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红经济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路径研究*

2020-11-30 08:31史春惠杨紫曦
法制博览 2020年18期
关键词:损害赔偿网红消费者

史春惠 杨紫曦

西北大学法学院,陕西 西安 710127

一、网红经济概述

(一)网红经济的概念

网红经济作为一种方兴未艾的经济模式,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学者赵茹和张楠认为其本质上是一种商业模式,一种有目的性、有针对性的精准营销方式,主要指网红或其背后的操控者利用其影响力和知名度,采取一定的变现渠道来获取经济利益,其范围可以延伸至以网红为核心的整个产业链条。①除此之外,学界还有一些其他的定义。梁立明认为网红经济是指网红在社交媒体上聚集人气,依托庞大的粉丝群体进行定向营销,对一般受众的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产生特定的影响,由此衍生出的实际利益和经济效应。②学者梅楠认为“网红经济”能够更加精准地将产品导向粉丝需求,从而很好地实现定向精准营销,是一种进行定向营销的“粉丝经济”模式。③笔者结合以上观点,认为网红经济是指网红群体依托其粉丝基础,将粉丝消费意愿转化成购买力,进行精准定向营销的一种经济模式,本文也将以此定义来展开论述。

(二)网红经济的特点

1.网络化:网红和消费者都是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各自的推广和购买行为,由于互联网的普及与发展,录制推广的短视频变得十分容易,消费者观看和购买也非常快捷。

2.碎片化:据调查显示,用户观看短视频的时间大多分布在睡前、等车、排队等碎片时间内,甚至消费行为都是在碎片化时间内实现的。而碎片化的时间更容易诱导消费者做出非理性的消费行为。

3.娱乐性:短视频APP主要功能是提供一个休闲娱乐的平台,与专业的购物平台有所不同,人们在没有购物欲望的时候仍会观看,且这些短视频具有普通广告不具有的趣味性,会刺激消费者做出一些不必要的消费行为。

4.年轻化:这类短视频APP所涉及的人群虽广泛但仍具有针对性,据调查,其主要用户为80后和90后,占比80%。受众年龄相对较小,消费经验有限,且三观尚未定型,更易受到网红的意见和舆论环境的影响。

(三)网红经济在我国的蓬勃发展

2016年作为网红元年,网红产业规模达到528亿,2017年811亿元,2018年突破一千亿,其中电商成为网红经济变现的主要方式。④直播带货等网络销售新模式蓬勃发展,成为网络消费增长的新亮点之一,电商与直播、短视频开展深度融合,网红经济效益与网络购物的融合越来越明显。同时,我国短视频用户数量也在不断增多,截止2019年6月,用户规模达6.48亿,占网民整体的75.8%,网红数及其粉丝的规模也在不断扩大。我国网络直播用户规模达4.33亿,占网民整体的50.7%,电商、短视频等平台也看中其盈利潜力,纷纷布局直播领域,简化门槛吸引主播入驻,聚集粉丝,不断壮大催生市场。2018年,粉丝规模超100万的网红增长率达23%。2019年“618”期间,淘宝直播带动商品销售额高达130亿元。⑤

二、网红经济下消费者权益面临的巨大挑战

如上所述,网红经济有着虚拟性、娱乐性等特征,并且伴随着碎片化、年轻化的发展趋势,这让消费者更难做到在完全了解商品后进行交易。加之,消费者对网红的“粉丝滤镜”和直播平台对购物氛围的渲染,让网络欺诈问题更加盛行。然而,根据对消费者维权情况的相关调查,我们发现在此类案件中不仅存在着证据保留问题、被告确认问题,还有损害赔偿数额较低、损害赔偿标准不一,违法行为认定困难等问题。而损害赔偿过低也是消费者不愿意维权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笔者将对网络欺诈和损害赔偿做进一步的详述。

(一)网络欺诈问题

网络欺诈指由于网红对商品的真实情况隐瞒,进行虚假宣传,从而欺骗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利益受到损失的现象。在大数据时代,消费者更期待快速获取所需商品信息,因此会选择短视频、直播、测评笔记等渠道进行了解,对于一些网红好物更是难以抵抗。在这些利益驱动下,催生出网红的虚假宣传,甚至进行欺诈的乱象。据调查,消费者受网红经济的影响程度也在不断增大,在交易中的作用也愈发凸显。网红经济是粉丝经济,部分网红为了维护自身形象实现可持续发展并不会推荐一些劣质产品。但多数网红毕竟还是具有草根性,其本身对于产品的指标没有足够的了解。加之利益驱动,他们便在自身也并不清楚产品质量的前提下通过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等手段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是利用平台的空缺让消费者购买一些三无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的商品使得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

(二)损害赔偿问题

网红经济的腾飞带动了互联网消费的再一次升级同时也导致了消费者维权案件数量的逐年递增。但此类案件并不如劳动争议案件一样频发,除了标的额小、消费者本身不愿维权、诉讼程序繁杂等原因之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便是损害赔偿过低的问题。

本文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整理,发现消费者在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中的诉讼请求一般有三项,分别是退回原款、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和承担诉讼费用。在诉请金额方面,消费者一般要求在原款的3-10倍,在造成人身损害的时候同时要求赔偿误工费、交通费、打印费等合理开支;由于我们主要分析的是损害赔偿问题,因此此处仅讨论在经营者构成违约或造成损害赔偿的情况下,法院的判决结果。在经营者构成欺诈的情况下,法官一般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判令退一返三,支持原告10倍赔偿金额的较少,除非构成第56条的规定和其他特殊规定;在造成人身伤害的案件中,法官很少认定精神伤害,而且即使是认定了伤害之后,法官的判赔金额较少不足以覆盖消费者所花费和损失的金额;除此之外,法官很少判令被告赔礼道歉,经常认为证据不足故驳回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消费者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在经营者已经构成违约或侵权的情况下,大多数也就只能要回3倍的货款而已。而且,在这些案件中,虽然有消费者是因为网红的直播而进行购买的,但并没有让网红承担任何的责任。网红在网红经济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实践中都并未将网红推销的责任明确化,这也是未来亟待改正的。

在Java中创建线程的方法有两种:继承类Thread和实现接口Runnable。在本课题中,由于专门建立了一个类样条曲线类(SplineThread)用来实现线程,因此,采用继承Thread类的方法来创建线程,并且把实现插补动画的程序代码放到从Thread继承来的方法run()中。具体的动画实现步骤如图4所示。通过以上的动画实现步骤,就可以实现数控插补的动态演示,达到可视的效果。

三、现行法律规则和社会治理模式下的问题

(一)网红带货的规制与言论自由的矛盾

对于网红经济中所产生的网络欺诈问题,我国在多部法律中都进行了规制,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广告法》等;但这些规定并不能完全贴合网红经济的背景。在实践中,不同的网红在产品推销中所处的法律地位是不同的,有些网红成为了产品的代言人可以受广告法的调整,有些网红主业便是推销产品,可以作为产品的销售者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还有一些网红仅仅是收取商家的礼物并进行推销且具有一定的规模和影响力。这样的网红替代了广告的作用但却不能受广告法限制,也很难作为经营者、分销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甚至还有些网红只是偶尔拍个短视频带货或者是真心实意分享用货体验,那么限制他们的分享视频或分享帖将会有限制其言论自由的嫌疑。但是,无论是哪种意义上的网红,他们拥有的粉丝基数都是十分庞大的,所起到的推销作用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对他们进行系统化的规制是必不可少的。

(二)消费者自由处分权与社会公共利益的矛盾

在自媒体迅猛发展的今天,网红俨然成为了一种品牌。他们有着庞大的粉丝群体并靠着粉丝们的信赖利益产生经济价值。消费者信任网红、迷恋网红,甚至有些消费者在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时也不愿曝光,影响偶像声誉。这样一来,便会扩大受害人的范围,使得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无从下手并给监管带来挑战。但在民商事领域,是否选择维权是当事人自己的权利。因此,平衡民商事领域中的处分权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是现有制度设计中尚未解决的问题也是未来制度设计的重点。

(三)维权成本高与损害赔偿低的矛盾

笔者在对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分析时发现有超过59%的案件,法官并未支持原告的诉请,只有20%的案件,法官全部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在单纯的网络欺诈问题中,法官一般可以较好地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在涉及经营者造成消费者人身和精神损害时判赔数额较少;在侵害被告人格尊严、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时,不予支持的较多。其原因可能在于这两项诉请的举证难度较大,消费者不能较完整地保存在治疗伤害时的消费凭证,更无法举出较有信服力的证据证明自己因为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受到了精神损害,也很难去证明它侵犯了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此类判决的合理性在网红经济背景下是有待商榷的。网红经济的兴起会导致没有经验的消费者更容易遭受到身体、精神、财产等各个方面的侵害,如果在司法过程中的损害赔偿方面,仍然处于这样一个较低的标准,笔者认为是无法较好地保障这部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会形成违法成本低、销售利润高的现状,会给消费者权益带来更大挑战。

(四)新兴经济模式与传统治理方式的矛盾

网红经济是一种粉丝经济,网红们通过自己的“测评”赢得消费者的信任。但消费者在这种经济模式下更容易买到质量瑕疵的产品。面对此类危机,一些互联网平台率先开启了一些救济途径,已经有了“举报”功能。但是经过实验及问卷调查显示,此种救济方式由于审核时间长、步骤烦琐,导致效果甚微。并且对于大量的不合格商品,平台也难以做到一网打尽。除此之外,我国相关立法并没有具体详尽地规定网红经济所产生的诸多乱象,只是在部门法中有一些分散性、原则性的规定,给执法带来了不便。针对网红经济中的欺诈问题,有关部门采取了相应的措施进行治理,比如开展网络市场监督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网上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安全食品及假药劣药等行动。但笔者认为在网红带货已经发展成为一种经济模式的情况下,仅靠专项行动并非长久之计,我国应当尽快完善相应的治理模式。

四、完善建议

(一)明确网红责任,建立网红商品评价体系

网红作为一个社会用语需要进一步的细化和类型化。将网红根据其在产品销售环节所处的地位进行分类,从而便于其承担明确的责任是未来立法和司法中所需努力的方向。网红作为商品的传播者,在一定程度上责任大过生产者,可以根据双方的合同,分配好双方的责任。除此之外还应建立健全网红商品的评价体系,让消费者的知情权得以保障。未来一些短视频平台可以参考一些较成熟购物平台的评价体系,在平台内对直播卖货、短视频推广商品等交易配套评价体系,帮助消费者更好地了解商品真实情况,降低受侵害的发生可能性。

(二)增强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完善举报投诉处理机制

由于交易标的额较低及对网红的信赖利益,许多消费者放弃维权。而维权率较低正是网红推销假冒伪劣产品、网络欺诈层出不穷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增强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是解决网红经济中所存在矛盾的重要手段之一。增强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便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消费者权益协会及相关社会团体均可通过社区服务、学校活动等形式进行普法教育活动,使消费者认识到其所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同时也可以采取平台自发或政府监督等形式完善举报投诉机制,充分发挥消费者的监督作用。

(三)提高损害赔偿标准,增强消费者维权信心

(四)联合执法,规制虚假宣传

虚假宣传行为层出不穷的主要原因是平台和部门的监管力度不够。笔者建议各省市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颁布具体的管理办法,如浙江省颁布的《互联网媒介广告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对于虚假宣传等不合规的广告行为进行扣分。相关部门及互联网平台也应加强合作,互相支持,合力破解互联网广告监管执法中的违法线索发现难、调查取证难、执法结果落地难等问题,提升执法效能。同时,网红发布广告的相关平台也应加强审查,对利用其发布、展示或链接的违法广告,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等技术措施予以制止。除此之外,市场监管部门也应该承担起行政监管责任。

五、总结

网红经济作为互联网经济下创新的经济模式,活跃了传统的经济模式、刺激消费者购物,为我国的经济发展作出了一定贡献,但在这种经济模式下也产生了很多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主要集中在网络欺诈与侵权损害赔偿方面。消费者在交易中本为弱势一方,伴随着互联网时代中不断出现的新交易模式,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障难度也在不断增大,需要社会各界共同进行努力。本文通过对网红经济以及其引发的问题,通过联系实际案例,给予完善建议,以期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发展提供新思路。

注释:

①赵茹,张楠.解读网红:粉丝聚集与流量变现[J].新闻研究导刊,2016,7(21):21-22.

②梁立明.网红经济行业研究报告[J].首席财务官,2016(13):62-65.

③梅楠.基于社交网络的“网红经济”营销模式分析[J].现代传播(中国传媒大学学报),2017,39(03):164-165.

④2018年中国网红经济发展报告.

⑤第4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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