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海规生效后船舶生活污水排放安全检查的思考

2020-11-28 14:35林新通李洪博沈锦雯
世界海运 2020年11期
关键词:航行污水处理污水

林新通 李洪博 沈锦雯

一、引言

2018年7月1日,《船舶水污染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强制实施,明确了所有船舶在内河及距最近陆地3海里以内的海域,通过经认可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处理达标的生活污水需在航行中排放,也就是说在船舶靠泊或抛锚期间不得排放。由于标准的发布和实施均比较突然,其要求高于现有法规、MARPOL公约,涉及面广且具有追溯性,业界反响强烈。

为有效推进现有船舶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升级改造,妥善解决船舶升级改造中遇到的难题,部分船东及船东协会第一时间向主管机关提出希望延期实施的诉求,并向中国船级社咨询解决方案。经沟通协调,2018年7月5日,交通运输部下发了《关于做好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交办海函〔2018〕1034号),明确延期至2020年底前完成标准要求的船舶改造。另外,2020年8月1日正式实施的《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以下简称“2020版海规”或“新海规”)也规定已经投入营运的船舶应不迟于2020年12月31日满足相关要求,并进行防止生活污水污染的检验。如何全面、有效、彻底地对生活污水处理系统进行升级改造,以达到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以及如何对船舶生活污水排放进行安全检查,是值得我们思考并解决的。

二、2020版海规对船舶生活污水排放的新要求

(一)明确生活污水需在航行中排放

之前的法规仅规定,船上应装有经认可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正在运转,同时排出的污水在其周围的水域中不产生可见的漂浮固体,也不使水变色。也就是说,船舶在距最近陆地3海里以内,通过经认可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处理达标的生活污水,无论航行或者停泊都可以排放。然而,新海规明确了船舶在距最近陆地3海里以内,即使通过经认可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处理达标的生活污水,也要在航行中排放,这意味着船舶在靠港或者锚泊期间是不可以排放的。很明显,2020版海规对船舶生活污水排放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二)明确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

新海规对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进行了明确,相关排放指标与2018年7月1日就开始强制实施的《船舶水污染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要求一致。对在2012年1月1日以前、2012年1月1日及以后和2021年1月1日及以后(客船内河排放)安装上船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各项污染物排放限值指标的要求如表1所示。

表1 2020版海规关于船舶生活污水排放指标的要求

(三)增加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出水口应安装生活污水取样点的要求

2012年1月1日以前安装上船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应符合MEPC.2(Ⅵ)决议通过的《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性能试验指南》。2012年1月1日或以后安装上船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应符合以MEPC.159(55)决议通过的《经修订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国际排放标准和性能试验实施导则》。其中,MEPC.159(55)决议对取样点设置有明确要求,但是MEPC.2(Ⅵ)决议对取样点设置没有具体要求,因此对于2012年1月1日以前安装上船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往往存在取样难的问题。新海规统一了标准,不管装置何时安装上船,都要求在出水口安装生活污水取样点,并保持可用。

(四)提出集污舱柜容量的计算方法

船舶如仅需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排放生活污水,可只设集污舱柜,该舱柜应考虑该船在营运期间船上人数以及其他有关的因素,具有足够储存全部生活污水的容量。并提出集污舱柜容量可参照下述计算方法设计:当船舶从出发港至港口当局所规定的排放地点的航行时间超过24小时时,每人每昼夜按70升计算;当航行时间在8小时至24小时之间时,每人按35升计算;当航行时间在4小时至8小时之间时,每人按18升计算;当航行时间在1小时至4小时之间时,每人按9升计算;当航行时间在1小时以下时,每人按6升计算;如果船舶安装的便器为真空冲洗式,则上述不同航行时间段对应的计算值可减半。

三、船舶生活污水排放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一)生活污水实船检测指标现状不容乐观

新国标实施以来,从实船取样生活污水调查情况看,不管是国内航行船舶,还是国际航行船舶,都有不少船舶因生活污水排放取样指标不合格而受到行政处罚。近期,洋山港海事局随机对到港的50艘次船舶(包括国际和国内航行海船)进行生活污水取样分析,结果显示有10艘次船舶存在各类指标不合格的情况,也就说有20%的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排放指标存在问题。虽然上述结果受到了实船取样检测一些干扰因素的影响,比如流入水质量、处理设备老化、取样方法不合理等,但仍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现有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真实情况,需要引起业界的足够重视。

(二)超标排放实际处罚取证困难

新国标明确了在生活污水处理装置设置的排放监控位置上所取得的样品检测结果可以作为处罚的依据。但事实上,目前实船取样检测基本上都是在船舶靠泊期间进行的,按照新海规的要求,船舶生活污水在靠港期间不能直接排放,因此,靠泊期间上船取样往往是对留存在船上的生活污水进行的取样分析,而不是船舶正在直排期间的取样。这种情况下,即便检测结果不合格,也未必可以作为处罚的依据。若船舶违反停泊期间禁排规定,在靠泊期间直接排放生活污水,也就没有必要再去进行取样分析了。此外,船舶如果仅在航行期间排放了生活污水,但在靠港期间经取样检测发现相关指标不符合规定,取样分析结果能否作为航行期间超标排放的证据还有待商榷。

(三)船舶存在偷排生活污水现象

根据规定,不管船舶是在靠泊还是锚泊状态,船上生活污水即使是通过处理装置处理合格,也都不能直接排放。在长三角、珠三角等商船云集的码头,有接收生活污水需求的船舶数量较多,与此不相适应的是目前部分码头接受生活污水能力有限。专门接收生活污水船舶不足,且部分船东主观上不愿增加在接收费用上的投入,法规要求和客观现实需求矛盾势必会导致部分船舶偷排生活污水。

四、船舶生活污水排放安全检查

(一)生活污水处理装置证书文书检查

对于400总吨及以上或者小于400总吨但核定载运15人及以上的船舶,查看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是否在船且是否在有效期内,检查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是否有型式认可证书,核查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设备布置图及管路图纸,确认相关图纸是否经过船检机构认可。对于设有收集和储存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舱柜且舱内污水可以直接排放至舷外的船舶,核查其是否持有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排放速率表,该速率表也需经船检机构批准。

(二)生活污水处理装置设备检查

检查生活污水处理装置设备的铭牌标识,核实设备型号是否和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标注一致,装置处理能力是否满足船舶实际配员的要求。查看靠泊期间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出海阀是否关闭,空气泵、排出泵工作是否正常,活性污泥回流管和浮渣回流管是否存在液体回流以及标准排放接头的设置情况。新海规规定已经投入营运的船舶应不迟于2020年12月31日满足最新的规定要求,并进行防止生活污水污染的检验。为了能在停泊期间收集生活污水,目前不少船舶加装了集污舱。可以现场检查经改造的管路,核实管路设计图纸是否及时更新并经船检机构认可。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部分船舶没有独立的黑水和灰水排放管系设计,黑水和灰水在舷侧防浪阀前混合,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实际排出的是黑水和灰水混合后的污水。由于灰水中存在洗涤剂,将可能导致生化需氧量(BOD5)、总氯和pH值等指标超标。因此,现场可以重点核查黑水和灰水舷侧排放管系是否独立设置,若不满足需责令改正,必要时也可以取样分析。

(三)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维护保养情况检查

查看生活污水处理装置舱壁有无锈穿现象,是否配备足量的药品,如消毒氯片、培养菌粉末等,检查药品的使用和投放记录。必要时可以打开生活污水处理装置顶部投药孔或曝气室顶部观察盖,查看内部情况,也可通过测试装置的消毒柜高液位报警器,判断装置是否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四)船员操作性检查

询问船员是否熟悉生活污水排放控制要求,查看在装置显著位置是否张贴操作说明且操作说明是否按照该装置实际型号和系统管路编制,可以要求船员口述或者实际操作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判断其是否熟练操作且符合张贴的操作说明要求。目前,为使生活污水排放符合要求,从根本上解决偷排漏排的问题,部分船舶利用北斗系统、互联网、大数据等前沿科技,改造加装了船舶生活污水智能处理与监控系统等智能化的改进型产品。该产品可以自动记录排放数据,解决污水上岸转运难处理的问题。对于此类新型设备,应重点检查船员是否熟悉设备操作,确认设备是否处于正常使用中。

五、对公司、船舶和主管部门的建议

(一)增设集污舱,提高船舶生活污水存储能力

目前,不少船舶仅设有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或粉碎消毒装置,未设置集污舱。为满足船舶在靠泊或抛锚期间不得排放生活污水的要求,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增设集污舱,加大船舶生活污水存储能力。船舶增设集污舱,应充分考虑集污舱与处理装置的相对位置、空间限制、管系布置、船舶航行特点及船员人数等因素,合理布置,及时更新经改装的管路系统图。对于增设的集污舱,如果舱内生活污水可以直接排放舷外,还应持有经船检机构批准的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排放速率表。

(二)处理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便生活污水达标排放

航运公司及所属船舶应对船上的生活污水处理设备的安装、维护保养及实际排放指标等情况进行全面排查,重点对设备的维护保养情况开展自查自纠,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检测机构按最新标准要求进行实船取样和检测,对船上设备实际运行情况做到心中有数。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更换更便捷稳定的智能化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装置,设备根据船舶使用工况自动调节工作状态,自动记录排放数据信息等,便于岸基远程监控和海事监督检查,避免存在违规排放的风险。

(三)完善港口接收船舶生活污水设施

目前,部分国内港口仅有污油水接收船,而无生活污水接收设施或接收船,另外,因为经济效益或后续处理难的问题,不少港口拒绝或者不愿意接收生活污水。相关主管部门应对船舶生活污水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进行系统研究,充分认识各港口接收船舶生活污水能力的情况,督促港口、码头配备与其运营规模相适应的船舶生活污水接收设施、转运及处置设施,力争到2020年底前各港口具备与到港船舶产生的污染物相匹配的接收处理能力。

(四)严格遵守标准要求,采取灵活监管措施

尽管2020版海规已生效,但到2020年底,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升级改造仍处于过渡期,海事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应灵活应对。对于船舶生活污水排放不能满足新海规要求的,海事部门应督促船方整改,并要求生活污水尽可能交由岸上接收处置。船舶已经安装符合要求的处理设备,但未正常使用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因港口接收设施不足等原因造成船舶不当延误的情形,应及时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六、结语

船舶技术法规是水上安全监管工作的基础,2020版海规的出台有利于维护水上防污染形势的长治久安。船舶生活污水排放会对通航水域水体环境产生重要影响,我们应该牢牢把握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及时掌握船舶生活污水去向,从源头治理才能从根本上防止船舶出现偷排等违法行为。同时,不断提升管理能力,适应技术发展,完善船舶技术法规体系,为交通强国、海洋强国建设,以及我国船舶工业的可持续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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