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网络暴力的原因及对策

2020-11-30 20:28胡俊青
法制博览 2020年29期
关键词:匿名性施暴者网络空间

胡俊青

浙江师范大学杭州幼儿师范学院,浙江 杭州 311231

一、引言

互联网作为一个社会信息大平台,在给人们社会生活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负面问题,典型的就是近年来网络暴力这一现象频发。网络暴力是一种以互联网平台为载体而实施的网络侵权行为,包括人肉搜索、网络谣言、人身攻击、信息泄露等等,其带来的社会危害不亚于现实中的暴力。

网络暴力侵犯了受害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姓名权等人格权,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扰乱了社会秩序和网络秩序。我们来看近几年发生的一些事件。2018年,年仅十四岁的澳洲小童星艾米由于无法忍受长达八年毫无根据的网络谩骂和恐吓,最后选择自杀解脱。2018年,北京女孩邓某一家三口二度自杀,起因和澳洲小童星艾米一样,也是来自于网上的恶言恶语。

当我们对网络暴力事件感到愤怒的同时,也引发了对网络暴力现象的反思。如果不对网络暴力现象加以重视,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下一个网络暴力的受害者。2020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张建明提交了一份名为《关于加强网络暴力防控和惩治,营造健康网络生态》的提案,指出网络暴力不能任其发展,要构建绿色健康网络风气。

二、网络暴力形成的原因

(一)网络虚拟性与匿名性

网络暴力现象频发与互联网的特征是分不开的,互联网最突出的特征是虚拟性与匿名性。首先,网络的虚拟性仿佛让网民们穿上一件隐形衣。在没有人知道我是谁的情况下,人性之恶会被极大地释放出来,可能会放纵自己而做恶事。柏拉图在《理想国》的神话故事里裘格斯戒指形象地说明了这一点。其次,网络发帖的匿名性提供了各种掩护真实身份的途径,匿名发表让人们无所顾忌地表现出了人性之恶。一个人在不需要承担责任的网络世界里发泄,在现实生活中面对面的时候我们不会说不敢说的话在网上大胆地被表达出来。

正是互联网的虚拟性与匿名性带来了网民责任感的缺失,因为虚拟与匿名发表的背后,是不需要对自身的言论承担责任。这是这些所谓的“键盘侠”、“网络喷子”在网络虚拟世界里,对各类社会问题评头论足、盲目跟风的原因之一。

(二)网络群体心理

群体心理是指个体集聚成群体后的心理状态,而网络群体心理是指在网络中聚集起来的有着相同心理和相同观点的总和,其最大特点是从众。勒庞在《乌合之众》中详细阐述了群体以及群体心理的特征,指出孤立的个体有着鲜明的个性化特征,孤立的个体在仅有自我影响的环境下,即使受到负面影响,也可以很好地抵制。而当个体融入群体之后,群体会赋予其新的力量,个性化特征快速消失,个体想法和意识会被群体的思想所取代。群体相对于孤立的个体而言,有着情绪化、无意识、丧失理性判断等特征,个体融入群体后进而也表现出情绪化、无意识、丧失理智等。我们发现当某一网络事件出现时,总会出现不同的网络群体,且不同群体之间观点相悖,互不相让甚至相互攻击,极易引发网络暴力的出现。

(三)网络暴力违法成本低

在司法实践中,网络施暴者少有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原因主要有如下:一是侵害主体难以确定。网络暴力往往参与人数众多,施暴者不是单个主体,而是一个或多个群体,而且参与人分散,无疑给追责增加了难度。二是侵权证据难以获得。侮辱罪、诽谤罪一般是亲告罪,亲告罪的特点是受害人很难获得相关证据。所以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如果是网络侮辱和网络诽谤,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线索,由公安机关来收集证据。但是基于互联网虚拟性与匿名性,证据随时可能被删除、篡改,仍然不容易收集证据。总之由于网络暴力侵害主体难以确定、形式复杂多样、侵害后果难以界定、取证较难等原因,网络施暴者最终可能逍遥法外,而这在某种程度上又会助长网络暴力横行。

三、网络暴力的应对措施

(一)完善网络暴力相关立法

我们可以从《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中找到一些法律依据来追究网络施暴者的法律责任。如果是侮辱、诽谤他人形式的网络暴力,根据《民法总则》相关规定,可以要求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等民事责任。侮辱、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还可以构成侮辱罪、诽谤罪。另外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散布谣言对行为人可以处以拘留、罚款。如果是人肉搜索形式的网络暴力,除承担侵犯他人隐私权的民事责任外,还可能涉及到《刑法》中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网络施暴者少有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对于网络暴力造成的权益侵害,也缺乏针对性的法律规定。鉴于此呼吁像出台《反家庭暴力法》那样,出台更有针对性的《反网络暴力法》,在法律层面上明确规定网络暴力的内涵与外延、网络暴力的侵权方式、网络暴力的侵害主体、网络施暴者与网络平台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正如全国政协委员张建明在提案中所指出“相应的法律法规的建设和完善应与互联网的发展同步,让法治成为整治网络暴力的铁腕”。

(二)加强网络监管

加强网络监管是构建和谐健康网络秩序的重要手段,而我国互联网监管仍然存在监管力度弱、监管部门权责不清晰等不足之处。目前工信部是我国互联网行业的主管部门,建议进一步完善针对网络暴力的互联网络监管机制,设立专职的网络暴力监管部门和监管人员,明确其监管职责和权限,随时监测并应对可能发生的网络暴力事件。

(三)提升网民网络自律意识

在网络生活中培养自律精神,提升网民网络自律意识,从源头上遏制网络暴力的产生。首先,坚持文明上网。不发布、不转发未经考证的信息,养成文明健康上网习惯,不参与网络暴力,做一名中国好网民。其次,坚守法律底线。为促进互联网健康发展,我国出台了若干互联网管理法律法规,广大网民应当自觉遵守有关互联网的法律法规。在网络生活中尊重他人权利,不侵犯他人隐私权、名誉权等人格权。当遭受网络暴力时,依法维权,避免以暴制暴。

网络空间是亿万民众共同的精神家园。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网络空间天朗气清、生态良好,符合人民利益。网络空间乌烟瘴气、生态恶化,不符合人民的利益。”每个网民都有责任和义务营造和谐、健康的网络环境,让我们积极运用网络来传播正能量,一起携手打造天朗气清、生态良好的网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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