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设置劣后债权的问题的探讨

2020-11-29 14:11何笑菲
法制博览 2020年23期
关键词:清偿破产法债务人

何笑菲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088

我国法律体系不断健全,破产法的劣后债权的研究和设置逐步完善起来,但在债权清偿方面还待研究。为了解决劣后债权出现的问题,需要对约定好的劣后债权进行认可,划分除斥债权到劣后债权的范围内,实行债权的劣后受偿制度,遵循衡平居次的原则,限制债权人的抵销权、表决权等权利,明确股东的地位,承担起运营风险的责任,完善相关的规定,实行劣后债权,保障了债权清偿的公平性,满足了各个行业发展的需求。

一、破产法设置劣后债权

破产法是由于债务人资不抵债或者不能偿债,向法院宣布破产并依照法律程序偿还债务的一种法律,国家制定破产法是为了公平的处理债权债务,规范企业的破产程序,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破产法设置的劣后债权在破产分配顺位中排列于普通债权和优先债权之后,只有在普通债权完成受偿后有剩余财产时,劣后债权才能进行受偿,有可受清偿的权利,并且,债权人虽然没有表决权,但可以参与债权人会议。许多国家的破产法设置劣后债权,是为了避免债务人破产清算结束后出现剩余财产的现象,要区别于部分国家的除斥债权,除斥债权可以解决有义务偿还债务却不予偿还的恶劣现象,劣后债权却有这种现象的出现[1]。

二、解决劣后债权问题的措施

(一)认可约定的劣后债权

明确对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的劣后债权的认可,指定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设立了使债权人劣后于其他普通债权的合同,约定劣后债权就产生于这个合同,其中合同当事人并不包括其他债务人,要想让中国破产法认可其劣后地位,该约定就必须遵循公序良俗的原则和法律强制性规定,不但满足了次级债券在金融法领域的制度需要,还为合同当事人留下了自治空间。为了保障自身的权益,许多债权人会选择在投资的初期,在投资合同中附加拟定的债券赔偿条款,随着法律体系的不断健全,劣后债权制度也不断完善,约定的债权补偿行为逐渐得到法律的认可,只有约定的劣后债权得到合同当事人的接受,并且约定条款不能违反道德底线和法律底线,才可以得到司法部门的认可。

(二)划分除斥债权

划分除斥债权,将传统的除斥债权划分到劣后债权的范围内,这样可以使在清偿玩普通债权后,剩余的破产财产可以不用分配给企业投资人,用于清偿劣后债权,既不影响清偿普通债权,又可以最大程度的保护着债权人的权利,遵循着破产程序的原则。在评判当事人破产的标准是停止支付之前,对于破产者来说,除斥债权是可以予以免除的,包括需要支付的债权利息、行政司法部门的所有罚金、受偿程序中债权人要支付的相关费用,导致除斥债权金额减少、债务不能得到全部的清偿等缺陷出现,但是这一缺陷,在我国实行停止支付以后得到解决。在债务人被司法机关宣布破产以后,通过抵押、折现等形式将债务人手中剩下的固定资产进行债务的偿还,按照债务偿还顺序,偿还完普通债权以后,用剩下的资金偿还除斥债权,因此,要将除斥债权划分到劣后债权[2]。

(三)实行债权的劣后受偿

债务人的讨债手段大部分通过劣后债权,我国破产法通常设立撤销权,但是考虑到破产程序的效率原则,撤销权只能在破产程序前某个特定期限内针对债务人实行的行为,申请人是破产管理人员向法院申请撤销,并且只能撤销在申请破产前一年的无偿转让财产,所以,债务人可以根据时间在破产申请前一年之内,设定以无偿转让财产为内容的劣后债权,为了解决该债权的局限性,可以实行债权的劣后受偿策略。根据劣后债权的产生原因,债权人不需要向债务人进行对价支付,与普通债权不同的是,普通债权是交易性债权,债权人需要向债务人进行对价支付后才能产生债权,所以,为了符合破产程序的公平原则,需要实行债权的劣后受偿。

(四)遵守衡平居次的原则

衡平居次原则就是子公司在母公司控制不当情况下产生债权,实行的先劣后受偿措施。关联公司是母公司和其附属子公司的统称,母公司为了帮助子公司消除债务危机,对子公司进行一系列不当控制形成了债权,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因此,遵守衡平居次原则,检测母公司是否对子公司的控制行为不公正。中国破产法遵循衡平居次原则时,对母公司债权的劣后受偿进行文明规定,明确债权的主体,对不公正的控制行为进行原则性规定,衡平居次原则仅合同债务上适用,因此,要遵循衡平居次原则,利用法律规定劣后受偿的债权。另外,劣后债权的实施要遵循深石原则,明确债券地位,避免摩擦。

(五)限制债权人的权利

在破产程序中,劣后债权可以得到受偿,债权人在享受破产债权人的权利的同时,债权人的权利内容也应该得到限制。债权人不享有抵销权,抵销权是指债权人拥有抵销所有债务的权利,如果债权人抵消了破产当事人的所有债务,就会产生劣后债权在普通债权之前的现象,与实际相反,所以债权人不能享受抵销权;债权人不享有表决权,为了避免对普通债权的影响,并且考虑到劣后债权参与人数少等问题,对完成普通债券后,破产财产剩余部分用于劣后债权的清偿要经过法院的判定,破产法认为债权人没有拥有表决权的必要;破产的分配、重整、和解需要列入劣后债权范围内,破产当事人的私人财产不列入劣后债权范围内,司法部门对公共财产进行整理归纳,然后想审查部门上报,最后做出批示,若出现异议,可以上报审核部门重新审核。

(六)明确股东和债权人的地位

股东和债权人的地位存在很大的差异,股东是对当事人进行投资,在享有利益分红权利的同时,也承担着相应的运营风险,股东承担的运营风险比债权人要多得多,很多股东为了逃避运营风险的承担,经常会出现公司债务的虚构行为,严重影响债权人的权益,我国破产法为了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规定公司破产后由法院管理,将股东放在劣后债权最末尾的位置,削弱利息支付请求权,并且不对股东进行补偿,避免公司债务的虚构现象,毕竟作为股东也要承担公司破产的风险,实行劣后债权的劣后受偿,可以打击股东利用地位损害普通债权人利益的恶劣行为[3]。

三、破产法设置劣后债权的意义

(一)保证了债权清偿的公平

在破产清偿过程中,破产程序的公平原则一直被法律体系放在首位,破产法在债权清偿方面一直保证公平性,以前的法律体系并没有完全的提现公平原则,仅仅对优先债权人和普通债权人进行顺位分配,所以,在经过相关立法部门的研究之后,将劣后债权设立在普通债权之后,在破产之后,破产当事人需要根据优先债权人、普通债权人、劣后债权人的顺序进行补偿,按照性质对债权人的分类中,从破产当事人那获得同等补偿的只有性质相同的债权人,而性质不相同的债权人需要按照顺序依次获取补偿,将债权人的地位、债权的原因进行综合考虑,得出债权人的顺位分配结果,在破产法中设置劣后债权,使破产债权的清偿更加公平。

(二)满足了行业发展的需求

在劣后债权设置之前,破产法的深石原则没有得到关注,并未发挥出其真正的价值意义,公司的决策者作为主要掌控人,利用权利的优势,做出了很多自以为对公司发展有益的决策,但债权人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失,如果劣后债权的劣后补偿得到充分发挥的话,可以很大程度上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也促进着公司未来发展的良好状况。次级债券的债权人也划分到劣后债权的范围内,大大降低了投资的风险,即使破产,也可以得到相应的补偿,为次级债券提供保障,在国家出台的商法中,破产法凭借其灵活性,得到许多债权人的认可,破产法的劣后债权维持着商业的稳定发展,满足了各行各业发展的需求,在公司运营方面,发挥着巨大作用,推动公司的长久发展。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破产法设置劣后债权是为了保证债权清偿的公平性,提出了许多有效的建议,利用“停止支付”作为评判破产的标准,满足行业的发展需求,破产补偿体系得到完善,维护了所有债权人的利益,维持商业领域的发展,对促进公司的长期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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