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约我国公安民警使用非致命性武器原因及对策分析

2020-12-01 21:19崔华盾
法制博览 2020年33期
关键词:警械致命性公安民警

崔华盾

中国人民警察大学警务指挥学院(广州),广东 广州 510510

随着理性执法、文明执法和人性化执法等要求越来越高,非致命性武器①在我国公安民警的执法工作中的作用将越来越重要。自2000年起,我国各级公安机关开始为民警配发非致命性武器,如今已经成为民警们不可或缺的执法工具。不过应当看到的是,在公安机关基层单位广泛配备非致命性武器的同时,使用效果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

一、非致命性武器的特点

(一)低致命性、高威慑性

在公安民警日常执法活动时的单警装备中,警械和武器分别发挥着不同的作用。由于警棍、催泪喷雾器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攻击力有限,当面对气焰较为嚣张的犯罪分子时很难产生威慑作用。武器虽然具有较高的杀伤力,但由于我国公安机关对武器管理十分严格,而且由于一些公安民警担心使用武器会影响个人的政治生涯②,一些违法犯罪分子断定公安民警不敢轻易使用武器,甚至在公安民警使用武器时出言挑衅,致使武器的威慑性大打折扣。

非致命性武器与枪支等武器相比,其致命性较低,但威慑性比警棍或催泪喷雾器等警械却高出很多。在面对不配合或者态度较为嚣张的违法犯罪分子时,公安民警使用非致命性武器所产生的痛苦会比警械高出很多,可以产生足够的威慑,而公安民警的顾虑却不会像使用武器那么高。所以说尽管非杀伤性武器的致命性较低,但其对于违法犯罪分子的威慑却比警械和武器都高。

(二)一般不会造成永久性伤害

目前我国公安机关列装的主要是防暴枪、泰瑟枪(电击枪)、催泪弹等依靠物理、化学方式使目标失能的非致命性武器。只要正确使用,这种效果会随着攻击的停止或者时间的推移逐渐消失。在当前社会对于人性化执法的呼声日益增高的情况下,“任何使用武力的行动都要以避免意外的伤亡及控制伤害程度为前提,而非致命性武器通常并不具备杀伤人体的能力,而更多的是通过各种各样的方式使人暂时丧失行为意图或行为能力”。因而非杀伤性武器在当前的执法环境中具有很大的使用空间。

而且,由于一般不会对执法对象造成永久性伤害,只要执法行为符合法律规范、使用方法符合操作规程,就可以放心大胆地使用。

(三)适用范围广泛

公安机关作为我国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民警在执法中面对的案件包括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然而在现实执法环境下,二者并没有绝对界限,甚至有时行政案件会转化成刑事案件。在这种情况下非致命性武器的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

从战术角度出发,非致命性武器的攻击力比警械要高,因此在行政执法中对于反抗较为激烈的对象,使用非致命性武器可以取得更好的效果。而在一些对抗较弱的刑事案件的执法中,正确地使用非致命性武器在满足战术需要的同时,也可以避免给犯罪嫌疑人造成不可逆的损伤。所以说,在行政执法和一些刑事执法中使用非致命性武器可以同时满足法律上的使用条件和执法现场战术需求。

二、非致命性武器在公安民警执法中的重要作用

(一)非致命性武器更适合在处置中、低等强度的执法冲突中使用

相比于警械和武器,非致命性武器更适合处置并未严重威胁到公安民警或群众的生命财产的中、低等执法冲突。

首先,相比徒手控制和警械控制,非致命性武器的控制能力更强。如果选择徒手或者是警棍等警械控制,有可能因为控制能力太弱无法有效控制,甚至有可能因为没有及时控制执法现场而升级执法冲突,扩大影响。

使用催泪喷雾或者具有发射功能的泰瑟枪(电击枪)等非致命性武器不仅可以增加执法的安全距离,而且由于非致命性武器的威慑力、攻击力比警械攻击力更高,能够更为果断迅速地控制执法现场,避免矛盾恶化。

其次,相比于武器,使用非致命性武器可以减轻公安民警心理负担。使用枪支等武器控制时,除了要考虑到法律程序上的制约外,还要顾及现场环境是否适合使用武器,也有可能会因过度使用武力激化矛盾造成现场失控。而且,公安民警在执法中因为使用武器有可能会对执法对象造成不可逆的损伤甚至是死亡,势必给其带来一定的心理压力。

使用非致命性武器可以在确保武力充足的情况下减少生命和其他财产损失,也减轻了公安民警们因担心使用武器而造成的心理压力,有效避免以上压力来源。

(二)避免造成舆论矛盾

在信息化社会,公安民警在执法过程中的一举一动都受到社会各界的监督,时代要求公安民警要学会在镜头下执法。比如在日常的执法执勤中,执法冲突的对象大多是严重的违法犯罪分子,一旦冲突升级需要使用强制手段时,公安民警在舆论中“往往处于较为被动的地位,既要迅速判明情况快速反应,又要合理处置确保安全,一旦判断和行动失误,容易进一步激化矛盾造成事态恶化”。良好的执法形象和规范的执法行为能够营造较好的舆论环境,反之则有可能影响公安机关在群众心中的权威性和公信力。现如今,网络上经常出现质疑公安民警在执法中过度使用武力的报道,有的是因为公安民警在需要果断处置时失之以软,没有在处置初期及时控制局面,有的是因为过度使用武力而造成了负面影响。这其中虽然不乏个别媒体的过度解读,但不可否认的是确实存在公安民警使用武力欠妥的情况。

果断地使用非致命性武器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以上负面舆论的出现。首先,非致命性武器通过声光电或者化学能的方式让执法对象失去抵抗能力,避免执法过程中过于狼狈;其次,相比于武器,非致命性武器更适合针对违法程度较轻但对抗较为激烈的执法对象使用。简而言之,面对执法冲突时使用非致命性武器可以避免给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以口实,进而在塑造了良好执法形象的同时避免了在舆论场上授人以柄。

(三)能够有效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在当前我国的执法环境中,公安民警对于使用枪支的谨慎程度可谓路人皆知,因此一些违法犯罪分子抱着公安民警“不敢”使用枪支和“最多被关几天”的侥幸心理以身试法,甚至出现诸如向公安民警吐口水、“碰瓷”等现象。而当公安民警装配了非致命性武器后能够有效扼杀这种侥幸心理:从心理上来说,公安民警“不敢”使用枪支的想法不复存在;从生理上来说,违法之后有可能会受到无法承受的痛楚,这种威慑是警械或武器都无法达到的。

三、影响公安民警使用非致命性武器的主要因素

非致命性武器虽然具有很多优点,适合在各类执法场合使用,但公安机关并没有普及非致命性武器的装配与使用。深入分析后不难发现,其主要原因包括以下三点:

(一)非致命性武器法律定位不明确,需要用时不敢用

一是称谓有待明确。在我国“非致命性武器”这一名称是在理论研究和实战应用中约定俗成得来的,并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

“非致命”与“致命”相对应,通常被理解为只会令适用对象暂时失能,而不会对使用目标产生永久性损伤或者致命的影响;这里的“武器”指的不是《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中的枪支,而是代指公安机关配发的警用装备。而且非致命性武器并不是绝对不致命,即便是在公安民警正确使用的前提下依然有可能给使用目标造成致死致伤的后果,因为“实际上任何一件武器都会造成杀伤,只是程度不同而已”。因此,“非致命性武器”这个名称本身并不准确。

二是属于警械还是武器有待商榷。在《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3条中分别对警械和武器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其中并没有提及非致命性武器,仅提到了特种防暴枪,并将之归入警械之列。而武器是指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此条例颁布于1996年,距今已经24年,彼时并没有认识到非致命性武器对现今公安民警执法的重要性,因而关于警械和武器的理解对于现在来说显然有所滞后。

由于以上原因,公安实务部门和学术界对于非致命性武器到底属于武器还是警械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论断。通常来说,根据武器的致命性来判断,非致命性武器更倾向于警械,但因为名字中带有“武器”的字眼,所以在管理和使用中会比较混乱,而这种混乱会带来较为严重的后果。比如在管理中,有的单位虽然没有将其和枪支一起存放管理,但是取用的审批程序和枪支是类似的;有的单位对其的管理则完全等同于警械,和单警装备一同存放保管。管理中的混乱尚且可以克服,但在使用中由于其定位不准确则有可能让执法执勤中的公安民警付出极大代价。比如,当执法现场满足使用警械条件时,公安民警会因为担心非致命性武器被认定为武器而不敢使用,而满足使用武器条件时使用非致命性武器已经不足以控制现场,进而造成执法现场失控。

(二)公安民警缺乏相关培训,想要用时不会用

2019年8月,公安部印发《关于2019年至2022年开展全警实战大练兵的指导意见》,各级公安机关大练兵活动也在如火如荼地展开。不过绝大多数对于非致命性武器使用的培训仅局限于单纯地使用③,但这是与实战相脱节的。

对于非致命性武器的使用并不应该仅局限于如何在执法现场激发它,还应该准确地了解其特征和性能与使用后的注意事项。比如,催泪弹的烟雾在多长时间后能够达到最佳效果,风向风速将如何影响催泪烟雾的方向和消散速度;泰瑟枪(电击枪)的电极应当如何从目标人的身上取下,面对特殊体质(如哮喘、过敏、体内装有心脏起搏器)的使用对象应当如何处置;等等。

(三)后期维护保养不到位,关键时刻不能用

各类非致命性武器如果需要长期使用则必须得到妥善的保管和维护,无论是通过声光电或动能打击等物理方式攻击还是通过气液化学方式攻击,非致命性武器都有其各自的保存方法和使用期限。比如化学类非致命性武器的保质期、可灌装催泪喷雾器存放时的罐体压力、长期存放时电池电压等条件在存放时都需要注意,否则将直接影响非致命性武器的使用效果和寿命。

目前大多数公安机关并没有对非致命性武器的保管和维护建立相关制度,也没有专职或者兼职的保管员负责维护保养,这严重影响了非致命性武器的可靠性和使用效果。通常情况下,一旦失去对手中装备的信任,公安民警往往会放弃使用,甚至拒绝携带,因为携带不可靠的装备不仅无用还会增加行动负担。

四、对策和建议

(一)从法律层面定位非致命性武器

要消除公安民警在执法执勤中使用非致命性武器的后顾之忧,首先要明确非致命性武器在法律层面的定位。

首先,在法律法规中规范其称谓。非致命性武器只是一个约定俗成的说法,并不是一个规范统一的称谓,国外对于非杀伤性武器也没有一种统一的称谓。目前在国际上除了“非致命性武器(non-lethal weapon)”还有诸如“非杀伤性武器(nonlethal weapon)”和“低致命性武器(lowlethal weapon)”的说法。

虽然叫什么本身并不重要,但对于执法者来说,手中的警用装备有一个明确的称谓是十分有必要的,这是制定一切相关规章制度的前提,也是增强民众对于这类装备认知与了解的第一步。

其次,要明确非致命性武器与武器和警械之间的关系。非致命性武器作为攻击力介于警械和武器之间的警用装备来说,无论是简单地被归类为警械或是武器都不合适。目前一些欧美发达国家的做法是将非致命性武器作为警察执法中单独的武力层级,比如在加拿大,警察使用武力的程度“由轻到重依次为:到场威慑(presence)、语言震慑(dialogue/communication)、徒手技巧(empty hand techniques/physical control)、使用非致命性武器(intermediary weapon)、使用致命武器(deadly weapon)”,我国也可借鉴此类做法,并相应地将非致命性武器单独作为一类警用装备。这样一来有两点好处:一是一旦将非致命性武器作为单独一类警用装备,公安基层单位必然制定关于非致命性武器的管理制度,对非致命性武器的管理不会再无章可循;二是非致命性武器可以填补警械和武器之间的武力断档。当公安民警执法现场虽然没能满足使用武器条件但使用警械不能满足战术要求时,可以果断选择比警械攻击力更高的非致命性武器,而无须担心手中的非致命性武器是否被认定为武器。

(二)丰富非致命性武器使用的培训内容

各级公安机关执法一线的公安民警除了要掌握非致命性武器使用方法外,还需掌握非致命性武器的维护和保养方法。因而,警务实战培训的目的不仅要教会受训公安民警如何使用非致命性武器,还要教会其如何维护保养,确保在危急时刻公安民警手中的非致命性武器能发挥出最佳的性能。

需要强调的是,为避免相关技能和理论知识因为长时间没有回顾而被遗忘,还应有针对性地定期复训。复训的形式不局限于实操训练,可以通过线上知识要点回顾等方式展开,避免遗忘必要的技能和理论知识。

(三)建立非致命性武器的保障机制

完善的保障机制主要包括两点:一是建立非致命性武器的保管和维护制度。可以参照《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规定》与警械的管理和维护的有关规定制定关于非致命性武器的维护和管理规定,但其内容必须符合非致命性武器的特点,切忌照搬照抄。比如:可以建立专门的存放室(柜),由专人负责存取登记,并且按照“谁取用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使用责任;为提高通勤效率,在明确保管责任的前提下,经主管领导同意公安民警可以携带非致命性武器在执勤点和家中往返上下班,无须回单位存取;可以由枪械员兼任非致命性武器的保管员,负责日常保养和定期维护,等等;二是需要持续稳定的经费保障。非致命性武器都有各自的使用寿命,比如催泪弹等化学类非致命性武器的使用寿命一般在两年左右,电击警棍和泰瑟枪的电池也有各自的充放电次数上限,超寿命使用会影响使用效果。此外,非致命性武器不仅需要有效保养,也需要及时补充采购,而无论是保养还是采购都需要持续稳定的经费保障。

五、结束语

2019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公安会议上强调:“要坚持政治建警、改革强警、科技兴警、从严治警”。公安民警手中的非致命性武器虽小,却影响着强警、兴警的目标。在未来很长时间内非致命性武器将成为国内外警察执法中使用的重要警用装备,而要让公安民警在执法中能用、会用、敢用手中的非致命性武器不仅需要学术界的研究和探讨,更需要实务部门紧跟时代步伐,一同完成党和国家赋予公安机关的使命。

注释:

①本文中采用武警工程学院主编的《非致命武器与警用器材》中对于非致命性武器做出的定义(“作用于有生目标时,能使有生目标产生不同症状的生理反应,使其暂时失去抵抗能力,而不产生致命性伤害的武器装备”),和《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中的警械不完全相同.

②如贵州张磊案:2010年1月12日,贵州坡贡镇派出所副所长张磊在处理村民纠纷时被郭永华、郭永志兄弟俩围攻夺枪,张磊在纠纷中连开五枪致郭氏兄弟俩死亡.后张磊的行为被认定为“防卫过当”,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详见《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遵市法刑一初字第62号》.

③所谓“单纯地使用”即单纯地知道如何激发其功能.比如乐手仅知道敲击琴键并不会演奏出音乐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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