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的意见和措施

2020-11-30 09:43张士红
法制博览 2020年16期
关键词:民事案件执行程序义务人

张士红

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河南 平顶山 467000

在我国民事案件中,执行率是考验司法效果的重要指标,民事案件执行难也是司法机关急需克服的难关之一,民事案件不能有效执行是民事关系中权利人的权利得不到保障的重要原因。尤其是在债权关系中,权利人为维护自身的权利,申请法院立案、法院判决后,权利人也胜诉了,但是因为债务人没有资产或者私下将资产转移,导致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没有资产可以去执行,法院判决胜诉的意义就不大了,这为债权人造成了极大伤害。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发展,经济越来越活跃,相应的民事行为也越来越多,人们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利的愿望也越来越强烈。

一、什么是民事执行和解制度

民事执行和解制度是在民事纠纷中,是指在法院做出生效判决后,当事人双方各自作出让步,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经过人民法院的认可,就可以结束执行程序。民事执行和解制度存在的意义是为了更好让民事行为人履行自己的义务,权利人放弃一部分自己的权利。是双方共同让步的结果。但民事执行和解制度必须是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并需要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制定相应的文书,和解过程中如果存在有义务人不履行自己义务的情况,权利人还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程序。

二、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的作用

(一)提高民事案件中义务人的执行率

法律设立的目的就是维护公平和正义,但在民事纠纷中,往往是因为双方的义务履行不到位,才会造成民事纠纷,诉诸于法律去解决问题,但在判决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判决书的过程中存在有矛盾,判决强制执行性,有时会造成义务人履责的负担过重,在履行过程中,义务人有时因为履责困难会逃避自己应该履行的义务。尽管强制执行是民事案件中的一个强有力的举措,但是强制执行程序复杂,占用大量的司法资源,被强制执行人往往对执行结果抱有怨言,尽管被迫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是也成为了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之一。甚至会造成被执行人存在不满情绪,与法院的工作人员剑拔弩张,反而不能够很好的解决民事纠纷。但和解制度并非是被迫履行义务,执行和解制度是双方相互妥协的结果,在权利人和义务人之间寻求一个平衡,反而更有利于问题的解决。

(二)民事和解制度节约了大量的司法资源

民事案件中执行是灵魂,没有执行的民事案件也就没有意义。但如何有效的执行也是司法机关一直以来一直探究的问题,和解制度的施行对执行难有一定的缓解作用。权利人牺牲掉自己的一部分利益反而更有利于义务人主动履行自己的义务。表面上看是权利人牺牲掉了自己的一部分利益,但是事实上却维护了自身的权利。近年来,诉讼数量急剧上升,在处理案件上,司法机关存在一定的压力,和解制度是因为其更加有利于义务人主动去履行自己的义务,节约司法资源在执行程序上,解决了法院执行难的困境。

(三)民事执行和解制度拓宽了矛盾化解方式

矛盾纠纷的化解要以人民为中心,拓宽纠纷化解机制,完善现代化的诉讼服务体系,要以人们的需求为出发点。提供完善的司法服务是法院工作的着力方向,健全完善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全面推进诉讼服务转型,提供化解纠纷和提高诉讼服务的能力,要以人们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司法需求为准则,积极推进新时期司法便民举措,为当事人提供多途径、多层次、多种类的纠纷解决渠道,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民事执行和解制度是解决争端,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途径。

三、我国现行民事执行和解制度存在的不足

(一)我国现行的法律中对于和解制度的规定不详细。在实际工作中,司法机关因为受各种考核指标的限制,为了减轻司法工作的压力,个别基层司法机关把民事和解制度作为一项必经的司法程序来考核,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必需要签订执行和解协议。而实际上,和解制度其实是为当事人处理民事纠纷中的一个自愿选择,而非必要选择。如果强制当事人签订和解协议,这样就显现不出来和解制度的优势,和解制度存在是建立在双方当事人各自让步的基础上,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如果和解制度的细节规定不到位,就给与基层司法机关过多的自主选择权,进而造成了对所有的民事纠纷案件的执行都使用和解制度的现象,势必会对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执行和解并非是最终目的,实现权利人的权利才是民事案件解决的最终目的。如果和解适用的范围不界定清楚,而盲目使用执行和解,势必会对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二)执行和解制度效力不足。和解的关键之处在于当事人双方必须有一部分的共同认可,表现出合法合理的双方意愿。我国的法律并未对因执行和解制度进行详细的规定,这就造成了执行和解制度效力不足的情况。当事人双方采取司法审判,客观上来说方式更省事省力,但当事人双方可能主观上并不能完全认同,甚至会产生相对偏颇的结果,违背了和解制度的初衷。便不认同执行和解的决定,造成执行和解制度效力下降。另一方面,执行和解受到程序上的限制,执行和解只能在执行程序的过程中发生,即执行程序开始后,执行程序结束前。所以必须在这个阶段内保证当事人双方达成一定的合意,从而结束纠纷,达成和解。因此也会因为时间关系影响和解制度的效力。

(三)执行和解双方当事人共同意愿不明确。和解必须是当事人双方意愿的真正体现。执行和解和法律强制执行有很大不同,不能有第三方的影响。但是由于双方对自身利益的维护性,在共同意愿的认同上会产生一定的分歧,造成共同意愿的不明确。再加上执行和解是双方当事人自愿通过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问题,并且要认同和解方式,无疑会增加和解难度。这个过程中法院只是提供和解的方式,保证当事人和解协议的有序有效执行,法院在制定和解协议的时候必须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也应验证内容是否真实自愿。避免造成执行和解双方当事人共同意愿不明确的情况。

四、完善我国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一)完善相应的法律规定

《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依据执行和解协议作出以物抵债裁定,申请执行人可就执行和解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尽管司法解释已经针对民事和解制度中存在的规定不细致等问题进行了补充和说明,但是该制度还存在不完善的地方,进一步完善立法才能更好指导司法机关的工作,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树立法律权威,约束公众行为,有力推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法治政府。

(二)重视民事和解制度的执行环节

对民事和解制度和其他民事纠纷解决措施来说,因为权利人放弃部分权利与义务人达成的和解,在执行环节相教于一般的民事纠纷,权利人更愿意按照和解协议完成自己的义务。但仍旧有一些义务人因为客观和主管等多方面的原因,签订民事和解制度后依旧不按照协议要求履行自己的义务,这就丧失了和解制度的意义。司法机关要细分义务人的类型,针对多次失信,履行义务意愿不强的义务人要有强有力的措施保证其履行自己的义务,保障债权人的权利。

(三)提高和解制度在司法中的应用

随着社会的发展,全面推进法制建设,普及法律知识,人们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越来越强,在出现矛盾纠纷时,大部分人采用民事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身的权益,民事和解制度的优越性,大部分群众了解不彻底,不愿意采取此种方式。为此,应该利用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推广民事和解制度,从日常生活所接触的地方着手,比如微信公众号、朋友圈、电视等措施,提高人们对民事和解制度的认可度,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素养。

五、结语

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的出现给民事关系的调解带来了新的方式,这不仅对双方当事人有利,更缓解了法院承办案件的压力,既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当事人也更愿意履行自己的义务。但因为该制度发展并不成熟,相应的规定仍需细化,这样才能保证在司法应用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民事纠纷的化解提供更多的选择。为建立文明民主的法制社会贡献力量,进而形成公民诚实守信的良好风向,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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