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建立遗嘱信托公证现实性分析

2020-11-29 14:11刘丽冰
法制博览 2020年23期
关键词:遗嘱公证信托

刘丽冰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公证处,广东 广州 511458

一、我国建立遗嘱信托公证的可行性

(一)遗嘱是法定公证事项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公证机构的其中之一的业务就是进行遗嘱公证,截止到2018年我国的公证机构办理的遗嘱公证超过了200万条,并且是很多社会公众都会相信公证机构所办理的公证遗嘱。遗嘱公证是国内民事公证事项主营业务,跟继承权公证、保全证据公证并列成为国内民事公证的三大板块。遗嘱和遗嘱信托虽然不是完全相同的两种业务,但它们有个共同特点:在立遗嘱人或者委托人死亡后发生的财产传承,遗嘱信托是遗嘱和信托的结合物,因此公证机构办理遗嘱信托是可行的。

(二)我国法律法规没有限制公证机构办理遗嘱信托业务

当前,我国对于遗嘱信托的业务在法律上的规定是比较少,仅仅是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第八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提及遗嘱信托业务,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其他法律是没有明文规定遗嘱信托业务的办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当中更没有限制公证机构办理遗嘱信托的业务,那么遗嘱信托业务可以由公证机构进行办理,并不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也就是说当事人自愿申请的不违反法律的其他公证事项,公证机构也是可以受理的,这当然也包括遗嘱信托。

(三)公证人员对处理遗产和家庭纠纷有丰富的法律经验

公证机构的公证人员在处理关于遗产和家庭纠纷方面可以说是有着较为丰富的经验,因为目前在我国的公证机构当中最为主要的业务就是办理财产类的公证和婚姻家庭类的公证,在这些的公证当中就有很多都是涉及到了遗产处分的问题,而在办理遗嘱信托和遗嘱公证的流程其实是具有异曲同工之处。据官方统计:2015年广州市各公证机构共办理了12994件遗嘱公证,2016年办理了26351件,2017年办理了35520件,2018年办理了51596件。从这组数据可以看出,遗嘱公证的数量在逐年上升,而广州地区现有的执业公证员仅有一百四十多名,也就是说每名公证员每年就办理三、四百件遗嘱。在继承法领域,试问有哪个法律服务行业群体能比公证员办理过更多的遗嘱案件呢?

(四)中国公证协会已经成立并正在使用查询公证遗嘱数据库

遗嘱的形式和订立时间会影响遗嘱的效力,我国没有限制立遗嘱人订立遗嘱的地点,这样会导致很难审查哪份遗嘱是有效的遗嘱。然而,我国在2014年已经建立起了全世界最大的公证遗嘱信息库,并且司法部和中国公证协会建立起了“公证遗嘱查询制度”以及与制度相配套的“全国公证遗嘱备案查询平台”,通过该平台可以查询立遗嘱人还有没有订立其它的公证遗嘱,这样不仅仅是有利于维护了继承人的合法权益,还能够降低了公证机构在办理遗嘱继承公证案件中所带来的风险问题。

二、我国建立遗嘱信托公证的优越性

(一)公证机构是法定的证明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公证机构是作为我国不以营利为目的,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因此公证机构是具有法人资格以及能够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这也是在根本上决定了公证机构作为第三方机构的公正性和中立性。相比起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律师是受一方当事人的委托进行法律相关事务的,是站在一方当事人的角度为当事人谋取最大利益的,这就决定了律师缺少公证员的独立性和中立性,因此律师事务所所出具的文书没有法定的证明效力。

(二)公证文书法律效力高

公证文书是除了人民法院的审判文书之外的一项重要的法律文书,未经法定程序,公证文书认定的事实不能随便被推翻,公证文书不能随便被撤销,这可以说是公证文书在我国的法律地位上是极高的,因此在办理遗嘱信托当中由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文书对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是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意义在里面。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也就是公证遗嘱比其它形式的遗嘱效力都高,遗嘱信托公证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其效力,但是遗嘱信托也是要参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订立和执行的,因此,可以类推遗嘱信托公证的效力比一般遗嘱信托要高。

(三)公证机构的公信力强

信托公司虽然也可以开展遗嘱信托的相关业务,但是这种业务更多是以投资理财为主的,而公证机构以处理财产继承作为主要的业务,积累着较多的经验,这就使得了在我国的社会公众的心中地位较高,加上公证机构是作为我国官方处理遗产继承的机构,这就使得了公证机构在社会公众心中的公信力较强。即使我国国土资源部于2016年1月1日颁布并实施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继承权公证书并非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的必要文书,但是,该实施细则实施的三年多以来,继承权公证并未明显下滑,据官方统计:2016年广州市各公证机构共办理了33237件继承权公证,2017年办理了37712件,2018年办理了50957件。而且,2017年广州市黄埔区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与广州市黄埔公证处签订了购买服务协议,广州市黄埔区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将其接到的不动产继承登记案件交由广州市黄埔公证处审查;2018年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也是为了不动产继承登记案件与广州市司法局协商购买服务的细节;2019年广州市南沙区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已经向有关部门申请向公证机构购买服务的程序。可见,不仅仅是人民群众信任公证机构在办理遗产处分的能力,就连不动产登记部门也相信公证机构能为他们把好关、减少错误登记的风险。

(四)公证程序完善

我国目前的公证机构在办理公证的程序可以说是相当完善,具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有: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司法部通过的《公证程序规则》、《遗嘱公证细则》、《提存公证细则》以及中国公证协会制定的指导意见、行业规范。而且在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的公证机构回归到社会公众当中,公证机构日益所承办的公证业务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不仅仅是遗嘱、继承、声明、委托这些传统的公证业务,也多了许多微信聊天记录的公证、虚拟财产的公证、侵权产品的购买公证、维护知识产权的公证、涉外经济合同公证等等。这就使得了公证程序在逐步地完善,公证机构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完善的公证程序有利于弥补遗嘱信托操作措施不具体的缺陷。

(五)公证档案保密性好

公证机构对于公证档案有一套严格的保密制度,并且要求公证人员对当事人的所有信息都有保密义务,特别是遗嘱,公证机构需要将遗嘱卷宗独立存放的,调阅遗嘱卷宗也有严格规定的程序,即使公证人员也不能随意调阅遗嘱卷宗,更不能对外泄露遗嘱卷宗的内容,当立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卷宗才可以从密卷变成普通卷宗。这就使得了当事人申请公证之后就不用害怕遗嘱信托的信息内容外泄,这是信托公司无法媲美的。

可见,公证程序介入到遗嘱信托制度,是对遗嘱信托制度的有效补充,是完善遗嘱信托制度的可行手段,是发展遗嘱信托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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