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行合一视角下王阳明法治思想管窥

2020-12-01 11:53孟竹
文存阅刊 2020年23期
关键词:知行合一

摘要:王阳明在批评和先前理论的基础上,提倡“知行合一”的思想,提倡实践学习与实践应用对实现致知的重要性。其知行合一思想中,反对将知识与行为分离,并且其在之后的发展中所形成的法治思想,也在知行合一的秉持下,不断得以践行与检验。王阳明“知行合一”的思想下發展的法治理念也对我国现代社会的道德、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知行合一;法治思想;躬身践行

一、知行合一思想的主要内容分析

(一)良知的本体含义

王阳明在确立“心即理”的理论基础之后,提出了“意识、良知”理论,并假设“良知”是“思想与心”的主体。“大人者,以天地万物为一体者也,其视天下犹一家,中国犹一人焉。若夫间形骸而分尔我者,小人矣。”如此,王阳明的思想实则是形成了对天地的“统一”化该说。“人类”是天地间万物发展的过程,是内在自然生长的过程,王阳明称此过程为“明德”。在此过程中区别于“小人”,“大人”的特点就在于能够明德,级它区别在于“明德”的能力,而“明德”的能力在于反映在特定社会生活中的“心”,而这种“心”就是人的“良知”。

(二)致良知的形成

“意识”是“心”的本体与基础,“心是理”,因此“意识”和“思想”就是其中之一。“意识是天堂的法则,因为良知是对天堂法则的清晰的精神理解。在道德上,“良知”是指“自然的善”,而这种“美德与善”是纯净的,完全自然的。这种“善良”是绝对的,根据自然法则形成,且不受人类的影响。因此,“良知”是判断好坏的标准。因此,“良知”使人们能够区分好与坏。当有良知的人在考虑事情时,他知道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并且他不能对他隐藏任何东西。王阳明说,“良知”只是区分我们善与恶的标准。他指出,这也是我们自己的行为准则。面对“良知”,可以通过不隐藏明显的“良知”并采取相应的行动来消除和保护善恶。消邪保善的过程是“一种学习的真正秘密技术”。王阳明还说,“良知”所表示的“善”是“善”的最佳状态。他说:“无论好坏,最终的境界则是无善无恶,则为至善。”“因此,他进一步暗示,“良知”是对还是错,也就是说,良知是无所谓善与恶的。王阳明坚持说:“没有对与错。良知是天生的自然意识。思想可以取得最大的利益。当人们盲目寻求善良并有意识地消除邪恶时,“善良”被视为一个目标,而不是一个行动手段。在目的上,为善而行为上为善才是真正的实现了、达到了“良知”。

二、知行合一思想的实现途径分析

(一)立志为学

王阳明认为,必须首先做出决定,才能实现知和行的统一。“志”是努力的方向和目标。如果要达到最高的“仁慈”水平并达到最高的“意识”,则必须首先建立圣人的“意志”。没有既定的“意志”,就不可能在世界上的每件事上都取得成功,甚至需要通过无私的学习来掌握各种手工艺。有很多人对学习感到毫无用处,甚至他们感到沮丧和无所事事。他们只知道自己过于贪图享乐,但是他们不知道如何学习,缺乏立志的心理,因此职能无所事事而荒芜生活。通过建立一个圣人的“意志”,可以成为一个圣人,而通过建立一个智者的“意志”,则可以成为一个智者。

(二)躬身践行

王阳明认为,“将知与行结合起来”是对朱熹的“知行”的分离所造成的主流“知行”偏颇,重视知识,而不重视行为、行动的时弊与反思。因此,王阳明在谈到“知识与行动的统一”时非常重视“行”。在王阳明的理论中,“行”占有重要地位。据他介绍,“行”是“知”的实践与实现途径。只有通过“行”的过程,才能进一步实现对“知”的理解,才能将处于启蒙状态的“知”进行检验。也即是说,“行”是验证“知”真实性的重要标准和方法。王阳明强调“利益与实践”,强调只有通过“行”验证的“知”才是“真实知识”。如果只知道基本的礼仪,则就认为其是众所周知的,那么世界上任何人都可以达到致知的状态。但是确定是否真正了解该致知的基本标准是对其“行”的检验,也就是对其躬身践行的考察。

三、知行合一视角下法治思想的形成与建设分析

(一)王阳明法治思想的形成

塑造王阳明关于良知法治的思想是一项长期的意识形态追求。 1499年上任后,王阳明在《边务八事》中,发表了一篇文章。其中针对其在刑部所担任主事时所发生的事件,从知行合一的角度,探讨了法治思想的狱政文。其关于监狱管理的法治文章首次重申了他对法治的概念。弘治十四年,即公元1501年,王阳明被派往南直隶淮安等府进行“登记囚犯”,即“录囚”。其中,针对许多不公正,错误的行为和冤假错案一一得到纠正。由此也为他的良知和法治的形成奠定了基础。在接下来的20年中,匪乱、藩王起义和相关的叛乱等的发生,成为了王阳明将其自身的法治思想与法治理念进行推广与践行的时间。此一阶段,是其法治思想实现知行合一的主要阶段与成熟时期。

(二)王阳明法治思想的践行

良知法治的特征是自律和实用的法律状态。其内容分为两部分:治国基本理念和地方政府的实际措施,在促进法治建设中发挥着积极作用。王阳明的良知和法治是实践的本质。他不仅继承了儒家政府的仁爱思想,而且具有自己的创新精神。这些可能反映社会发展基本规律的法律思想在现代社会法治实践中仍然具有生命力和价值。但是,应分析而不应复制在特定时空环境中应用的某些特定做法。为了帮助法治建设,必须继承和发展、创新王阳明的法治思想,并整合国家的基本原则和规范,进行现代法律的整合与融合。王阳明法治思想在协调和规范社会经济和文化特别是公共秩序的发展中可以发挥重要作用。它已经形成了良好的社会文明,并在某些地方展现了独特的法律环境。这是对法治进行积极思考的实际重要性。

参考文献:

[1]赖少伟. 王阳明易学思想之发展路径[J]. 赣南师范大学学报,2020,41(05):45-50.

[2]易中梅. 浅析王阳明官德思想[J]. 科学咨询(教育科研),2020,(08):15-16.

作者简介:

孟竹(1998年—)女,汉族,黑龙江伊春人,本科,哈尔滨商业大学,研究方向:税收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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