 实现纪检监察工作制度的创新

第一,要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制度。首先,新《监察法》中规定,纪检监察工作的实施者为省、州、县、市等各级监察委员会。因此,在制度当中,应明确保证纪检监察工作的独立性。同时,由于企事业单位内部的监察部门不再享有法律授权,因此也应一并纳入到纪检监察的对象范畴当中;其次,在新《监察法》出台后,纪检监察部门及人员除了基本的职务违法调查任务以外,还应实现传统中检察院职务犯罪调查的职能整合。因此,有必要把党纪、行政、职务等多方反腐要求的纳入到工作制度当中;最后,由于新《监察法》更加全面复杂,对相关人员的工作素养要求也相对更高。因此,还应将定期化的培训制度纳入到纪检监察制度体系当中,为相关人员提供出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能的机会与条件,为新《监察法》的进一步落实夯实人员基础。

第二,要建立健全联合工作制度。从新《监察法》的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等多个条例中可以看出,监察部门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专业组织等其他机构之间具有很强的工作联结性。因此,纪检监察部门及人员在保证自身工作独立性的同时,还应结合具体的舆情案情,与相关机构达成合作,以便实现更加全面性、有力度的工作成果。例如,在调查网络涉腐案件的过程中,纪检监察可积极获取网信部门、新媒体企业的支持与配合,以便掌握更加可靠的案件信息,提高纪检监察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总而言之,新《监察法》对纪检监察工作在权力范围、影响程度、执行力度等多个方面有了新发展与新要求。因此,相关人员在工作实践中既要做到自律自省,又要做到工作创新,以便充分提升纪检监察工作的力度和深度,提升反腐建设的落实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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