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家庭暴力立法上的不足及预防家庭暴力

2020-11-30 09:43蒋林峰
法制博览 2020年16期
关键词:施暴者家庭成员受害者

蒋林峰

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100

一、家庭暴力的概述

家庭暴力又称为家暴,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家庭暴力,不仅仅只是人们所了解、所知道的对身体上进行的暴力,家庭暴力通常还包括精神暴力、性暴力和经济暴力等。当然,家庭暴力中所规定的家庭成员也不仅仅只包括我们常说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共同居住的人实施的暴力也属于家庭暴力的范围之内。《中华人民反家庭暴力法》三十七条的规定明确表明同居关系也适用反家暴法。

据统计,世界范围内至少有三分之一的妇女和儿童在其一生中遭受过暴力或者虐待,因此家庭暴力在全世界范围内都是普遍存在的,而不是个别国家所特有的、独有的现象,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中,家庭暴力都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在家庭暴力中,特别是夫妻之间实施暴力的比重在不断上升。在中国,据全国妇联统计以及相关数据表明,全国2.7亿个家庭中,有30%的已婚妇女曾遭受过家庭暴力,平均每7.4秒就有一位女性遭受丈夫的殴打,每年有15.7万妇女自杀,其中高达60%的妇女自杀是因为遭受了家庭暴力。妇女和儿童成为了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但是近年来,老人和男性成为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比例也在逐步上升。

二、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和影响

就我个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在多方面的影响下产生的。家庭暴力首先是受到封建传统观念的影响,当今社会很多家庭中依然存在着男尊女卑、男主女从的错误观念,女性在家庭中的平等地位不被承认,在家庭中得不到尊重,仍然认为女性是男性的附属品,对女性进行完全的支配和控制并以此为荣。并且在一些相对较为贫困落后的边远山区中,一些女性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而完全依靠其父亲或者丈夫生活,她们被视为家庭的负担和累赘,面对家庭暴力她们不能反抗也不敢反抗,对家庭暴力的一次次忍气吞声,从而导致家庭暴力的发生就变得理所当然。其次是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人们的生活节奏变快,所追求的物质生活水平变高,工作压力变大,他们不能很好的找到宣泄自身负能量的正确方式,因此回到家中家庭成员就成为了他们宣泄的对象,成为了他们的“出气筒”。不能正确处理好工作和家庭之间的关系,往往会导致家庭暴力的频繁发生。并且相关数据表明,大多数施暴者曾经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经常性发生家庭暴力的家庭,对孩子的身心健康有着严重的负面影响。

三、家庭暴力在立法上不足的分析

尽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中都规定了家庭暴力的相关条文,并且为了更好的预防和防止家庭暴力的发生,保护家庭成员之间的合法权益,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暴力法》的出台和实施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关于家庭暴力方面立法的空白和不足,但是我国相关法律对于家庭暴力的规定,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完善和不足的地方。

一是家庭暴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并不是具体的刑法罪名,而是将家庭暴力转化为其他的罪名。家庭暴力在刑法中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来惩治,而是根据刑法对其他罪名的相关规定对家庭暴力的程度来定罪量刑。这样一来对家庭暴力的犯罪程度的界定就变得模糊和不够明确,不能很好的达到利用刑法来打击家庭暴力犯罪行为的效果。刑法作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个人利益不受他人侵害的法律,应当是惩罚施暴者和维护受害者合法权益的重要的法律依据之一,但是在家庭暴力方面却没有发挥出打击犯罪和保护受害人利益的有效作用。

二是对于家庭暴力的施暴者的定罪量刑的标准比较高。我国刑法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规定是以轻伤为标准的,刑法中的“轻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受损,听觉、视觉等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相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但在现实生活中,并不是绝大多数家庭暴力都会造成受害者轻伤或者重伤,并且家庭暴力也不仅仅只是对身体上进行伤害,也包括对精神上的伤害,特别是对于精神上的侵害,我们似乎没有很好的方式来评估施暴者对受害者精神上实施的暴力程度和受害者所受到侵害的大小。对于家庭暴力的定罪量刑的高标准,往往会导致受害者不能很好的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没有办法通过法律来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责任。

三是家庭暴力所适用的刑罚比较轻。例如《刑法》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两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之人重伤或者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通过分析刑法的相关规定以及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家庭暴力案件我们不难发现,家庭暴力使用的刑罚是比较轻的,如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和虐待罪,尽管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其最高的法定刑也仅仅只有七年。因此普通的家庭暴力难以对施暴者起到震慑的作用,无法很好的惩罚施暴者和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

四、预防家庭暴力的思考

一是健全家庭暴力在立法上的完善。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会发现家庭暴力是一个十分严重的社会问题,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家庭暴力是目前最主要也是最有效的措施,但是从我国在反对家庭暴力犯罪的相关法律条文中我们可以发现法律对反家庭暴力的规定中还存在着许多不足和不完善的地方,需要我们不断的完善。并且根据目前的立法规定,许多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往往不会受到其应当承担的相应的刑事责任,也导致许多家庭暴力施暴者认为家庭暴力并不是违法行为,不会受到法律制裁的错误观念,容易导致纵容家庭暴力案件的发生。这就要求我们的法律要更加的完善,加强对家庭暴力的打击力度,只有通过在刑法中赋予家庭暴力具体的罪名和具体的法律条文,才能更好的对施暴者起到震慑的作用,才能更好的惩罚施暴者、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和预防家庭暴力案件的发生。

二是提升社会对家庭暴力的综合治理能力。家庭暴力对于整个家庭、家庭成员、社会都有严重的危害性。家庭暴力问题不仅仅是法律上的问题,同时也是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就我个人认为,想要彻底解决家庭暴力、杜绝家庭暴力的发生仅仅只靠法律是远远不够的,应做到在以法律条文为主体的基础上,同时要增强社会对家庭暴力的重视力度,提升社会对家庭暴力的综合治理能力。例如要求政府、妇联、社区、司法机关等各单位部门提高对家庭暴力的重视力度,建立一套完整的、有效的预防和惩罚家庭暴力机制,重视对家庭暴力产生不良后果的处置,扭转人们对于家庭暴力存在的错误观念,在社会中营造一个“家庭暴力就是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的良好氛围。

三是加大反对家庭暴力的宣传力度。各级政府等相关部门要定期开展法律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开展关爱服务活动,加强道德教育宣传,加强有关家庭暴力的法制教育,注重提升全民的法治意识,反对家庭暴力的出现以及当家庭暴力现象出现时要求人们要用正确的方式进行处理,勇于和敢于向家庭暴力说“不”,营造人人平等的氛围;同时要达到有效预防家庭暴力案件发生的效果,也需要充分利用好网络舆论、社区宣传教育等方式更好的披露家庭暴力案件的发生和所产生不良的后果和影响,倡导良好的家庭道德风尚,使抵制家庭暴力的观念深入人心;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的制止和预防家庭暴力案件的发生。

家庭暴力具有严重的危害性,当一个社会频繁出现家庭暴力案件,就会严重影响社会的发展和稳定,不利于建立人人平等的法制社会。目前,我国法律对于家庭暴力的相关规定仍然还存在一些不足,我认为要想更好的惩治家庭暴力犯罪和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把家庭暴力纳入刑法之中成为刑法中具体的罪名以及从多个方面预防家庭是十分重要的和必要的。

猜你喜欢
施暴者家庭成员受害者
青瓦台常驻记者吃霸王餐?
家庭暴力中施暴者的矫治问题研究
“目睹家暴也是受害者”,彰显未成年人保护精细化
“白丝带”,协助家庭暴力施暴者开展“自救”
家庭成员的排序 决定孩子的格局
论蔡和森、李富春革命家庭成员赴法勤工俭学之原因
受害者敏感性与报复、宽恕的关系:沉思的中介作用
关注恐怖主义受害者
老年人受家庭成员侵害维权体制改革新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