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存货质押融资的风险防范

2020-11-28 07:40康星雨
西部论丛 2020年12期
关键词:物流企业中小企业银行

摘 要:存货质押融资是指需要融资的企业将其拥有的存货质物,向贷方出质,同时将质物转交给具有保管存货资格的物流企业进行保管,以获得贷款的业务活动,是物流企业参与下的动产质押业务。存货质押融资作为近年来银行发展迅速的金融业务之一,对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能够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在实践中,由于相关制度还不够完善,暴露出诸多法律风险。笔者从对物流企业严格要求、物流企业的监管标准、将登记作为公示的辅助手段、银行在存货质押融资中如何进行风险控制四个方面提出了一系列的风险防范措施。

关键词:存货质押融资;中小企业;银行;物流企业

随着我国经济近年来的飞速发展,《民法典》中规定的担保融资类型无法满足金融市场日新月异的需求,动产的价值也日益受到重视,在实践中涌现出一大批具有创新性的非典型动产担保,传统的物权法定原则面临着挑战。但是,简单回避纷繁复杂的金融担保实践是不合时宜的,金融创新应市场的需求而产生,立法的滞后性无法限制其发展,其也不会因此而止步不前。本文认为,对于存货质押融资这一新兴的担保方式,应在制度创新的基础上进行风险防范,在物的流转中实现该种权利的最大经济价值。

(一)对物流企业实行严格的合作管理

由于实践中往往形成信息不对称及监管缺失,存货质押融资业务在发展迅速的同时也具有潜在的巨大信贷风险。银行要对第三方物流企业的相关资质进行严格的审查,掌握物流企业经济实力、企业管理、经营能力、信息系统等方面的信息,同时考察物流企业的仓储保管业务能力和供应链管理经验。审查通过后,仍应通过定期、不定期的抽查了解物流企业履行保管监管质物义务的实际情况。在合作过程中对物流企业的履约情况、企业资信的变动进行即时查询了解,如果物流企业出现了信用下降或是不良记录的情形,应及时了解具体情况进而决定是否与其终止合作。

(二)监管应该达到何种标准

存货质押的实践操作中存在两种监管模式,都是由物流企业实际控制质物,但由于货物存放场所的不同,对外公示的效能也有所不同,故在两种模式下,设立的标准应当有所区别。

1.质物存放于物流企业管领的仓库内。若在监管合同成立之前,出质人就已将质物存放在该物流企业的仓库中,此时产生新的监管合同,代替了之前出质人与物流企业之间的仓储合同,但之前合同中的保管义务继续存在,出质人通过保管关系对质物形成间接占有。银行因与物流企业的占有媒介关系对质物形成间接占有。故在简易交付的情況下,出质人与银行共同间接占有质物。若在监管合同成立前,质物不在物流企业仓库,此时即为现实交付,将质物运输到物流企业的仓库内,此时物流企业取得对质物的独力控制。

在司法实践中,通过2017年度最高法院公报的判例汇编[1],明确了法院在审理动产质押监管合同纠纷案件时,应当查明质物是否真实移交监管或是否足额移交监管的基本事实,据此对相应质权是否设立作出准确认定。[2]同时本文认为,还需查明监管企业是否履行了其监管职责,如果质物仍可由出质人控制,则该质权不成立。

2.由监管企业派员进行监督。由于质物没有进行转移,仍然存放于出质人的仓库内,所以其质权相对于进行了转移的其他交付方式会更为隐蔽,要使出质人失去对质物的独力控制,在此种监管模式下需要更严格的监管标准。

由于在此种情况下的仓库不属于物流企业所管领,所以质物是处于物流企业与出质人的共同支配下。在我国的业界实践中,首先需要物流企业对仓库内的质物进行核对,此时物流企业往往会在仓库内划定专门独立区域,与其他不属于出质物的货物相隔离开来,从而在仓库内形成独立空间,在此区域范围内的属于质物。然后由物流企业向质权人出具经其核验的质物清单进行确认,此项确认也是法院认定质押是否设立的标准之一[3]。在奥地利,质权人对存货的控制要有标识,以便第三人能够知悉存货质押的存在。所以除了划出特定的区域与仓库内的其他货物相区分,还需要添加足够显眼的标识,悬挂有质权人质押物资的告知牌,才能向第三人更好的凸显出此物上负有质权的情况,以提升其公示效能。在此基础上,由物流企业在该区域范围内对质物进行严格监管,没有物流企业的许可,质物无法进出该监管范围。但是,由于质物仍然处于出质人的整体控制范围内,所以没有出质人出具出库单等严格的手续,该质物也无法随意进出仓库。由此,物流企业与出质人实现对质物的共同管控。总的来说,物流企业的监管程度的标准应该达到,从质物的事实状态上可以判断出质人不能独力控制货物的标准,即在没有物流企业的许可下,质物无法进出相应监管范围。对于在质权设立后补入的质物,也需要达到受物流企业现实控制的占有程度才符合新的质权的设立,此时其仍属于原有的质权交易框架内,所以自动并入既有的质权之中。

(三)将登记作为公示的辅助手段

由于信息不对称、监管不到位,导致质押的标的物名实不符,引发信用风险,这是存货质押融资在实践中最突出的问题。若将存货质押的信息借助登记加以公开将有助于解决这一问题。

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存货质押信息平台,如全国担保存货管理公共信息平台、中国物流金融服务平台、上海银行业动产质押信息平台等。这些平台在互联网技术的基础上,利用大数据、物联网等手段,为三方市场主体提供公共的大数据服务。这些平台所具有的公示功能,通过把零碎的信息整合到统一的平台上,对存货进行严格管控和实时披露,使实际占有情况与这些平台的公示信息达到高度匹配,能为银行提供可靠的渠道来掌握存货管理的真实状态。

建立一个全国统一、公开、法定的登记公示系统,便于信息查询,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保障交易安全。可将每一笔存货质押作为纽带从不同的登记平台对接到全国权威机构统一的物权登记系统,对存货的状态进行实时、动态、持续的提取,传送到全国权威机构的物权登记系统进行信息公示,使平台内公示的数据能与实时的事实状态高度匹配。使存货质押的公示登记形成具有公平、公正、公信力的市场化运作,同时进一步解决存货质押融资中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标的物名实不符的问题。

(四)银行进行有效的风险控制

在传统存货质押融资业务中,银行承担着大部分的风险,若银行想要最大程度的规避风险,需要综合控制多个关键指标从而优化风险系数。包括设定合理的贷款利率、质押率[4]、违约风险补偿、担保物种类和数量、折扣率[5]、借款企业的信用额度等。

注 释

[1]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7期,案例2:大连俸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国外运辽宁储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2] 参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民提字第10号、(2007)粤高法民一终字第315号民事裁定。

[3] 参见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津高民二终字第0018号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2645号民事裁定书。

[4] 质押率是指贷款本金与质押物市场价值的比值,质押率是银行贷款业务中一项重要的风险控制指标。

[5] 折扣率是指质押物价值减贷款额后再除以质押物价值所得到的比率。

参考文献

[1] 徐海燕,柴伟伟,冯建生.动产担保权公示及优先顺位规则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33.

[2] 常鹏翱.论存货质押设立的法理[J].中外法学.2019(06):31-31.

[3] 李毅学,汪寿阳,冯耕中.一个新的学科方向一一物流金融的实践发展与理论综述[J].系统工程理论与实践,2010,(01):143-143.

作者简介:康星雨(1997),女,四川宜宾人,四川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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