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的实施对民事诉讼的影响

2020-11-30 22:03刘中杰
法制博览 2020年10期
关键词:民法总则诉讼时效诉讼法

刘中杰

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湖南 娄底 417000

民法与民事诉讼法存在法律体系上的内在联系。《民法总则》的制定不仅涉及实体法内容,也涉及程序法的内容,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实施奠定了基础。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受案范围、当事人、管辖、送达等程序内容将随着民法总则的实施而发生适用上的变化。民法总则的实施,能够在司法实践中基于法条阐述解决一些基本性质的民事纠纷案件,也可运用法解释学方法对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文进行司法再造,优化了民事诉讼的处理流程。现代民法理论体系在民事诉讼理论体系中的建立,主要是对民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细则进行探讨,考虑到民事案件中的问题类型,借助于民法总则中的新规定,对于一些案件的判断也有了新的标准[1]。文章首先简单介绍民法总则的实施对民事诉讼的影响,就民法总则对相关民事诉讼案件的几点实践影响进行分析,内容如下。

一、民法总则的实施对民事诉讼的影响

程序法的实施不仅依据民事诉讼法进行,还需兼顾民法的立法背景。简而言之,民法立法对民事诉讼案件的解决形式及诉讼流程都有一定影响,要考虑到民事诉讼的溢出效应,对于社会舆论、公众关注度、立法执法等情况的发生进行综合考量。一般情况下,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包括当事人平等原则、处分原则、辩论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调解原则、检察监督原则等,这些基本原则在某些案件中可以直接作为判决依据来处理民事纠纷问题。修改后的民法总则,在一些特定法条中增加了具体的细节内容,诸如时间期限、责任划分、判别依据等。修订后的民法总则,不仅使民事诉讼案例的整体受案范围有所扩大,对于保护对象的权益问题、受诉类型的区分问题也有了更加明确的区分标准[2]。

二、在受案范围方面的影响

相对于我国传统民事诉讼案例的法律相关条文,对于一些问题的研究不够深入,导致在特殊情况的案件处理过程中没有详细的区分标准,加上当事人或案件类型可能会引起公众关注,造成优劣不等的社会舆论热潮,对于我国执法、立法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一方面,修订后的《民法总则》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没有具体实体权利的当事人的权益,也在整体上使得民事诉讼的范围有所扩大。以胎儿的民事权利为例,民法总则第十六条中明确“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这是对胎儿权益的一种保护,对于伤害母体而导致流产或胎儿受伤的情况下,可以以胎儿的权益提出诉讼,让胎儿成为当事人之一,律师为其辩护。当然这一要求的适用条件较为苛刻,仅限于有关伤害孕妇的财产继承之类的特定案件。比如侵权人在孕妇怀孕期间长期对其影响分娩或胎儿健康的食物、药物,则要考虑到多方面原因,从食物、药物本身到吃下去的过程再到侵权人主观意愿都可以作为诉讼角度,那么对案件的判定标准也要基于多方面依据。另一方面,受案范围的扩大还表现在追偿权、捐助人知情权等内容的进一步明确,关于当事人的具体权利的扩宽,对于一些划分标准和要界限进行完善,以处理相关案件的特殊情况。

三、在诉讼时效方面的影响

民法总则的实施在民事案件中的诉讼时效也有新的规定,对于某些案件的判决也影响很大。例如,普通的诉讼时效延长一年,从2年变为3年。对于一些诉讼时间长的案件能够很好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对于财产、责任和义务关系都有明确规定,也能够在证据收集和调解问题中提供处理的余地,对于化解民事纠纷有一定帮助。具体划分界线按照民法总则实施时间决定。诉讼时效为期2年满,在实施前中止的,按照民法通则计算;在实施后中止,按照具体规定;在实施后中止,要考虑发生期限是否小于六个月,按照规定延期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如果诉讼时效中断,则按中断时间点参考民法总则的实施时间来处理,实施以前使用原本的2年诉讼时效,反之则要按照3年诉讼时效进行计算。再者,当事人针对《民法总则》实施前裁判完毕的案件提出申诉或者再审的案件,依然按照原来的规定适用诉讼时效。修订后的《民法总则》的实施,在相关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上有一定的法律保障,诉讼时效的延长一部分是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表明法律的支持。诉讼时效的延长能够使得案件受案范围有效扩大,使得相关的民事诉讼的裁判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裁决也更加合法。以具体情况为例,相关法律在考虑到未成年人性侵害事件时,可从成年之日计算相关案件的诉讼时效,积极维护自身权利。并且禁止法院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如果当事人已有充分的证明证实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法院不能采取主动释明与适用诉讼时效,诉讼时效在提起诉讼时必须中断计算时间。

四、在具体案件中的影响

(一)财产归属权益

现代网络发展迅速,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和归属权益问题也作为近年来常见的民事纠纷问题,难以处理。民法总则中规定游戏金币、装备和道具等网络货币形式作为人民币等价交换的虚拟物品,也视为财产,对于不动产和动产的所属范畴进行明确。一方面,是相关案件的纠纷问题形式多样,层出不穷,缺乏裁判标准,另一方面,是新时期网络虚拟数据对人们生活的影响,其物质属性和现实因素仍然缺乏具体的界线,因此在相关问题的处理上也作出了硬性规定。比如某人非法窃取当事人游戏账号信息进行售卖,在二手网站上将当事人投入10余万元的账号标价3万售出,由于当事人本身不具有账号的所有权,如果虚拟物品不具有价值时,相关诉讼就难以开展。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权益划分,实际上就是针对时代发展和群众需求所进行的细节层面修改。这样不仅可以有效解决类似案件,严格遵守相应的流程和处理标准,而且对于保护个人信息,非法买卖信息的立法执法事业也有一定促进作用。个人信息保护写入民法总则草案第一百一十四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是站在人民群众的基础权益上提供的强有力法律支持。

(二)监护权

民法总则主要针对监护人资格及对监护人有争议的相关问题进行细分。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儿童若遭遇父母家暴、遗弃;通过法律规定,严格禁止相关事件的发散,保障了被监护人的人身安全和相关权益,有效解决了财产继承和监护纠纷的相关事件,有利于当事人合法向法院起诉,维护自身权利。监护权的影响是双向的,既要明确监护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范畴,也要为财产继承、责任承担等问题出现时提供裁判标准。

五、结语

民法总则是民法法典化的开端,是我国民法典两步走战略的第一步,是我国立法事业的开端,为我国民事诉讼案件提供了较高水平的法律保障,从受案范围、诉效时长再到相关权益纠纷案件的处理标准,为民事诉讼提供了公平正义的法律依据。民法与民事诉讼法之间相辅相成、相互影响。民事实体法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民事诉讼主体就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寻求诉讼途径解决纠纷时,需要依赖民事诉讼法相关的程序性规范,两者的价值理念都是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民法作为民事诉讼法的整体内容,在具体理论和解释方法上都不能有所偏向,但是又要考虑到民事纠纷案件中的特定情况,对相关问题进行约束和管理。民法总则奠定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础,完善了社会生活和市场经济的基本准则,对于民事诉讼法律实践有里程碑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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