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煤矿安全管理工作的规则及其遵从

2020-12-03 00:00
2020年6期
关键词:潜规则红灯煤矿安全

武 鹏

(山西焦煤西山煤电集团 西曲矿,山西 古交 030200)

一个国家、一个社会要得到健康有序的发展,关键是要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1]。对煤矿安全管理来说,规矩就是国家的安全生产法规,以及本矿根据实际需要制定的各种安全管理规程、规定、细则等相关规则。这些具有规矩特性的规则,有的是历经几十年安全管理实践逐步形成的,有的是经过不断补充而完善的,有的是约定俗成的,但都对企业员工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制约作用,并且得到了企业员工的认可与遵从。

总之,规则是日常生活、学习、工作中员工应该严格遵守的科学、合理、合法的行为规范与准则,且是一种实质上的社会契约和人类社会的道德基准和文明底线。

《说文解字》中“规”的释义是“有法度也”,是社会有所依据的规范和准则;而“则”的释义则是“等画物也”,意即为事物均等划分的“标准”与“法则”,用来广泛代表事物发展的规律或法则。由此看出,“规”、“则”二字表达的都是“准则”与“规定”之意,强调了对人的外部约束含义。

按照存在形式可把社会成员必须遵从的规则,分为明规则、潜规则、元规则三种。明规则是指看得见、有明文规定的规则,是得到承认和遵从的社会规范。明规则相较与潜规则,具有“阳光操作”的特性和有待完善的局限性。潜规则是看不见、也没有明文做出规定的规则,但其不仅是约定俗成的,而且还可弥补明规则存在的不足,是员工自觉“遵从”的一种规则。元规则反映的是以暴力竞争解决问题,善恶参半的非道德之理的规则。在煤矿安全生产实践中, 明规则和潜规则就像是沙漠中的河流一样同时存在,明规则类似在地表奔腾流淌的长河,潜规则就是一条看不到但却真实地存在于地下的激流暗涌。明规则通过规章制度直接的、刚性地指导着社会群体活动的正向发展,而潜规则在社会群体活动中也具有正向规范作用,并且潜规则与明规则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通过相互作用发生转化。因此,明规则与潜规则在煤矿安全管理中都具有正向规范作用[2-5]。

1 明规则的作用

煤矿安全管理中实施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各类安全管理制度等明规则,是明文规定、得到承认和必须遵从的安全生产规则,其对规范煤矿安全生产活动发挥着直接的、刚性的作用。

1) 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的管理作用,体现在3个方面: ①建立了矿领导为首的安全风险管控体系,把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的职责落到了实处;②确立了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强化了企业的安全生产红线意识;③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把过程管理列为标准考评的重点,使11个专业各生产环节的安全管理进一步得到了加强。

2) 煤矿安全规程是国家根据“矿山安全法”和“煤炭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职工人身安全、防止发生煤矿事故而制定,其管理作用主要体现在2个方面:①完善了国家安全生产有关的法规、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使得煤矿企业有了明确的遵从;②落实了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使得领导、职能机构和岗位人员各守其责。

3) 煤矿建立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各种制度的管理作用体现在2个方面: ①建立了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使得安全技术管理责任与奖罚更加分明;②健全了安全检查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等,使现场各环节的安全管理更为有序。

2 潜规则的作用

潜规则虽然不是明文做出的规定,但是社会群体活动中约定俗成的规则,并具有弥补明规则不足的特点,是一定条件下煤矿员工能够自觉“遵从”的规则。恰当地发挥潜规则的作用,对煤矿安全工作具有有益的正向推进作用[6]。

由于“规则”是公权力者制定的,员工遵从的仅仅是“规则”其中的“要求”,如若规则制定的有漏洞,员工可能会不主动遵守这些“规则”的要求。例如:“红灯停、绿灯行”,其表达的是对道路通行的“要求”,而不是管理“规则”。正因为它作为“规则”还不够完善,所以很多人有时并不遵守这个要求。即使对遵守这个要求的大部分人来说,也仅是出于柔性的感情和人的本性而为之,这是潜规则在其中发挥的作用,而不是规则在发挥作用。

在煤矿井下,行人通过无人置守的交叉口时,有关“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及“一站、二看、三通过”的规定,也须依靠通过交叉口的员工来自觉遵守。由于交叉口是处于无人置守状态,所以没有人来强制执行“规则”,显然其遵章行为同样是潜规则在起作用。

由上例可见,一定条件下潜规则可对煤矿安全管理工作发挥出正向推进的作用。因此,在规则制定的还不是非常细致、完善的条件下,潜规则可调动人的柔性感情和善良本性,促使其遵从“规则”,这将对做好煤矿安全工作起到极大的正向推进作用。

3 规则的转化与遵从

毫无疑问,规则是可以转化与完善的。在历史发展的过程中,许多规则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生活的需要,大都相继发生了转化和完善,进而也促进了对规则的遵从。

对于由公权力者制定的“规则”,其文字表述的规范、完整水平,关乎到“规则”的执行程度。如上所述,无论是“红灯停、绿灯行”,或是“一站、二看、三通过”,都只是反映出了执行规则的要求,并没有反映出执行规则的强制性。如将其表述为:“红灯停、绿灯行,红灯不停要惩罚”,“一站、二看、三通过,违规通行要罚款”,这就使得规则的表述更加规范、完整,不仅完成了从潜规则向明规则的转化,同时也表达出了对“违规通行要付出代价”的强制性[7]。

但是,上述“规则”中,行人遵从的是 “红灯停、绿灯行”或“一站、二看、三通过”的要求,对“红灯不停要惩罚”与“违规通行要罚款”的“规则”,是制定“规则”的公权力者或者其代理人的遵从责任。就煤矿安全管理工作来说,要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各类安全制度等明规则,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的健康发展,不仅需要行业主管部门要对“规则”提出规范、完整的要求,而且各级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也必须强化对“规则”的检查与监督力度,既要提出员工遵守“规则”的基本要求,又要将不遵守“规则”的代价落到实处,方可保证员工真正全面接受“规则”的调整与规范,进而保障煤矿实现安全生产。

4 结 语

在煤矿安全管理实践中,一般总是把“规则”的执行单方面强加于员工,至今公权力者尚未意识到员工是遵从“规则”中的“要求”, “规则”是由其制定者或代表人来遵从的,即“规则”是各级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遵从的。片面对员工单方面强调“规则”的落实,仅仅是落实了“规则”其中的“要求”,只有各级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意识到自己才是遵从“规则”的当事人后,煤矿安全管理“规则”才能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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