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纪检监察工作中纪法衔接的路径探析

2020-11-29 14:11孙永超
法制博览 2020年23期
关键词:纪法党纪行使

孙永超

吉林大学纪委办公室,吉林 长春 130012

2018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的意见》。至此,“双重领导”体制和“双重指导”工作机制成为了高校纪检监察工作改革的方向,各高校主动接受所在省份省纪委省监委领导,积极接受教育部纪检监察组指导,坚持执纪审查工作以省纪委省监委领导为主,落实请示报告制度。在此背景下,高校纪检监察部门推进纪法衔接就是推进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校内外对接,发生在校内的违规违纪问题在省纪委省监委的指导下处置;自身查明违规违纪问题如已涉法,则在省纪委省监委的领导下处置违规违纪部分;对于严重违法犯罪问题的处置省纪委省监委和公安司法部门为主,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与之互通信息,做出纪律部分的处置。

一、在高校纪检监察工作中实现纪法衔接的重要意义

纪律是治党之戒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在高校纪检监察工作中实现纪法衔接的首要意义在于震慑,身边的人受到了纪律和法律的严惩,往往可以起到警示一片的作用,唤醒高校部分思想还未进入新时代的党员领导干部的党规党纪意识,充分认识到纪在法前、纪严于法不仅是对自身的约束,更重要的是一种保护,破法必先破纪,严格遵守党规党纪必然能远离违法犯罪的高压线。因此高校的党员干部、师生员工必须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全面履行自己岗位上职责,抵御一切滥用公权力、践踏党纪国法的危险。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审议中国共产党廉政准则和党纪处分条例的会议上指出:“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在高校纪检监察工作中实现纪法衔接的另一个重要意义在于构建校规校纪、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统一衔接协调体制机制,让高校的纪检监察工作实现有理有序的高效运行,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校、从严治党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校内各领域规章制度体系,有效处理校规校纪、党规党纪、地方法规、国家法律在校内执行方面的逻辑关系和先后顺序,使校内规章制度的完善健全和党规党纪以及国家立法同步协调、相辅相成,形成内容完备、程序严谨、配套科学,可操作性较强的校内规章制度体系,不断提高学校领导班子和校内各基层单位领导班子决策的科学化水平,不断提升校内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工作运行的规范化水平,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更好的完成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二、高校纪检监察工作中纪法衔接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高校对于自身“学术权力”监督方缺少相关规章制度和法律上的依据。学术权力是高校履行科学研究重要社会责任,遵循学科自治与学术自由等辩证逻辑和国内外经验惯例而生的一种特有的权力,在高校的专家学者群体中因其掌握高度专业的知识而拥有的处理学术事务的权力。目前,对于高校教师违反学术道德问题,也别是学术不端问题的认定和判断,均由各级学术委员会行使学术权力进行学术调查和学术认定,无论是党规党纪、监察类法律还是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对于其具体情形的界定、认定标准等都没有明确的要求。学校纪委对于监督这种学术权力行使的独立性和客观性方面的纪法衔接,缺少有效的抓手,还存在把握不准的问题。部分知名学者学科门户偏见积习已久,从而影响学术评价、学科建设,甚至干预学科资源分配,对学校的育人风气带来不良影响。如何在纪法衔接的层面避免学术权力的滥用或僭越,高校纪委对于如何监督此类问题,如何完善学校内部学术权力运行的纪律和法律制约机制还缺乏有效的实践。

(二)关于高校党纪政纪和政务处分的纪法衔接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已经明确在法律层面上把包括高校党员干部、职工教师在内的所有行使公权力的人员纳入监督检查范围。根据目前依然在执行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有的高校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对本单位违规违纪人员进行政纪处分的程序目前还是有效的。高校纪委对于这种类型的纪法衔接以及调整过程中制度执行,还存在把握不准、理解不到位的情况,对于高校党员、行使公权力的监察对象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目前均已明确,但高校仅有部分监察权且执行受限,学校内部党外人员以及非行使公权力的有关人员违反学校有关内部规定行为的纪法界定,做出行政处理的有关规定等方面,还存在部分制度性的空白。

(三)对于校内人员严重违法犯罪案件与校外有关部门衔接不畅。在人们的一般认识中,涉及故意伤害、诈骗、吸毒、强奸、醉驾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的案件,仿佛与高校并不搭边。可近年来时有发生的高校教职工、工作人员的严重违法犯罪案件值得我们警惕,尽管此类违法案件的涉案人多数是学校后勤、基建、保卫部门的普通工作人员,有的甚至是临时聘用的编外人员,但造成的影响依旧严重恶劣。对此类人员的打击需要学校纪委与公安、司法联合进行,但由于校外有关部门的组织衔接、工作衔接、信息衔接、政务衔接等不通畅,往往公安、司法部门已经对有关涉案人员进行了处置,学校还对此毫不知情,其中不乏被行政拘留、判处拘役、甚至被判处缓刑后,依然对学校隐瞒相关情况,还在正常上班的个别人员。

三、在高校纪检监察工作中实现纪法衔接的路径思考

(一)着力实现有关限制学术权力的纪法衔接。2011年12月,教育部印发了《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及其实施细则。2016年6月,教育部制定了《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这两项规范的制定均结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相关内容,但在具体执行中缺少抓手,对学术权力的限制有效。一方面,教育部门要探索制定限制学术权力的有关管理办法,明确科学研究中可支配资源的底线和边界,明确学科负责人、学术带头人、研究生(包括博士、硕士)导师学术权力的行使范围。进一步明确在学术权力行使中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界定标准和惩治依据。另一方面,要探索在有关法律条款中进一步明确遵守学术道德、规范行使学术权力的有关要求和义务,提升学术道德和学术权利的管理层级和惩治力度。

(二)着力实现高校监察权的进一步明确。中管高校纪检体制改革前,部分高校设有监察委员会,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为依据行使政纪处分的权利。中管高校纪检体制改革后,监察委员会的运行缺少政策依据,大部分高校都将监察委员会和校内监察处都撤销了,监察权由学校纪委会同学校人事处等部门,同时与所在省份省级监察委员会共同行使,在对相关违纪人员的惩处方面,校内有关部门缺少有关政策依据,但如果由校外的省级监察委员会直接处置,因其不了解学校的具体情况,难免存在处置畸轻或畸重的问题。解决此类问题的方案有两种,一种是上级纪委监委直接赋予高校监察权,指导高校成立监察委员会,修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让高校的监察委员会具有法律效力,成为高校内执行行政纪律的主要机构。另一种是省级监察委员会对属地高校派驻监察办公室,办公室的体量、级别、运行方式可因地制宜,主要职能是在充分了解高校具体情况的基础上行使行政监督的权利,成为省级监察委员会监督所辖高校的重要抓手。

(三)着力实现高校内外纪法双施双守贯通。在新的纪检监察体制下,高校纪委可以作为第一监督主体和省纪委省监委及公安部门就校内人员涉嫌违法犯罪问题联合开展审查调查,如涉嫌故意伤害、诈骗、吸毒、强奸、醉驾、贪占型职务犯罪及其他职务犯罪、刑事犯罪的校内人员,省纪委省监委及公安司法部门和学校纪委互通信息,共同研究案件的审查调查方向和难点,大家目标一致、信息共享、互相帮衬、同向发力,把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原则贯穿线索处置、调查取证、审查审理等工作的始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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