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抚养权问题的探析

2020-12-01 18:42陈宝文
法制博览 2020年31期
关键词:抚养权健康成长协商

陈宝文

广东宝言律师事务所,广东 佛山 528300

抚养权主要是指父母对子女的一种人身权利,可以将抚养权分为两类,分别是婚生抚养和非婚生抚养。在现实社会的日常生活之中,由于受到其他外界各种因素的影响,从而致使父母对于子女的抚养权很难实现较好的保障。拥有抚养权的一方或者是双方,若是子女还没有成年,那么其有权利决定是否和子女一起生活,当子女成年以后这项权利也会随之消失。

一、抚养权的归属

(一)离婚时抚养权的归属问题

抚养权归属问题的背景一般是夫妻双方离婚。当夫妻选择离婚时,那么其所要面对的就是子女的抚养权问题,其中一方将会失去和子女一起生活的权利。从另一方面来说,虽然不能够继续和子女一起生活,但是其仍然享有探视权,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或者是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对子女进行探视,获得与子女短暂相处的权利。

当夫妻决定离婚以后,双方首先可以就抚养权问题进行私下协商,若是协商并没有取得一个较好的结果,那么就需要由法院介入,对抚养权的归属问题进行判定[1]。法院进行抚养权判定的主要原则为是否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在判定过程中考虑的内容包含夫妻双方的学历、工作收入、年龄、家庭以及子女年龄等。

(二)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权

与一般的父母子女关系相比,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存在较大的不同,他们互相之间是具有教育抚养关系和姻亲关系的,但是却不存在血缘上的羁绊,因此可以排除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当出现生母与继父或者是生父与继母离婚时,若是双方都要求抚养子女,那么最终抚养权归为生父母;若是继父母不愿意继续抚养继子女,那么可以认定为抚养关系解除,继子女的抚养权仍然属于其生父母。

二、抚养权变更条件

在夫妻选择离婚后的任何时间以内,一方或者是双方的情况或是抚养能力发生变化以后,可以向对方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与抚养权判定的方法一样,首先由双方统一协商,若是并不能得出较好的结果,那么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更改判决。当存在以下情况时,法院应该支持变更抚养权。

第一,具有抚养权的一方因为身患重病或者因为身体残疾不能够继续抚养子女的;第二,具有抚养权的一方与子女共同生活却没有尽到抚养义务,并且存在虐待子女的行为,或者说子女与其共同生活对子女的身心健康存在消极影响的;第三,子女的年龄为十周岁以上,愿意跟随其中一方共同生活,并且其具备抚养能力;第四,存在其他需要变更抚养权的正当理由。

三、抚养权确定办法

(一)确定总原则

1.若是子女的年龄在两周岁以下,那么一般来说都是跟随母方一起生活,但是若母方患有经过长时间医治并没有痊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具备抚养条件却不能够尽到抚养义务以及其他原因不适合抚养子女的,子女可以跟随父方生活。若父母双方在协议协商以后,其结果是两周岁以下的子女能够跟随父方一起生活并且不会对子女的健康产生消极影响,这样也是被允许的。

2.若是子女的年龄在两周岁以上,父母双方都想要争取抚养权,二者都具备抚养能力且不会对子女的健康成长产生不利影响,进行优先考虑的主要情形为其中一方已经进行了绝育手术并且由于其他原因的影响导致生育能力的丧失或者并没有其他子女[2]。

3.若是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都具备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能力,并且子女与其生活多年,同时父母双方都具备基本相同的子女抚养条件且二者都要求子女跟随其共同生活,那么这可以作为确定抚养权的优先考虑条件之一。

4.对于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来说,在父母双方争夺抚养权的过程中,应该以尊重子女的意见为前提。

5.在能够保护子女的根本权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可以轮流抚养子女。

(二)哺乳期间内

我国相关法律对于哺乳期内的抚养权归属是这样要求的:“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母乳喂养本身是婴儿成长发育的最佳条件,充分考虑婴儿的健康成长发育,以此为前提,处于哺乳期婴儿的父母双方离婚后,按照法律规定子女应该由母亲抚养。

但是在实际情况分析过程中,也存在婴儿出生后不由母乳进行喂养的情况。当处于这一前提条件下时,一般来说子女是跟随母亲生活,在特殊因素的影响下也可以变更子女的抚养权。

(三)未成年子女

夫妻双方离婚以后,对于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来说,以考虑子女的意见为主要前提,其抚养权应该首先由父母双方协商决定。当父母双方对于子女的抚养权存在着一定争议的时候,法院可以对其进行调解,以协商为主要解决方式,以父母双方自愿和合法为主要前提。根据协商以及法院调解决定:未成年子女是由父方抚养或者母方抚养,或者在能够保护子女根本权益的前提下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但是若出现不能够就抚养权的归属问题达成协议的情况,法院应该根据父母双方的自身情况进行判定,最终决定抚养权的归属[3]。

对于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来说,若是父母双方都对抚养权提出了具体要求,但其中一方存在下列情况时,可以进行优先考虑:首先,其中一方已经进行了绝育手术,或者说由于其他原因导致生育能力的丧失;其次,子女已经跟随其生活了较长时间,贸然改变环境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再次,其中一方没有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最后,子女跟随其中一方生活更有助于其健康成长,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或者其他比较严重的疾病,或者说其生活习惯以及教育方式等对子女的身心健康发展产生了不良影响。

四、抚养权的争取方法

首先,父母双方在离婚之前对子女的照顾方面比较用心,与子女建立了比较深厚的亲情关系;其次,若是父母双方已经分居但不存在离婚的情况,那么最好是能够争取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权利;再次,若是父母双方的工作都比较忙,那么不应该疏于对子女的照顾,可由自己的父母协助照顾和抚养子女;从次,若是父母身上具有不好的习惯,对子女的健康成长造成消极影响,那么应该及时改正;最后,若是父母一方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那么首先应该不断地完善自己,寻找一份能够使自己具备抚养能力的稳定工作。

五、与抚养权相关的其他规定

父母双方在争取抚养权的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若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双方并没能够就这一问题的协议协商达成一致,那么应该另行起诉。这是因为在新的情况下提出诉讼请求,并不会涉及原本的离婚案件问题,因此也就不会对夫妻财产的处理情况进行再一次的研究分析,只会对在处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并没有出现的或者已经解决的子女抚养权的问题进行处理[4]。所以说,在进行子女抚养权变更的起诉过程中,这并不是对原本离婚案件程序的延续,也不是将原离婚案件之中子女抚养问题进行协商判定以及错误纠正,而是一个新的案件的解决过程。

六、结束语

综上所述,子女的抚养问题一直是离婚案件中比较特殊的存在,当涉及子女抚养权的问题时,最先考虑的原则是尊重子女的意见以及抚养权的变更是否有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也就是说在抚养权的问题中,最先保证的是子女的利益不受损害。在此基础上,父母双方进行协商或者是申请法院介入,而法院介入判定抚养权的标准也应该是父母是否具有抚养能力以及是否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成长发展,保障子女的利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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