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权制度完善策略

2020-11-30 08:31卢佳楠
法制博览 2020年18期
关键词:补充侦查侦查权检察机关

卢佳楠

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浙江 台州 318000

一、完善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权制度必要性

完善以及保障检察机关自行侦查权可以充分凸显检察机关的诉前主导作用,满足依法行使公诉权的基本要求,是适应将审判作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是明确证据裁判规则的需求,也是检察机关保证法律监督合理定位的最优选择。

在案件审查起诉以后,检察机关需要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案件起诉或者是不起诉的相关决定,这种决定是以在案证据是否能够判定和排除犯罪事实为依据的。检察机关作为诉前重要机关,在公诉环节中进行自行侦查难以避免。当前,侦查机关与公诉部门在证据合法性的认定方面存在一定的差距。特别是对一些新型证据的提取、保存以及固定等层面,侦查机关的专业程度远远无法满足办案的要求,在注重客观性证据定罪量刑的理念下,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将会对庭审证据的合法性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此外,被告人如果给出侦查机关在获取证据时存在违规行为的证据时,公诉部门自行侦查将显得尤为重要,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并要求其自证清白,这种做法的效果通常不尽如人意。如果案件最终进入到了审判环节,假如审判机关认定无法排除取证非法性的可能,公诉机关将会处在尴尬境地,证据合法性的证明方式有限,撤回起诉也将会面临责任追究。所以,强化检察机关的自行补充侦查权,可以让公诉部门摆脱侦查取证的被动性,加强诉前程序主动性,有助于庭审中保证公诉环节的有序实施。保障以及完善检察机关的自行补充侦查权,能够凸显检察机关的主体性,有效克服侦查中心主义弊端,也能为冤假错案的产生设定一道审前屏障。

二、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权制度的完善策略

(一)构建检察机关介入侦察引导取证制度

当前,司法实务当中存在各种形式的冤假错案,这些案件的产生通常和侦察阶段违法取证行为存在着直接关联。

首先,要不断完善提前介入引导侦察制度,保证制度可以全面落实。对于一些重大及对社会产生严重危害性的案件,起诉的时候通常对证据有着较高的要求。对这类侦察机关通知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调查的案件;公诉部门需要具备这类案件的主动引导权,适当地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工作,提前了解案情,分析证据,从检察的层面对案件侦查以及取证提出合理化的建议,此外,也可以发挥监督作用,保证取证的规范,防止侦查过程中存在失误。

其次,引导取证要从下述两点进行把控。第一,从法律适用性看,需要引导侦查人员了解与掌控案件事实,对案件的形式有清晰的认知与判断,在办案的时候保证法律被准确而又合理地应用。对于此罪与彼罪、罪与非罪之间的界限要有更加清晰的认识,保证取证的时候可以做到有的放矢。第二,从搜集证据方面看,要保证全面性、合法性以及关联性,从而对发掘、鉴别与固定证据展开引导,保证现有证据能够形成一套完整的链条,有力地证明犯罪事实。保证办案人员能够掌握一手的资料,保证侦查机关更加准确而又高效地搜集证据,同时也可以规避侦查中涉及到的违规违法行为。

(二)确定补充侦查的适用条件

首先,对于主犯事实不清和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案件,可以采用退回补充侦查。其包含了众多内容,比如案件是否归属于被起诉的犯罪嫌疑人所为,违法行为属于一人单独所为还是多人共同实施。若案件为多人所为,将会对量刑幅度产生巨大的影响,结案要慎重。对于直接影响案件认定的情节,在事实没有被查实之前,需要予以退回补充侦查,例如立功与自首情节,需要查实以后才能够审查。在刑事审查的时候如果存在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行为,或者是操作进程中存在违规、违法行为,需要退回补充侦查。比如,在案件侦查的时候,存在违法取证的问题,或者是违背了回避制度,需要组织警力对其展开补充侦查。最后,对检察机关无法进行补充侦查范围内其他类型案件,也要退回补充侦查。

自行补充侦查的条件和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点:首先,案件主要事实查清、主要证据落实,缺少的仅仅是个别事实与证据材料,对案件审理不会产生影响。其次,需要补充侦查的内容不复杂,不需要侦查部门予以协助,依靠检察机关就能够完成。再次,在审查起诉的进程中发现侦查人员取证程序违法,这种情况下需要将其看作是非法证据,可向有关机关提出纠正意见或检察建议,并要求重新调查取证。最后,侦查机关存在着诉讼程序相互背离,同时也存在违法违纪的问题,造成侦查公正性被破坏的行为。

补充侦查制度的完善过程中,需要充分发挥自行补充侦查的积极作用,坚持依法适度的基本原则,对适用的条件以及程序进行合理设定,严格遵照裁判的标准与要求搜集、审查以及使用证据,保证检察机关所指控的事实具备充分与合法的证据支持。在搜集证据的进程中,对于可能会存在非法搜集问题的证据,或者是不确定以及存在矛盾的证据材料,检察官需要和侦查人员共同实地查看,通过个人查验和书面材料的相互配合,探明真相。

(三)构建新型自行补充侦查制度

从合理利用检察资源以及人才培养的层面看,检察机关要充分使用这些资源,利用现有资源完善补充侦查路径。

首先,检察机关内部需要合理配置机构与人员。公诉部门在审判以及审查起诉阶段肩负了公诉职能,公诉人员通常对公诉业务有充足的了解,可是对于侦查工作缺少经验,没有接受过专业的侦查业务培训,对于复杂案件无法开展侦查工作。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强化公诉人员的在职培训,在公诉部门专门设立独立的科室,配备经验丰富的检察官,该科室主要承担检察案件当中的公诉业务,并开展一定的补充侦查工作。此外,对司法警察的力量进行合理化配置,通过派遣部分司法警察到公诉部门锻炼的形式,提升其侦查水平,发挥侦查工作的辅助作用。

其次,对检察机关中的各种资源进行充分整合。长久以来,检察机关反贪反渎部门就承担了腐败渎职案件的侦办工作,在查处职务犯罪的过程中,很多侦查人员得到了成长,他们精通侦查与法律知识,并且成长为业务骨干。虽然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该部分人员有所流失,但对留存的骨干,可以探索将其组织集中使用,使其能够补充进入公诉部门。希望利用这种人财物的充分融合,能够发挥自行补充侦查的重要作用,为检察机关发掘和培养更多的侦查人才。

最后,构建联动协作机制。第一,检察机关需要自行开展补充侦查,既能够要求本部门检察官以及本院其他部门予以配合,还可以商请本区域以及其他区域以外的检察机关给予协助。需要部门检察官协助的内容,要有部门负责人的许可。需要上级检察机关启动自行补充侦查相关工作的,需要履行报请批准程序。第二,建设和侦查机关之间的协作机制,将介入引导侦查、自行补充侦查以及退回补充侦查相互融合,必要的时候可以商请公安机关协助。第三,当前,我国检察机关对于侦查机关仅仅具备侦查监督权,无法领导以及指挥侦查机关。假如将侦查监督权拓展为侦查指挥权,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权也就具备了相应的实施条件。因此,建议赋予我国检察机关侦查指挥权,但是这并不代表检察机关的权力可以无限放大,而是在不改变现有刑事诉讼体系的前提下,允许检察机关在满足自行补充侦查条件与范围的情况下享有侦查指挥权,只有这样才可以防止自行补充侦查权沦为空谈,也可以更加有效、合理地使用自行补充侦查权,有效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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