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工作在解决劳动争议纠纷中的重要性

2020-11-30 09:43
法制博览 2020年16期
关键词:结案仲裁员仲裁

冯 瑶

江苏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苏 徐州 221700

一、我国劳动争议形势发展现状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近年来,我国经济体制有了重大变革和突破,随之而来的便是民众的思想观念也发生了重大改变,社会利益的不断加剧、贫富差距的不断扩大,就业形势的错综复杂都直接影响着劳动关系的形势。自2008年我国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之后,劳动争议案件更是呈现出“井喷式”增长的局面,这给政府部门带来不少压力,也给社会带来了不稳定因素。近年来,随着一些新业态的出现,“网红”、“骑手”、“专车司机”等新工种为社会带来了财富、为个人创造了更多就业机会,也使原来相对单一纯粹的劳资关系呈现出更加多元化、复杂化的倾向性。从具体个案上看,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权利受损的情况大量存在,劳资双方经济利益差距扩大,社会矛盾的加深如果不能及时解决或将矛盾消弭在萌芽状态当中的话,有可能会引发较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势必将影响社会安宁与稳定。从劳资双方的内在联系来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间实质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劳动者通过努力工作满足自己生存需要,客观上促进了用人单位的生产发展。而用人单位要想提高效益,也必须提高劳动者收入,提高企业福利待遇,这样才能留得住人才。然而,即使劳资双方在一定条件和状态下为“一体”,但双方之间利益诉求从根本上来说是不一致的,有利益纷争就将产生矛盾。无论在社会多么发达,法律多么完备的情况下,我们都不可能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找到一个完美的平衡点,这就的劳动争议产生的关键点。

二、我国调解制度的重要性

对于当代社会来说,“劳动争议”调处机制对各个国家来说都是一个“老大难”的问题,对于正处于转型期的我国来说,更是一道难以化解的题。西方国家在制定劳动类法律法规、明确劳资双方权利义务、探索劳资双方矛盾解决机制等方面相对来说非常完备。而在我国,市场经济才算初具规模,各项社会保障机制还不够齐全,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要解决现有的一些劳动方面的法律问题绝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我们几辈人甚至十几辈人的辛勤努力和孜孜以求地探索。如何尽可能地较好地处理劳资双方的矛盾,达到双方利益诉求的平衡点,最大限度地维护劳动者的利益,减少劳资纠纷给社会转型时期带来的动荡、不确定因素是目前我们所有立法者、司法者、执法者需要深思的。

三、我国劳动争议的概述

在我国,劳动争议主要体现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诉求上的不一致、不对等等方面。目前,我国劳动仲裁实行的是“一调一裁两审”制。具体来说,就是当劳资双方发生争议后,双方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进行调解,如果未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还可以继续劳动仲裁,对于仲裁裁决不服的事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该诉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执行两审终审制。可以说,在“一调一裁两审”的每个环节中,都可以进行调解。我们日常常见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是ADR,即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而调解又是该机制的基础。相比较其他纠纷解决机制而言,调解这种手段更加简单易行。根据实践经验,我认为调解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便于从根本上解决双方矛盾

劳资双方时有矛盾从根本上来说是很正常的,就像人生存在这个世界上,总保不齐会生病一样。既然双方有矛盾,就得化解、消除矛盾和分歧,维护社会和谐秩序和稳定。劳动仲裁作为中立第三方,一旦采取了“裁决”这种方式,这个结果对于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来说都不是最终的结局。看似“一裁了之”,而对于双方劳资矛盾的化解实则起不到必然有效的结果。在裁决结果做出之后,势必会引起一方的不满,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其会认为仲裁机构偏袒弱势群体,对于劳动者而言,其会认为仲裁机构“欺软怕硬”。而在双方合意的基础上达成的调解合意则可有效避免这个问题。经过仲裁机构耐心有效地协调,可以化解双方内心深处的一些怨气和不满,通过一轮轮磋商、谈判和调解,双方将利益诉求点达成一致,这样就可以避免激化很多不必要的矛盾。对于劳动者来说,其可以更加迅速地维护自身权益,降低维权成本。而对于用人单位而言,调解这种柔性的方式也可以更好地让其意识到自身在劳动用工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在以后的劳动用工过程中加以改进。

(二)有助于提高双方当事人主动自觉履行率

对于劳动仲裁中调解这个过程而言,调解基础是双方存在利益协调的共融点,即双方均愿意为了最后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而作出妥协和让步。如果双方最终达成调解意愿,那么这个结果就是经过双方磋商达到的最终心理预期。因而,在之后义务履行环节双方都是抱有原来心中期望值进行的,而且还有必要的法律强制力为后盾,督促当事人按照调解书的要求按期依法履行,如此一来,大大提高了当事人主动履行相关义务的效率。同时,调解结案可以避免当事人双方或一方继续向法院诉讼,这样也可避免法院在执行工作过程中出现一些不确定的因素,影响执行效力。同时,调解结案也在客观上减轻了法院的工作量。

(三)有助于提高办案效率

相比于仲裁裁决结案而言,调解结案这种方式更为迅速和快捷。劳资双方在调解书上签字后调解书即发生效力,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种方式事实上排除了当事人上诉权的行使,使案件审理周期被大大缩短,也使得法院有效的诉讼资源得到了大幅度的提高。同时,调解结案避免了刚性裁判中可能出现的文书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等一系列问题。也使得劳资双方的矛盾不再继续扩大化,真正使得劳动争议案件定分止争,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四、调解中应遵循的几大原则

劳动争议是否能有效解决关乎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切身利益,劳动仲裁也是维护劳资双方利益的第一道法律屏障,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在劳动仲裁工作中,我们若运用调解手段解决劳资双方矛盾应遵循以下几点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劳动仲裁调解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当事人的仲裁请求,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引导双方当事人作出妥协和让步,而不是根据仲裁员的主观好恶误导当事人。

(二)自愿性原则

在调解工作当中,仲裁员引导双方当事人自愿对相应权利进行放弃,双方最终形成的调解方案也是双方在互相理解的基础上自愿达成的,而非受对方胁迫作出。调解的结果也要使双方满意,尤其对于处于弱势一方的劳动者而言,更要求其自身心甘情愿地接受。在调解期间,仲裁员应秉持公正无私的态度,不偏袒任何一方,开诚布公,让双方全面了解自身的权利义务。对于实在无法通过调解结案的案件,要及时作出裁决结果。

(三)有限性原则

在劳动争议调解的过程中,仲裁员还应坚持“有限性”原则,即并非所有案件都必须经调解才能进入裁审程序,有些案件比如“确认劳动关系”、“要求解除与对方的劳动关系”、“补缴社会保险费”等请求就无需进行调解且此类型争议也无法进行调解。所以,仲裁员应根据不同案情的需要采取相应不同的处理方式,而不是“一刀切”地将案件全部进行调解。这也要求我们仲裁员在日常业务工作中,要掌握灵活多变的工作方法。

在劳资矛盾日益纷繁复杂的当下,调解无疑是解决劳动争议一种行之有效的手段。我们仲裁员针对不同的案情需要采取不同的工作方法以更好地维护社会和谐,促进社会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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